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视域下数字经济的正义之治

2023-07-04 05:49朱璐艳
西部学刊 2023年11期
关键词:数字经济

摘要:数字经济背景下司法治理的目标是追求公平正义,所以需要秉持数字正义的司法观念,将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有机结合起来。数字经济对司法治理具有赋能效应,从诉讼ODR模式的建立到审判的数据共性类案归纳、再到执行的信息化进程,司法视域下法院各阶段的正义实现机制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优化。为实现数字经济的正义目标,司法将通过立法跟进、个案裁判总结、互联网专业审理、法官能力提升等路径规范指引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法治化。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字正义;司法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3)11-0115-04

伴随着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广泛应用,数字经济异军突起,成为驱动我国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增长的新引擎。风险与创新,市场自治与监管规制,数字经济在给社会发展带来红利的同时,也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考验。作为人类共同理想和永恒价值的追求,当人们应对数字经济时代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时,正义仍应当为根本尺度和终极指南。因此,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数字治理体系,数字正义这一法治理念要先行。本文将围绕数字经济与司法正义相辅相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定位,以数字正义观为指导,审视数字经济下的司法架构,提出实现数字经济正义目标的司法路径。

一、数字经济下的正义价值形塑

“正义是怎样的”“正义如何实现”取决于具体的社会环境。在数字经济热潮中,正义仍是司法的终极价值追求,只是其含义有所迭代,融合了时代科技烙印的数字正义则是司法在数字化转型中的治理方向和基本原则。

在2020年9月召开的互联网法院工作座谈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数字正义的概念,他强调要准确把握时代发展大势,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努力建设互联网司法模式,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2021年,数字正义这一概念有了更具体的定义:是“人类发展到数字社会对公平正义更高水平需求的体现”,是“互联网司法的最高价值目标”。2022年,中国网络文明大会网络法治建设论坛重申了数字正义这一概念。这足以见得司法界对数字正义理念的高度重视。数字正义在注入数字技术新生力量的同时仍保留并升华着正义最关键的“平等”“互惠”要素。

第一,在平等维度,数字正义是一种追求普适个体正义的价值理念。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数字正义在司法治理上主要表现为公平合理地产出、分配和使用数据的价值观,核心要求是主体参与的平等性、数据资源分配的合理性。一方面,围绕数据展开的社会分工模式中,数据生产者、数据加工利用者、数据监管者相互独立,具有平等参与的机会,防范排斥与不公平对待,获得应有的正义。另一方面,数据产生、加工、利用、分配过程中容易产生数字鸿沟、数字歧视,这种信息权利的不公本质上都是人为价值取向决定的。因此规范数字技术指引、破除不平等壁垒、协调不同数据主体间的利益是数字正义的应有之义。

第二,在互惠维度,数字正义是一种追求社会整体福祉的普惠性正义的价值理念。数字化、信息化的普及,使人人都成为数据的“生产者”。这种新的生产要素不仅带来了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与深化,提高了生产效率,也实现了更多社会价值的创造,打破了传统封闭隔绝的惯性思维,加速了资源、机会、财富、能力等在各阶层的流动性,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数字正义的普惠性,还表现在运用数字科技更好地实现传统正义。借助大数据、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的应用创新,掌上立案、在线诉讼、在线调解、智慧法庭等新型办案模式应运而生,司法治理的物质成本减少、司法质效的有效提升使得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二、数字经济赋能下的司法架构审视

(一)诉讼调解的可视正义

传统司法正义的一个很大障碍是权利救济的难以接近性,借力大数据、算法的数字技术可以有效化解物理时空跨越难、信息流程不透明等障碍,实现从物理到虚拟双重空间的“可视正义”。线上线下交融、集约公开的司法平台建设实现了信息的分享可视;在线立案、网络庭审、“移动微法庭”等软件系统实现了超时空的场景可视;全流程网上办案、案件信息库、电子卷宗库则实现了审理数据和裁判文书的信息可视。

成立互联网法院,打造一站式、综合性、立体化诉讼服务中心,构建ODR(在线纠纷解决,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模式,是诉讼调解的可视正义在数字时代的一个重大革新。ODR是指运用互联网技术在线上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控制和解决,这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由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演化而来[1]。司法型ODR(法院在线诉讼和法院附属在线ADR)依托于互联网、数据平台、算法辅助等技术,以四个转变形式化解在线矛盾纠纷:一是从物理时空的面对面转变为虚拟在线的“面对面”,有利于搭建裁判者与各方的信任基础、建立良好关系,以便于将纷争化解在起始和基层。二是从人为调解转变为软件“自动化”证据审查、模拟决策,可有效缓解诉讼迟延、当事人诉累等问题。三是从调解保密性转变为数据公开、重复利用性,通过大数据采集、分析,做到防范纠纷于未然。四是从单一调解转变为调解诉讼相衔接,按照案件复杂程度、争议大小分流,筛选低难度的进入非诉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再参照诉前调解、简易程序解决,疑难案件则进入普通审判程序,提升审判质效[2]。当然,司法型ODR目前仍有局限性,它的诉讼范围无法像传统线下诉讼一样广泛,主要集中于保险、合同、电子商务、零售和制造纠纷等领域。同时囿于立法层面的规范缺失,司法型ODR程序规则不够明确、保障效力层级尚低。

(二)審理裁判的“类正义”

所谓“类正义”,可以理解为以数据的公有性为基础,以“类存在”理念为指导[3-4],突破“个体正义”的局限而建构的一种新维度的正义。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的主体行为方式、权利客体、法律关系都呈现数字化的特征,这对司法裁判适应数字化转型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所以,提出审判模式的“类正义”,在挖掘数据共性的基础上对案件体系和裁判规则进行分类归纳,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审判理念和裁判模式[5],可以为数字经济市场明晰规则,引导新业态在法律正义的轨道上健康良性发展。

就民事审判而言,围绕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数据的流动性,可以设想分成两大类进行体系化研究:一类是数据的静态享有。主体涉及个人信息者、网络服务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从业者、消费者。其中,对个人信息的生成、处分、侵害等司法救济主要属于人格利益保护范畴[6],裁判规则参照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案件。对涉及网络服务平台法定义务、责任及平台内从业者、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司法救济主要属于电子商务、产品责任、网络安全、金融监管等不同市场领域范畴,裁判规则需依据交易主体权利义务的定性来参照相应的传统案件。另一类是数据的动态流动,主要是数据财产性权益的归属与分配。对成为虚拟财产、商业信息、知识产权等数字化载体的司法救济主要属于财产性权益或竞争秩序的保护层面,裁判规则参照合同、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类案件。事实上,数字经济下的终端法律关系看似简单,实则源生结构复杂,甚至传统的法律关系也会通过技术创新衍变。因此,类案归纳基础上的类正义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有待进一步加强研究和统一认识。

(三)强制执行的程序正义

从抽象的权益宣告到现实的权益确定,再到实际的权益实现,可以说民事强制执行是实现司法正义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道门槛。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以前,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限、到位率低,“执行难”早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而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传统强制执行工作方式,推进了执行信息化进程①,提高了执行效率。数字经济时代的执行程序正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程序公平性,结果有利性。执行工作的好坏取决于执行法院掌握、处置信息的能力。数字技术助推下的信息化建设为解决信息鸿沟提供了新思路。通过建设全国四级法院的统一执行信息平台,将原本分散的案件管理系统、财产查控系统、财产处置系统统一到执行信息平台,可一键查询相关信息,有效解决财产线索难寻问题。此外,互联网技术使得法院执行在信用惩戒、执行拘留、保险金融等方面与相关部门交互不断、联动加强,有助于化解联动执行难动等问题。

二是权益不仅在执行结果中得到实现,而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得益于区块链技术,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失信惩戒平台等系统建设能够摆脱单一中心网络的局限,开放共享数据资源,形成一个集约化的区块链信息网。据此,执行法官的诸如发起财产查控指令、执行文书送达、纳入限高失信黑名单等行为,以及评估、拍卖等辅助单位对执行指令的反馈,都可有效记录并形成数据,并进一步形成执行区块链。区块链汇集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数据,不仅便于办案人员查阅,更重要的是利于执行监督和管理,让普通民众也能审查执行行为的及时性、执行措施的全面性。

三、实现数字经济正义目标的司法供给路径

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在释放数字红利的同时,也带来不少法律问题。由于立法的缺失和滞后性,使得数字经济类案件的裁判规则稀缺,一些总括性的立法规定往往造成司法适用的困扰。故目前亟待拓宽数字经济类案件裁判规则的司法供给,以助力实现数字经济的“正义之治”。

(一)以“造法”为主,个案裁判总结

立法与司法之间的最佳功能秩序,是保持立法一定程度的开放性,赋予司法人员适用制定法的一定能动解释。就此而言,应保持成文法的引领性,发挥个案裁判的灵动性,以回应数字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态势所带来的挑战。

首先,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一项里程碑意义的举措,但它对数字经济的回应仅限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指引性规定,缺乏对数据权属和数据分配机制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陆续发布的一些与数字经济领域有关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比如《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具有细化指导意义,但目前鲜有覆盖数字经济的新兴领域、热点问题。下一步,除了继续“造法”跟进以外,有必要通过与个案裁判间的良性互动形成数字经济的治理合力。

其次,加强数字经济类案件裁判规则的个案供给。针对没有现成法律规定的案件,即完全是数字时代的新生产物,应采用“造法”来供给治理规则,如“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审判法院不仅对网络游戏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游戲侵权救济模式等进行了回应,还采用了“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创新模式为数字经济主体提供救济。针对现有法律仅有的原则性规定,缺乏统一判断要件标准的案件,需要运用传统法律解释体系中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剥离模糊的外衣明晰本义,采用“释法”来提供治理规则。比如,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知情同意”“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以及公共利益保留原则,法官可根据不同主体需求、不同数据特性、不同利用场景,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来判定是否构成违法性。针对存在多元化利益冲突的案件,需要裁判者综合考量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取得利益平衡。例如,程某申请执行施某某返还一个比特币的其他所有权纠纷案中,法院考虑到我国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流通的金融政策,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以双方协商一致的赔偿标准折价执行,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中产生了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二)以互联网法院为主,多元化审判

互联网法院是实现数字正义的领跑者。面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回应数字经济市场需求,互联网法院可实现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目前全国已设立北京、广州、杭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对辖区内特定类型涉互联网第一审案件进行集中管辖,针对性地探索建立与数字经济时代相适应的审判模式,并推动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此外,“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为建立符合市场发展需要和审判规律的研究和实践平台,促进数字经济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当前背景下,除了强调互联网法院专属管辖、专业化审判的专业性之外,所有法官都应当与时俱进,树立适应数字化转型的司法理念。改变法官对传统财产客体以及交易价值体系的认知,除了需要具备“穿透性”的视野和思维,还具备厘清多元化、复合型、关联性法律关系和主体权责分配的能力,要“创新”地处理不断涌现的诸如算法设置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在立法滞后于数字经濟发展和模式创新时,法官不能拒绝裁判,这也是司法作为市场规则引领数字经济在正义的法治轨道上有序发展的职责所在。

四、结语

数字技术正在塑造人类文明的新实践,它不仅仅冲击着我国传统社会经济体系架构,也赋予了社会正义更深刻的内涵。数字正义观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指引,明确了数字经济正义之治的总体方向。本文论述了通过数字技术对司法治理的赋能效应来实现司法守护正义的目标,尤以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为集大成者。未来,如何在数字正义的实现机制中促成法律与其他要素的衔接,如何依靠法律规制解决数字正义过程中出现的难题,是迈向数字正义之治的漫长道路上需要面临的问题。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司法治理的日益完善,数字经济将创造更大的数字红利、更高水平的共同富裕,数字正义也将进一步在引领并创造更高水平的司法文明上发挥作用。

注释:

①参见(2018)浙01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先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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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朱璐艳(1990—),女,汉族,浙江杭州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为司法治理。

(责任编辑:王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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