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路径
——基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

2023-08-26 07:55张进驿曹俊梅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补充侦查侦查权公安机关

张进驿,曹俊梅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成都 610057;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82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以来,社会人际交往、人员、货物流动,商品交易交换方式等逐步发生了或大或小的变化。在防控模式对整体社会行为产生重大影响背景下,刑事犯罪作为一种失范的社会行为,与作为整体社会行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群众日常生活不停发生交叉、碰撞,必然会发生新变化。

由于涉案犯罪行为、犯罪事实都因疫情防控影响发生变化,自行补充侦查行为必然也跟随着其行使对象以及行使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在此过程中,为了维持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正常、合法行使,对不利影响进行化解,应当对相关权力实现路径作出优化,以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保障案件承办人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证收集涉案证据,进一步查明相关涉案事实,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本文以S市J区检察机关2021年自行补充侦查情况作为分析样本,对基层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自行补充侦查基本情况、疫情防控常态化对自行补充侦查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完善路径进行探讨。

一、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公安部2020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补充侦查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包括“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有条件自行侦查的”“经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要求,自行补充侦查具有可行性的”等四种情形。最高检、公安部202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意见》)则明确“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在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也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2021年S市J区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案件占该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的22.62%,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意伤害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等51项罪名,这一情况表明,基层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需求较大。具体来看:

(一)自行补充侦查案件以侵犯财产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为主,集中在轻微案件和涉众案件

2021年S市J区自行补充侦查案件中,侵犯财产罪占28.06%,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其次占25.58%(见图1)。

具体罪名上,自行补充侦查案件数量前十项罪名从高到低依次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开设赌场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寻衅滋事罪。表明实践中,受办案期限和侦查取证能力、条件等限制,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案件以危险驾驶、盗窃等轻微、简单案件以及涉案人数较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为主(见图2)。

(二)从退查情况看,自行补充侦查案件较有必要,其在关键证据调取和重要事实查明上的功能还有待进一步激发

2021年S市J区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案件中,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和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共占11.72%,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占84.85%,证据不足占9.09%,事实不清占4.55%,其他占1.52%。这表明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证据收集和查清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以上自行补充侦查案件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况占比较少,即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况较少,由此可以推测,目前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大部分不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此,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主要应用于非关键证据和事实的调取和侦查。

综合上述情况,总体上看,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关键证据收集和重要事实的查明仍然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为主,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能作用有待进一步激活。

(三)提前介入较少,集中在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

2021年S市J区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案件中,提前介入案件较少,为6起,分别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开设赌场罪。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由于实践中,提前介入案件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自行补充侦查案件中提前介入情况再次佐证当前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目前主要应用于非关键证据和事实的调取和侦查。

(四)自行补充侦查案件中轻罪案件占多数

从2021年S市J区自行补充侦查案件一审判决情况看,单处罚金、管制、拘役以及宣告缓刑占28.95%,判处有期徒刑案件中,判处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占79.22%,可见,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案件中轻罪案件占多数。

(五)自行补充侦查案件中认罪认罚适用率低于全年审查起诉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

2021年S市J区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适用率为90.11%,自行补充侦查案件中认罪认罚适用率为89.87%。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低于全年审查起诉案件中认罪认罚适用率,这一情况从侧面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收集证据、查清案情,节约司法资源。

除以上特征外,实践中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也依靠公安机关配合开展,这是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力量配置所客观决定。

二、疫情防控常态化对自行补充侦查权行使的影响

(一)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行使亲历性受抑

自行补充侦查作为检察机关行使的一项权力,需要案件承办人亲自参与涉案事实的调查取证。如对于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存勘查笔录中反映的涉案房屋、场所与涉案物品存有的周边环境、地点关系相对不清晰,案件承办人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会亲自前往相关地点,对于有关涉案地点及周边环境进行走访,检视现场勘查笔录的客观真实性。又如在毒品类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收集获取的言词证据反映犯罪嫌疑人曾有在住宅楼上,以向外抛掷贩卖的毒品给购毒人员方式贩卖毒品的涉案事实。对于该情况,案件承办人为验证案发地房屋向外抛掷毒品能否到达在案言词证据所反映的位置,而前往涉案地点调查取证核实,加强对在案证据真实性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内心确信。然而,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由于常态化防控措施对于案件中相关涉案地点、地区存有相对的封控或管制措施①如2021年12月2日《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43号公告》中规定“自即日起,请广大市民群众非必要不离哈,确须离哈的要经所在单位、社区(村屯)和属地区县(市)指挥部批准,并须持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凭“龙江健康码”绿码通行”、“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等6个主城区内人员和车辆非必要不出主城区,确须出主城区的要按照离哈人员严格审批;外地来哈人员和哈市其他区县(市)人员非必要不进出主城区,确须进出主城区的须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各级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在保证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和机关基本运转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工作制、错峰上下班,积极倡导网上办公、居家办公。在建工地全部实行封闭管理,企事业集中住宿员工非必要不得离开驻地和作业地,并严格实行“两点一线”上下班模式。”详见哈尔滨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6rB4D2jxEKDNX0L7Kwtepw。,人员出行方式、途径、距离均受到管控,案件承办人自行补充侦查也会因此受到限制,导致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自行补充侦查亲历性下降。

(二)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行使持续性受限

检察机关所受理的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大多数都经过了公安机关一定长度时间的侦查取证与证据组合。所受理相关案件的涉案事实及予以证明的证据都达到了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及其内设法制部门认为能够达到犯罪予以追诉的标准程度,其证据种类、证据证明力相对完善。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行使是针对案件待证事实予以进一步进行查明,对于公安机关所收集的证据真实、有效性进行验证、补强的过程,因此在这一过程当中对于涉案事实、证据的查证补强是对公安机关查证的涉案事实及相关证据的一个补正提升,需要一定时间的持续性开展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如在支付虚拟货币的相关电信诈骗类犯罪案件的审查过程当中,对于公安机关所移送审查起诉的涉案事实,如何正确认识、归纳、把握、分析相应的涉案资金流转途径,转移支付的有关过程,除了相关承办人员对在案证据仔细审查、组证外,往往还需要通过行使自行补充侦查向相关涉案的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数据运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了解有关案件事实及证据,知晓相关专业性知识。因此其相对应的自行补充侦查需要在较长时间持续性开展。然而由于疫情防控常态化过程中,为应对疫情反复而采取的防控措施不停调整,导致作为相关自行补充侦查权行使相对方的机构单位、公司无法及时、持续性的帮助与配合,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行使持续性受到非意愿的抑制。

(三)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行使刚性需求加大,办案力量承压上升

在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由于疫情不可预测的反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普通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除了日常的刑事案件侦查、治安管控以外,大量承担了参与流性病学调查、配合实施封控小区管控、定点医院秩序维护等疫情防控工作,案件侦办力量有所削减,侦办时间相对延长。对于一些待侦的涉案事实当中非主体涉案事实的证据收集以及侦办的深挖余罪、纵向深化上存有相对弱化趋势。对于这部分公安机关在疫情反复期间办理的刑事案件,往往需要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大量的证据再核查、再组织,对于相关涉案事实进一步进行查清,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客观上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开展的需求由疫情前的弹性需求逐步向刚性需求转化。

加之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对于办案质效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等“件”进行压缩,需要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鉴于基层检察机关案件数量增多,人案矛盾较为突出,多种因素叠加最终导致基层办案人员办案压力提升速率过快,影响分配到个案当中的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行使效果。这也是自行补充侦查以轻微案件为主的原因之一。

(四)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行使有效性受影响,不确定性增加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天然具有候补性的特点。《补充侦查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四种情形,是在有必要的情况下选择性的开展,而非刑诉法所规定的必须开展的程序行为,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因此该项侦查权形式上本身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色彩。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对于个人及市场主体社会交互行为的限制上升,如场所关闭,公安、司法、行政、监所封闭等,也从客观上加大了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行使的难度,影响自行补充侦查权行使有效性。在有限的办案时效下,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不确定性增加。

三、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自行补充侦查路径探索

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可以通过探索远程办案、加强检察区域协作、重视前置程序等方式化解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存在的瓶颈限制。

(一)探索远程办案方式,降低线下影响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虽然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线下采取亲历性方式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受到影响,部分需以亲历方式进行的自行补充侦查不能顺畅实施。然而当前社会生活中大量社会活动、商品交易均已实现数字化转型,大多可通过线上网络进行。如进行货物买卖,文件交换、路径查询等,加之基层承办的刑事案件,案情相对简单,涉案相关证据线上收集难度较低。因此,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过程中,探索远程办案方式,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核实涉案事实,收集涉案证据,以减少亲历性下降产生的不良影响。如对于涉案地点及周边位置情况的自行补充侦查,可通过网上多类型导航软件、电子地图进行比对查证;对于部分涉案地点因拆迁等原因灭失的情况,可以通过线上网络查询历史电子地图、地区规划设置纲要进行查证。又如在毒品犯罪中对于部分涉案人员提到的毒品移动路径、移动时间、涉案道路情况也可通过电子地图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核实相关证据,证明相应移动过程的真实性,补强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力。

(二)加强检察区域协作,提升行使效率

对于一些需要前往较远地点和区域进行长途出差取证的案件,如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需前往涉案未成年人案发地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案件相关情况的情形。在疫情防控大环境下会受到较大限制,导致相应的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无法有序开展。对此相应基层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员可以通过积极联系相关地点有关单位,利用区域检察协作,通过文件传输委托当地的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减少疫情防控对外出办案的不良影响。

(三)用好前置程序,把好案件入口关

作为一项后置性的侦查权,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行使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法定程序中的中后段阶段。在自行补充侦查前的刑事诉讼程序当中存有大量的证据收集、补强的机会入口。由于证据所天然存有的时效性特点,在刑事案件的初步形成阶段,证据的收集工作更易进行,收集到的证据证明效果也往往更好。疫情常态化管控措施必然跟随疫情反复而变动,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行使持续性也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因而在对于案件证据材料的审查把控过程中,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可以充分利用前置刑事诉讼程序,将证据把控关卡前移,用好提前介入等权力,在刑事案件成案入口阶段保证案件事实证据得到较好的收集,用以证明涉案事实的证据更加充分,从而解决自行补充侦查受疫情影响持续性下降的问题。也从客观上在保障案件质量前提下,降低案件进行自行补充侦查的需求比例。

(四)加强检警协作力度,提升补充侦查水平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意见》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意见》下发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探索建立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对自行补充侦查中检警协作进行了落实。一方面,对于实践中经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要求,自行补充侦查具有可行性的情况,可以在事前加大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力度,减少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负担。在自行补充侦查中,则应加强检警协作,协助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另一方面,对于实践中占多数的针对非关键证据和重要事实的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况,公安机关也应注重在移送审查起诉前的把关,避免不必要的补充侦查。

(五)拓宽信息位点,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刑事诉讼程序中,参与刑事诉讼司法程序的主体除占主要位置的控辩审三方外,还存有大量的诉讼参与方。自行补充侦查行使在于证明涉案事实,验证、补充用以证明涉案事实的证据。面对涉案待证事实,基层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加强同案件相关人员、单位、公司的联络、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拓宽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的信息来源,从而能够更加有效的针对性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提高补强证据的质效。同时,检察机关在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过程中,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还应当加强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及其近亲属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不同意见,拓宽刑事自行补充侦查的切入视角,以帮助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全面把控,从而保障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的实体及程序公正,实现案结事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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