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交友型借款法律问题分析

2023-08-06 13:46王浩然
法制博览 2023年20期
关键词:田某诉讼时效交友

王浩然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一、自媒体的特征

2022 年8 月31 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50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2 年6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51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4.4%,人均每周上网时长29.5 个小时;其中农村网民规模为2.93 亿,城镇网民规模为7.58 亿。手机网民规模达10.47 亿,占网民整体的99.6%;网民使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和电视上网的比例分别为99.6%、33.3%、32.6%、27.6%和26.7%。[1]

(一)虚拟性

自媒体之所以具有虚拟性,是因为多数人在网络上都是匿名的,甚至身份、头像都是虚假的,网恋的双方充满神秘感,正是由于互联网平台无法核实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注册、交友,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二)信息多样性

网络用户可以在交友平台发送各种各样的信息,平台无法审核所有信息的真实性,无法进行风险提示,即使有的信息有风险提示,在恋爱期间的当事人很容易头脑冲动,忽略提示,直接借款给恋爱对象,一旦恋爱对象人间蒸发,却又苦于不知道恋爱对象的真实信息无法维权。

(三)开放性

以前的交友多数是熟人介绍,现在因为网络的开放性,交友不再局限于身边的熟人、朋友介绍,选择的空间更大,范围更广,互联网的开放性为交友带来了便利,同时因为网友多数为异地,很难见面,不知根知底,也增加了更多未知的风险。

二、交友型借款概述

5G 网络已经到来,网络世界的隐蔽性、快捷性使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生活。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宅在家中,“社恐”成为现在年轻人的主流状态,网络交友自然成为一种新兴的交友方式,男女双方以互联网为媒介互加好友,通过聊天软件的接触取得信任,并建立恋爱关系。本文探讨的交友型借款,主要是男女双方以恋爱、结婚为目的,在相处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但是在实践中素未谋面的网友之间借款,存在很多未知的民事和刑事风险。

三、交友型借款的表现形式

(一)利用虚假身份,隐瞒真实婚恋状况

因为自媒体虚拟性等特征,有些人在网络交友过程中将自己“塑造”成有钱有权有闲的成功人士,开豪车住豪宅,甚至会隐瞒自己已婚生子的事实与对方确定恋爱关系,为了维持这种虚假身份会在朋友圈转发一些符合虚构身份的图片与视频迷惑对方,在取得对方的信任后,索要财物。

(二)虚构事实,向对方索要财物

虚构事实的情况,常常表现在双方恋爱一段时间后,在你侬我侬之时,一方以“公司资金周转”“家里老人生病”等理由向对方索要财物,有的甚至承诺会高息返还,但是在获取资金后,却未用于其所述用途,而是用于赌博、消费等进行挥霍。

(三)同时与多名异性交往

有些人在网恋过程中,因为是网络交友,双方不在一个城市,不需要天天见面,无需现实中陪伴,这时会出现同时与多名异性交往的情况,在某恋人处借取的资金实际却用在其他恋人处,用于保持自己的“高富帅”形象。

四、交友型借款案件的特点

(一)诉讼标的相对较小

与正常的民间借贷相比较,因为网恋的不确定性及神秘性,所以网恋的双方一旦涉及借款还是会谨慎一些,借贷的标的相对较小,也不会是一次性借款,一般分几次实施,借款总额为几万甚至不足一万元。

(二)没有借条等借款凭证

多数交友型借款,因为是以网络为媒介,几乎不会见面,而且恋爱关系存在亲密性、特殊性,所以多数情况下是没有借条、还款协议等书面借款凭证的,等到对方消失或者不承认借款事实时,又无法补充相关证据,这时出借方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依据都是各类电子转账凭证,而对方往往抗辩涉案款项为赠与或是用于恋爱期间共同消费支出。

(三)经济往来众多

恋爱期间,双方会在平时或者特殊节日进行转账,经济往来众多且账目混乱,无法证明哪些是借款,哪些是赠与,哪些是还款,这会增加法官的审查难度。

(四)立案难

很多当事人在对方无法还钱或者失联后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于是通过公安立案,但是因为双方存在恋爱关系,一旦对方表示会还款只是现在没钱支付时,公安无法认定对方涉嫌诈骗罪,多数会建议去法院起诉处理。如果对方失联,去法院起诉,如果没有对方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法院无法进行立案。

五、交友型借款罪与非罪问题分析

在正常的恋爱交往中,一方会基于各种原因,夸大自身的经济实力或社会地位,以博得对方的好感,从而与对方建立婚恋关系,这种夸大但不虚构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借款应该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不涉及刑事犯罪。

网络恋爱由于其神秘性、虚拟性等特征,很容易就逾越法律的红线,交友型借款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

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从主观要件上进行判定,在现实生活中,主观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很难界定,因为一旦受害人去公安报案,另一方多数都会辩解,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真心与对方谈恋爱,只是现在无法还款,这种主观心理是抽象的、隐蔽的,难以判定。

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一个人已经负债累累,其对自己的还款情况是明知的,但是仍然以交友作为掩饰,向对方大额借款,足以认定为主观故意。

2.获取资金后人间蒸发。借款后失联是交友型借款存在的常见现象,被害人报警后,对方以自己不是故意消失等理由进行抗辩的一般不会被采纳。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借款后用于高额消费或者进行赌博、吸毒,导致无法还款,这种情况下,主观非法占有的恶意明显,容易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拒不返还的行为。这种情况常常体现在将借款转移给自己的亲属进行藏匿、花费,可以被认定为存在非法占用的故意。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行为人在借款时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在交友过程中获得财物,后消失不见的或者肆意挥霍的,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是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在交友型借款中,行为人会将自己包装为成功人士,有自己的公司,偶尔也会请被害人出入高档场所,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行为人会以“家人生病需要用钱”“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需要借款”等理由向被害人借款,为了进一步向被害人借款,并且还会发布自己有存款、有房有车的虚假照片或者视频在自媒体平台上,这会使被害人认为行为人有还款能力,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借款请求被害人都会满足。

(三)是否“骗取财物”

对于行为人是否骗取财物的判断,首先要分析行为人在借款发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人积极偿还,则不应认定为骗取财物,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后立刻失联,或者未失联但是几乎不回消息也不还款,则应该认定为骗取财物。

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符合以上几点要件应当按诈骗罪论处。

现用笔者处理的一个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姜某某(女)在网上与田某(男)通过交友软件结识。姜某某通过P 图软件和化妆将自己美化得十分性感美丽,并用甜言蜜语哄骗田某要与其恋爱。二人相隔600 多公里,仅能通过网络聊天交往,田某因为工作时间繁忙,再加上姜某某谎称时间与田某不协调,二人始终未见面。在网络相处的20 多天里,姜某某自称其是正规公司文秘,有车有房,朋友圈里也常有体现。后来姜某某说自己经常出差办公,有时需要替经理签订合同甚至代收营业款、垫付合同款,但是每次都不会白白工作,经理都会申请一部分业务补助。开始的时候偶尔跟田某借两三万垫付合同款,几天后确实如数归还,还给田某网购了剃须刀、领带等小礼物。再后来借款的数额越来越大,最后一次借了20 万元,然后就说公司遇到困难了,费用报销得比较慢,让田某等等。田某比较礼貌地询问后,姜某某说公司报销了10%,先给姜某某转了2 万元。后来,姜某某借口工作出差到海外,微信几乎不回复,后完全失联。田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处理,公安将姜某某抓获,经查,姜某某无业,与多名男子网恋,并以各种理由借款用于满足自己的高额消费,当无法还清借款后就消失寻找下一目标。

这个案例就是比较典型的入罪案例,姜某某在恋爱之初就已经做好不还款的准备,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目的,在恋爱期间虚构自己的文秘身份寻求田某的信任,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在无法还清欠款后消失,更加明确了姜某某的主观故意,最终以诈骗罪被定罪量刑。

六、交友型借款民事法律问题分析

(一)证据问题

民事案件,审查的关键就是证据,从书面证据上讲,当事人可以提供合同、借据、公证书和转账凭证等书证;就证人证言来讲,当事人可以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

但是交友型借款民事案件的证据往往没有这么完备,主要原因是交友型借贷往往是朋友、恋人间发生的,因为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在借款时很少保留证据,熟人之间碍于情面难以开口要借据、合同等书面凭证,大多数情况都是在微信里说一句借钱或打个电话就将款项转给对方。而普通人是想不到采取打电话录音、收藏微信聊天记录等手段保留证据的。这导致交友型借款民事案件立案难、胜诉难。

关于立案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寻求以不当得利案由进行立案,因为如果对方不承认是借款,但是接收转账又没有任何理由,则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形;当然如果有微信记录或电话录音,抑或被告自认,则可以以民间借贷处理。

关于胜诉难的问题,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3],有些情况下借款人并不用自己的真实姓名进行认证,微信等社交平台的名称也多数用小名、昵称。此种情况无法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而且还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借款情况,很难使得法官确信借款事实的发生,这时容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确实在法律上也没有很好的处理方式及法律支持。

(二)利息问题

交友型借贷在借款时多数情况下不会提及利息。没有明确利息的,法院不会支持索要利息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果出借方索要,而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还或怠于归还的,建议出借方尽快起诉,因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开始计算延迟履行金并且是双倍的,可以弥补利息损失。

(三)管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民间借贷案件可以在被告住所地起诉,也可以在货币接收方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起诉。而如果以不当得利为案由的案件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四)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和不当得利案件的诉讼时效均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也就是说,如果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权利人随时可以主张还款不受三年限制,但是在主张权利后,一旦对方明确表示不还,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也是可以被打断的,例如权利人向欠款人主张权利或者欠款人主动还款或承诺还款的,均可以打断诉讼时效。

此外,即使过了诉讼时效依然是可以起诉的。如果被告不主动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法院不会主动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五)执行问题

有的人会认为即使胜诉,但是对方没有钱也无法执行而放弃诉讼。交友型借款的执行主要看两点:

1.是否能联系上欠款人。因为有的案件一旦法院联系到欠款人,其会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主动还款。

2.欠款人是否惧怕被列失信被执行人。有的情况下虽然欠款人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但是因为涉及子女上学、出国、购房、乘坐飞机高铁等需求也会主动联系执行局还款。

七、结语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人们越来越青睐于在网络上结交朋友,微信、支付宝等更是成为经济往来的重要平台。本文是想通过对交友型借贷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醒当事人网络交友有风险,保留凭证是关键。法律是保护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与陌生人交往,尤其是以婚恋为前提的交往中,要保持警惕,谨防被骗,查明身份,发生借款一定要留好借款凭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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