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实证分析及预防

2023-08-03 07:11
法制博览 2023年20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义务纠纷

庞 博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00

一、教育机构责任的概念

我国目前存在的教育机构,包括教育培训机构,公办或民办、公建民营的学校、幼儿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规定的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表述,有称该责任为“教育机构的责任”,还有称为“校园伤害责任”或“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其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至一千二百零一条均将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分别予以列出,表明它们之间不能等同。幼儿园的学生基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幼儿园所担负的管理、教育责任要大于中小学,将其称为“校园或学生伤害责任”会不足以包括其应有范围。因此,本文认为,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遭受损害称为教育机构责任更为妥当。[1]

所谓教育机构责任,应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应尽的教育、管理义务,导致其遭受人身损害或致他人损害时,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生理、心理特征及认知能力处于初级阶段并严重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国家因此对该群体设立保护机制,为其设立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监护人的照顾、保护和管理下进行生活。在这种模式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可得到有效照管,但是,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这种处于封闭状态的场所进行学习时,监护人将不能有效实施监护行为。因此需要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时担负起相关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3]

二、教育机构的义务

(一)安全注意义务

安全注意义务,源自德语“Verkehrspflichten”。最初主要用来解决公众往来的道路交通设备,如土地上的道路等事故的责任归属,后来逐渐扩展到其他侵权行为领域,作为判断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而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

(二)教育机构安全注意义务的法理基础

教育机构的安全注意义务应理解为: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学生进行管理、教育、保护的过程中,所应承担的在其合理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义务。就该义务存在的法理基础,有学者将其概括为:危险控制理论、获利理论、信赖关系理论及社会责任理论等。

(三)教育机构安全注意义务的渊源

教育机构安全注意义务的来源可以概括为:

1.制定法的规定。制定法是安全注意义务行为标准的重要渊源。在我国,对教育机构安全注意义务做出具体或原则性规定的法律有:《民法典》《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

2.契约的约定。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制定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学校等教育机构与学生或学生的监护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订立契约,约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的安全注意义务。这种教育服务合同不仅存在于公立学校中,在民办学校中其合同会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更为明确且详尽。[4]

3.教育机构的承诺。当损害产生时,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进行应诉,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对民办的教育机构而言,其安全注意义务一部分产生于学校与未成年人、监护人之间的教育服务承诺,另一部分则来自其本身作为教育机构向社会公众的承诺。

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实例分析

在187 件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中,幼儿园年龄段责任纠纷占到整体的10%,小学生年龄段责任纠纷占到整体的55%,初中生年龄段责任纠纷占到整体的30%,高中生年龄段责任纠纷占到整体的5%(见图1)。在此类诉讼中,小学年龄段责任纠纷占有比例最重,初中年龄段次之,二者合并占到了该类纠纷的85%。究其原因,该责任纠纷比例与小学及初中学生的人生心理、生理发展阶段相符,即在该年龄段,学生的身体快速生长发育,但心理发育较慢,学生精力充沛,活泼好动,但对自己行为的认知严重不足,极易给自己或他人带来伤害。因此,该年龄段学生在校期间,需要教育机构重点关注。

图1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各类人群占比

(一)教育机构担责分析

该类诉讼中,教育机构作为唯一被告被提起诉讼并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的案件有60%,作为共同被告的占40%。

教育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的占到整体的48%,承担八成责任的占到整体的19%,承担七成责任的占到整体的23%,而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的只占到整体的10%(见图2)。也就是说90%的案件中,教育机构需要承担责任;其中42%的案件承担七成以上责任。超高的败诉率提醒着我们,在平时的教育和管理中必须加强防范,尽最大力量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图2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担责占比

(二)案件伤情分析

根据统计数据,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伤害排名第一的是学生之间相互追逐打闹受伤占到整体的38%;排名第二的是因为室外活动或体育课造成的受伤占到整体的29%;排名第三的是因为在楼梯口或走廊等容易造成拥挤处发生挤压摔倒受伤的占到整体的25%。这些都是在教育机构安全事故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共占比92%。还有一些比较常见的损伤包括烫伤等情形。另外,教育机构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主要是以骨折、牙齿脱落、划伤、眼部受伤等硬损伤形式表现出来。

(三)法律适用分析

法院判决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类案件主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纠纷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对于《民法典》所要求的过错要件证明责任在于校方,若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反之,如果教育机构无法证明或证明力不足,就需要承担责任。通常学校是从事先宣传、事中制止、事后救治三个方面来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1)教育机构制定了详细的校园安全规章制度或者相关应急预案等文件对学生进行了教育,班主任利用班会课向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和监管,学生及家长已签署了安全事故预防宣传材料;(2)教育机构安排了专门值班教师和巡视人员;(3)教育机构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了救治措施配合治疗,并立即通知学生家长。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机构侵权纠纷,教育机构承担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即证明教育机构存在教育管理方面有过错的责任在于受害方,由受害方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案件中,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学生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所以,如果受伤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学校将不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的过错主要存在以下方面:(1)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如下课期间学生打闹,教师或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制止导致受伤;(2)教育机构提供的设施、场地等存在缺陷的,针对学生一些室外存在较高受伤风险的活动,学生若如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场地设施存在安全瑕疵,亦能证明教育机构对其受伤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3)在学生受伤后,教育机构未能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诊治并及时通知家长,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综合分析

根据不同的法院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所作出的判决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果:

1.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非在教育机构教学时间、空间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的;(2)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为没有尽到与自身年龄、认知相适应的安全注意义务而造成伤害且教育机构已经尽到了其教育、管理职责的;(3)被侵权人在损害发生后无法证明损害与教育机构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2.教育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伤害且自身不存在过错且又没有其他加害人的;(2)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监管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的。

3.教育机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与过错相适应责任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教育机构虽然进行了安全教育,也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但仍然存在不足,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2)校园、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在施工地点安装临时性防护措施,未防止学生进入,存在过错的;(3)教育机构虽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也安排了人员值班和巡视,但对课间休息时学生之间的追逐打闹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劝止,存在管理上的缺失和不到位的;(4)被侵权人自身未尽到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的;(5)教育机构在事前进行了教育和宣传并在课外安排人员巡视,发现危险并及时制止,但是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尽到及时安排救治的。

四、教育机构有效预防侵权责任的举措

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案件主要构成,教育机构在日常教学工作中,要想有效防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发生,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在事故多发的地点安排人员巡视,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之间追逐打闹、推搡挤压等危险行为,并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做到伤害发生后有及时有效救治的应急措施。同时校园内要全方位多角度安装安全监控摄像头,方便监控,并可真实记录侵权事件发生过程。

第二,体育课、运动会、体育比赛等竞技或运动活动中多发伤害。这就要求:体育课上,体育老师必须尽到教育、监管责任;教育机构组织的高强度体育项目比赛,例如篮球赛、足球赛、运动会等活动中,教育机构要事先妥善组织好,向学生讲授比赛的安全注意事项,安排教职工在场确保比赛安全,并提供合适的比赛场地,做好医疗保障。

第三,学校的后勤部门应当排查、处理校园内的一切安全隐患。例如:校园地面不平整时可能存在的湿滑摔伤;体育设施废旧老化或损坏后继续使用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教学楼的走廊栏杆是否存在低矮、空隙过大等安全隐患。

第四,各班主任要密切与班级学生的交流和关系,及时发现学生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或者纠纷,并及时介入谈话、疏导,让学生能够理性、冷静化解问题,避免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五,教育机构保卫人员,要做好外来人员登记排查,避免校外第三人导致的侵权伤害事故的发生,还要防止校内动物对师生的攻击伤害等,保护好教育机构的教学秩序和师生的安全。

第六,与家长做好沟通,定期开展教育机构安全知识讲座,并要求家长也要切实承担校园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家长作为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亦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和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管,提高学生增强自我保护和行为安全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孩子危险行为及时制止并积极纠正,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安全意识及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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