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配置研究

2023-07-24 05:09王瑜
经济研究导刊 2023年11期
关键词:职务

王瑜

摘   要: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代表公司企业的法人实体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要知情并实际参与和监督公司企业法律实体上的管理。在登记册中列出的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并不一定能享有代表权或行使权利。名与实的分离违背了民法的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不利于社会和市场运行的秩序与安全,易于导致诉讼案件的发生。以陈某某与汤某某合同纠纷为例,在双方争议的基础上,从法律适用和法理诠释角度对挂名法定责任人的权责地位进行论述。法定代表人体系在经济改革发展中和企业的改制重组中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同时也背负着沉重的政治包袱。

关键词:挂名;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配置;合同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3)11-0158-03

按照《民法典》中的定义,法定代表人指的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代表公司企业的法人实体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也必须参与和监督公司企业的法律实体的管理,这种结合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在登记册中列出的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并不一定能享有代表或行使的权利。本文以陈某某与汤某某合同纠纷为例,对挂名法定代表人职务责任配置问题进行研究,对于从学理上理解当前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权责界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情简介

陈某某与汤某某签订了“酒吧股份购买合同”,购买陌陌酒吧26%的股份。陈某某根据约定向汤某某指定的王某账户汇入105万元。后因经营不善,陌陌酒吧停业。经营期间,财务人员邓某某通过名下的个人账户向汤某某转账58次,汤某某也多次向邓某某的银行账户转入资金,王某也领取工资款多次。此外,部分消费款直接转入被告汤某某的账户。后汤某某与陈某某以及案外人签订“酒吧股东协议”,约定投资到陌陌酒吧22%按人民币退给陈某某,其余投资款投资到广西凭祥市酒吧占5%的股份。尔后再次协商,退出陌陌酒吧的合作经营,将140万元折价100万元作为借款转让给汤某某,并出具借条一张,上述借款都汇到王某的户名。后汤某某并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被告汤某某与王某系大舅与外甥的关系,琼海嘉积陌陌酒吧营业执照副本上负责人是王某,但是实际控制人是汤某某。

二、争议归纳

第一,汤某某是否是陌陌酒吧的实际控制人?

第二,汤某某是否应向被上诉人归还借款?

三、法律适用

公司的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有以下几种。第一,经营活动中产生过错行为承担全部或部分民事责任。即:如果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员工代表法人进行商业活动,给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公司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一旦法人接受了对第三方的承担责任,就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员工进行追偿行为。第二,无论是单独又或者是共同侵害单位的财产,法定代表人都可能承担民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或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关系或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侵权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负有连带责任。总之,可以知道的是,除了公司的一些其他活动,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作为适当负责的财务人员来承担相关责任,但法定代表人通常是公司的总经理和董事长,所以法定代表人不能作为财务人员来承担民事责任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来说,最常见的责任形式莫过于民事责任。法律代表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代理关系,法律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各项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做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民法意义上,被认为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下所实施的挂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过错,民事责任就是法律规定的责任[2]。“挂名者”不能仅仅依靠内部协议来主张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在诉讼之中,根据过错程度大小进行判定的话,司法实践中很可能被判定为要承担部分或是连带责任。

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的是公司法人的职能,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必须获得有关公司法人经营活动有关的重要类信息,以便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其职责。然而,挂名的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通常是既不可能存在控制公司的权利,更没有了解公司情况的最起码的权利。只是每当在公司面临有可能的实际风险时,此时的实际控制人属于完全恶意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实际控制人用来顶替风险的无辜的替罪羊。但是,立法者在现行法律法规之中却没有提到如何处理法定代表人主动辞职的问题,自我法律救济途径也受阻[3]。所以,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是很重要的,在被要求担任公司的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時要谨慎行事。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忽视,不小心就会将可以变更的挂名的权利掌握在非善意的人手中。总之,如何适用法律是否能够给予当事人合规合理法律救济,值得进一步研究。

四、法理诠释

(一)挂名法定代理人是否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存在着严重的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现象,实际上也是证明实践中对法定代表人责任承担的范围和程度大小缺乏统一的了解。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并不系统,而且主要规定于商法、企业破产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中。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有义务代表法人实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的人。从本质上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必须参与公司的管理与公司产生有实质性的关系。但一些公司出于各种原因雇用长期员工或非长期员工,又或者是毫无相干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这类法定代表人往往并不会参与公司的管理,甚至有些不知道此种事实的存在,对公司的事务自然也没有较大的影响[4]。不知晓公司的存在,不参与公司的管理,自然对公司的各项事务不具备权力。

设立一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有以下两个主要原因。第一,是股东或实际管理人希望避免不必要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交了与公司注册有关的不真实信息。这主要是由于目前对公司的实际注册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相关负责人提供的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不一定必须要求相关人员在场签字。另一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约定的协议,即“挂名”的一方想要或是希望获得一些利益作为回报,争取利润,双方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约定“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所有应付债务和行为免于承担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实际股东们和“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均希望通过这样一种内外相反的形式来避免法律责任,也都希望通过这样一种不同的方式在避免法律责任的同时达到共赢互惠[5]。

国外的经验表明,公司集体决策机制以及权力分享和制衡,会产生不同的组织结构,进而适用于不同的原则和决策机制。例如,在美国司法实务中,进行代表公司的董事会责任的审查主要集中在董事会是否存在越权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上的冲突,是否尽了勤勉责任,是否利用职务上便利滥用职权,是否为了利益做出其他不当行为,特别是是否损害公司的利益。我国与之不同的是违反上述职责的责任主要适用民事责任。比如公司里的一位董事因违反了勤勉谨慎的注意或义务被追究责任,则适用民事责任。大都不存在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也主要是公司和股东们;此外,这种责任是组织法中传统责任的延伸。但在程序的优先性和公正性两大方面,也要承担责任。在美国公司法中,代表公司的董事的过失还要考察是不是由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性质、活动范围和程度等决定的。综上所述,在我国,对法定代表人责任分配的不合理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急需建立一个科学、健全的适合我国的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需要归还借款

根据《民法典》第84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有效地控制公司股份的人,并同时转让公司资产,损害了公司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的实际控制人汤某某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做出过以下行为,掌握支配财务员工和其他员工的工资、将额外款项汇入财务人员账户的行为,日常经营收入均由汤某某掌管,日常的消费款会直接转入汤某某个人账户以及汤某某谎称不认识挂名法定代表人王某等行为,证明汤某某实际上才是陌陌酒吧实际控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3条的规定,汤某某作为陌陌酒吧实际控制人,其与原告签订的“酒吧股份购买合同”和“陌陌酒吧股东协议”经过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两份协议均合法有效。在履行上述协议过程中,原告又与汤某某协商试图解除上述合作协议,但汤某某提出同意原告退出合作,并提出将投资款转化借款100万元,也是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认可,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均合法有效。虽汤某某称自己是在被强迫情况下出具的协议,但却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原告要求汤某某返还借款,理由是正当、充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在本案中,借条明确约定自2020年9月开始到2021年8月30日止每月还款,但是汤某某从未还款,且在本案中明确否认借款事实,故汤某某的应诉行为应视为明确其表示不履行协助合同的义务,故原告要求汤某某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偿还100万的付款义务的请求。此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综上所述,实际控制人应予以返还借款。

五、裁判评价

本案判为上诉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判决结果正确,对被告汤某某是否是陌陌酒吧的实际控制人的问题。汤某某方称,其不是陌陌酒吧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股东,仅是根据其与陌陌酒吧签订的“项目托管合同协议书”,对陌陌酒吧进行管理,负有掌柜平台所管理的款项转给他也是基于该协议,称自己不是实际控制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陌陌酒吧成立于2020年5月14日,而陌陌酒吧与汤某某签订的“项目托管合同协议书”的时间明显早于酒吧的成立时间,本院不予采纳,对汤某某上诉所称的其是代为管理陌陌酒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富友富掌柜平台的转款记录及聊天记录、发工资等记录,以及汤某某在后续签订的“琼海陌陌酒吧股东协议”“借条”等内容,以上证据和客观事实均表明汤某某是陌陌酒吧的实际控制人,王某为挂名法定代表人。

汤某某是否应向两位被上诉人归还借款的问题。汤某某实际是陌陌酒吧的实际控制人,在经过与陈某某协商后,投资折价,并以借条的形式出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借条合法有效。汤某某到期未能还款,一审法院判令其归还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对汤某某所称“陌陌酒吧股东协议”“借条”均是受胁迫签订的问题,但是从未报警,以上是在两个不同时间签订的,也未报警,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其所述的受胁迫的主张不认可。

对于“被挂名者”不知情引起的不真实信息的“挂名”情况中,如果能证明其并不知道所发生的事,此时被挂名者是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目前主要的“挂名”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情况上。目前,我国法律越来越重视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并默示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认知,同时对自己产生的行为承担责任和风险。“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整体或是股东们签署的约定协议认为其对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以此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有很大法律风险的。本案中,王某对汤某某利用其真实信息的挂名情况完全知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对自己的行为是有着充分认知的,因此需要对其与汤某某联合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承担责任和风险。

六、效果跟踪

我国的法定代表人体系在经济改革发展中和企业的改制重组中发挥了十分关键的历史作用,同时也背负着沉重的政治包袱。正如学者们所认为的那样,无论是在目前以股东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中,还是在未来,它的伦理属性和结构特征都不会改变。本案件中,审理法院合理构建规制实际控制人滥用目标公司权力,损害债权人权益和其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方式,既符合现实存在的需求,也是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的必然要求,更是一条维护整体公平正义的必要途径。挂名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例外,应谨慎适用。挂名法定代表人与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制度体制是相冲突的,背离了我国对法人独立性和股东责任的理论基础和逻辑体系,容易导致法定代表人各项权利义务的滥用。实际控制人,因为他隐瞒其作为股东的身份,所以更应该回到侵权法本身,把侵权责任作为监管的主要途径,在自然和实际层面都是如此。

参考文献:

[1]   王茵芝.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责任承担[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22(6):82-87.

[2]   邹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J].中国工会财会,2017(9):44-45.

[3]   曲欣悦.挂名法定代表人,小心沦为违法“工具人”[N].工人日报,2022-03-31.

[4]   刘斌.公司治理视域下公司表意机制之检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2):137-147.

[5]   朱广新.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J].中外法学,2012(3):484-502.

[責任编辑   文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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