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网络化治理背景的区域环境治理研究

2023-08-14 11:14陈道福
区域治理 2023年16期
关键词:区域环境网络化环境治理

陈道福

四川同一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前言:区域环境治理强调的是从多个角度进行治理,也就是对各个区域之间的关联进行充分挖掘,确保构建起的区域环境治理体系能够具有时代化、网络化等特征,这一网络化趋势特征也成为当今环境治理网络化不断发展的动力。

一、区域环境网络化治理特征

区域环境治理的空间网络化作为一种理论知识,既包含了精神、物质、地理等各个方面的空间要素,也实现了多元化空间的关系重构。因此,网络化环境区域治理指的就是利用多元化主体构建多领域的网络化关系网络,实现对各个中心目标高效处理的实际过程。而对于环境网络化治理而言,一方面是对环境空间的治理,这一环境空间不单单包括地域空间,更包含了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共同治理。另一方面则是对网络关系的构建,包括了企业、组织、民众等相关主体建立网络化关系。在开展区域环境网络化治理的过程中,要注重从主体、客体、结构和工具等多个角度对网络化治理机制进行完善与健全,进一步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网络化治理水平提升目标[1]。

二、区域环境治理现状

(一)治理目标不统一

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主体难以形成统一的目标,影响了治理合力的充分发挥,不利于建设良好生态环境,实现多方合作保护。治理目标的不统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具体如下所示:

一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二者目标存在冲突,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环境总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通过环境的牺牲来换取经济的不断增长,导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首先,我国经济发展起步较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经济发展问题就是全国人民的重要任务。其次,环境管理相关部门的地位较低,仍然处于被动的地位,导致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存在冲突时,会迫于其他部门的压力放低环境保护标准,牺牲环境利益。最后,长期的经济发展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面积大大增加,生态环境原有的承受能力也逐渐降低,不能够在短时间之内得到有效改善和恢复。

二是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治理目标存在冲突,主要表现在由于社会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平衡问题。各区域环境破坏程度存在差异,各级政府在制定环境保护目标时也会存在决策差异,最后影响区域环境治理目标方面的统一制定。

三是其他组织与政府的环境治理目标存在冲突,部分企业会存在侥幸心理,为了经济利益,违反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加上环境管理部门的重心是放在事后治理工作,致使环境保护监察与企业的实际做法存在“两层皮”的现象。

(二)治理主体能力不足

首先,政府作为治理的主导主体能力略显不足。这一方面能力主要体现在权责较为混乱、技术落后、人员素质水平得不到提升等现象,还有就是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较为不足,仅仅是依靠政府的单向式投入[2]。

其次,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对这一组织的管理法规不够完善,使其健康发展得到限制。加上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形成和谐的环境保护氛围,民众也没有环境保护这一普遍性认知。

再次,企业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缺乏主动积极性。这一方面现象的出现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政府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较轻,并没有对企业形成强制、高效的约束力度。在守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成本的背景下,企业会为了更高的经济利益选择违反环境保护标准,忽略了本身应有的环境保护责任。二是并没有对于企业实现环保生产的鼓励措施,导致企业没有得到相应政策激励,也就不会寻找更加高效的减排方法实现绿色生产,反而会更追求巨大的经济盈利。

最后,公民环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全能政府这一形象深入民心,导致仍然有公民认为生态环境保护只是政府的责任,与自身发展没有任何关系。然而,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治理水平的标准之一。因此,需要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力度,发动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认真学习相关知识,实现环境保护的全民性。

三、网络化治理视角下的区域环境治理策略

(一)强调多元主体治理作用

在区域环境网络化治理过程中,发挥多元主体的治理作用,主要通过科学、合理分工,明确各个主体的治理责任,共同推动生态环境网络化治理。一是实现多元治理主体的合理化管理,对政府、企业、组织和公民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科学分工。二是根据主体的职责定位,赋予相对应的权利,进一步推动权力在配置方面的科学化、合理化。如政府向社会组织等进行增权赋能,可以进一步增强企业、公民等主体在环境保护治理过程中的活力。反之,则是可以提升政府在这一治理过程方面的决策、配置、动员等环节的管理效果。三是实行第三方责任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委托,确定第三方环境治理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充分发挥其在区域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四是健全生态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能够履行对公民的各项责任。除此之外,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权利和责任清单,对主体的权责界限进行清晰标注,使这一问责机制能够严格约束环境保护行为,实现更好的环境治理效果[3]。

(二)构建网络化治理模式

首先,明确区域环境治理目标,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和谐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从国家、部门建设、官员考核等三个角度入手理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然后,确保这一保护目标与各个政府部门目标是一致的,才能够使保护行动上表现出一致性,汇聚所有的行动之力,以这一合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例如,在区域政府制定相应的区域环境治理目标时,需要结合中央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提出的方针政策。而环境管理部门在制定保护目标时,也要结合本级政府在这一方面提出的相关规划和保护指标。

其次,建立开放民主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可以参与环境保护决策过程,要求相关部门在制定保护政策时要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如召开环境听证会等。然后,确保公众能够参与环境保护监督过程,这要求相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在听取公众意见的同时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接着,为公众参与途径提供保障,可以是直接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也可以是信访、诉讼等渠道,政府部门需要做的就是确保这些渠道是畅通的、有效的,才能够真正激发起公众参与环境治理过程的热情。

最后,加强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在这一环节中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清查,确保法律法规能够为当前保护工作提供保障,符合环境治理需求,对于不符合现实需求的法律法规要进行及时清除,防止基层在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被这些法律法规所阻碍。另一方面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如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抑或是修订污染防治法等相关专项法律,如《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为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区域环境治理工作提供更加严格、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实现协同治理

协同治理的高效实现需要构建起集政府、公众、企业、非营利组织等主体于一体的环境治理体系,在治理过程中找准关键切入点,具体如下所示: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区域环境的协同治理涉及范围较广,且各个主体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需要清晰的法律制度对其提供保障。一是建立区域环境治理法律框架,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文件,组织各个政府机构参与其中,从宪法层面加大对参与环境治理主体的约束与管理。二是清晰权责安排,对各个主体负责的内容进行划分和界定,避免权责混乱现象出现,影响协同治理的有效进行。三是强化法律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对于不配合、不负责任的主体要对其进行依法处理,做好环境治理工作[4]。

第二,健全相关机制,推动治理工作开展。机制的建立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沟通机制,二是利益分享机制。一方面,沟通机制的健全可以帮助协同治理提升活力,实现各级政府在信息传递方面的高效性和准确性,为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具体落实提供信息方面的有效保障。政府各级部门也需要明确沟通与交流的重要性,通过环境治理过程信息交流平台的建立。让公众、企业以及非营利组织都能够在这一平台掌握环境治理信息、政策落实效果,推动与部门的沟通与交流,获得更好的协作治理效果。

另一方面是构建利益分享机制,实现各主体利益诉求的平衡性发展。在协同治理过程中,主体各方利益的协调是最困难的一个部分。因此,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分享机制,才能够充分发挥协同治理方式的优势。而这种利益分享机制则主要从经济利益和环保利益两个角度入手,对各个主体的效益进行平衡分配。具体就是对于经济发达的地区,利益分享机制应该更注重于环保利益的考核。将环境保护指标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实现在经济基础良好发展的过程中提升环境保护质量。而对于经济较不发达的地区而言,利益分享机制则应该注重于经济利益的分享,通过产业结构的优化与调整、资源的合理分配,在环境保护工作的同时加快地区的经济发展。通过利益分享机制实现对经济较不发达地区的促进作用,利用这一优势互补,推动区域之间环境治理工作的协作开展。

第三,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从改革开放至今,经济发展指标也就是各个地区的GDP 指数,一直都是各级政府绩效评价的主要标准之一。以往的评价体系主要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导致部分官员为了实现经济有效发展采取一切措施,其中就包括牺牲环境。但是,GDP 指数可以实现量化且直观性较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评价却难以用数字对其进行量化。所以,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评价体系,根据环境特点、环境保护方面需要投入的相关要素,从环境保护质量、资金投入、污染解决进度、公众满意度等方面对其进行评价。将其列入政府考核体系中与官员晋升相挂钩,并定期向各社会进行公示,实现对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的推动作用,提升区域环境网络化治理水平。

(四)增强治理效能

区域环境网络化治理要求构建多元主体的网络化关系,因而各个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实现网络化治理的重要条件之一。而且,网络化环境治理也打破了传统的治理思维,转变为追求覆盖范围更广、综合性更强且协作治理的新理念,营造出主体合作的伙伴关系。也就是通过实现对资源价值和主体关系的高效整合,坚持以提升治理效能为主,促进环境治理网络化的协调性、合作性和共享性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技术应用也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网络化、智能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方面,营造合作伙伴关系。一是重塑政府各个部门和上下级之间的伙伴关系,打破部门壁垒,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良好合作,建立起更加科学、高效的扁平化协调治理,提升办事效能。二是重塑各区域政府之间的伙伴关系,转变传统治理思维,构建出以合作关系为方向指导的命运共同体,对各区域之间的环境保护资源进行充分利用,加强合作与交流,促进环境治理一体化局面的良好形成。三是重塑政府与企业组织公民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提升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调动各个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实现治理关系网络化。

另一方面,构建出生态环境智能化治理平台。一是利用新媒体技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实现全民提升环境保护意识。如利用APP 宣传环保知识,增加相关知识的阅读群体,进一步提升民众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认知。二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实时化监测环境保护效果,分析未来发展趋势,使环境保护实际状况可以更加快速、准确地传递到各个治理主体面前,提升决策水平,帮助治理效果得到进一步提升。三是利用网络通信系统建立交流平台,增强主体之间的网络联系。实现政府、企业、组织、公民之间的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推动多元治理主体效能的有效提升。四是利用“互联网+”为代表的技术手段,对环境现状以及实际治理效果进行实时公布,实现治理信息的公开、透明。以此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提高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和积极性,推动更加灵活、高效的环境治理。

结论:综上所述。为了进一步实现区域环境的网络化治理,可以从主体建设、体系构建等多个方面进行。并以此目标为主深入剖析各个区域之间的联系,创新环境治理机制,实现环境治理网络化水平提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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