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与路径探索

2023-07-20 06:46赵福禄
传播与版权 2023年13期
关键词:直播版权保护

赵福禄

[摘要]电竞赛事直播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游戏比赛的视频流媒体服务,但由于其在法律性质上与传统体育赛事直播存在不同,因此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备受争议。文章通过分析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包括法律保护机制有待完善、游戏画面和相关赛事直播侵权认定难、权利义务分配难,并探索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的路径,为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

随着大数据、AI等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电竞赛事直播及其相关产业也迅猛发展。目前,电竞赛事直播已成为我国体育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尤其年轻受众群体喜闻乐见的新型娱乐内容和形式,越来越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愈发体育化和科技化。《2022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22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为2658.84亿元,其中移动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为1930.58亿元,占游戏市场总体规模的72.61%。电子竞技成为近年来各界较为关注的话题之一。在此背景下,电竞赛事直播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新的现实问题,其中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存在现实困境。

一、问题的提出

对电竞赛事直播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理论界存在不同学说。一些学者认为,电竞赛事直播构成类电作品,一款网络游戏作为类电作品,成为电竞赛事的项目,并由选手操作进行画面直播,这若不构成作品,则在逻辑上难以自洽[1]。而一些学者则认为,电竞赛事直播不构成类电作品,尽管电竞赛事直播符合类电作品的表现形式,但是类电作品需要摄制在一定介质,而电竞赛事直播显然不符合这一构成要件[2]。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电竞赛事直播可构成电影作品,即具备人物、背景的网络游戏可视为电影作品[3]。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在对电竞赛事直播进行法律性质界定时应以其是否符合独创性作为关键,也就是说,应当对电竞赛事直播是否具有独创性及其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对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的构成要件来

判断[4]。

同时,务实界也对电竞赛事直播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存在一定争议。其中,一种观点认为,电竞赛事直播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例如: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被告使用涉案电竞赛事画面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著作权,而以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来对原告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电竞赛事直播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例如: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二审裁判认为,涉案ESL赛事直播画面主要由连续的游戏动态画面组成,并加入主播解说等元素,属于具有一定独创性的表达,符合我国相关法律对类电作品的定义。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电竞赛事直播在一定程度上尚未达成共识,电竞赛事直播面临版权保护困境。

二、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保护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是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界定作品类型的,而电竞赛事直播并未在列举范围内,相关法律对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的规定也比较分散。理论界和实务界认为,或可依据著作权法,或可依据邻接权,或可依据兜底原则,或可依据反不当竞争法对电竞赛事直播版权进行保护。可见,我国法律对电竞赛事直播的版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尚未形成统一的量化标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十一款规定是对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的含义表述,在一定程度上尚未对视听作品进行专业性的解析。当前,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使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面临困境,相关法律保护机制有待完善。

(二)游戏画面和相关赛事直播侵权认定难

当下,电竞赛事直播的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具体表现为:一是网络直播平台未经授权转播比赛画面;二是网络直播平台未经授权播放选手解说和赛后分析等内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视听作品包含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游戏画面并不属于视听作品,因此相关游戏画面侵权判定存在难度[5]。同时,电竞直播赛事是否构成视听作品以及构成何种类型的视听作品也存在争议。在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结合ESL公司出具的对外授权材料等,可以认定已经初步形成证据链,同时认定虎牙经合法授权,有权在授权期限内对斗鱼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在实际操作中,虎牙在获得《DOTA2》第二个Major赛事转播权利并转播赛事时,斗鱼平台就出现许多名为“WePlayAniMajor Day1”的直播间转播该赛事,且通过延迟直播七分钟、关闭送礼渠道、挂出非营利性直播来避免构成侵权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电竞赛事直播侵权认定的难度。

(三)权利义务分配难

由于电竞赛事直播的特殊性,相关权利义务的分配也是难题之一。电竞赛事直播涉及多方主体,而不同主体间存在权利义务分配不平衡的问题。第一,就权利人而言,电竞赛事直播涉及的相关权利人数量较少,相关权利人难以获得足够的报酬,不利于电竞赛事直播良性发展。第二,在权利义务分配上,权利人往往因不会主动采取相应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而将权利授予被代理人或者被许可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权利义务分配不明晰,权利滥用的问题普遍存在。权利滥用指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行使本不属于自己的权利来排除他人使用。在电竞赛事直播中,赛事组织者享有著作权,但会在一定程度上以电竞赛事直播中存在侵权行为为由,拒绝为电竞赛事直播提供著作权保护。对在电竞赛事直播中处于优势地位的转播商、赛事主办方等主体来说,他们也会利用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促使他人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例如,在对赛事节目进行转播时,他们会要求与直播平台签署协议,约定自身对所有版权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廣播组织和公众利益,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三、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的路径探索

对电竞赛事直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对电竞赛事直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理应结合电竞赛事直播的实际情况,对其独创性进行判断。从电竞赛事直播的具体情况来看,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实时画面、静态画面、视频节目等。这些表现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可满足作品所应具备的条件:第一,具有可复制性,即能够以某种方式复制出来;第二,具有独创性,即所表达的思想或情感与他人作品不相同。因此,电竞赛事直播作为一种视听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将电竞赛事直播纳入相关法律保护范围

笔者认为,电竞赛事直播表现形式多样,在录制过程中经赛事编导形成丰富多样的画面,并由此呈现不同的直播效果,能以视听的方式带给人们感官上的视觉体验,这无疑是具有创造性的,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国相关法律应当将电竞赛事直播纳入保护范围,并进一步解析,赋予电竞赛事直播主体相应的权利,对电竞赛事直播中涉及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例如,我国相关法律可以赋予电竞赛事直播主体一定的许可他人转播电竞赛事的权利,也可以赋予电竞赛事直播主体禁止他人转播相关内容的权利。

(二)加强行政保护

电竞赛事直播也需要加强行政保护。行政保护指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加强管理、监督,履行扶持、管理、监督等各项职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避免侵权行为,进而为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提供法制建设支持,为电竞赛事直播产业发展提供较好的社会环境。由于电竞赛事直播与传统体育赛事直播在性质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制度应当区别于传统体育赛事直播保护。目前,我国还未就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形成专门立法,相关司法实践也未对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形成统一裁判标准。这就需要在做好立法、司法保护的同时,政府相关部门结合电竞赛事直播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加强行政保护,并对行政保护法律规范体系进行完善,使电竞赛事直播在行政保护中有制度可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对执法机制进行完善,对执法程序进行严格规定,对执法行为进行严格规范,进而加大执法力度。这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对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进行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因此,行政保护应当是我国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电竞行业协会应在政府相关部门引导下,建立相关规范,完善行业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相关各方共同保护电竞赛事直播版权。近年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积极探索行业自律机制,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截至2023年4月,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拥有五个工作委员会。其中,网络视听节目版权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工作,包括建立和完善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的行业规范。在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的带领下,网络视听节目版权保护工作委员会应积极履行职责,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对行业内的侵权盗版行为进行约束,可通过制订相关规则、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行业监督,充分发挥保护电竞赛事直播版权的作用,引导和规范电竞赛事直播,不断完善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机制,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网络直播平台监督

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网络直播平台对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应对直播可能带来的版权问题,各大网络直播平台应采用各种方式进行预防和控制,包括对主播资质进行审查,对内容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等。同时,各大网络直播平台也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自有平台内容被他人侵权使用。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辦法》的规定,网络直播平台需要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相关资质,并且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在电竞赛事直播中,网络直播平台是连接用户和赛事主办方的桥梁,如果没有良好的网络直播平台,那么电竞赛事直播将受到极大的限制。因此,网络直播平台还应当加强自身的监督职责,履行对网络直播行为的管理义务,不断完善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自身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在电竞赛事直播中,如果主播未经授权将赛事直播内容进行传播,网络直播平台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例如,网络直播平台可以禁止主播继续进行直播行为等。

四、结语

笔者通过对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现状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关于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的法律机制有待完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有待形成共识,将电竞赛事直播纳入我国相关法律保护范围,可助力司法实践,解决当下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同时,在完善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行政保护,行业协会也应充分发挥引导与管理作用,网络直播平台还应加强监督,各方应形成合力,对电竞赛事直播版权进行保护。此外,我国相关法律还可以确立合理使用制度和权利滥用规则,助力解决电竞赛事直播版权纠纷。上述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保护路径探索,有助于更好地保护电竞赛事直播版权,促进电竞赛事直播产业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孙磊.电子游戏竞技网络直播中的IP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16(11):74-83.

[2]张惠彬,沈浩蓝.论电子竞技运动的法律治理[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21(05):534-541.

[3]祝建军.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7(01):25-31.

[4]王迁,袁锋.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定性[J].中国版权,2016(04):19-24.

[5]李杨.电竞赛事直播中的利益配置与法律保护[J].学习与探索,2020(10):9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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