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媒体融合的广播电视监测监管体系

2023-08-30 03:27张光明
电视技术 2023年6期
关键词:监测数据电视节目广播电视

张光明

(甘肃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监测中心,甘肃 兰州 730000)

0 引 言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行业融合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媒体融合给广播电视监测监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广播电视监测监管体系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新时代的监管需要。媒体融合背景下,广播电视监测监管体系需要进行全面优化和改进,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本文将探讨媒体融合对广播电视监测监管的影响、广播电视监测监管体系现状和改进措施,以提高广播电视监测监管的效能和适应性。

1 媒体融合对广播电视监测监管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媒体融合的不断深入,广播电视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和挑战。

首先,媒体融合导致了广播电视内容形式的多样化。传统的广播电视内容主要通过电视机和无线电进行传播,主要是观众被动接受。但是,在媒体融合的背景下,广播电视内容除了通过传统的电视机、电台播出之外,还经由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及其他多种新媒体传播,形式也日益多样化,如网络视频、微视频、短视频及虚拟直播等。这些新兴媒体的出现,使得广播电视行业的监测监管面临更为复杂的情况,需要更加全面和灵活的监测能力。

其次,媒体融合使广播电视行业的监测监管范围变得更加广泛。由于传统广播电视节目主要通过电视和电台播出,因此监测点和监测标准相对集中和统一。然而,在媒体融合的情况下,广播电视内容不仅通过电视、电台,还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多个渠道传播,监测点和监测标准就变得更加多样和分散,需要更加细致和广泛的监测和监管。

最后,媒体融合也提高了广播电视行业监测监管手段和算法更新的需求。传统的广播电视监管主要采用人工监测和日志监测等手段,但是在媒体融合的背景下,监测数据量变得更大,监测方法也更加复杂,需要采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机器学习等新兴技术进行监测。只有利用这些技术手段,才能将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收集、整合和分析,并且构建新的数字化监测和管理流程[1]。

2 媒体融合的广播电视监测监管体系现状

2.1 监管范围和标准不清晰

监管范围和标准的不清晰是导致监管效果不佳的一大原因。一方面,现有广播电视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和义务定义还比较狭隘,主要涵盖广播电视频道和广告内容,对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和新兴广告的监管属于模糊领域,监管弹性不足。针对互联网广告、社交媒体推销等媒体融合快速崛起的新广告形式,现有的监管体系难以适应对这些新媒体的监管需求。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的广播电视形态,现有监管体系的标准缺乏统一,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例如,对于直播、短视频等新型媒体形态,现有的监管标准和技术手段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2.2 监测技术和设备的单一化和落后性

监测技术的单一化造成了监测能力的不足。传统的广播电视节目监测主要采用人工监测和录音录像监测,这些监测手段的突出问题在于监测数据的量少、范围狭窄,无法覆盖丰富多样的节目内容和传播方式。同时,监管部门也面临着新技术的更新问题。如何针对新兴技术开发出新的监测手段和方法,以保证监管监测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广播电视监测设备的落后性使得监测能力受到限制。广播电视监测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技术原理已经相对老旧,不能适应现代数字化的监测需求。广播电视行业应该采用或开发更高阶的监测设备,实现对传统和新兴媒体下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全面监测。

2.3 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效率不高

监测数据的收集难度和数据收集方法的单一性是目前监测数据收集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目前,广播电视监测数据的收集,主要采用一些固有的数据收集通道,如某些专业监测机构的监测系统、传统的人工监测等,但是这些方法本身就存在一些不足。传统的人工监测存在效率低下、监测范围狭小等问题;同时,专业监测机构的监测系统虽然具有创新性和全面性,但是部分监测数据受到限制,不能全面反映广播电视节目的实际情况[2]。

数据整理和分析是决定监测监管效率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现有的广播电视监测数据往往采用不同的格式,并且来自不同的监测渠道,所涵盖的监测内容也各有不同。因此,对监测数据的整理和分析,需要融合多种数据来源,结合数据分析技术,而现有的监测数据整理分析技术和手段还不够灵活、智能和完善。

3 媒体融合的广播电视监测监管体系改进

3.1 明确监管标准和范围

首先,应该加强对互联网等新型媒体的监管。随着媒体融合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成为广告主流媒体之一,应该针对互联网广告、社交媒体推销等新媒体形式加强监管。此外,应该建立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对自媒体、网络出版等新兴媒体的监管,并将其纳入广播电视监管体系中。

其次,针对不同广播电视形态,应该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例如,针对直播、短视频等新媒体形态,应该制定专门的监管标准,以满足不同广播电视形态的监管需求。同时,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多种广播电视形态的广告内容和特点的监管,并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最后,应该建立及时、公正、科学的监管机制,并实现监管技术手段的升级和完善。针对广播电视监管领域的快速发展与变化,相关监管标准和监管手段并不能止步于过去的单一指标,应该不断完善,并结合实际需求,完善广播电视监管机制,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高效性。同时,加强监管数据的有效监测和收集。监管机构可以借助新兴技术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对广播电视广告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收集,并利用相关算法对数据进行简单处理和分析,提高监管数据的质量和精度,使得监管结果更加准确和科学。此外,还可以建立专门的广播电视监管数据分析团队,加强对数据的挖掘、分析和研究,以便及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3]。

3.2 引进新的监测技术和设备

在技术方面,应该引进新的监测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及区块链等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实现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智能分析和识别,提升监测效率和准确性;大数据技术可以实现对广播电视节目数据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通过大数据算法和数据挖掘技术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和精度;云计算技术可以实现对广播电视节目的远程监测和管理,大大提高监测效率和运行的智能性;区块链技术可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不可篡改性,保护监测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引进新的技术,还可以建立广播电视监测数据与用户数据实时对接,推进数据应用的实时化实现。

在设备方面,应该引进新的监测设备,如高清摄像设备、声音指纹识别设备等。高清摄像设备可以实现对广播电视节目的高清监测和收录,提升监测的精度和全面性;声音指纹识别设备可以实现对广播电视节目音频内容的精确识别和分析,实现对广播电视广告的高效监测。除此之外,监测设备的智能化和自动化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例如,可以通过机器人技术实现对广播电视节目的自动化监测和收录,这些新的监测设备均可以提高监测的效率和数据的准确性[4]。

3.3 引入高效的数据处理和分析工具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应引入高效的数据处理和分析工具,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应该通过多源数据整合,来建立多元化、全面化的广播电视监测数据来源。除了现有的数据收集渠道外,可以利用其他互联网开放数据、社交媒体等来源补充,扩大监测数据的范围、丰富监测数据的维度和角度。在此基础上,还需要通过网络爬虫、智能广告监测系统等技术,实现对广播电视媒体更加全面、深入的监测,同时还需要创新监测模式,如移动式、立体式等监测方式,以更好地适应节目呈现的新形态。其次,应该引入高效的数据处理和分析工具,如数据挖掘算法、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实现对复杂数据的高效处理和快速分析。再次,还应该建立一个整合多方数据的监测数据平台,将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统一、协同管理,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交换,提高监测数据的利用效率。最后,还应该加强对工具的研究和技术的更新,发挥人工智能技术中的深度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减少数据分类、过滤过程的工作量,并以此提高监测数据的精准化水平,使得数据处理和分析流程变得更加智能化,提高对数据的分析效率和准确性,提高监测监管工作的实时性和有效性[5]。

4 结 语

广播电视监测监管是保障广播电视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全的重要环节。在媒体融合时代,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通过明确监管标准和范围、引进新的监测技术和设备以及整合多源数据等改进措施,广播电视监测监管体系可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以保障广播电视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同时,各方需要共同努力,在监管规范化、科技含量、信息监测、管理机制等方面加强探索和创新,提高广播电视行业监管管理水平,促进广播电视行业更好更快地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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