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附式自主:实体化改革进程中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关系的调适机理及重构路向

2023-07-13 11:28苟轶清谢英杨涛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政府

苟轶清 谢英 杨涛

摘 要:依附式自主為探索实体化改革进程中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运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实地调研等研究方法,从政府与协会双向视角探讨依附式自主关系的内涵特征、价值与形成机理,探寻政会合作共治的促进机制。研究认为,制度环境和资源依附关系、实体化改革初期单项体育协会成长的稚嫩性、政府部门的政绩追求与业务连带责任是依附式自主关系形成的主要因素。依附式自主关系有助于提升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能够有效规避单项体育协会行为失控和业务风险;实现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部门的合作治理。同时,应明确政府和协会在体育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和职能边界;保障协会资源获取的多元性与发展空间的自主性;完善协会治理的内部运行结构与外部协作机制,以实现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的双向互动。

关键词:单项体育协会;政府;依附式自主;实体化改革;政会关系;体育治理

中图分类号:G81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23)03-0026-07

Dependent Autonomy: Adjustment Mechanism and Reconstruction Direc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ividual Sports Associations and the Government in the Process of Substantive Reform

GOU Yiqing1, XIE Ying2, YANG Tao3

1.Graduate School, Xi'an P.E. University, Xi'an 710068, Shaanxi, China; 2. Xi'an P.E. University, Xi'an 710068, Shaanxi, China; 3. School of Sports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Xi'an P.E. University, Xi'an 710068, Shaanxi, China

Abstract:Dependent autonomy provides a new perspective for explor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ingle sport associations and the government in the process of entity reform. Using literature, expert interviews and field research, the study explores the connotation, value and formation mechanism of dependent autonomy from the two-way perspective of government and associations, and explores the promotion mechanism of cooperation and co-governance between government and associations. The study concludes that the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 dependency, the immaturity of the growth of individual sports associations in the early stage of substantive reform, the performance pursuit and business joint responsibility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re the main factors in the formation of dependent autonomy. Dependent autonomy helps to enhance the credibility and social influence of individual sports associations, can effectively avoid the behavior of individual sports associations out of control and business risks, and can realize the cooperative governance of individual sports associations and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clarify the role and functional boundaries of the government and associations in sports governance, ensure the diversity of the association's resource acquisition and the autonomy of the development space and improve the internal operation structure and external collaboration mechanism of association governance to realize two-way interaction between individual sports associations and the government.

Key words:sport association; government; dependent autonomy; entity reform; political-association relations; sport governance

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即打破原来“中心+协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政社同构管理模式,是“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提升政府部门和体育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推动我国体育管理体制全面深化改革、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从20世纪90年代初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提出,到2015年《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发布并启动新一轮政会脱钩改革,再到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等十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去行政化的原则,全面实现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随着单项体育协会脱钩和实体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逐渐由“同构”走向“分化”[1]。单项体育协会回归社会团体法人属性,预示着单项体育协会生存发展的资源和环境将发生巨大变化。实体化改革进程中单项体育协会如何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是当下亟待探讨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现有研究中,王家宏等[2]认为,单项体育协会和政府之间应遵循共治逻辑,达成合作伙伴关系;袁钢[3]认为实体化改革后政会双方应基于法律协议建立合作机制;黄亚玲等[4]提出在委托代理基础上构建新型合作关系;王志文[1]等提出分类改革视野下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应形成调适性的合作关系。可以看出,建立独立平等、合作共治的政会关系已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但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1)未认识到渐进式改革视角下政会关系演变的动态性,多从静态视角提出政会关系的理想样态。(2)追求政会平等基础上单项体育协会的独立地位和业务自主性,忽视了现阶段单项体育协会治理能力不足的现实。实践层面,曾经作为政府体育部门内生性机构的单项体育协会,与各级政府保持着密切联系,部分协会主席、秘书长等仍由政府部门指派,业務主管部门也习惯于将其作为附属机构直接指挥,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单项体育协会作为法人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截至2019年底,体育系统启动脱钩改革的89个项目或行业协会中,已完成脱钩改革的仅有21个,剩余68个单项体育协会仍处于拟脱钩状态[5]。这提示我们:多重制度环境下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具有多变性和复杂性,不能背离现实一味地追求单项体育协会的超然独立地位,需要从我国的社会文化环境、体育管理体制等因素中深刻把握双方关系的动态变化。本研究在梳理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释依附式自主关系的内涵特征、价值与形成机理,探寻政会合作共治的促进机制,以期为重新审视实体化改革进程中的新型政会关系提供新的视角。

1 依附式自主关系的概念内涵、特征与价值

1.1 依附式自主关系的概念内涵

依附式自主是指单项体育协会从政府部门获取充足、稳定的发展资源,在组织身份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上,不受外部个人或组织的干预,依靠协会集体决策和意志履行相关职责,以保证协会独立性和自主性。相异于以往研究仅从政府或协会单一视角的思维模式,依附式自主关系作为当前制度、环境下单项体育协会正确处理与政府关系的变通路径,从政府和协会的双向视角出发,辩证地思考实体化改革进程中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的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两个优势:一是增进双方信任,政府体育部门向单项体育协会让渡部分职能,并通过定向购买、项目合作等形成合作关系。每年底,单项体育协会就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以及下一年度的预期目标、任务清单、资金预算进行汇报协商。政府部门能更深入地了解单项体育协会的基本情况、业务能力,确保服务质量和预知风险的可控性,而单项体育协会依靠在相应项目领域的专有性排他地位,不需要通过招、投标等形式与其他社会组织竞争,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源得到了制度保障[6];二是降低了治理成本和风险,有利于政会双方合作治理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政府部门节省了寻找、筛选合作者以及招、投标活动所耗费的人力、物力、时间等成本,同时政府为单项体育协会提供了充足、稳定且持续的资源,从而使协能会精心于专业能力的提升和组织建设工作。

1.2 依附式自主关系的特征

制度和发展资源是影响政会关系的重要因素,双方合作源于政府部门在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上的有责无能以及单项体育协会的专业优势,同时政府又掌握了单项体育协会发展所需的制度、资金等资源,因而实体化改革进程中双方形成的依附性自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2.1 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部门相互依附、共生共存

单项体育协会作为政府部门建立、培育而生的内生性组织,从“同构”到“脱钩”,自始至终都与政府部门在人员、职能、资产等方面保持着密切联系,对政府部门存在不同程度的依附。同样,政府部门也需要积极培育单项体育协会的自主业务能力和承担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调研发现,资源依赖和专业优势是当前我国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进程中与政府“依附式自主”关系生成的主要因素。这种相互依附不仅体现在权威、技术和资源上,还表现在治理理念、制度文化和价值追求等方面。政府与单项体育协会基于业务关联,在信息、资源和组织权威等方面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依附关系。此外,在强调单项体育协会对政府依附的同时,不能忽视单项体育协会的能动性和自主性。作为与政府平等的体育社会组织,在准确界定彼此职责与权利边界的前提下,促进政府与单项体育协会的职能分工和合作治理,以自下而上的视角洞察该运动项目发展规律和社会需求,激发单项体育协会参与体育治理的动力与活力,通过专业能力的发挥和自主空间的拓展,实现与政府部门的动态互动,促进政会合作与协同共治。

1.2.2 政府主导下的强依附关系生成与单项体育协会的有限自主

体育治理的目的是促进体育公共服务质量的改善和提升,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需要政府与单项体育协会的双向协同。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有责任对体育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管和控制,而在政府职能转变、管办分离的大环境下,政府需要将部分职能、权力转移给单项体育协会。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和体育治理压力是迫使政府向单项体育协会让渡部分空间和职能的根本原因,也是双方建立合作关系的现实基础。政府部门通过定向委托、赋予行业排他性地位等,与协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即一种“自己人代理”的专有型关系[7],因而依附式自主关系是由政府部门主导的、通过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或引导性的激励政策,来明确单项体育协会的地位和运作模式,引导单项体育协会走向政府期望的发展方向。由于当前我国单项体育协会存在组织建设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独立运行能力不足等问题,政府部门通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合作等形式,逐步向单项体育协会让渡政策空间、释放运作资源,转移部分职能和资源,鼓励、引导单项体育协会有序参与公共体育治理,不断提升协会组织建设和自主运行能力,拓展资源获取途径和组织发展空间。

1.2.3 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具有非对称性、非静态性

尽管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单项体育协会拥有行业管理的排他性地位,与政府形成了平等合作关系,但单项体育协会能够有多大的话语权和权威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职能和权利的让渡空间,毕竟完全独立于政府的社会组织几乎是不存在的。政府部门是形塑单项体育协会的主体,协会为了获得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关键性资源而依赖政府,即生存合法性[8]。虽然单项体育协会具有政府所不具备的技术、人员等专业优势,但其难以对政府形成真正制约;相反,政府所掌握的资源却对单项体育协会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二者间的依附关系呈现出非对称性特征。

现实中,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的资源依附关系并非是静态的,双方的资源依附关系深刻地影响着二者的互动关系,政府与单项体育协会的非对称性依附关系将随着双方利益博弈而处于动态变化之中[9]。随着单项体育协会专业优势的扩大和资源获取能力的提升,协会可能降低对政府部门的依赖程度,避免受到政府干预和控制,同时随着自主发展空间的不断拓展,未来协会甚至可能成为与政府平等对话的独立主体。同时,政府部门基于工作绩效、民众反馈等评估协会的履职能力,充分考量单项体育协会独立运作水平与治理能力,据此逐渐扩大其权力范围和行动空间,进一步向单项体育协会让渡权力,以实现政府监管与协会自治的有的放矢。

1.3 实体化改革进程中依附式自主关系的价值审视

1.3.1 提升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组织公信力对一个组织生命力强弱、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10]。以往的改革中,虽然一直强调体育社会组织参与的重要性,但由于其内在的行政依附性和隶属关系使政府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单项体育协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低、组织庇護等问题普遍存在,全社会对单项体育协会的了解、认可不足,导致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公信力缺失。

单项体育协会作为政府部门在社会公共领域的延伸,其业务范围具有强烈的公共属性和非营利性,协会通过创新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形式、供给质量提升等,合理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痛点问题,不断提高组织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依附式自主关系在厘清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权责边界的基础上,赋予单项体育协会行业自治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既体现了政府的价值取向,又给予协会充分的自主空间开展业务工作,弥补体育公共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的短板,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体育公共服务产品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平等的体育参与权利,提升单项体育协会的组织公信力,有效改善当前协会组织社会公信力不足的问题。

1.3.2 有效规避单项体育协会行为失控和业务风险

由于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多个相关利益主体,单项体育协会往往从自身发展需求和目的出发,寻求利益空间的最大化,容易导致其失范、越界行为的发生,甚至在政府权力和市场利益的诱惑下异化为权力的附庸或演变为营利性机构,无法保证其独立性、公共性和公益性。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的依附式自主关系强调协会不受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但政府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管的职责。一方面,改革初期单项体育协会被动接受政府的控制和干预,主要源于协会合法性和权威性尚未得到认可;当未来其合法性、权威性得到认可,且在政策、资金等发展资源获取较稳定时,单项体育协会可能尝试摆脱政府部门的干预和控制,以组织集体意志为导向开展业务活动。另一方面,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等并不代表着政府权力的放弃和管理责任的免除,而是政府由家长角色向伙伴关系的身份转变,政府部门向协会赋权的过程实则为政府实施间接监管的过程,这种柔性监管制度的嵌入既可以保证协会业务开展的自主性,还能够有效规避协会组织的行为失控和业务风险。

1.3.3 推动实现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部门合作治理

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建议是政府部门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政府部门在决策中要深入了解群众的真切需求,在此基础上对政策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单项体育协会凭借其专业化的人才队伍以及下沉基层等优势,在政府相关规划、政策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发挥着自下而上的“传话筒”和“智库”作用,就相关问题提出专业性建议,降低政府的决策风险。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合作治理是推动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尽管当前还处于合作治理的初期,但从其未来发展导向来看,单项体育协会将成为体育公共治理的重要主体,通过业务咨询、参与表达、公共服务等形式进入体育治理领域,参与政府公共决策和体育治理全过程。依附式自主能够使单项体育协会以独立自主的姿态,主动保持与政府的密切关系,积极融入政府决策、治理活动,开展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专业评估、行业监管等活动,提升服务质量和行业治理水平,合理规避决策风险、资源浪费等政策失灵现象。此外,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单项体育协会的积极参与,协会能够准确把握该运动项目发展的趋势和社会需求,通过制定、修订行业准入标准等促进体育行业自律,推动我国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2 实体化改革进程中依附式自主关系的形成机理

2.1 制度环境和资源依附下的关系生成

制度环境为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间依附式自主关系的生成提供了动力与约束。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推进下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的合作日益密切,但双方合作尚未形成独立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所主张的行业协会自治并未完全体现,甚至双方合作成为政府部门权力再生产的过程[6]。因此,现阶段政会合作不仅要遵循高效、互益的原则,还应服从于过去长期存在的科层制权力逻辑,以及民众对单项体育协会身份、职能认知模糊的社会大环境。

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组织生存与发展依赖于其所处环境中的诸多资源要素,通过与周围环境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从而实现其组织目标。单项体育协会的立身之本是承接政府部分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其身份合法性和发展资源都依赖于政府的认可和支持[11]。政府拥有单项体育协会生存和发展所需的政策法规、注册审批权等制度性资源,而单项体育协会则具备技术、人才和群众基础等优势,二者在资源构成上存在相互依附的关系。对单项体育协会来说,出于生存发展的需要,协会往往通过与政府部门合作举办活动、邀请政府官员挂职等形式,扩大组织影响力和竞争力,获得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借助政府资源和权威,使其在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工作更加顺畅。这种依附关系使协会与政府保持密切关系的同时,获得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公众对其组织形象、权威性及职能的认同和信任,形成对政府业务权利、资源的依附。尤其在当下我国强政府弱社会的背景下,单项体育协会要实现长足发展,必须在外部的制度环境和内部的专业优势发挥之间保持平衡[8],在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关系的基础上,寻求自主发展空间的突破。

2.2 实体化改革初期单项体育协会成长的稚嫩性

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12]。目前,单项体育协会尚处于脱钩和实体化改革初期,面临自主运行能力不足、人员组织关系繁杂、内部圈子文化浓厚、新旧体制衔接不畅等难题,复杂的内外部环境下仅依靠协会自身力量难以在短期内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一定程度上需要依靠政府权威和行政力量。尽管其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性质为社会组织,实际上却带有强烈的官方性质,政府将部分职能和资源转移给单项体育协会,协会获得政府资源配套和工作支持的同时,也要接受政府部门的指令和监督,使得协会日常运作存在体制约束和行政干预,政府控制下的协会工作开展呈现出行政化与依附性的特征。

同时,由于实体化改革初期政府部门对可能发生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单项体育协会的行业排他性地位,政府采取一系列手段来降低单项体育协会可能发生的风险,如任命体育局干部担任协会主要领导、削减协会决策权等,防止单项体育协会因发展方向不明或治理能力不足,陷入过度社会化、市场化陷阱;而单项体育协会为了获得生存发展的资源和空间,不得不牺牲部分自主权而依附于政府部门。

2.3 政府部门的政绩追求与业务连带责任

传统双重管理体制下,分级管理和非竞争性是我国单项体育协会的管理原则,单项体育协会在相应层级的民政部门进行注册,且同一层级只允许一种类型的项目协会注册,没有其他组织的参与,以此保障同一层级只有一个单项体育协会,避免了单项体育协会之间的竞争。单项体育协会作为独立承担管理该运动项目事务的实体社会组织,肩负着竞技体育发展、群众体育普及和项目人才队伍建设的多重职能,并非单一的桥梁型组织。受行政体制改革影响,机构撤销、合并等致使政府体育部门面临着人员短缺、工作重心难以下沉等问题。政府部门出于政绩考虑,与单项体育协会建立了一种专有型合作关系,依靠单项体育协会衔接政府与社会,通过注入常规运营经费和项目经费,支持单项体育协会向社会提供专业性体育服务,化解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扩大和供给能力不足的矛盾。

此外,处于发展稚嫩期的单项体育协会,人员构成复杂、业余兼职人员占比高、圈子文化严重、制度规范不足等制约了单项体育协会的治理能力和决策水平,因此政府部门对待单项体育协会处于需要但不信任的矛盾态度,在职能转移和赋权过程中对单项体育协会采取不同程度的监管措施,防止因其决策随意等不当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依附式自主关系的形成不仅可以确保单项体育协会专业职能的发挥,坚持其公共性和非营利性的组织属性,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提升体育公共服務的水平,同时能够实现政府对单项体育协会的有效控制,减少协会自主运作风险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连带责任。

3 依附式自主关系下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合作共治的促进机制

3.1 明确政府和协会在体育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和职能边界

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变革和体育行政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必然逻辑,多重制度环境影响下要把握好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的关系,确保政府和协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由于长期依附于行政管理体系,单项体育协会内部在工作中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即按照行政指令开展工作,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将这种在历史或实践中形成的内部思维定势称为“惯习”。单项体育协会往往将政府的态度和意见作为行动指南和目标导向,对自身定位和职能职权不清晰,工作未能从群众的真切诉求出发,主动衔接外部社会的积极性不足,导致脱钩后协会的权威性、公共性逐渐消弭。

新《体育法》首次明确了单项体育协会具有“制定相应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竞赛活动”的职责[13]。单项体育协会要主动适应自治组织团体的身份和角色,在政府指导下开展各项事务、履行权能,承接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的职能转移。作为专业性行业组织的单项体育协会,要积极培育自主运行能力,开展运动项目推广普及、资格资质审核和行业评估监督,加快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体育公共服务产品,发挥体育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逐渐提升单项体育协会的社会影响力、公信力。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指出,“要引导行业协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14]。政府部门要转变对以往单项体育协会身份、职能的认知,主动“放权”和“让利”[15],建立适应社会化、市场化的新型体育社会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单项体育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社会团体,而非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从全面管理转向管育并举、协会去行政化是推动协会实体化改革的现实之需,协会去行政化并非政府管理的弱化,而是更多依靠《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间接手段对协会形成约束。政府对单项体育协会的建立、运行和资产处置等负有监管责任[16],要警惕单项体育协会在自主能力培育和发展空间拓展过程中偏离其公共属性和非营利性。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协会服务能力、组织绩效等进行评估,以党建引领[17]、服务购买等形式推动单项体育协会走向成熟和良性运行。此外,依照脱钩改革的相关要求,实现人员、组织关系剥离和职能转移,将单项体育协会由管理客体转变为合作对象,减少对协会运行方式、人员设置、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控制,履行好引导、培育和监管等责任。

3.2 保障协会资源获取的多元性与发展空间的自主性

政府部门与单项体育协会之间机构、资产、人员等关系的剥离,切断了协会的资源获取渠道,使脱钩后协会短期内资源汲取能力不足等问题难以解决[18]。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单项体育协会,主要以财政拨款为资金来源,长期依附政府部门而忽视了市场运营能力的培育,导致实体化改革后协会无法适应市场化、社会化的运行环境变化,自主运行和获取资源的能力不足,缺乏社会基础;仅仅依靠会费、社会捐赠等,很难满足单项体育协会履行职能和责任的需要,严重制约了协会与政府合作中的权力博弈和自主空间获取。为此,单项体育协会应明确对政府资源和制度的依附不是一个长期持续且健康的状态,需不断拓宽单项体育协会资源获取途径和自主运行空间。

(1)创新协会财产性收入管理制度。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条例》《体育法》《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制度,厘清单项体育协会经营行为的界限与标准,防止对其经营性活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2]。适当允许协会在保证协会服务宗旨、公益属性的基础上,开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开发体育赛事IP等无形资产获得收入作为补充资金,确保协会组织正常運行;保证协会全方位获取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源,改变协会生存发展资源过度依赖政府的局面。(2)主动培育自身造血能力,争取更多发展资源和自主空间。在依附政府发展的同时,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如向市场企业、社会组织等提供咨询服务,避免为获取发展资源而让渡组织自主空间。主动搭建项目资源共享平台,吸引更多相关利益主体的加入,建立长效稳定的利益协同共享机制;与各市场主体合作,共同开发协会无形资产,做大做强做好运动项目产业和市场。自主发展空间的拓展有助于单项体育协会获得政策、项目、资金等资源,进而以平等的姿态与政府进行交流、协商,以集体意志为导向自主开展活动,保持其组织张力和发展平衡,同时防止因过度依赖政府及其资源而削弱协会的自主权。

3.3 完善协会治理的内部运行结构与外部协作机制

党的十九大明确了新时期社会组织的发展改革方向,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动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单项体育协会改革的基础性工程[19]。实体化改革初期,在确保单项体育协会发展自主性的同时,其专业性的发挥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更为关键。单项体育协会的特殊性在于其不仅承担着全民健身项目普及、竞技水平提高等职能,还具有行业监管、处罚与仲裁等责任,应以完善协会治理的内部运行结构和外部协作机制为着手点,推动协会内部治理和体育行业治理走向善治。

(1)单项体育协会应积极依托政策法规、协会章程和行业规章等制度,优化协会内部组织结构、人员构成和会员注册管理程序,健全会员大会制度和会员集体决策机制,厘清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权力,改善当前精英治理或者少数人参与的协会内部治理格局。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和追责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等参与协会工作绩效核算和财务审计;完善资产信息公开、披露和监督制度,增强财产性收入的透明性和公开性;规范组织内部选举、人员选聘、民主决议程序与标准,推动实现从科层制下的垂直治理结构向扁平化治理结构的转变,强化其在体育治理网络中的主体地位。(2)随着实体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得以解除, 其独立法人主体地位逐渐强化。从虚位走向实体化的单项体育协会,要密切与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同行业组织的交往和协作,构建新型组织社会关系网络,汲取政府部门外的横向社会资源,积累社会资本。注重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部门、基层社区、市场企业、社会公众等主体的良性互动,促进彼此间政策、资金、信息等资源的多向流动与反馈,积极适应体制机制改革和内外部生存发展环境的变化。创新治理思维和手段,强化协会服务宗旨、初心使命和治理理念,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推动协会治理走向科学化、精细化,提升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公共体育服务水平,增强协会组织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4 结 语

当前,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仍处于政府主导阶段,但政府部门也逐渐认识到单项体育协会作为凝聚社会力量的重要组织载体,在促进居民体育参与、整合体育资源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在体育管理体制、社会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下,我国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的关系正发生着深刻转变:合作取代了包办、多元主体治理取代了单一主体供给,双方合作正取代行政控制成为一种主导性关系模式,并显现出依附与自主并存的特征。虽然政府与单项体育协会成为形式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仍表现为不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改革初期单项体育协会不得不依附于政府部门,而寻求发展资源和空间。依附式自主,一种调适性的特殊关系,有利于单项体育协会保持原有体制下的政策、资源优势,是实体化改革初期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关系的理性选择。一方面,政会关系从同构到合作的转变,政府部门让渡权力和制度空间,将部分职能、资源逐步转移给单项体育协会。另一方面,政府在赋权于单项体育协会的同时,又以制度规范、购买服务等形式实现对单项体育协会的监管,再生产单项体育协会所需的资源,实现技术治理。这种双向互动的出现,有利于单项体育协会和政府在最大化保持组织特性的同时,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体育服务,实现政会双方合作互动与协同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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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2-10-2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编号:18BTY066);陕西省科技厅软科学一般项目(编号:2023-CX-RKX-168)。

作者简介:苟轶清(1997- ),男,甘肃庆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体育管理。

通讯作者:杨 涛(1979- ),男,山东诸城人,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体育赛事与体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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