偏好、风险与治理:数字出版NFT化的技术批判分析

2023-06-22 14:07谭雪芳
现代出版 2023年1期
关键词:数字出版

谭雪芳

关键词:技术代码;NFT;数字出版;社会治理课题:国家社科

DOI:10.3969/j.issn.2095-0330.2023.01.012

一、问题的提出

长长的“数字藏品”发行者名单表明N F T(Non-Fungible token)加密艺术在文化市场正由小众走向大众。NFT中文译为“非同质化通证”,是一种“架构在区块链技术上的,不可篡改、分割的加密数字权益证明”。NFT的本质是使数字内容资产化,借助NFT数字商品可以证明是稀缺的、可公开转让的,并具有经过身份验证的所有权,这意味着任何知识产权相关产品都可通过NFT实现版权保护与变现。NFT的出现拓宽了数字资产的边界,将数字资产的范围从数字货币拓展至文字、图像、音视频等非同质化的数字内容。虽然目前NFT应用还局限于当代艺术领域,并弱化了金融属性以“数字藏品”进入中国市场,但作为一种技术创新,其特性无疑非常契合正在崛起的创作者经济(Creator Economy),对近年深陷“数字化转型”和“版权困境”的数字出版产业也颇具有想象空间。

传统出版传播媒介包括报纸、杂志、音像等都有着清晰的行业边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而殊途同归于“数字化”,数字技术作用于出版各环节,催生了包括电子图书、网络文学、数字音乐、动漫游戏、在线教育、数据库出版物等在内庞大的数字出版产业,并成为国家“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数字出版的数字物权、数字版权和数字交易全产业链通过互联网完成,长期以来饱受确权维权困难、出版各主体利益分配失衡,以及平台中心化使全民知识生产沦为“平台经济中的数据劳动”等问题困扰。而作为解决方案,NFT技术不仅为原生的图片、音乐等数字内容提供了类似于实体的新发行方式,收藏者获得所有权,并且可以像处置实物资产一样收藏、使用、分享和转让;NFT还创新了IP衍生品的新形式,图像、动画或3D建模等数字NFT成为IP的变现新路径。NFT技术特性吸引了国内传统IP版权所有者如博物馆、出版社和杂志社等加入,发行了大量的数字藏品NFT;不少有创新意识的动漫创作者和音乐明星也都发布了NFT作品;而在海外市场,《纽约时报》《时代周刊》等试水以NFT形式出售新闻报道、封面,甚至有不少研究者将自己的科研数据或成果制作成NFT作为“赚取版税的一种方式”。与此同时,学术界也积极回应NFT的产业实践,从新闻学、法学和出版实践等多维度阐发与想象。

与市场的火热相伴随的是争议。NFT的匿名性、可转移性和易流通性等所呈现的风险也一样难以把控,引发的争议概括起来主要分为技术派和监管派两种:NFT的核心主张脱胎于区块链,其主要支持者是IT领域的技术派,他们认为NFT提供一种新的所有权形式赋能创作者,重塑创作者、版权方、发行平台和受众之间的生产关系,将创造一个新的知识生产系统。而监管派则认为NFT技术一旦被采纳就是一种社会选择,如果社会相应的管理规制不到位,技术主义的解决方案在搞掂问题的同时会“引发炒作、洗钱等新风险”。这两种路径虽站在价值判断截然不同的两端,但出发点都是当前主导现代政府和政策科学的功能视野,是一种技术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思考路径,其结果要么技术脱缰,要么压制创新。如果转换视角,将“技术—社会”统合起来,以技术哲学的视角理解NFT的技术本质,或可为NFT创新性地应用于数字出版产业敞开一个新面向。

本研究拟以芬伯格的“技术代码”(Technicalcode)理论视角,通过分析NFT技术设计中被内置的社会价值和规范,探讨NFT技术与数字出版耦合后潜藏的“知识生产革命”之技术偏好与市场风险,为中国语境下数字出版内容NFT化的社会治理“重新设计”代码。文中涉及的NFT包括存储在公链及联盟链上的数字资产通证,不局限于国内的“数字藏品”;将“数字藏品”视为数字出版产业的NFT化进程的探索实践之一,并在此基础上展开探讨。

二、技术代码:一种理解技术与社会的技术哲学视角

技术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福柯是最早将两者统合起来思考的人之一,他通过对犯罪学和医学的研究,分析了现代社会中人类的活动;而拉图尔也有类似的观点,认为“特定的技术配置反映了一种特定的行为者网络的影响”。但他们的判断都是从总体上对待技术,关于“技术属性、价值观和社会结果之间的关系往往是模糊的”。技术哲学家安德鲁·芬伯格将目光从抽象的技术转向有形的技术,投身于技术被设计、测验、批判和重新定向的具体环境,认为技术并非像工具论所说的“没有自身的价值内涵”,是中立的工具,也非如实体论所说是的独立自存的实体“控制着整个社会世界”,是天命。相反,他认为在技术的起源中就已经铭刻了人类的行动,不仅在技术体系的使用中,更在技术体系的设计中就包含了社会需求,这种现象芬伯格称为“技术代码”(technical code),这里的代码不是编码,而是指一种技术规则。芬伯格认为,一般而言,技术代码总是“技术要素”和“社会目的”的综合,其中技术要素是一些特殊的原理,是去情境化的、相对中立的,而社会目的则有偏向,在抽象的技术要素“再情境化”过程中,它往往无声息地沉淀价值或利益于技术设计和程序中。换言之,技术的本质既是稳定的,又是变动的,取决于技术与社会价值相渗透的程度。技术代码的变动性预设了对技术问题有不同的解决方法,芬伯格认为当技术中“特殊利益的霸权”出现时,社会行动者能够能过积极地参与“重新设计”来改变技术代码,而最好的技术应当是能代表“参与者的利益”(participant interests),即相关团体已在其设计中被代表,而且还参与了设计。

“技术代码”“参与者的利益”两个重要历史性概念打开了技术“黑箱”,提供了“从内部定位和辨识意识形态与技术发展相结合的有益视角”,为我们分析与理解NFT这一未充分确定的新技术提供了思路。从NFT的演进路径不难看到,作为技术创新的NFT是区块链的2.0应用,是IT领域的一些技术极客的技术创新,由去情境化带来的;它应用于数字出版领域是一个“再情境化”的进程,需要综合數字内容的创作者、版权所有方、金融资本、发行平台和大量受众等的需求,如何让更多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并重新安排这些要素,既能使更多参与者加入以及其所倡导的价值规范得到体现,又能规避技术特性可能造成的风险,成为当前数字出版NFT化进程中面对的重要问题。

三、从印刷术到NFT:技术中介下的现代出版

一部现代出版史就是一部技术演进史,“以何种技术组织信息(知识)”是理解现代出版的逻辑起点。从印刷术、录音技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以及如今的NFT,技术不断变革知识生产实践并扮演着推动出版业变迁的基础性力量。

(一)知识的变形:技术演进下的数字出版

斯蒂格勒认为符号和文字是人类思想的外化,而书写使思想“成为可复制、可传播的真实客体”,思想由此变成了知识。知识的可复制和可传播性从手抄书就已开始了,但直到15世纪末由于谷登堡的发明和普及才达到第一个高峰,诞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出版,带来了“知识标准化生产与传布”,印刷术不仅驱动了欧洲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为近代科学革命,更对意识产生了微妙的影响,那就是线性的书籍“鼓励并使得长形式思考(long-form thought)成为可能”。

而数字化的进程使知识生产和传播从现代出版的长形状、专业化转向以个人为中心的网形状、对话式状态。这在互联网诞生之初就已露端倪,“超文本之父”泰德·纳尔逊(Ted  Nelson)雄心勃勃构建“仙都(Xanadu)”系统的初衷是就“将之作为一种在线出版系统加以开发的”,这一思想至今影响着互联网的运行,用户可以在多个“网页”之间来回翻动,本质地看“就是一套书籍的书页”。当然,超文本架构大大拓展了“页面”的内涵,它使文本具有了“跨码性”,即文本总体上由两个层面组成——文化层面和计算机层面,在表层它仍是传统出版物的页面(或版面)的形状,图片、照片、数字视频、声音和三维世界等文化内容都被嵌入页面;而在底层计算机层面,这些文化内容是一种可被机器读取的文件和一系列代表像素色值的数字。更为重要的是,由此引发一系列新的创作范式:每一个网络用户都可能成为知识生产的主体,话题的边界不再以书的结尾为标志,而将所有的事实、观点“都被嵌入参考、讨论和论证的网络之中”。“长形状”知识的确定性信念正在被瓦解,知识具有了网络属性,且自始至终处于生成中,数字技术使出版呈现出斯蒂格勒所说的“个体化的趋势”。

数字出版的个体化趋势重置了印刷时代奠定的出版边界与内涵,使“数字”不是“出版”的定语“而是一种全新的出版形态”。首先,内容生产“维基化”,1 9 9 4年坎汉宁(Wa r dCunningham)发展了最初的维基服务器,允许“任何人只要能连上网际网络都可点下‘编辑的链接来修改多数条目的内容”,这一技术机制使得公众规模化进入科学知识的生产领域,且生产的非专业化的维基文章被认为“几乎与公认的印刷百科全书一样准确”,刷新以往专家驱动的知识生产史。其次,文本数据库化,马诺维奇认为文档集合(数据库)和线性叙述是人类社会的“两种基本的创作冲动、两种对于世界的基本回应”,其中以书籍为代表的线性叙述一直占据着霸主地位,但数字技术反转了印刷时代两种模式主次关系,超链接使文本成为同时包含文本、图像、录音和文本的数据库,且始终是开放的未完成状态,再也没有了书籍的确定性,线性叙事反而成为数据库形式的特例。再次,发行个人化,互联网初期尼葛洛·庞蒂(Nicholas Negroponte)就预言了一种完全个人化的报纸“我的日报(the Daily Me)”的出现,从最早的BBS到博客、QQ空间、微博,以及如今的抖音、快手等UGC生产都是这种个人化发行的迭代,诞生了海量分散的小微IP创作者。最后,网络平台成为数字出版商,传统出版遵循“作者—出版(印刷、发行)—读者”的线性路径,有较长的产业链,但网络媒体依托算法机制形成了一套全新的内容的生产、发表和付费机制,形成“自出版”闭环。国内最早付费阅读的“自出版”平台起点网、晋江网等如今以IP全版权运营的阅文集团成为数字出版产业主要构成力量。

(二)NFT:机制失灵下的解困之道

面对“自出版”生态,传统出版机制是失灵的。谷登堡之后“可重复性作为印刷术的潜意识信息渗入了西方思想”,但这种可重复性是以一套维护知识的标准化与权威性的机制保驾护航的,它由作者、出版商、编辑、同行评议专家以及发行和售卖系统构成,并在法律层面形成了一套将近300年历史的版权法体系。如今,数字技术将印刷时代严格的“专家体系”变成了由全民参与的“在线协作”生产,这套传统出版机制失灵了,并由此带来了数字出版产业的重重困境:一方面涌现了巨量的UGC文学、动漫和视频类等微内容,但微版权缺乏保护,新生IP成长困难;另一方面网络公司掌控平台数据,与MCN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分走了产业链上的大部分利益,不对等的权力关系使海量内容创作者沦为数字劳工;此外,还有SCI-HUB、谷歌图书馆等在内的大量“影子图书馆”等挑战着传统版权体系。

NFT为数字内容的价值流转与出版生态重置提供了可能性方案。事实上,新技术发明对出版业的“侵犯”并不是第一次,20世纪50年代复印机出现时就曾“使出版界笼罩在恐怖之中”,当时美国国会试图通过立法来保护版权,但麦克卢汉清晰而果断地指出“除了用技术保护技术之外,再也没有别的办法。你用一个阶段的技术造成一种环境之后,你就必须用下一种技术来造就一种反环境”。半个世纪过去,NFT作为对数字技术下出版机制失灵的一种新解法再次印证了麦克卢汉先知式的断言。NFT技术允许每个创作者将自己的文章、音乐或视频上链“铸造”(mint)成一份智能合约(即NFT),无须出版社、编辑等冗杂的流程便可直接销售给受众或粉丝赚取收入。智能合约是一套可自动执行的程序,它能够记录数字作品的初始发行者、发行日期、作品参与者的权益分配方式,一旦交易达成,同时在区块链上生成交易信息和新的所有者信息,由此确保了作品版權交易与流通变得“唾手可得”且流传有序。NFT的可证明真实性、提供所有权和可转让等特性有望调整创作者、数字出版平台与读者之间的商业性关系,加速推动创作者经济形成。

四、技术偏好:作为技术创新的NFT与数字出版

NFT既是对当前互联网社会的文化需求作出技术回应,是一种为解决互联网文化中身份、价值和信任缺失问题而发明的一种反身设计,同时,NFT技术创新性地对已有要素进行优化或扩容。要对NFT对数字出版应用的合理性作出判断,我们首先分析与识别其技术代码构成。

(一)反身设计:数字出版困境与作为技术代码的NFT

技术的设计与发明总是以问题和解决方案为导向的。新技术一开始就考虑了社会需求,因为设计者总是“基于某种背景假设自觉地将价值融入技术代码”。因而技术设计总是一种指向过去的“反身设计”(Reflexive Design)。反身设计不是一种方法,而是一种态度、一种校准、一种关注问题并在这种注意力的基础上改进实践的总体策略,旨在“阐明、评估和重新整合迄今为止毫无疑问的价值和之前提到的生产系统的新设计”。

从反身性来审视NFT技术,对前一阶段社会需求的审察与反思是其技术设计中“具有生成性和创造性的部分”。从技术要素来看,网络文化的跨码性背后是互联网的两种数字技术标准支撑,表层是文化内容技术标准,如用于图像的JPEG或PNG文件格式等;底层是互联网技术标准,如开放的软件协议,包括TCP/IP、HTTP、POP、GPS等。然而这两种技术标准由于是早期互联网创建者的理想主义构想,没有把一些后来被证明至关紧要的诸如定义身份、社区和支付机制等关键技术元素放进底层开放协议,这给了阿里、腾讯、脸书、谷歌等私营公司利用技术中心化拥有用户数据、身份并获利的机会,他们将用户引导到特定的、封闭的商业服务和经济系统中,最终实现对表层文化内容的控制,造成了当前数字出版中“内容确权”“可信交易”等缺失的困局,这些问题成为下阶段技术要面对和解决的“社会需求”。作为解决方案,IT技术领域的技术极客通过在这两层标准之上添加了一层基于区块链标准(ERC-721或ERC1155)的智能合约(NFT),其中的加密、工作量证明机制(POW)、权益证明机制(POS)、委托权益证明机制(DPOS)、有向无环图(DAG)等技术设计中就隐含了各种各样包括快速確权、快速转移和访问控制等在内的社会需求。

(二)技术创新:NFT权利扩容与创作者经济

作为技术创新,NFT在确权和可信交易外还进行了主体权利的扩容和调整。数字出版的个体化趋势使出版主体从传统的六个变为三个:数字版权人、用户和数字出版商,而NFT对前两个主体的权利都进行了扩容。在数字版权人(创作者、IP版权人等)一侧:(1)提供创作者自主发行权。由于智能合约中包含的共同所有权结构允许创作者自主决定为一个文件制作多少个数字NFT(即发行副本),也可以规定作品的合作方如共同贡献者(如一首歌的词作者、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和喜欢这首歌的粉丝、转载者等)、经纪公司、发行方甚至早期用户之间的权益分配,让创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有了更好的控制权;(2)可追续权确保持续收益,追续权是指“艺术家从作品的转售中分享利益的权利”,NFT创作者可通过智能合约中约定作品后续每一次流转中获取收益的比例,可追续权维护了创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共生关系,激励创作者生产优质内容。在用户一侧:(1)可编程性使再创作充满新的可能性。NFT是完全可编程的,任何人都可以基于原生NFT进行再创作,如第一个NFT作品加密猫在智能合约中写入繁殖机制(如锻造、制作、兑换、随机生成等),允许用户一起繁殖数字猫,以生产各种稀有的新猫,也允许用户使用帽子和绘画来装饰自己的加密猫;(2)二次交易增强作品流动性。NFT扩容了用户在二级市场售卖NFT的权利,转换出用户的利益,同时更高的流动性使作品面向更广泛的购买群体。NFT从技术上对数字版权人和用户两个主体的权利扩容,提升了创作者的话语权,使市场力量向创作者转移,有利于数字出版产业的小微IP孵化成长和长尾市场的拓展。同时也意味着对数字出版的第三个主体数字出版商(经纪公司、MCN和技术平台等)控制力的削弱。NFT技术可快速确权和可信交易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博物馆、美术馆、艺术家等进入这一领域,随着海量的个体创作者进入这一领域,加速了创作者经济的形成。

五、重新设计:数字出版NFT化的风险预警与社会治理

NFT加密艺术以“数字藏品”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作为数字出版领域的一种先行性探索,数字藏品的技术设计中就结合了社会需求,如为弱化其金融属性采用了联盟链、不支持二次交易等,但随着交易规模的急剧扩大,仍有新的风险显现。被探讨得最多也是最常规的治理方法包括对NFT进行立法监管,或技术自律,或网民投诉,但各路径都“存在极大的制度设计困惑和实践障碍”。从“技术代码”的框架审视新技术与社会之间的紧张状态,或许可为我们下一阶段的数字出版NFT化的治理提供新思考。

(一)风险预警:NFT引发数字出版新问题

“数字藏品”一年多的产业实践表明,作为技术创新的NFT在驱动数字内容资产化进程的同时,也会在技术、价值和市场三个层面引发新社会矛盾。在技术层面,NFT的底层技术还不成熟,如缺乏安全易用的 NFT 钱包,智能合约还存在“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具有缺乏可信数据源、隐私问题、性能问题和法律问题”等,再加上平台之间的跨链问题没有解决、接口不规范等更容易导致版权确权、权益精准分配和数据安全等问题。在价值层面,理论上“万物皆可NFT”,但并不是每个NFT都有价值,作品的长期价值是观众或读者对其所载有文化价值“认同”,这是“链下共识”,有赖于作者、作品和粉丝充分沟通互动,但不能跨链意味着各NFT平台之间数据、生态和价值不能互联互通,注定了“NFT孤岛”现象,共识难以收敛,影响其市场价值,并不利于内容产业的发展,如以290万美元高价成交的Twitter创始人Jack Dorsey的第一条推文NFT,被再次挂出售卖,最高竞拍报价却只有280美元,便是缺乏链下共识而暴跌的例证。最为重要的是,NFT只能确认“某人在某时将某物上链”这一事实,无法对链前事实进行审核,缺乏对数字原生资产的法律界定,不仅可能引发新的盗版和剽窃,还将破坏NFT商业模式下的信任生态,如2022年4月“NFT侵权第一案”山寨“胖虎打疫苗”便是一例。在市场层面,NFT购买或销售的准入门槛很低,再加上匿名性、高流动性吸引了许多投机买家,他们不关注内容价值而以“这件作品是否能以更高价格转售”为标准来购买,容易让一些投机者用来传销、变相ICO等;而NFT具有无记名证券的核心特征,持有人之间可直接转让,易引发洗售交易(washtrading)和跨境资产转移。此外,NFT扩容了现有《著作权法》所没有的可追续权,NFT智能合约只要符合平台流程就会代码化执行交易,当其与现有合同法相冲突时该如何处理等,种种问题仍没有被深度讨论,也没有提出相应的治理方案。

数字内容的N F T化带来的风险问题,本质是社会问题。最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立法监管来限制它、对抗它,但从已有的互联网治理实践来看,“无论是中国的制度水平,还是我们制度落地的能力,以及企业的合规能力,都承受不起强监管”,尤其是强监管还会起到抑制创新的作用。另一种尝试是技术自律,如为避免市场恶意炒作,国内NFT平台鲸探、幻核等大多数发行平台采用联盟链,且不开放二级市场交易,但这种中心化架构和自我规训式的技术调整方案是以损伤NFT的可交易性和流动性等创新为代价的。如何在激活市场和合规有序之间寻求一个理想方案?技术代码的“重新设计”或许是一种新思路。

(二)重新设计:参与者利益进入NFT治理

芬伯格认为当技术规则与生活世界之间的紧张产生新要求时,可将这些新要求“转译成新的代码和新的设计”。“重新设计”的方案就是扩大“参与者的利益”范围,让最初设计过程中被忽略或压制的参与者有机会表达自己的利益,因为在技术设计中包容各种参与者利益“并不必然降低效率,而是可以根据更广泛的社会纲领将效率的成果偏向某个方向”。

参与者进入技术设计有“不同利益群體辩论、公众参与设计和用户再发明技术三种路径”,其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辩论是被最广泛运用的一种参与方式。NFT技术最初参与者是一些技术极客和一些积极的用户,他们一开始就在技术设计中获得了发言权,将资产加密、确权、流转的社会需求设计进了技术;NFT技术快速确权与可信交易的主张吸引了大量的版权所有方进入,主要是博物馆、画廊、拍卖行、版权中介以及少量的头部创作者,虽然版权所有方支持NFT,但他们和技术极客一样不能代表最大量的创作者,所以当前NFT领域缺乏创作者(尤其是小微IP创作者)角度的深度参与;就更广泛的利益而言,法律界人士和哲学、社会学等人文学者都应当参与辩论,将NFT的概念界定、相关权益的区分(如NFT与债权、知识产权、数据权益、虚拟财产权等),以及法律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当所有的参与者都能清楚地表达他们的利益时,就有机会“在更广泛的范围来重构技术体系”。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环境保护领域已有相当多的成功案例。

“参与技术代码设计”是另一种参与路径。区块链的开源世界就是建立在“自由”和“共识”之上的,技术平台通过开源或链上投票等形式探索社区共识,把对内容监察的环节前移到标准设定、软件编程和传输环境中,实现“治理决策源自社区本身”。此外,用户对技术的再发明和改造也常为技术应用提供意外扭转,如芬伯格多次提到的用于研究航班信息的法国可视图文网络被用户改造成远程电信案例。在区块链应用中,格莱美奖得主Shawn Mims和Winston Thomas参与制作的区块链音乐应用Tune项目,致力于解决原创音乐版权与利益分配问题亦是一例。

结语

媒介哲学家彼得斯把“各种大型的、具有力量放大的能力系统跨越巨大的时间和空间将人与机构联系起来”的媒介称为“基础设施型媒介”。作为技术创新,NFT虽然只在数字藏品领域进行了先行性的实践,但已彰显其不仅是在数字出版产业领域,更是在未来“链网融合”的元宇宙世界中的基础设施型媒介。技术创新总是同时伴随着偏好与风险,政府应谨慎动用强监管的权力,从内部分析数字出版NFT化进程中各参与者之间的复杂互动,建立调节多方参与者利益的平衡机制,推动技术创新更好落地。NFT技术是区块链技术的2.0应用,本身就是多元社会力量参与设计的结果,也才刚进入数字出版应用场景中,让更多知识生产中的利益者参与“重新设计”,将诸多社会价值与需求转译并嵌入技术设计中,造就更为多元的、复合的功能,真正成为推动数字出版产业价值流动和生态变革的革命性创新。

(作者系福建师范大学教授,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媒介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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