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尔士准则、溯因推理与最佳解释

2023-08-26 05:19
哲学分析 2023年4期
关键词:实用主义准则逻辑

江 怡

进入21 世纪以来,无论是在国内学界还是在国外学界,皮尔士哲学均开始逐渐引起更多学者的关注。实际上,皮尔士的影响不限于哲学界,他还影响到人文科学的其他领域,如符号学、传媒学等,甚至还波及计算机科学、数学和图书馆学等。2014年是皮尔士去世100 周年,国际皮尔士学会在美国举办过一个纪念活动,张留华教授和我参加了那次活动。我们当时的感觉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新关注皮尔士的工作。从21 世纪初开始至今的二十多年间,国内也逐渐兴起了对皮尔士的研究。2005年,我曾在北京师范大学主办过一次关于“皮尔士和逻辑”的国际学术活动。在那之后,我陆续邀请了一些国际著名的皮尔士研究专家,包括李斯卡(James Jakob Liszka)、大龙(Ahti-Veikko Pietarinen)等来中国举办学术讲座。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涂纪亮教授曾组织翻译过《皮尔斯文选》①涂纪亮编:《皮尔斯文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中国现代外国哲学学会实用主义专业委员会主办的集刊《实用主义研究》2021年出版的第三辑主题就是“皮尔士思想的当代回响”,其中收入了10 篇国内学者的专题文章②刘放桐、陈亚军主编:《皮尔士思想的当代回响:实用主义研究第3 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从中可以看出国内学界对皮尔士的重视程度。在2023年举行的美国哲学协会(APA)太平洋分会的年会上,作为国际皮尔士学会的现任会长,我组织了一个分会场,专门讨论皮尔士的实用主义准则问题。这个主题得到了国际同行的普遍接受和认同。他们认为,如今讨论皮尔士准则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契合学界共同体的关注点。本文将从皮尔士准则出发,着重讨论这个准则体现的实用主义精神,通过对溯因推理的分析,说明最佳解释推理就是溯因推理在科学发现中的逻辑运用,并最终解释了实用主义准则的实践意义。

一、“皮尔士准则”的各种表述

皮尔士在哲学史上有着毋庸置疑的重要地位。我们通常将皮尔士看作两个重要思想传统的创建者——一个是我们熟知的实用主义哲学,另一个则是符号学(Semiotics)。皮尔士作为这个学科的创建者,他的思想和研究方法在整个20 世纪美国哲学中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里,我主要集中考察 “皮尔士准则”的各种表述。皮尔士一生对这个准则有不同版本的表述。斯密特(Jon Alan Schmidt)在他发表于2020年的一篇文章里,总结出了61 种皮尔士准则的表述。③Jon Alan Schmidt, “Peirce’s Maxim of Pragmatism: 61 Formulations”, Transactions of the Charles S. Peirce Society: A Quarterly Journal in American Philosophy, Vol. 56, No. 4, 2020, pp. 580—599.当然,这61 种表述并不一定完全是直接对这个准则的说明,有些是对准则的延展性的解释。我根据这些表述整理出了14 种主要表述,又进一步将这14 种表述归为4 种。因为这14 种表述内容差别不大,所以我将集中考察这4 种表 述。

第一种是皮尔士在1878年提出的表述,这一表述通常被认为是他最早的完整表述,也是我们最为熟悉的表述,即:“考虑一下我们认为我们的概念对象会有什么可以想象的实际影响的效果。那么,我们关于这些效果的观念,就是我们关于这个对象的全部观念。”(CP 5.402,EP 1:132,W 3:266)①CP 是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Sanders Peirce [Vols. I—V, Charles Hartshorne and Paul Weiss (eds.),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1—1935; Vols. VII—VIII, Arthur W. Burks (ed.),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8]的缩写,后面的数字是卷数和页码,如5.402 为第5 卷第402 页,下同。EP 是Essential Peirce,Selected Philosophical Writings, [2 Vols., N. Houser and K. Kloesel (eds.),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2]的缩写,后面的数字是卷数和页码,如1:132 为第1 卷第132 页,下同。W 是Writings of Charles S. Peirce: A Chronological Edition(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since 1982)的缩写,后面的数字是卷数和页码,如W3.266 为第3 卷第266 页,下同。这一个表述方式后来被认为是皮尔士准则的最初的、完整的表述或者经典表述。

但是,到了1902年以后,皮尔士对实用主义准则有了不同的说法。比如,在1902年的一段文本中,他这样写道:“考虑可能具有实际影响的效果,我们认为那是我们的概念对象所具有的。那么,我们关于那些效果的观念,就是我们关于这个对象的观念的全部。”(CP 8.119,约1902年)在这一表述中,皮尔士增加并强调了“全部”这一特征。

在1904年的表述中,他写道:“考虑一下我们认为我们的观念对象会有什么可以设想的实际效果——那么,我们关于那些效果的概念,就是这里的整个概念。”(RL 107:6,1904)②RL是A Harvard manuscript listed in Richard Robin’s Annotated Catalogue of the Papers of Charles S. Peirce (Amherst: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Press, 1967)的缩写,后面的数字是手稿编号和年份,如107:6,1904 为1904年的第107 号手稿第6 页。参见Richard Robin, “The Peirce Papers: A Supplementary Catalogue”, Transactions of the Charles S. Peirce Society, Vol. 7, No. 1, 1971, pp. 37—57。在该表述中,皮尔士更加强调的是可以设想的实际效果这一个方面,所以,他特别强调了“可以设想的”这一概念。

到1910年,皮尔士这样写道:“考虑一下我们认为我们观念的对象具有的可以设想的实际影响的效果。然后,我们关于这些影响的观念……就是我们关于这个对象的观念应该所是的内容。”(RL,647:3,1910)显然,在1910年,即他去世的4年之前,在他的这一表述中,皮尔士更为强调“这些影响的观念”,而不仅仅指那些“效果”。 在此之前他讲的都是那些关于效果的观念,而在1910年的表述中,他更加强调的是“关于影响的观念”。

实际上,从1878年开始,一直到1910年,无论皮尔士对实用主义准则作出过怎样的表述,这些表述均包含了一些核心的内容。皮尔士本人在1905年曾确认过这一 点:

这种五次使用concipere(可设想的)的派生词的做法一定是有目的的。事实上,它有两个目的。一是表明我所说的意义除了思想的目的之外,没有其他意义。另一个是避免被理解为试图用感知、图像、图式或概念以外的任何东西来解释一个概念的所有危险。因此,我并不是说,比任何东西都更严格地单一的行为可以构成对任何符号的意图或适当的合理解释。(R 290:50[34], CP 5.402n3,1905)

可见,无论皮尔士对实用主义准则有多少种表述,实际上都包含这样两个重要内容:第一,我们所有关于意义的说法,都是为了满足思想上的目的要求,因而为了满足思想的目的,我们也就不可能同时包含其他的目的;第二,要避免用感知图像——即概念以外的东西——来对于这个概念本身作出解释,这是特别需要强调的一点。我们在后面的讨论中将会发现他是如何做到这一点 的。

在这里,我们更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也是皮尔士在他的文章中曾指出的。第一,“准则的范围限制在‘思想概念’上,即‘那些关于客观事实的论证可能取决于其结构的概念’”。显然,皮尔士这里所谓的思想的目的或思想的概念,主要是指那些关于事实的论证,它是建立在我们对于其概念或对于其结构的概念之上的。换句话说,论证的结构本身就构成了我们的思想概念或思想目的。第二,皮尔士认为,“概念的意义不能在个人行为中找到,即不能把它具体应用于‘经验’和‘期待它的心理行为’”。这一点体现的是,他反对当时比较盛行的心理主义解释,所以他强调,概念的意义不是在个人的行为中完成的。皮尔士一再强调,可以有影响的就是可以想象的,或者是可以设想的。行为包含的内容不仅是它在我们的行为当中已然发生的事件,还可能是在我们的概念当中可以被构造出来或者可以被设想的一个行为事件,这是皮尔士准则特别强调的内容。

可以就当前的讨论稍作总结。我们认为,皮尔士的所有表述中包含了如下三个要点:

(1) 我们关于一个对象的整个观念就是我们关于它的效果的观念。

(2) 这些效果不一定是实际的;它们可以得到设想就足够了。

(3) 唯一相关的效果是那些可能具有实际影响的效果。

关于第一点,我们如何去把握一个对象的方式,就包含了我们对这个对象所能够产生的效果,这就是一个行为的效果,或者用他自己的话说,一个影响的后果。关于第二点,他强调了,这些效果并不一定是实际发生的,可以是我们通过设想的方式得到的。关于第三点,这一点与我们对第一点的理解有关,唯一的效果指的就是可能具有实际影响的那些效果。

上述三点共同构成了皮尔士准则的题中之义。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概念的意义在于理性的行为,它有助于具体的合理性的不断发展。按照皮尔士的建议,我们“尽可能根据其外在表现来定义所有心理特征”,因此,他的实用主义准则相当于:“只是对这样一条旧逻辑规则的特定应用,‘你将凭着他们的果实认识他们’。”(RL 318:9,CP 5.465,EP 2:401,1907)按照他的这个建议,我们是根据外在的表现来定义所有的心理特征。“你将凭着他们的果实认识他们”,这句话来自《新约·马太福音》。在《旧约·申命记》中,摩西告诉人们不要被假的先知所欺骗,不能因为他们的三寸不烂之舌,就相信他们是先知了,而应当根据他们所提供的果实来理解他们是不是说了真话。在皮尔士看来,这一条逻辑规则非常重要,因为它体现了实用主义准则的一个核心内容,即根据效果,根据实际的影响来理解概念的意义。

当然,这一观点的提出与皮尔士的实用主义观念密切相关,因为正是在实用主义观念的基础之上,皮尔士才提出这个准则。皮尔士在1867年最初提出了这个准则,1878年他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把它正式命名为“实用主义准则”。这个准则表明,每一个概念都可以根据假设的一般条件下行为的可能目的来加以定义。显然,假设的一般条件下的行为目的,也就是对每一个概念的说明,它的定义方式只能够通过这样的行为来加以说明,而不能够根据感觉、图像、经验之类的概念的内容来加以说明。

可以看出,皮尔士提出实用主义准则时,一开始就将自己的观点与传统经验主义的观点进行了分割。实际上,他所强调的行为的观念,完全不符合传统经验主义对于经验行为的终极诉求。

1901年,他明确提出“概念的意义在于其可能的实际后果”。他说:“现在意义是意图;如果我们接受意图在于未来发展的观点,我们应该说,一个概念的意义在于它一定会实现什么。”所谓“一定会实现什么”,就是一定会有某种意图,这种意图将会满足这个概念意义的要求,这是他在1901年时所表述的观点。到了1903年,他这样说道:“实用主义的原则是,在指示性语气中可以用句子表达的每一个理论判断,都是一种混乱的思维形式,它的唯一意义——如果有的话,在于它倾向于强化相应的实践准则,该准则可表达为有条件的句子,即在命令语气中具有它的论断句(apodosis)。”(CP 5.18,EP 2:134—135,1903)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皮尔士强调的实用主义准则,就是在实践中可以达到某种实践效果的某一个语句,这种方式正是在实用主义准则第二次表述中蕴含的最为重要的思想内容。同样在1903年,他这样清楚地表达了这条准则:“实用主义被认为是这样一条准则,即任何观念的全部意义和重要性都在于其可以设想的实际影响,——当然不完全是影响我们行为的后果,只要我们可以预见我们未来的环境,但在可以设想的情况下,这将决定我们应该如何有意识地行动,以及我们应该如何以实际的方式行事,而不仅仅是我们应该如何肯定或否认有待澄清的概念。”(EP 2:145,1903)显然,皮尔士将这样可以设想的实际影响,理解为我们对未来行为的一个有条件的说明,这种行为方式才是实用主义准则所应当包含的内容,而这一内容被他理解为实用主义的核心。

在1905年《什么是实用主义?》①皮尔斯:《什么是实用主义?》,载涂纪亮编:《皮尔斯文选》,第3—21 页。这篇文章中,他明确表达了这样的观 点:

一个概念,即一个词或其他表达式的理性意义,完全在于它对生活行为产生一种可以想象的影响;这样,由于任何来自实验的东西都明显地与行为有着直接的联系,如果我们能够精确地定义对一个概念的肯定和否定可能包含的一切可设想的实验现象,那么我们也就得到这个概念的完整定义,这个概念中也就绝没有其他意义。对于这种学说,我想出“实用主义”这个名称。②同上书,第4 页。

从这一界定可以看出,“实用主义”这个名称所包含的内容,正是他在1887年就已经开始提出的实用主义准则的主要观点。他把“实用主义”直接架构在最初提出的实用主义准则之上。当然,“实用主义”的名称提出之后,由于詹姆斯和杜威的不断传播而广为流传,对实用主义的误读也随之产生。所以,在这篇文章中,皮尔士又 说:

目前,拿这个词来开美国哲学的玩笑,这已成为英国人的一种时尚。目睹自己亲生的“孩子”被人们如此肆意滥用,我别无他法,只好与他吻别,放手让他追寻自己的好运。为了扼要表述我的学说的原本定义,请允许我宣布“实效主义”这个新的名称的诞生,它丑陋异常,足以免遭绑架。③同上书,第7 页。

实际上,在皮尔士那里,所谓的实效主义就是实用主义。在1905年《实效主义的一些论点》④同上书,第22—40 页。这篇文章中,皮尔士一方面表达了实用主义准则,即:“考虑一下你的概念的对象具有什么样的、可以设想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效果,那么,你关于这些效果的概念,就是你关于这个对象的概念的全部”;另一方面,他对实效主义的表述则是:“任何一个指号的全部理性内涵(intellectual purport)就在于合理行为的各种普遍模式(mode)的总和,它依据各种可能的、不同的环境和愿望,从而引导人们接受这个指号。”根据这一表述,皮尔士更加强调的是对指号(也就是符号)的全部理性内涵的理解。人们理解了这个符号,也就意味着理解了这个符号所能带来的在各种可能环境下所产生的普遍模式。这正是实效主义特别强调的内容。由此可见,实效主义具有实用主义准则所包含的核心内容。

在我看来,实用主义准则与皮尔士的溯因推理有着密切关系。为什么?因为他在最初提出这个准则时,很大程度上就是要表达一种科学推理的方式,也就是说,一旦给出一种科学的推理方式,我们就可以得到概念的实际效果,而实际效果的获得必须诉诸溯因推理来完成。溯因推理是皮尔士独创的一种推理方式,是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演绎推理、归纳推理有所不同的第三种推理形式。

二、溯因推理与因果关系

关于皮尔士提出溯因推理的动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科学发现的逻辑不能基于心理学:反心理主义的出发点;第二,从假设出发还是从数据出发:自然科学研究的基础;第三,论证的分类与推理的新形式:逻辑作为哲学的基础;第四,心灵的规律与实用主义准则:术语变化中的不变 者。

关于第一点,皮尔士从提出科学发现的逻辑出发,指出我们概念构成的方式都是科学发现的一部分。因此,科学发现的逻辑正是我们帮助自身去找到如何能够构成一个概念,帮助自身去发现概念得以存在的最坚实的基础。但是,这样的一种逻辑,或者说这样一个坚实的基础,它不能基于心理学的解释。我们知道,在皮尔士的时代,也就是在19 世纪末,心理学占据了整个哲学解释的主导地位,当时许多哲学新观念从一开始就是以反心理主义为出发点的,如现象学的创始人胡塞尔以及分析哲学的创始人弗雷格。皮尔士同样持有反心理主义的立场。虽然皮尔士远在美洲大陆,他提出的关于科学发现的逻辑被归结为溯因推理的方式,但这个推理形式首先反对的就是心理学解释对逻辑的渗入,因而,皮尔士试图用溯因推理的方式,在常识内所理解的推理模式中,排除根据心理联想解释科学发现的逻辑。这就是皮尔士提出溯因推理的出发点之 一。

关于第二点,皮尔士的出发点是,他试图说明我们所有的推理方法是从假设出发,而不是从数据出发。根据传统的理解,所有的推理活动都是从数据出发,我们要积累大量的数据,才能根据数据来进行合理的推理,而这个推理的过程就是一个归纳的过程。但是,皮尔士提出,仅仅借助数据是完全不够的。因为如果完全根据数据来进行逻辑推理,那么我们便无法发现普遍的规则,所以,我们需要从假设出发,也就是说,我们是先提出假设,然后根据假设来作出判断。历史地看,从假设出发还是从数据出发,这表现了哲学家与逻辑学家对自然科学研究基础的不同看法。在20 世纪初期,许多科学家仍然坚持以归纳方式从事科学研究,归纳方法最大程度上是采用数据进行推理的方法,而皮尔士更加强调以假设出发来从事科学研究,这是他提出溯因推理的第二个动因。

关于第三点,皮尔士要对推理形式作出新的说明。他把传统的两种推理形式扩展为三种推理形式,即除了传统的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之外,他还提出了溯因推理,并且把溯因推理看作是演绎、归纳两种推理背后的推理形式。皮尔士借助于构造这个新的推理形式,对论证的方式也作出了新的分类。在他看来,这些工作都属于逻辑应当完成的。对推理形式的讨论,常常构成整个哲学讨论的根据和基础。这是皮尔士讨论溯因推理的第三个动因。

关于最后一点,皮尔士以实用主义准则为出发点提出溯因推理,说明在术语变化当中存在着一些所谓的不变者,它可以保证我们的推理活动有着客观性,而不仅是满足心理联想的主观需要。这是皮尔士讨论溯因推理的重要出发点之 一。

下面我们具体讨论溯因推理,阐明它的基本特 征。首先,皮尔士对三种推论形式进行了下述区分:

其中,解释性推理就是传统的分析的或演绎的推理。扩展性推理被看作是一种综合的推理,又分为溯因推理和归纳推理。皮尔士将溯因推理和归纳推理均视为综合的推理,但同时强调了两者有所不同。他认为,溯因推理有以下两个目的:

(1) 尽可能多地得到每种推理的各种安全性(接近于确定性);

(2) 尽可能多地得到每种推理的可能的预期的自由或创造性价值。

在他看来,扩展性推理就是为了实现这两个目的——溯因推理是关于采纳一种假说的推理,而采纳一个或然的假说并不能恰当地被称作归纳。从演绎到归纳,再到溯因,安全性极大降低,但自由度则得到了极大提升。这种一升一降的结果,符合皮尔士所提供的对于逻辑研究的上述两个目的的要求。显然,对安全性的采纳跟对自由性的要求,这两者间存在着冲突——安全性越高,自由度可能就越低;如果安全性降低了,那么自由度就会得到提升。当皮尔士强调从演绎到归纳再到溯因这样一个发展过程时,他实际上采取了第二种态度方式,即降低安全性,从而满足对自由度的要求。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安全性,而只是说把安全性限制在一个非常有限的范围之内,而不是说把它看作一种绝对的安全。我们知道,所有的科学研究或逻辑研究,均不可能达到一个绝对安全的目的和结果。所以,所谓的安全性的要求,或者这里所说的确定性的要求,只能够是最大限度保证在某一个范围内的确定性,但是它不能够保证在所有情况下的确定性。但是这种确定性或安全性的降低带来了一个结果,即它的自由度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后来很多学者在批评皮尔士这个理论时,认为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导致的结果是不一样的,换句话说,安全性降低并不一定保证自由度的提升。反过来也一样,自由度的提升并不一定需要以安全性降低为前提。这些批评者有着不同的观点,但是在皮尔士看来,这里所说的安全性和自由度的观点,说明的是对我们所收集实例的整个集合所具有共同特征的一个界定。

归纳推理是指随机抽取的一些实例的整个集合,该集合应当具有这些被抽取的实例的所有特征。溯因论证是指,一个术语必然会涉及某一个特定数量的特征,而在这些数量的实例出现的时候,这些特征便可以被显示出来,虽然可能并非所有的相关实例都被挑选出来了,但我们可以断言,任何对象都可能具有这样一些特征。换句话说,归纳被定义为,从中随机抽取一些实例的整个集合具有这些实例的所有共同特征;而溯因作为一个论证则认为,一个术语必然涉及某个特定数量的特征,在它们出现时被显现出来,但没有被挑选出来,它们可以断言任何对象都具有所有这些特征。

其次,皮尔士明确指出,溯因推理有着如下基本形 式:

观察到一个令人惊奇的事实C;

如果A 是真的,C 就是理所当然地为真;

因此,有理由推测A 是真的。(CP 5.189)

可以看到,溯因推理从一个令人惊奇的事实出发,得出了关于这个事实的假设性的说明,这一说明也是对该事实的一个推断。最后,得到了关于这个假说为真的可能性。显然,皮尔士认为,这就是他提供的溯因推理的过程,就是形成解释性假说的过程。他说:“溯因是形成解释性假说的过程。这是引入任何新想法的唯一的逻辑操作,因为归纳只不过确定一个值,而演绎只是演化出一个纯粹假说的必然结果。”(CP 5.171)就此而言,溯因推理就与归纳和演绎区别开来 了。

皮尔士也曾说道:“先验推理(演绎)是从原因推断结果。后验推理(假设)是从结果推断原因。显然还有第三种推理方式,即推断一个原因的多个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这就是归纳(或类比)。”①Murray G. Murphy, The Development of Peirce’s Philosoph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1, p. 61.现在我们足以看出这三种推理形式之间的不 同。

再次,我们简要讨论溯因推理与因果关系,以及abduction 的译法问题。武汉大学朱志方教授曾建议将abduction 翻译为“回溯推理”,他认为这个译法更为妥帖。但是,我们在皮尔士那里可以发现两个概念,即abduction 和retroduction。这两个词虽然意义相近——至少在皮尔士那里,这两个词可以互相替换地进行使用,但两者间有着微妙的意义上的区 别。

就abduction 而言,它的意思是指“远离”或“导向一个新的方向”,所以它是指一种“背离”。根据皮尔士的解释,abduction 是从结果到原因的解释,即由果溯因,故而译为“溯因推理”。retroduction 则是指“回头向后看”(backward),我们可以将它译为“回溯推理”,朱志方的译法在此意义上是合理的。许多学者都对溯因推理进行过解释,例如基亚松(Phyllis Chiasson)②Phyllis Chiasson, “Abduction as an Aspect of Retroduction”, http://www.commens.org/encyclopedia/article/chiasson-phyllis-abduction-aspect-retroduction.指出,溯因推理应当被看作回溯推理的一种“力”或其中一个方面。基亚松的这一解释并未得到广泛认可,大部分学者认为溯因推理和回溯推理是相同的,但是基亚松的这一解释表达了很重要的一个看法,即认为溯因本身其实更多是在表达从结果到原因的推理模式。但是,回溯推理可能有着更多的方面,它还可以被用来说明那些我们对已知事实的最初的产生的原因的理解,当然这个原因不一定是时间上在先的,它可能是与它同时发生的,因为这样的原因可以呈现为一个事件,而非一个事物。

实际上,皮尔士自己对abduction 和retroduction 这两个概念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理解。在早些时候,皮尔士认为这两个概念完全是一回事,但是后来又将两者区分开来了,而作出这个区分的原因,在很大程度是因为他对因果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

那么,皮尔士究竟是如何理解因果关系的呢?通常认为,皮尔士反对因果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完全彻底地否定因果关系,他只不过是把因果关系看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所讨论或使用的一个名称而已。人们在不同时期所使用的因果关系这个概念,实际上是不完全一致的,所以,我们没有办法将因果关系看作大家可以共同接受的一个具有统一性内涵的概念。从古代到现在,我们所接受的因果概念只有名称上的一致性,而没有任何地方是完全相同的。就此而言,皮尔士这样写道:

那些将因果关系作为宇宙中最原始的元素之一或思想的基本范畴之一的人——你会发现我不是这样的人——有一个非常尴尬的事实需要解释。人们对原因的看法在科学文化的不同阶段是完全不同和不一致的。 我们所知道的、绝对不可不相信的、伟大的因果原理,在历史的一个时期是一个命题,在另一个时期是一个完全不同的命题,对于现代物理学家来说则是第三个命题。关于它唯一站得住脚的……就是它的名字。①Charles Sanders Peirce, Reasoning and the Logic of Things: The Cambridge Conferences Lectures of 1898,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 197.

赫尔斯威特(Menno Hulswit)在他的一篇文章中对原因概念给出了三种不同的定义,即亚里士多德的原因概念、近代科学的原因概念,以及心理活动的原因概念,并指出了皮尔士对这三个概念的不同解释。②Menno Hulswit, “Peirce on Causality and Causation”, http://www.commens.org/encyclopedia/article/hulswit-mennopeirce-causality-and-causation.总之,皮尔士反对的是一种统一的、不可更改的因果关系概念,他用不同时代对因果关系的不同解释,说明了人们对原因和结果的理解在不同时代之间的巨大差异。因而,他所解释的溯因推理概念中的“原因”也不同于以上三种原因概念。

三、最佳解释的科学推理:科学发现的逻辑

我们接下来讨论将皮尔士的溯因推理解释为一种可以提供最佳解释推理的根据。从实用主义准则到溯因推理,再到关于最佳解释的科学推理,在我看来,这正是皮尔士最初提出的实用主义观念,最佳解释推理也正是实用主义准则的出发点和最后结果。按照我们前面的讨论,这个推理就是为了提出科学发现的逻辑,寻找一个符合科学实际发生情况的逻辑上的说明。这种关于科学发现逻辑的说明,皮尔士是用溯因推理的方式来加以解释的,故而,我们可以从溯因推理进入关于科学发现的说 明。

但是,从溯因推理到科学发现,其中还有许多未解之谜。第一个问题是,我们没有办法完全能够确切地了解在他所说的科学发现的逻辑中,如何界定溯因推理发挥的作用,也就是说,从溯因推理的内涵来看,溯因推理究竟是由果及因的推理,还是生成解释性假说的推理,或是从一系列备选假说中选取最佳解释的推理?第二个问题是,从溯因推理的创新性角度看,溯因推理如何作为科学发现的手段而发挥效用?面对这一问题,很多反对溯因推理的科学家和哲学家认为,溯因推理很难像演绎推理或归纳推理那样能够对科学发现作出真正的贡献,这导致了溯因推理在科学发现的过程中实际产生的效应非常有限。第三个问题是,从溯因推理与其他推理形式的关系看,归纳推理、演绎推理、类比推理和最佳解释推理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从溯因推理与情境推理的关系看,溯因推理能否得到形式上的刻画?如果皮尔士把溯因推理看作除归纳和演绎推理之外的第三种推理形式,那么,他应当能够对它作出形式上的刻画。

当然,在皮尔士哲学中,“推理”概念本身有一个发展历史。皮尔士生于1839年,在刚满21 岁的时候阅读了康德的《逻辑学讲义》,他当时就想到了如何从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中得出第三种推理的方式。皮尔士认为,康德哲学实际上为我们提供了第三种推理,这个推理形式就是先验推理。在康德的批判哲学中,先验推理主要是为了完成对理性能力的规定,而皮尔士发现,我们显然很难使用这种先验推理模式,所以,他试图提出另外一种推理的方法,这就是“溯因推理”。

皮尔士起初对“溯因推理”的表述是非常粗浅的。如前所述,他大概在1867年正式表述这一想法,当时是借助亚里士多德提供的三段论推理形式来说明溯因推理的基本逻辑。1868年,皮尔士在《思辨哲学杂志》发表论文,开始全面阐述溯因推理。对此,我们可以作出更为具体的说明。范光棣(Kuang Tih Fann)梳理出皮尔士推理概念经历了下述发展过 程:

1860年,由康德的逻辑学,想到推理的三分法;

1865年,确立三分法是三种推理形式相互联系的逻辑后承;

1866年,发现三种三段论形式的不可还原性;

1867年,在《论证的自然分类》中首次提出溯因推理思想;

1868年,在《思辨哲学杂志》上首次全面论述这个理论。①K. T. Fann, Peirce’s Theory of Abduction, The Hague: Martinus Nijhoff, 1970, pp. 13—14.

1860年,皮尔士认为,我们从一类事物中得到的推理不过就是由Barbara(全称肯定)直接表达的东西,即对整个类为真的,一定对这个类中的每一成员为真;因而,其他所有的三段论都可以还原为Barbara。到了1861年,皮尔士最初提出,溯因推理的形式如何能够使得它成为一个从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出的一个结论这样一个过程。他认为,对认识中产生的感觉材料的运作就是推理,而每个判断都在于从谓词推出主词。谓词是思想,而主词则只是思想的所思。谓词的要素是经验或经验的表达。主词则绝不是经验性的,而只是对经验的断定。因而,每个判断都是从已经验的或已知的东西到已得到断定或未知东西的推论,这是通过假说而对现象的说明,事实上就是一种推理。因此,所有的认识都是推论性的,所有的推理都可以还原为全称肯定形式,由此可以推知,每个认识都是派生于一个大前提和一个小前提,以此往复,最终得到其自身并非认识的最初前提。由于这个最初前提无法派生于经验,只有小前提可以派生于经验。借助一个大前和一个小前提,我们可以得到这个推理,但这个推理并不能真正地使我们获得对在经验当中得到的那些事实的解释。所以,我们还应该考虑新的东西或者其他的东西,而这个所谓的其他的东西,在皮尔士那里就是对我们所未知的事实的表达方式作出的解释。

这里所说的对未知事实的表达方式的解释,就是他所说的诉诸指号的解释。因为,指号就是被用来说明我们所提供的对于未知事实的假说。他认为,我们通过指号的推理方式,就可以获得关于不可言说东西的理解。由于直觉的存在涉及先验对象的存在,而后者是绝对不可言说的,因此,要知道不可言说的东西的唯一方法,就是通过来自指号的推理。“对于来自指号的推理的唯一证成就是,结论解释了事实。假定事实是绝对不可言说的,这就是不可解释的,因而这样的假定就是不被允许的。”(CP 5.265)这是一种逻辑上的公设,即一切事物都是可以言说的。

这种理解可以使我们联想到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也表达了类似观点。维特根斯坦认为,只要逻辑上能够说清楚的,其实都是可以说清楚的,反过来说,一切可以得到解释的东西,其实都是可以在逻辑上得到说明的,而这种可以解释的东西就是皮尔士所谓的对于指号的解释,或者说对于假说的解释。在此意义上,皮尔士区分了指号的引入和指号的翻译这两个过程。前者是假说性推理的结果,后者则是对假说的解释,用于说明知觉判断和全称小前提的引 入。

1910年,皮尔士明确将假说性推理与归纳推理进行分离,他这样写道:“我依然认为这是有合理根据的。只是在20 世纪初之前我所发表的东西中,我才会或多或少地把假说与归纳混同起来。” “现在我认为,假说性推理是指提出假说的过程,而归纳则是对假说的确证。”(CP 8.227)我们可以借用一些例子来对这三种推理形式作出说 明:

演绎:

规则这个袋子里的豆子都是白色的凡被X 病毒感染的人都会有肺部阴影个例这些豆子来自这个袋子张三现在有肺部阴影结论这些豆子是白色的张三被X 病毒感染了

归纳:

个例这些豆子来自这个袋子张三现在有肺部阴影结论这些豆子是白色的 张三被X 病毒感染了规则这个袋子里的豆子都是白色的凡被X 病毒感染的人都会有肺部阴影

假说:

结论这些豆子是白色的张三被X 病毒感染了个例这些豆子来自这个袋子张三现在有肺部阴影规则这个袋子里的豆子都是白色的凡被X 病毒感染的人都会有肺部阴影

演绎推理是从规则出发,发现一个个例,然后得出一个结论。归纳是从个例出发,发现一个结论,然后得出一个规则。假说则是,首先有一个结论,然后发现一个个体,最后推出一个规 则。

让我们来考察一下这三种推理形式之间究竟有何区别。上述表格的例子中,左侧是皮尔士的例子,右侧是我改写后的例子。为了方便理解,我将用我自己给出的例子来说明,其中,规则就是“凡是被X 病毒感染的人都会有肺部阴影”。那么,如果张三现在有了肺部的阴影,因而张三是被X 病毒感染,这是演绎的一个推理模式。归纳的推理则是说,当张三有肺部感染了,而他又被X 病毒感染了,所以认为,凡是被X 病毒感染的人都会有肺部阴影。假设性推理则是指,张三被X 病毒感染了,张三现在有肺部的阴影,所以认为,凡是被X 病毒感染的人都会有肺部的阴 影。

显然,在假设的推理当中,它的前提是一个让人惊奇的事实,即张三被X 病毒感染了,因为被X 病毒感染这件事是可以通过表征的方式获得的,但是,我们不知道被X 病毒感染这件事情本身,我们只知道这是一个结果,但不知道原因。所以,我们从张三现在有肺部阴影这样一个事实推出一个原因,即凡是被X 病毒感染的人,都会有肺部的阴影。张三的例子证明了我们发现的下述事实为真,即张三感染了X 病毒,这是解释性推理的模 式。

当然,这种推理模式本身存在着许多问题,因为它的或然性太大,这使得我们没有办法真正地确定我们所推出的结论,确定该结论的真理性到底有多高。这是皮尔士溯因推理或解释性推理所具有的一个缺陷,因而人们无法认同,诉诸这种推理模式得出的结论有着很高的真理 性。

当然,根据皮尔士的说法,解释性假说也有不同的类别,例如下述三种类 别:

(1) 此假说所设定的尚未观察到的但可以被观察的事实的假说;

(2) 无法得到观察的假说,如关于历史事实的假说;

(3) 目前的知识在事实上和理论上都无法观察到的实体的假说。

除此之外,皮尔士还提出了关于从假说选择到科学发现的三个规则,他的表述如下:

(1) 假说必须明确地提出问题,然后做出观察以检验其真理性;换言之,我们必须努力发现由这个假说可能产生的预期结果;

(2) 必须随机采取所关注到的相似性;我们不能把某种具体的预测看作对该假说而言为最佳的选择;

(3) 必须诚实地对待预测的成败。整个过程必须是公正的,毫无偏见的。(CP, 2.834)

第一个规则即是假说的规则,我们首先要提出假说。第二个规则要求我们必须要做大量的数据采集,由此才能看到这些数据之间具有的相似性,这是一个验证假说的规则。第三个规则则是评价的标 准。

从这三个规则出发,我们可以看到,溯因推理完全可以完成最佳解释推理工作的要求,也就是说,溯因推理实际上就是一种最佳解释推理。汉森(N. R. Hanson)曾在其《发现的模式:对科学的概念基础的探究》一书中提出将溯因推理视为最佳解释推理的立场。他说:“物理理论提供了数据在其中显得可理解的模式。它们构成了一个‘概念格式塔’。理论不是从观察到的现象中拼凑出来的;更确切地说,是它使我们有可能将现象观察为某种现象,并将其与其他现象相关联。理论将现象置于系统中。它们是‘反向’建立起来的——回溯性地。理论是寻找前提的一组结论。物理学家从观察到的现象特性出发,推论出一个关键的想法,从中可以理所当然地解释这些特性。物理学家寻求的不是一组可能的对象,而是一组可能的解释。”①N. R. Hanson, Patterns of Discovery: An Inquiry into the Conceptual Foundations of Scien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8,p. 90, p. 95.哈曼(Gilbert H. Harman)在一篇文章中也曾将最佳解释的推理归因于皮尔士提出的溯因推理,他这样写道:“最佳解释推理模型旨在部分说明科学和日常生活中的许多归纳推理。20 世纪初,皮尔士提出了该模型的一个版本,名为‘溯因’,并且该模型在过去 25年中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和讨论。它的主导思想是,解释性考虑是推理的指南,即科学家可从证据中推断出假说,如果正确,则可以最好地解释该证据。最佳解释推理可以被视为‘自明’解释思想的延伸,其中被解释的现象反过来提供了相信解释正确的理由的重要部分。”②Gilbert H. Harman, “The 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 74, No. 1, 1965,pp. 88—95.

我这里要做的是,为皮尔士最初的实用主义准则,到溯因推理,然后到最佳解释推理模式的这一过程提供一个融贯的解释。我将这个过程看作由一般原则到专门研究领域,再到解决具体科学发现问题的过程。因此,从实用主义准则出发,对溯因推理加以说明,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一般行动的指 南。

四、实用主义的观念与实践

在本文的最后部分,我将围绕实用主义准则从溯因推理到最佳解释推理的应用过程,说明实用主义的观念与实践之间的密切关系。首先,从实用主义准则到溯因推理的过程,表明了实用主义作为一般行动指南的作用。其次,从溯因推理到最佳解释推理,揭示了科学发现的逻辑。最后,从一般理论到具体实践的过程,正体现了实用主义准则的完整实 现。

在这里,我们首先需要对皮尔士的“行动”概念作出说明。我们知道,皮尔士十分强调行动概念。虽然他的行动概念包含了个体的日常行动,如行动中的习惯行为,但他在讨论实用主义准则时使用的行动概念,不是指我们一般日常的经验行动,而是指科学发现的行动,或者说科学实验的行动。科学的实验行动可以保证我们能够发现科学知识的构成方 式。

根据这种理解,皮尔士将可设想的预期效果与解释性假说联合起来,因为假说的作用是可以解释事实,而其中重要的条件则是能够在实验上得到证实。溯因推理就是用实验的可证实性解释事实的真,由此确立假说的有效性。任何可设想的预期效果,只有满足溯因推理的条件才能得到有效性证成。因而,解释性假说的有效性就在于可以达到可设想的预期效果。这就是实用主义准则的普遍作用。于是,溯因推理即是构成假说的过程,实用主义则是用于区分有意义与无意义的观念的主张,因而,实用主义就是一种“溯因推理的逻辑”。皮尔士把这种逻辑称作“科学的探究”。(“探究”一词,在杜威那里就成为“逻辑”的代名词。我们也可以由此看出,在从皮尔士到杜威的古典实用主义传统中,包括詹姆斯,他们理解的逻辑观念并不是传统的逻辑学家或者现代逻辑学家所讲的那种逻辑。)在这里,我们可以说,实用主义所要达到的目的在于,说明我们对任何概念均须根据行动来理解。

从溯因推理出发,然后到最佳解释推理的活动,这构成了一个科学发现的逻辑过程。整个皮尔士逻辑探究的出发点就是探究科学知识的构成方式,而在他看来,科学的主要功能是解释性的,经验规律就是一种可以用于解释事实的假说,表明由此逻辑地带来已观察到的现象——无论是必然的还是或然的。溯因推理是一种对解释性假说的推理,因而主要用于科学知识的解释,虽然通常也被用于对日常经验的解释。皮尔士对设定了的尚未观察到和无法观察到的实体假说的充分说明,基于他作为一名实验物理学家长期对科学实验的实际过程的考察。他明确指出,科学假说的一般特征,就在于具有可观察的结果以及可以得到证实。任何陈述只有在能够得到确证的情况下才是有意义的。故而,皮尔士这样写道:“假说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其有条件的实验预测——只要其所有的预测都为真,那么这个假说就是完全为真的。”(CP 7.203)这里,我们可以联想到维也纳学派的一些思想。

我的一个基本看法是,实用主义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复杂,它甚至是当代哲学里最为简单的一种哲学,它采用了逻辑上的简单性原则,使得所谓的“思维经济原则”(即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结果)得到了最大程度上的利用。这个最小的代价就是行动,也就是说,通过关于某一对象的实验或者说通过一个行动所获得的效果,便是关于这个对象所具有的概念的全部含义。这就是实用主义准则的基本含义。实用主义者采用的方法是在运用“奥卡姆剃刀”——通过实验的确证清除多余实体,这体现了实用主义的精神。

如前所述,皮尔士利用溯因推理对实用主义准则给出了一个说明,这体现出其探究逻辑的出发点,他将这种逻辑称为“诸方法之方法”。皮尔士将逻辑视为一种规范性科学。事实上,他不仅对规范性有大量论述,甚至还把整个知识体系都看作规范性的科学。

本文的结论:从实用主义准则(即一般理论原则)出发,经过溯因推理(即解释性假说的推理),再到最佳解释推理(进入科学发现的逻辑),这一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换言之,我们从作为一般的理论原则的实用主义准则出发,经过了一个解释性的假设的推理活动,然后进入一个科学发现的阶段。由此可以断定,皮尔士给出的实用主义准则最后结出的果实,就是确立了科学发现的逻辑,而中间经历的溯因推理,即解释性假说的推理过程,是实用主义准则最大作用的一个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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