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新闻的版权问题及侵权规避

2023-07-12 04:29翟红蕾夏铭泽谢晓枫王涵
关键词:数据新闻著作权版权保护

翟红蕾 夏铭泽 谢晓枫 王涵

摘要: 互联网环境中的版权问题涉面广泛、版权侵权危害严重、争议频发,伴随着我国新著作权法的修改,“网络版权”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学者研究的热点。数据新闻问世不过十余载,而其深层抵达新闻真相和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的作用众所瞩目;由于数据新闻作为新闻作品新类型其社会影响力尚弱,故对其版权确认和侵权风险的研究极为有限,对该领域的探讨就显得非常迫切和重要。以数据新闻“独创性”作为版权确认的依据,从新闻主题、数据分析和可视化呈现三个方面探讨版权确认细节;在版权归属方面,以新闻生产流程视角从数据挖掘收集过程、数据清理与分析以及新闻作品的生产和传播三个阶段厘清数据新闻的数据与文本在各环节的权责归属,并以法律法规条例视角,明确了新版著作法将著作权归属由新闻单位职工更改为新闻单位这一规定;进而从数据采集、数据来源标注、数据分析结论转载、第三方素材引用四个方面对其存在的侵权风险和行为误区深入剖析;并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数据新闻版权意识教育、元宇宙与NFT助力版权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化和转换性使用的侵权规避策略。

关键词: 数据新闻; 著作权; 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G210.7; D912.8; D913.4文献标识码: ADOI: 10.3963/j.issn.1671|6477.2023.02.004

数据新闻自2012年问世以来,就以其精确性、科学性、深刻性、互动性、可视化等独特优势备受学界和业界的关注。Mirko Lorenz在第一届国际数据新闻圆桌会议上提出,“数据新闻通过抓取、挖掘、清洗和结构化数据的工作流程,用视觉化的方式呈现新闻故事”[1]。基于大数据技术而衍生的数据新闻是技术进步的产物,也是时代发展的映射。

新生的数据新闻汲取数字技术的优势,引领新闻表达的潮流,在不断丰富传统新闻叙事结构的进程中,成为当下新闻领域的抢眼明星。虽然大数据、云计算、VR/AR技术的不断革新丰富了数据新闻的呈现形式,重塑了新闻业态,但同时也加剧了互联网环境的复杂性,让数据新闻的发展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网络新矛盾,其中最为紧迫的就是如何澄明版权归属而有效地施加版权保护,以及如何避免版权纠纷并及时地规避侵权行为。

一、 数据新闻版权的研究现状与时代意义

从数据新闻的诞生之始,有关它的定义就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博瑞特(Berret)和菲利普斯(Phillips)将数据新闻定义为“一个领域,包括一套为新闻目的收集、分析、可视化和发布数据的做法”[2]。国内学者许向东则提出,“数据科学最重要的应用之一就是对大数据的挖掘与分析,以及通过建模和算法发现数据之间存在的关系或背后隐藏的规律,从而为决策与预测提供科学依据”[3]。以上关于数据新闻的定义,皆将目光集中于数据新闻的制作流程,并凸显新闻主题、数据分析与可视化的重要性。

如果把视野聚焦于学界对于版权问题的探讨,可以寻觅到数据新闻与版权天然紧密的关联。曾学智指出:版权法的根本宗旨在于平衡版权人与版权使用者之间的权益,不仅要形成对版权人作品创作的精神与物质上的激励机制,以鼓励作品的创作;同时要保护版权使用者的合理使用以对版权保护进行必要的限制,使作品的社会价值得以更好地实现,促进知识的进步[4]。米勒(Miller)指出数据新闻的数据分析环节背后蕴藏的独创性,作为版权支撑,“计算机程序和其他文学作品一样,都是富有表现力的。编写程序所涉及的想象力、独创性和创造性,可以与历史悠久的文学作品相媲美”[5]。国内有的研究者从数据新闻的操作过程入手进行探因,提出数据新闻版权确权模糊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提出解决方案[6]。

新技术在给人类生活带来深远影响的同时,也影响着法律的演变,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已经催生了新的著作权法制度规则[7]。2020年11月,中国《著作权法》修订后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新著作权法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结合的方式,涵括了当今智媒时代应运而生的新型作品,进一步廓清了新闻报道的版权边界,力求回应网络日益发展所带来的不可忽视的立法诉求。

综上,从数据新闻的生产到传播,版权侵害风险增大,侵权行为不胜枚举。而治理侵权,尤其是新闻作品版权问题,最为根本的还是要从法律入手,将版权保护延伸至数据新闻制作中,连点成面,有效规制。法律的愿景在于保护版权主体的应有权利,保障新闻产业的有序发展,而不是通过遏制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以保护权利人的固有利益。在法律的基础上,站在技术和数据新闻生产视角探寻数据新闻的版权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 数据新闻版权辨析的依据与归属

(一) 数据新闻版权的依据分析

根据新修订并于2022年6月1日生效實施的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将原本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例主体“时事新闻”更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从法律规定的范围来看,版权保护范围得到了扩展。对于“时事新闻”的概念,依据《著作权法事实条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将其定义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因此《著作权法》修订之前,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由于作品构成的复杂性和法院对于“时事新闻”理解的不同,同样的案件由不同法院审判时,经常出现不同判决,从而导致司法纠纷。

而辨别“单纯的事实消息”和“新闻作品”的最根本标准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比如,对于数据新闻的价值判断——“数据新闻透过表象寻找新闻主体间的潜在联系,发现更多规律并形成结论,在传播深度知识方面蕴含的巨大能量。”[8]米尔科·洛伦兹将数据新闻的生产流程定义为四个步骤:数据、过滤、可视化、故事,即抓取、清理、构建并深入挖掘数据,根据特定目标(新闻选题)过滤数据,对数据进行可视化设计,制作完整的新闻故事[9]。故我们可以通过对数据新闻生产流程的每个环节都进行“独创性”分析,籍此作为版权辨析的基本依据。

1.新闻线索和新闻主题确立保有鲜明的独创性基础

“新闻发现就是把前人没有报道过的新的事物和新发现的规律及时准确地传播出去”[10]。数据新闻制作流程的第一阶段,与传统新闻生产相同,即确定新闻选题。利用记者的新闻敏感这一“利器”,对获取到的新闻线索进行深入挖掘。同一个新闻线索,不同从业人员探寻出不同的新闻落点,将其扩展形成新闻主题,是数据新闻策划人员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结果。

数据新闻由于其数据采集和深度挖掘环节耗时较长,很难与传统新闻竞争,抢占新闻发布先机,因此选题不必盲目追求热点话题,而是整合丰富的新闻视角,借助智能辅助工具的协同,选取独特且深刻的新闻视角。新闻发现伊始是创作者捕获未广为人知的信息,观人所未见,察人所未知,并有意识地加以深入探究,其中就蕴含了独创之意。在什么样的背景之下、选题以怎样的角度切入来引出新闻价值,都是创作者悉心思考、运用经验与智慧、突破固有思维所呈现出来的结晶,其独创性毋庸置疑。

2.数据处理细节具有完整的独创性过程

数据新闻的生产在确立新闻选题之后,就需要进行数据采集。“万物皆媒”意味着万物皆可被数据化,世间万物从形态各异的“具象实在”到被编码为整齐划一的“抽象数据”[11],在大数据时代下,任何转化为抽象数据的“客观实在”,皆可以作为数据新闻的采集对象。数据搜集的来源大致可分为自主采集以及外部数据整理这两种。记者运用何种渠道搜索数据并非随意之举,而是集合群智讨论之后的结果。无论是采用网络爬虫程序,在人工智能技术的辅助之下自动抓取,还是整合政府、数据库抑或是媒体公开报道中的数据,都是记者在新闻选题的框架内发挥思维创造力所付诸于实践的行为。“无论是数据驱动的新闻选题,还是选题驱动的数据新闻,只有真实有效的数据才能运用于数据分析和可视化,得出具有参考价值的结论。”[12]数据采集全面还只是前提,对数据的清洗、取舍和分析是数据新闻制作中的关键。经由爬虫程序爬取的网络数据,抑或是公开资料整理的数据,可能会存在着数据缺失、异常等情况。因此,记者会对所搜集到的数据进行过滤,一方面是为了剔除异常数据,以免影响数据新闻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另一方面则是对数据能否体现选题、解疑答惑进行把控。数据的处理,其实也是将数据价值最大化,从而服务于新闻作品表达的手段。如何对数据进行处理,充分体现出数据新闻创作者的独到见解和特殊技能,其独创性赫然彰显。

3.数据新闻可视化技术赋有突出的独创性色彩

数据新闻是基于新闻价值和公共利益,采用数据科学方法从各类数据中发现事实,通过数据可视化方法呈现数据的新闻形态。[13]伴随着技术的推陈出新,数据可视化可依托的形式也随之丰富。“各种类型的数据必须以数学符号为载体,利用计算机图形学和图像处理的可视计算技术,进行可视化表达,才能方便人們更加直观地理解和分析信息”[14]。数据新闻根据不同平台的传播特性进行差异化的数据呈现,将原本枯燥的数字通过静态或是动态的方式,转化为清晰的信息传播作品,进而成为作者“字斟句酌”的非文字表达作品,使得数据即使隐去其中的文字,也不再是冰冷的数字堆叠,而是以图形图表、三维动画、音频视频等多模态的可视化综合呈现的新闻要素。

从新闻生产的角度来看,数据新闻可视化的分析范畴主要有“考查、联系、选择、过滤、摘取、探索、重组、叙述”[15];从可视化视觉吸引力程度来看,英国学者奈特按照“文本分析、数据抽取或表格、时间轴或列表、静态地图或图表或曲线图、动态地图、信息图”[16]来显示数据新闻的可视化吸引力的递增。所以,在数据新闻可视化过程中,作者采用什么程序、突出什么重点、展示什么形态、形成什么组合,如何让纯文字的冷媒介变成直观生动形象的热媒介,是作者独有印记的意义表达,是作者独创性的价值生成,成为数据新闻最有力的版权佐证。

(二) 数据新闻版权的归属分析

信息技术的不断迭代进步,大数据的高速发展,可视化形式的不断创新,形塑了不同于传统新闻的数据新闻生产流程。数据新闻并非传统新闻的简单升级,而是一种全新的新闻范式,是媒体融合时代传统媒体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应把握数据新闻制作和传播的规律。[17]繁复的生产环节中凝聚了创作者的精心雕刻、政府单位的数据、商业机构的资源、数据技术的便捷等各方之力的数据新闻,作为作品而非事实陈述而展现的数据新闻,其版权与责任归属问题值得从不同角度细化分析。

1.数据新闻生产流程视角

综观数据新闻生产流程,数据资源既是信息来源也是创作基石,与文本表达同属版权保护的对象,厘清数据与文本在各环节的权责归属是版权权益得以保障的关键。在数据新闻的数据挖掘收集过程阶段,商业相关数据在与所有者交涉后,取得合法授权,此时数据所有权归属商业主体,新闻制作方获得数据使用权。数据清理与分析阶段,创作者在新闻选题大框架规范下思想创意纵横捭阖,文字描述妙笔生花,可视表达精彩纷呈,通过个性化创作将符号结晶为受版权保护的原创作品。在职务关系上从属于新闻单位的数据新闻创作者,依靠新闻单位采访权获取的信息资源、借助新闻单位集体创作生产出来的新闻作品,以及借助新闻单位传播权得到的信息传播,犹如一种印章镌刻于作品之上,一并归于新闻媒体单位。

2.法律法规条例视角

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前对新闻作品的规定是:“新闻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其版权属于职工——创作者个人所有,新闻单位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而新修改的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新闻作品的版权归属规定如下:“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版权归属于单位,作者享有署名权。即媒体从业人员,为完成任务而创作的新闻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作品版权归于创作者所工作的单位。”

在一起典型案例——《湖南日报》社与雅昌文化著作权纠纷案中,郭立亮为《湖南日报》社员工,其本人在《湖南日报》社旗下媒体及主办的新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和视频等,系职务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均属《湖南日报》社。雅昌公司在其网站发表《建文帝朱允炆踪迹新证:古堡与碑刻绝无仅有》的文章,并私自配上郭立亮作品中的四张图片。此案法院一审判决雅昌公司侵害《湖南日报》社著作权,二审维持原判。

新修改的著作法将原本由新闻单位职工享有的著作权更改为著作权归属于新闻单位,这是对新闻单位在新闻作品创作中的付出和风险的正视,而且有利于新闻作品的传播与版权保护,也将对我国数据新闻的版权保护与事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四、 数据新闻侵权的行为误区

网络技术的进步助力数据新闻作品的发展与传播,人工智能算法的广泛运用降低了数据新闻制作的成本,但与此同时也降低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成本。网民们可以在短短几秒钟的时间就可以完成复制、粘贴、上传等网络操作,信息的海量性和随机性使得原创作者难以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在知识产权知识并未得到广泛科普的网络环境下,不仅有意识的侵权行为泛滥,无意识的侵权行为也存在于自媒体甚至是媒体机构中,导致数据使用违规的风险。

数据新闻是伴随着数据技术和可视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从传统新闻作品中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新闻形态。由于其对数据的采集、对第一手新闻材料的使用、对图文变形的操作都没有相应的现成法规和行业准则予以约制和管理,故可能在生产流程的各个环节中出现侵权行为。对这种侵权可能性的警觉和纠偏,一方面是对知识产权严肃性和崇高性的学术尊重,另一方面也是数据新闻在合法轨道上健康发展的实践保障。

(一) 数据来源标注模糊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进步以及网络信息管理的强化,新闻媒体大部分能够精准标注新闻来源方或者数据来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侵权的风险。但在数据新闻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数据来源不明、标注模糊的情况。澎湃新闻的《美数课》栏目发布的数据新闻《如何运作容纳1461张床的方舱医院?》新闻中,采用了视频的形式展现疫情期间武汉方舱医院的整体结构以及运作模式,视频的结尾处用字幕的方式备注了数据来源,但对于方舱医院的数量和床位数的来源,仅标注为“根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数据来源的模糊不仅容易引起法律纠纷,数据难以证实真伪还会影响到数据新闻乃至媒体单位在受众心中的可信度与权威性。若是数据新闻中所使用的数据为自主采集的非公开数据,或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数据,此时数据来源标注不清晰,便成为了逃避付费和版权纠纷的灰色手段,存在着数据使用不合规的风险。

(二) 未经授权肆意转载他人的数据分析结论

数据新闻的数据通常来源于政府、大型调查机构或者科研期刊的公开数据,在未明确标注未经授权不可使用的情况下,可在标注清楚来源的基础上使用。数据新闻生成过程中的数据分析整理环节,集聚了记者的独立思考和价值意识,是新闻中心主题经过高度凝练和审慎思虑之后的体现。同一组数据,经过不同记者的分析与组合,也会创造出截然不同的叙事结论和风格迥异的分析表达,具有高度的符号个人化和成果独有性特征。作为创作者知识成果的数据分析结论,在版權意识尚不完善的网络环境中,极有可能被随意转载、任意使用,极易成为版权侵犯的阽危之域。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条例,明确表明“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条件。但数据分析结论在概念上并不属于新闻的“时事新闻”范畴,而更倾向于个人的创造性知识劳动,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不应作为单纯的数据结果被无偿使用。因此,在引用其他媒体机构所分析的数据结论时,数据新闻媒体应发送请求获取对方同意,在双方达成一致后再使用,以避免造成侵权。

2017年网易《数读》栏目的作品《我们生活的世界,就像一个垃圾场》(见图1)中,数据图表是在外文网站中编译而来,虽标注了编译源网站,但未与图表所有者即源网站取得联系并获取许可,因此属于侵害版权行为。

(三) 数据采集侵犯个人隐私

人类社会进入智媒时代,用户与智能设备的深度融合,在网络世界被重新编码为无数个0和1的组合。用户在获取媒体带来的便利同时,自己也成为平台的数字劳工,在日常使用中产生的用户信息,创造出巨大的网络用户数据库。网络环境海量丰富的数据资源,促使数据新闻生产从传统的内容采集转变为人工智能协助下的数据抓取。通过人工智能,数据新闻生产者可以依托算法、智能识别与新闻选题相关的数据信息,进行全方位挖掘。自动化的数据采集过程解放了生产者的劳动力,提高了生产效率,但同时也模糊了法律边界意识,数据抓取进入到私人领域,给个人隐私安全带来了威胁。

2018年,剑桥分析公司未经用户许可,擅自收集并使用了5000万Facebook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以构建分析模型系统,以预测美国大选的结果。为此,Facebook在当年遭遇集体诉讼,被指控未能妥善保护用户个人敏感信息并侵犯用户隐私,使用户面临风险。在这起事件中,Facebook在全球多国受到处罚:违反了英国个人数据法案,英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信息专员公署对脸书处以50万英镑的罚款;巴西司法部对Facebook处以660万雷亚尔(约合164万美元)的罚款,原因是该公司不当共享用户数据。而在2021年2月26日,Facebook所涉“史上最大隐私诉讼之一”结案,因涉嫌未经用户许可收集和存储用户面部数字扫描信息和其他生物信息,这家社交网络巨头被迫以支付6.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42亿元,来解决这场历经6年的集体诉讼。可见,盗取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以进行商业化行为,是对公民信息安全的极大漠视,也是数据新闻制作和生产过程中要时刻警惕的雷区。

(四) 未经授权引用第三方资料素材

数据新闻虽以数据内容为核心支撑,但作者在制作过程中为提高新闻的完整度和可看性,都会在其中插入与新闻主题相关的图片或视频材料予以佐证。但数据新闻关注的主题往往具有历史纵深感和材料的厚重感,反而不追求新闻的时效性和时新性。在探讨具有历史积淀的社会共性问题或是进行事件综述、时间线回顾的报道时,由于时间、地域的局限性,无法做到对每个论述点都到现场进行采访和拍摄,因此数据新闻中免不了引用第三方图片作为辅助。在数据新闻中,对于数据的转载使用,通常情况下会有明显细致的来源标注,但是图片资料容易成为漏网之鱼,盗用图片现象屡见不鲜。在官方的公开素材和公开新闻报道素材资源难以满足多样性可视化需求的现状下,数据新闻对未经授权图片的引用容易引发侵犯第三方材料所有者著作权的风险。

五、 数据新闻版权侵权的规避措施

(一) 加强数据新闻版权意识教育

公民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面临着对版权的选择,是付费阅读、付费看剧、付费观影、正版软件还是四处查找盗版免费资源,对于这种选择的支撑除了强制性的他律因素,更多的是个人意识的自律养成。

在数据资源的掌握程度变为行业地位评判标准的数据新闻业常态下,缺乏数据新闻版权意识会引发新闻机构对数据的盲目追求,冰冷的网络爬虫抓取技术依据算法规则收集数据,缺失人文视角下对数据隐私的判断,导致数据采集环节对新闻伦理的忽略,造成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行为,加剧了数据新闻的侵权隐患。而媒体工作者作为数据新闻的生产者,培养版权保护意识,提高工作人员对侵权行为的认知,能在数据新闻工作实践中有效规避新闻侵权风险,推动营造良好的新闻创作环境与信息传播环境。另一方面,新闻媒体作为“信息集散地”和“社会公器”,应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教育功能,积极推动国民版权意识教育,增加版权法普法内容所占权重,形成传播者与受传者双线并行的版权意识与法律素养教育。比如2021年在中央电视台连续播出的《知识产权公益广告》,就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不仅让社会民众逐渐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而且提醒每个公民在维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同时也要警惕知识产权的侵权误区。

(二) 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

2021年出台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機制的意见》,为数据新闻版权指明了方向。我国“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统筹数据开发利用、隐私保护和公共安全,加快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数字经济时代,全球数据量指数级、爆炸式增长并深度渗透至生产各领域,驱动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涌现,‘数据成为生产要素体系的新成员。”[18]

数据是数字时代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和革命性关键要素。作为数据新闻的核心要素,数据资源的共享与配置中存在的物理边界依然是当前数据新闻生产的一大阻碍。各级政府、各部门、企业和机构之间构建的数据壁垒,制约着数据配置效率。规范数据新闻获取与引用、转载、共享的流程,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防止数据新闻生产中的侵权行为发生,是数据新闻发展乃至新闻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本质上还是在推动数据的商品化,赋予数据以商品属性,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有偿交换的形式,自由地在数据市场中流通,从而突破数据壁垒的束缚。厘清此过程中的数据版权归属和让渡,为数据确权这一主要矛盾提供明确且权责清晰的解决方案。

加快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的配套措施和数据资产化进程,构建数据治理监管体系,使数据要素充分参与市场配置,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将数据的巨大价值释放于流通与共享中,由生产者掌握数据流动和使用的自主权,是数据新闻生产效率无限趋向峰值的最优选。

(三) 鼓励创造性、转换性使用

数据新闻是基于海量的数据,用传统的新闻敏感性思维去探索,进而应用创造性的叙事能力而表达的一种创新性新闻[19]。与传统新闻相比,数据新闻最大的价值在于,对新闻素材的创造性整合和深度意义的提炼,以实现对新闻议题的跨越维度的探讨与综合呈现。但知识产品的生产绝不是一个静止的过程,它必须同时依赖于前人的智力成果和社会文化资源,因为所有的“智慧来自于过往”[20]。如同文化在传承中不断升华,发明在迭代中不断进步,新闻作品也是在过往的基础之上不断创新精进。如果为追求版权保护的全面公平而禁止一切内容资源的二次使用,将优秀作品扼杀于萌芽中,那就未免显得有些因噎废食。数据新闻创作过程中的数据分析、可视化重构和选题背后的意义阐释,都是作者创新性的知识劳动,是未来社会公共领域图景中的一部分,不应为动辄侵权的风险而制造阻碍。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相关条例,亦是对新闻作品的二次创作的鼓励。推动数据新闻创作者对转换性使用条例及适用规则的掌握,并非是钻法律的空子,而是对现代社会精神文化丰富性的保护。正确适用转换性使用将推动创新与兼顾社会公平之间维持多元利益平衡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数据新闻的创作,以使用转换性使用规则的方式,合理使用过往作品中的内容资源,规避版权侵犯风险,同时更是为未来数据新闻创作的可持续发展铸造坚实的温床。

(四) 元宇宙和NFT发展助力版权保护

新闻产业在网络化进程中,区块链技术的诞生与发展,被视为推动新闻业革新的关键力量。“基于去中心化网络、分布式记账和共识信任机制的区块链技术,与新闻业的社会功能及价值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同构性,被视为应对新闻业危机、重建可持续新闻模式的可选路径。”[21]元宇宙以人工智能、数字孪生、区块链技术为底座,具有可连接性和经济属性的特征,使数字资产可以贯穿于虚拟与真实之间,从而实现数据新闻作品在两个世界中的经济连接。

在数据新闻面对版权侵权危机时,将数据新闻作品的元数据上传至元宇宙体系架构中,利用哈希算法生成的哈希值写入“元数据”作为数据新闻数字资产的来源识别工具,为每一个数据新闻作品创建一个专属NFT(Non|Fungible Token),推动数据新闻作品数字资产的所有权确权,明确作品权利使用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数据新闻的创新具有积极意义。NFT准确跟踪创作者和内容流向,帮助内容生产者实现作品创作认证,而其赋予的所有人可见且不可篡改的数字代号,杜绝了作品伪造,从而保护数据新闻版权。不同于借助权威机构的传统交易,区块链基于数学原理解决所有权确认问题,基于技术优势解决交易过程的安全信任问题,基于智能合约解决信任执行问题。[22]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链而衍生的元宇宙和NFT相辅相成,数字化资产凭证是元宇宙生态的关键要素,而NFT可以成为元宇宙中数字化资产凭证的一种表现形式。NFT为拥有数字化资产凭证的数据新闻,以及数字世界所有的非同质化资产描绘元宇宙的数字产权保护蓝图。

美国内容生产平台Po.et,利用区块链技术在内容创作者、受众以及媒体之间创建一个良好的内容生态,创作者可将作品相关信息上传至Po.et区块链中加以记录,并通过智能合约保留证明及追踪流向,为作品赋予一张电子流通证明,简化版权保护的流程,从而有效地规避数据新闻版权侵权行为。

六、 结语

2012年数据新闻问世,依托于数据驱动与可视化信息沉浸呈现的数据新闻,在“互联网+全媒体+智能传播”时代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也将在海量且碎片化的信息世界里以特有的方式伫立于世。未雨绸缪地探讨数据新闻著作权问题,既有利于防止一些隐性问题的出现,规制其发展过程中的一些乱象,又有利于数据新闻与知识产权领域相结合,从而促使新兴的智能新闻产业获得更长远的发展。此外,依托法律专业知识,对从生产流程各环节具备独创性的数据新闻的著作权以及侵权行为给予明确界定,推动数据新闻版权意识教育的普及,将新闻生产流程规制和未来技术发展风口领域革新结合,以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对数据新闻乃至整个新闻行业的版权保护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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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文格)

Copyright Issues and Infringement Avoidance

of Data Journalism

ZHAI Hong|lei, XIA Ming|ze, XIE Xiao|feng, WANG Han

(School of Law and Humanities & Sociology,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Wuhan 430070,Hubei,China)

Abstract:With the revision of the new Copyright Law,“online copyright” has once again become the focus of social attention and a research hot spot for scholars.Data journalism has only been around for ten years,and its role is evident in uncovering the truth behind news and actively shaping public opinion.However,as a new type of news work,data journalism is still weak in its social influence.Consequently,research on its copyright recognition and infringement risk is urgently needed and highly important. This paper takes the “originality” of data journalism as the basis for copyright confirmation and discusses the details of copyright confirmation from three aspects: news theme,data analysis,and visual presentation.With regards to copyright ownership,the paper clarifies the ownership of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data and text of data news in each link of the news production proc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ata mining and collection process,data cleaning and analysis,and production and dissemination of news works.Additionally,the paper explores the provisions on changing the ownership of copyright from the employees of news units to news uni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Furthermore,the paper conducts an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infringement risks and misunderstandings from the four aspects of data collection,data source annotation,data analysis conclusion reproduction,and third|party material citation.It also proposes infringement avoidance strategies to strengthen data journalism copyright awareness education,leverage metaverse and NFT to aid copyright protection,promote marketization of data elements,and encourage transformative use.

Key words:data journalism; copyright; copyright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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