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农业企业在华涉农专利的布局特征及应对措施研究

2023-07-18 10:02罗浩轩
对外经贸实务 2023年6期
关键词:农业技术转基因专利

摘要:文章首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专利数据库2000~2015年的涉农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数据进行大规模检索,经过研究发现历年国外涉农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和有效专利数量基本稳定,本土农业技术研究力量的崛起使其占我国涉农发明专利总量比重下降;国外涉农发明有效专利始终集中在少数跨国企业手中,而国内涉农发明有效专利分布分散,且大多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校;在农作物育种和农业转基因这个关键技术领域,国内以遗传育种技术为主,国外以农业转基因技术为主并有绝对优势。为此,研究建议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胆创新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转化制度和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国内农业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力度。

关键词:跨国农业企业;农业技术;专利;转基因;成果转化人

一、引言

曾几何时,孟山都、杜邦、先正达、巴斯夫等公司的名字让人们惶惶不安,一串串以“迪卡007号”、“抗虫棉33B”、“先玉335”等为关键词的事件见诸报端,引起人们对中国农业产业发展的莫名焦虑。在新世纪第一个10年里,有学者甚至喊出了中国人面临“从种子到餐桌的危机”,“中国粮油,还有多少机会可以重来”的言论(郎咸平,2010)。

面对上述言论,研究发现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在我国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外农业发明几乎占据我国半壁江山,跨国农业企业在农业转基因、病虫害防治等关键技术领域优势明显(任静等,2012,2019)。它们通过兼并等方式收购我国企业后,将其基础性和关键性的技术研发放在其母国进行,只在中国进行辅助性研究(吕勇斌,2009;丁玉,孔祥智,2014;田青,王章华,2015;J. Clapp,2015)。与此同时,它们还采取对东道国员工支付高额工资的方式防止技术外溢(Glass, A. J,2017)。以孟山都、杜邦为首的跨国公司积极与国内科研院所和高校合作,从源头布局操纵种子市场(周士跃,2014)。对中国而言,伴随着开放力度加大,跨国农业企业已凭借其掌握的粮食生产关键技术加紧在我国的战略布局(杨静等,2017)。而中国域外申请专利占比和专利家族规模均低于农业先进国家(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等,2023)。

事实上,2011年以后,我国一方面逐步收紧了外资在华对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研发,另一方面又持续加大了对本国农业科技研究的投入力度,我国农业专利产出增长明显(赖晓敏,2022)。当前我国农业技术领域的格局可能已经发生很大改变。那么,值得我们深究的是:当前跨国农业企业在我国农业技术领域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还是像以前那样吗?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本研究尝试通过对2000~2015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专利数据库在农业技术领域的检索①,观察跨国农业企业在华涉农专利的布局情况,分析我国自2011年以来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成效和问题,并对未来我们如何应对挑战提出对策。

二、跨国农业企业在华涉农专利布局情况概述

现代农业技术体系是一个由多元技术元素构成的宏大系统。掌握相当数量农业专利的企业不仅占据系统高位和显现行业领导地位,更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农业综合科技实力。进入21世纪以来,各国都加大了对农业技术的研发投入和专利保护的力度,而一些跨国农业企业也在我国申请农业技术专利,希望占据农业产业链的技术制高点。那么,21世纪以来跨国农业企业在我国涉农专利的布局情况是怎样的呢?。

(一)跨国企业在华涉农专利申请数量及成功率

通过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发现,新世纪以来,我国涉农专利申请持续上升。特别是2010年以后,涉农发明申请数量呈现“井喷”狀态(梁常安等,2023)。但从图1可以看到,2000~2007年我国涉农专利中来自海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发明专利申请比重一直在25%以上的水平,而这一比重在新世纪初甚至高达40%。

2008年以后,国外涉农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一直保持在1600件上下,但随着本土科研力量的崛起,国内涉农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开始持续上升,国外涉农发明专利申请比重则下降到20%以下。到了2015年,国外涉农发明专利申请比重仅占我国总申请量的3.94%。2008年以后国外涉农发明专利比例持续下降可能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波及了跨国农业公司的财务状况,影响了他们对农业技术研发投入;二是我国日益重视农业技术研发,本土力量逐渐崛起,稀释了国外申请所占的比重;三是自2011年以后,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的政策,特别是对外商投资农业产业进行了严格准入限制,许多跨国企业转向申请 PCT 国际专利。但是,总体来看,自2000~2015年的16年间,我国涉农专利中的发明专利共计171120项,其中来自国外的发明专利一共21028项,占比仍达12.29%。

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体现着研发力量投入,而有效专利数量才意味着真正的权利。从有效专利数量和比重来看(见图2),2000~2007年,我国涉农发明有效专利总数为4091件,而国外有效专利数为2625件,比重高达64.17%。2008年以后这一比重也随着总的申请数量比重下降而走低,但直到2011年才下降到20%以下。2000~2015年16年间,我国涉农发明有效专利总数为47950件,国外有效专利数为8110件,占比仍然超过15%。

发明专利的审查是一项严谨的工作,要经过持续时间长达6个月的初审以及可能更为漫长的实审两个环节。因此,发明专利申请成功率是发明专利申请质量的客观反映,发明专利申请成功率越高,一方面体现了申请的专利技术可能在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更具有“含金量”,通过率更高;另一方面体现了申请人申报专利的渠道和方法更为畅通和成熟。从涉农发明有效专利申请成功率来看,国外专利申请成功率从2000年的20%,持续波动上升至2013年的50%高位(2015年大幅下滑至16.77%,可能是因为审查延长结果)。与之相对应的是,国内涉农发明专利申请成功率一直比较低,2005年以前只有10%不到的申请成功率,2005年以后持续走高,并于2013年上升至30%。总体而言,2000~2015年国外专利申请成功率为37.62%,高于国内12个百分点。这说明,以跨国农业企业为主力的国外申请人专利申请效率普遍高于国内申请人。

(二)跨国农业企业的涉农发明专利集中度

尽管近几年国内涉农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和有效专利数量都在不断提升,拉高了相应占比,但激烈的技术竞争更取决于对知识产权的集中系统掌握度和是否掌握关键技术。许多案例都表明,申请人只拥有零星的几项技术专利,其竞争对手很容易通过对该技术专利或其组合所在产业链上下游进行技术研发和挖掘,阻断申请人获得利润的商机,从而使其技术专利失去竞争优势。这一过程被称为专利“包绕挖掘”(马天旗,2016)。因此,跨国农业企业十分注重专利技术的集中系统布局。

表1选取了2000~2015年期间在中国申请的涉农发明有效专利最多的12家跨国农业企业。从国外涉农有效专利总量来看,这12家企业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占其总数比重历年保持在30%以上,2008年一度高达50%。从我国涉农发明有效专利总量来看,2000~2007年,12家跨国农业企业掌握了我国23.86%的专利。2008年以后比重开始下滑,但总体来看,2000~2015年这12家企业一共掌握了6.24%的专利。其中,16年间最具有农业竞争力的当属拜尔公司,其母公司及在华分支机构的涉农发明有效专利高达578件,其次是陶氏、先正达和株式会社岛野,他们的专利总数都在300件以上。与之相比,历年国内排名前列的涉农发明有效专利的申请人大量都是科研机构、高校乃至个人,企业并不是直接获得专利的主要群体。同时,每年的国内申请人排名变化巨大,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缺乏有相当研究实力的农业企业,另一方面意味着本土研究力量十分分散,难以形成强大的核心竞争力。

(三)跨国农业企业的涉农关键技术掌握情况

在构成内容庞杂的现代农业技术体系中,农作物育种和农业转基因技术可谓“皇冠上的明珠”。一个企业能否掌握这一领域的专利,是衡量其是否掌控农业技术体系的关键。2000~2015年,我国有效的关于农作物育种和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发明专利一共5297件。其中国内有效专利数量为4587件,国外有效专利为710件,国外有效专利占总数的13.40%。从农业技术领域来看,农业转基因技术专利为2734件,占总数的51.61%,其余为农作物育种技术专利。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国内农业转基因技术专利为2180件,占4587件国内有效专利数量的47.53%。而国外710件有效专利中有554件都是农业转基因技术专利,占比高达78.03%。这说明,我国新植物培育或获得方法以遗传育种为主。

从农业转基因技术专利掌握的申请人来看,2000~2015年排名前十位的均为国内申请人,但除了排名第10位的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67件),其余的分别是科研院所和高校,以及校办企业,前9位分别是: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169件)、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145件)、中国农业大学(116件)、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94件)、南京农业大学(90件)、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77件)、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70件)、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9件)、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物技术中心(69件)。而国外掌握该领域技术最多的孟山都只有64件,仅能排在该榜单的第11位。乍眼一看,似乎国内在农业转基因技术领域具有极为强大的优势,但实际上这一状况很大程度源于国家对国外农业转基因技术准入的限制政策。2012年,我国禁止外资在华从事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研发。这导致国外关于这一领域技术专利的申请在2012年以后大幅减少,许多跨国农业企业转而倾向于申请 PCT 国际专利,等待政策开放的时机以便再次进入我国。

与国内前10位申请人都是国内单位的情况完全不同的是,PCT 国际专利中几大跨国农业企业几乎垄断了农业转基因技术专利。表2显示,在 PCT国际专利中,杜邦先锋拥有农业转基因专利501件,其次是巴斯夫432件、孟山都215件,先正达156件,拜尔和陶氏均为111件,6家企业合计1526件,占PCT 国际专利总数5147件的29.64%。反观国内申请情况,在2000~2015年5147件农业转基因技术 PCT国际专利中,中国申请人仅占6.30%,为409件。通过对检索结果的钻取发现,中国申请人分布分散,排名前10名中有半数都是个人,唯一上榜的两家企业分别位居榜单一、二位,但均为国外在我国的分支机构。杜邦先锋、巴斯夫两大巨头的专利数量均超过中国在该领域专利总数量,由此可见跨国农业企业在农业转基因等關键技术领域的绝对优势。

从植物保护技术领域来看,2000~2015年我国批准了14788件有效专利,其中国内有效专利为10846件,占批准总数的73.34%,国外有效专利为3942件,占批准总数的26.66%。如表2所示,国外有效专利申请量非常集中,拜尔、巴斯夫、孟山都等6家企业植物保护专利一共1364件,占国外有效专利的34.60%。从具体的技术领域来看,国外企业在农药开发中最具有活性的含杂环化合物(IPC 为A01N43)曾占据中国相关市场的“半壁江山”。2000~2011年,该领域国外有效专利占专利总数的47.26%,2012年以后,随着国内专利数量的增长,该比重持续下降,到2015年仅为10.84%。不过,2000~2015年间,上述6家跨国农业巨头共持有有效专利1138件,占该领域专利总数的11.73%。这说明,跨国农业企业在病虫害防除领域依然占有比较明显的优势。

三、跨国农业企业在华涉农专利布局特征分析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农业技术领域的格局确实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本土农业技术研究力量开始崛起,政府对本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效果也很明显。但如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一样,新兴经济体的大多数农业企业都将战略重点放在国内市场(刘军伟等,2022)。目前跨国农业企业对我国农业技术领域的影响有如下特征:

(一)跨国企业对我国农业技术领域影响力和控制力下降

2008年以后,国外涉农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大致在1600件左右,而有效专利数量基本在700件上下,其在我国涉农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和有效专利总量的占比已经从2008年的23.71%和41.66%大幅下降到2015年的3.94%和2.44%。跨国农业企业对我国农业技术领域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已经大不如前,虽然警报尚未完全解除,但再提出诸如国际农业垄断资本已凭借技术优势操控中国农业产业、中国人面临“从种子到餐桌的危机”等论调已经不合时宜了。中国农业专利质量整体上呈现出“大而不强”的特点(贾雯晴等,2020)。即使从中国申请的 PCT 国际专利数量来看,该论调依然不成立(见图3)。新世纪伊始,中国在 PCT 申请的涉农专利数量仅为30件,不到德国申请量的零头,也只有美国的1.37%。但到了2008年,这一数据已经突破100件;到了2014年,已经突破300件,接近德国水平,占美国申请总量的四分之一,稳居世界第四位(前三位分别是美国、日本、德国)。

(二)少数跨国企业长期盘居涉农发明有效专利的高点

从我国涉农有效专利数量来看,本研究列举的12家跨国农业企业在国外有效专利数量占比长期保持在30%以上,有些年份能达到50%。这些企业都十分专注于自己领域的研究,同时通过精巧的商业布局和成熟的销售渠道,打通该技术专利或其组合所在产业链上下游,在对自己核心专利进行保护的同时获取高额商业利润。例如,孟都山于1998年在广西区域性试种专门为我国南方打造的热带杂交玉米品种“迪卡007号”,接着在2001年与中国种子集团成立合资公司,并借此与广西最大的国营种子公司广西种子公司合作,将这一种子在全广西推广。在推广的过程中,他们还会将其与本土玉米品种对照试验,让农民现场观摩,并教会他们玉米的种植与管理。这样的“研发-合作-推广”模式让孟都山迪卡007/008号玉米被迅速推开,2001~2011年累积种植超过1200万亩,成功占据了当地市场。杜邦先锋、先正达、利马兰格集团几乎都采取的是如出一辙的方法。与国外情况不同,我国国内的涉农发明专利主要集中在农业科研院所和高校。但根据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高校专利转化现状调查研究》的数据,由于高校技术转化权利不明晰、科研人员缺乏实际转化的积极性等原因,高校专利转化实践情况表现不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不足5%(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同时,缺乏掌握成体系的核心技术的农业龙头企业,意味着申请人专利技术及其组合很容易被竞争对手进行专利“包绕挖掘”,从而让研究的投入在某种程度上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三)跨国企业涉农专利聚集农作物育种和农业转基因等关键技术领域

关于农业技术选择方向的争论由来已久,鉴于公众的接受度,我国更倾向于使用杂交育种的技术(罗浩轩,2018)。从前述这一领域检索的国内申请比重状况来看也是如此。就农业转基因技术而言,我国有关部门一直对此持有开放态度。2009年,我国成为首个批准主粮可以进行转基因种植的国家,转基因作物在我国迅速铺开。为此,许多跨国农业企业纷纷加大了在我国进行农业转基因技术研究力度,但关于我国农业是否采取转基因技术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歇,我国以确保粮食安全、农业安全为由于2012年禁止外资在华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研发。受政策收紧的影响,国外在我国申请的关于农业转基因有效专利数量持续下降,但这并未使跨国农业企业停止研究农业转基因的脚步。从 PCT 国际专利来看,农业转基因专利数量常年在1000件左右,而我国在这一领域技术掌握非常低,2000~2015年比重仅为6%左右,且申请人多为国外企业在华分支机构。农业转基因技术是农业技术领域的关键技术,过去跨国农业企业多是以此为基点对我国农业技术领域进行影响并引发舆论焦虑的。从目前情况来看,跨国农业企业在这一领域依然有着绝对的优势,如果未来政策放宽,他们再借助强有力的经营管理实力,很有可能再次“登堂入室”,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安全和粮食安全的“阿喀琉斯之踵”。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以中国科学院、中国农科院、中国农业大学等的科研院所和高校为主力军的本土农业技术研究力量已经崛起,从数量上压制了跨国农业企业对我国农业技术领域的主导,但这些非营利单位往往存在专利产权权利不明晰、专利转化机制不通畅(如高校“重论文、轻成果”“重立项申请、轻成果转化”等现象)、国家技术交易市场无法满足专利转化需求等现象,致使涉农技术专利转化率很低。与跨国农业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相比,我国农业企业科研能力普遍较弱,以致于我国农业产业链中相当可观的一部分利润被国外资本拿走,国内农业企业要么只能与跨国农业公司合作(其结果往往是被吞并、民族品牌被雪藏),要么只能从事农业产业链中下游附加值比较低的生产运营环节。而跨国农业企业在农业转基因等关键技术领域具有绝对优势,未来可能是我国农业产业安全的巨大威胁。

四、应对跨国农业企业在华涉农专利布局的措施建議

毋庸讳言,跨国农业企业凭借雄厚的研发实力、很高的专利转化率、系统而集中的知识产权布局以及“包绕挖掘”、“技术锁定”等精巧策略,在整个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中形成了强大的垄断优势并不断对东道国进行技术渗透,严重威胁了东道国农业产业安全和粮食安全。对此,结合当前我国具体国情,本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和执法力度

现有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健全和执行效率低,是大量非农资本不愿意涉足农业科技研发的关键原因(柳晖,2023)。从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来看,当前我国农业领域还没有专门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涉农专利知识产权保护主要还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通用法律保护,能够体现农业特殊性的法律条款很少。虽然2021年、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两年分别提出“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但范围仅限于种业。因此,我们建议在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基础上,尽快出台具体的与动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权、涉农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权以及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执法力度来看,由于农业技术创新存在科研周期长和技术外溢等特点,更需要严格的执法。尽管每年农业农村部都会公布一批侵权机构,但惩处力度严重不足,极大地挫伤了技术研发和转化的积极性,建议加大农业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简化农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起诉流程,丰富农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救济手段,加大相关案件的惩处力度,在涉农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部门的考核方面,实施“一票否决”制度。

(二)大胆创新涉农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转化制度和服务体系

当前我国无论是总体上还是农业领域,其专利转化率都比较低(丰延东等,2020)。就科研院所和高校而言,其专利转化率低的问题也并非农业技术领域所独有。一是由于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成果产权不明晰以及激励结构错位,科技工作者普遍缺乏专利转化动力;二是科技转化本身具有高风险特征,如果科研转化一旦失败,属于行政序列的科研院所和高校有关负责人面临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问责风险;三是科技工作者并非企业家,在专利转化方面并不擅长,同时也缺乏相应的配套资金来促进转化,特别是在前天使投资的“中试”阶段。为此,我们建议完善专利成果权属制度,科研院所和高校与职务发明人签订相关协议,强化职务发明人与专利权的“依附关系”,大幅提高共享成果比例中职务发明人份额,同时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对转化失败给予免责权,即对专利转化失败不予追究,以此激发科技工作者转化的动力;创设“成果转化人”中介职务,在共享成果比例中考虑成果转化人贡献,大胆给予其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在解决科技工作者不擅长市场运营的问题同时延长专利转化的价值链,提高转化率和转化效益。

(三)积极引导国内农业企业加大农业技术研发投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农业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方面,本土农业企业相较于科研院所和高校更应当承担主要任务。但当前我国农业企业竞争力普遍羸弱,长期依赖补贴、不愿意深耕自己本业是部分国内农业企业特点,加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和农业技术的外溢效应,许多国内农业企业宁愿沦为跨国农业企业“产品推销员”也不愿意投入农业技术研发(罗浩轩,2019)。国家将“培育一批跨国农业企业集团”明确写进了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重申“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新发展”。而要成为一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农业企业,必须注重技术研发。为此我们建议:首先要全面贯彻“创新”发展理念,使企业上下充分意识到是否具备创新技术对其发展有着决定性作用;其次要鼓励农业企业将技术创新置于企业发展的核心战略,支持降低利润比重用以涉农技术研发,并通过设计有效的研发绩效考核和激励制度吸引人才和储备技术;同时针对涉农专利更多来自科研院所和高校这一特点,各级政府应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牵头将农业科研院所、高校、涉农企业按照不同专业集合到一起构建专业化的专利转化平台;最后政府应提高专利转化的资金支持力度,弥补市场机制引导农业企业成果转化在资金、风险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注释:

①我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一个国家或企业拥有发明专利的多寡,是该国家或企业是否具有竞争力的标志。因此,本研究主要对我国涉农发明专利進行检索(IPC 分类号 A 部类为人类生活必需品,而子类 A01 即为农林牧渔猎等行业专利),检索范围为 2000~2015 年 16 年时间的涉农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数据。在研究中也发现,2015年以后的相关数据出现异动,比如授权率大幅下降等等,可能与发明专利在申请后18个月才公开的规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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