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司法》的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023-08-06 13:46
法制博览 2023年20期
关键词:出资公司法债权人

吴 燕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主要内容与公司建立变更相关,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拥有极大的作用。《公司法》的制定可以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定海神针,在我国公司发展方面有指导作用。《公司法》有利于对公司行为的规制,在公司建立、解散等方面,均起着规范与引导的作用,可以规范公司的各类行为,促进公司管理机关工作效率的提升,有助于公司形成较好的内部环境。

一、公司、债权人、债务人的概念

(一)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营利作为目的,属于拥有营利性质的经营组织,在市场活动中发挥不小作用,可以将其视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公司的经营活动会对市场经济运行形成一定影响,在市场中的基本单元,需要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运营,由此可以营造较好的市场环境[1]。

(二)债权人

债权人主要指公司获取经济活动资金来源时,提供资金的主体。公司获得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能满足日常经营活动运转需要。债权人是公司经营活动中资金的供给者,同时享有特定的权利。债权人为公司运营提供资金,因为企业承担债务需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2]。

(三)债务人

债务人主要指向债权人募集资金的活动者,在多数情况下,债务人主要指公司本身。从债务人、债权人、公司三者关系中,不难看到三者因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为使三者拥有较好的关系,有必要保障债权人利益,打消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的疑虑,满足公司活动运转对资金的需求[3]。

二、《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合理

我国《公司法》可以为公司开展活动提供具体规范,使国内市场中各类经营主体能够按照国家法律要求开展活动,避免市场呈现出混乱的状态。纵观《公司法》规定,可以看出该法律文件尚有很多不足,例如没有详细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难以对公司制度进行有效调整,可能损害到债权人的知情权,致使债权人很难借助现有的制度获取公司信息。在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渐增多,现有的《公司法》条例也不断完善。我国《公司法》经过多次改革修订,对公司很多章程作出权限设定,但是《公司法》中与公司章程查阅权限相关的规定仍然有巨大争议。

在现有的《公司法》规定中,只有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章程,债权人很难在现有制度规范下获取公司章程,不清楚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难以作出符合自身利益需求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中规定的关于会计账簿调取,由于程序设定过于复杂,所以不便于债权人调取公司会计账簿,债权人对公司财务状况没有准确的把控。根据现有的公司会计账簿调取程序,在调取公司会计账簿前,债权人需要在公司股东同意下才可以调取公司会计账簿。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向公司股东提出的调取申请难以通过。结合目前获得的信息,债权人在公司经营发展中,很难获取公司财务方面的详细信息,容易作出错误的决策,不仅不能达到盈利目的,还会在资本收回方面出现难题。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完善

公司对债权人享有债务,需要向其偿还一定资金。在债权人和公司建立联系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成为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手段。《公司法》中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是从目前该制度的实施发现,该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落实,导致制度在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效果有限。在部分独立人格公司中,因股东滥用权利使股东与债权人难以维持较好的关系[4]。

(三)信用机制不健全

公司在运行时,债权人与股东为明确各自义务和权利,均会通过出资证明或公司章程进行义务和权利的确定。在出资证明和公司章程的使用中,限制公司股东权利,达到债权人权益维护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公司法》与公司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导致很多公司未能给出与公司法利益相契合的信用机制,该情况的出现将会直接导致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增多。在股东与债权人博弈中,股东拥有较多优势,如果其不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义务和权利,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可能出于自身权益维护需要,没有按照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使债权人在相关活动中受到巨大的伤害[5]。

(四)股东出资程序不规范

资金是公司建立与运营的基础,如果公司没有获得足够的资金,项目运营将成为空谈,所以获取充足的资金成为公司建立和运营的关键。公司股东是公司成立获取资金的出资人,公司成立需要有一定的资金,股东为公司建立提供资金,起到推动公司发展的作用。结合目前《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给出的制度,发现其有一定的漏洞,只可以选择认缴的方式,确定股东是否出资,而出资额也是根据协议给出的规定执行活动。在制度实践时,因为规定有漏洞,例如出资人不在期限内出资、拖延出资、未按照规定给出出资额,将会使公司出资程序无法根据设定流程运行,呈现出混乱的状态。我国《公司法》中对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作出了处罚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不佳,没有在出资人违反出资行为方面起到较好的约束效果。在此情况下,自然会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无法成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手段。股东出资是公司建立与运行较为重要的内容,对于股东出资程序未按照要求进行的情况,以法律程序进行解决,不仅难以获得预期效果,还会出现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6]。

三、《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问题的处理建议

(一)优化信息披露制度

债权人作出的决策是否可靠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程度相关,在过去很多公司隐藏信息,导致债权人对公司运营情况并不了解,可能做出错误的决定。在我国《公司法》规定完善的同时,为债权人获取公司信息提供了一定支持,当下应该进一步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过往很多公司隐藏资料与信息的行为,需要给出解决方法,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公示机制,由此意味着公司应该在经营中,将出资、经营、债务等情况对外公示。市场中的广大群众和债权人,均可以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债权人在投资决策制定时,可以根据获取的信息作出利于自身利益的决定。公司在信息披露后,大众对公司出资额是否足额、认缴出资是否与实际相符、认缴期限是否逾期,均有较好的掌握,能对企业状况进行判断,由此做出公司是否拥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判断[7]。

公司信息披露公示制度建立时,债权人应做好事前保护措施,在债权人投资前给出一定的保护方法。政府管理机关结合公司在运营中对自身出资、经营、债务等信息的公示情况,制作失信清单或信用清单,定期向公众发布信息,利于群众获取公司的发展信息,还可以反向倒逼公司,有利于公司提升自身在市场中的信用度,树立较好的企业形象。信用是企业在新时代实现良性运行的重要资本,可以将信用视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设立初衷,在维持自身稳定运行的同时,根据债权人权益保护需要发布自身信息,在诚实、守信等原则下,保护债权人权益,使自身进入正规的轨道,由此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在完善时的重要举措,避免公司内的股东因自身权益维护需要,利用拥有的权利逃避债务。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中,可以获得约束债务逃避行为的效果。公司法人拥有独立地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给出具体规定,公司享有独立法人人格,公司股东资本与公司资本可以分离,意味着公司股东与公司债务无关[8]。

从《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做出的规定,得到股东与公司是相互独立的结论,根据公司法人人格独立,重新分析股东与公司债务关系,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作为债务划分的手段,为公司和股东逃避债务提供条件。股东在认缴出资时,可能基于债务逃避的目的,拖延出资期限,在较长时间没有认缴;股东可能在出资时,出现给出资金与规定数额不符的情况。还有部分股东在公司债务清偿时,选择资产转移或隐匿资产的方式,减少公司的资产,以此减少自身利益的损失。此类行为均是股东基于自身利益维持需要做出的违法行为,与我国《公司法》在债权利益维护方面的初衷不符,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在《公司法》实施中,有必要基于司法实践遇到的问题,完善《公司法》制度内容。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则需要在公司设立时,及时发现股东存在认缴资本不足、拖延认缴期限等行为,直接否定其独立法人地位。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根据债务逃避需要侵害债权人利益,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设立后,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内容,包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约束公司股东的行为,不会因股东自身利益维护出现的违法行为,破坏公司与市场运行的秩序。

(三)健全公司信用机制

在《公司法》中,应进一步完善公司在信用制度方面的规定。因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公司必须提升自身综合能力,适应当下环境。公司拥有较好的信用,可以获得更多群体信任,使企业可以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在《公司法》中收集其在公司信用制度方面的建设信息,对公司章程制定规则进行完善,将信用规定列入公司章程中,给出股东违反诚信义务应承担的后果,对股东承担的诚信义务进行规定。在公司建设发展中给出信用评价制度,与公司相关的利益主体均能评价公司信用。如果公司信用评价较低,需要启动程序快速依法调查公司状况,知晓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给出有效的管控手段,达到维护债权人权益的目的[9]。

(四)规范股东出资程序

公司股东出资程序混乱,难以使债权人较好地判断企业真实情况,可能作出错误判断。在股东未按照出资规定开展活动时,容易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因此,当下需要根据债权人权益保护需求,完善《公司法》内容,给出股东出资处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规范出资程序,提高出资的合理性。在公司运行时,对出资制度进行优化,公司成立时提出股东出资的具体时间、出资额与出资方式,还需要提出股东不能按照约定足额按时出资需承担的后果,以法律手段约束股东出资行为。在公司成立时给出出资公示制度,加大制度执行的监管力度。出资对公司成立和运行均有较大影响,在一般情况下出资人需要根据规定,在设定时间内出资。在过往公司债权人并不知晓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当下引入出资公示制度进行强化,在公司成立后于规定时间内公示股东出资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股东出资时间、出资额与出资方式,便于债权人掌握股东出资的真实情况,可以作出可靠的决策,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公司法》的出台,对整体市场环境的改善有重要的作用。在市场活动中,公司作为最小活动单元,如果大量单位均无序运转,将会对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形成威胁。《公司法》给出了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可以实现市场环境中诸多单位的规范管理。公司的持久发展无法绕开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结合目前市场反馈的信息,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问题,有必要推进《公司法》在债权人保护方面的完善工作,给出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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