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成因分析与解决路径

2023-09-02 20:26陈浩彬
法制博览 2023年18期
关键词:维权产权纠纷

陈浩彬

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山东 济南 250002

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概述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在其智力活动中对所获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发明创造、商标、文学著作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而所谓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就是指在未经产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特定的第三方擅自使用其知识产权而导致双方产生的纠纷。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的重要价值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认可,已经成为衡量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着力于打造知识产权大国、强国,然而,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频发,仿制专利产品、抄袭著作、仿冒商标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事件屡见不鲜,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影响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阻碍社会的进步,还会对产权人的合法财产权造成侵犯,打击产权人的创新积极性。因此,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探索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路径就变得尤为重要。

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特征

(一)复杂性

知识产权是由在某一行业具备较强专业性与技术性的工作者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本身具备的跨界性与多元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复杂性,即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已不仅是侵犯他人财产权的法律问题,还是涉及诸如信息技术、建筑工程、文学、艺术等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领域的专业性技术问题。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各类新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层出不穷,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纠纷的调解,既要求产权人明晰法律条款的适用问题,还要对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具备相应的了解。但现实中大多数产权人并不具备此种能力,在面对侵权纠纷时仅能依靠更为专业的人员,这使得侵权纠纷的处理与解决变得更为复杂。

(二)频发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日益重视,知识产权事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也大幅提升,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 年)》统计,“2021 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专利案件31618 件,同比上升10.98%;商标案件124716 件,同比上升59.62%;著作权案件360489 件,同比上升78.26%”。[1]大量增长的知识产权案件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频发性。我国具有庞大的经济规模与大量的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作为抢占市场份额的利器,自然而然成为各类企业关注的焦点。在无力自主研发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许多小微企业就会通过仿制专利产品、仿冒商标等“走捷径”的行为谋求自身的发展。加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自发生、认定、调解到终止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侵权易、维权难的现状也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频发的一大诱因。

(三)特殊性

通常来讲,人们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多是违法侵占、妨害或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作用对象多为事实存在的物体。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不同于普遍意义上的侵权纠纷,因而具有特殊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常是对原作品或创作的剽窃、仿制及篡改,而不是作用于产权人本身及产权人所有财物,也不会影响产权人对知识产权的处置与运用。例如,对于一种专利产品,在未经产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市场上存在其他主体擅自生产销售该种产品,这不会导致产权人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于产权人而言,主要妨害的是其对于知识产权的专用权,影响的更多是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利的排他性。

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成因分析

(一)执法监管不足,制度衔接不畅

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为其提供有效实施的基础和前提,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起步较晚,虽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与制度体系,但是仍然存在着执法监管不足、制度衔接不畅的问题。首先,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管力度不足,缺乏足够的法律与行政威慑力。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的侵权执法检查多是依权利人的申请而开展的,执法主动性不足。此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较弱,降低了侵权方的违法成本,使得部分企业无视法律与制度,肆意开展侵权行为。其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方法主要是诉讼、调解与仲裁,但这三种模式都面临着或多或少的实践困境。例如,对于诉讼这一方法而言,“如果争议解决步骤繁多,程序复杂久拖不决,不仅让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不断增加,也导致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利用受到阻碍,知识产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难以发挥”。[2]此外,三种模式在实践中相互独立,缺乏沟通、协调与配合,导致了在三种模式间信息资源无法实现互通共享,最终的解决结果无法作为有效参考,极大地降低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效率。

(二)知识产权社会保护氛围缺失

知识产权社会保护意识匮乏,社会保护氛围缺失是造成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未形成一种社会共识,全社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自觉尚处于萌芽状态。首先,社会公众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侵权行为拥有了一定的市场受众。仿制专利产品、仿冒商标等行为为市场提供了大量“物美价廉”的商品,而此类商品与正版商品往往外观一致,但差价较大,这就造成了众多消费者在不明所以的情况下纷纷选择购买此类商品,使此类商品在市场上拥有了一定数量的消费群体,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高大上”的权利,是社会“高精尖”人士的成果与创作,与自身生活的关联度不高甚至说对自身生活毫无影响。这种认识误区长久且广泛地存在,使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缺乏必要的文化认同,漠视侵权行为,从而无法营造出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致使侵权纠纷不断滋生。

(三)产权人自主保护与维权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从产生到终止,都要以法律为依据。因此,在面对侵权行为时,知识产权人应依法依规开展维权行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但是,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产权人自主保护意识与维权意识淡薄,缺少维权积极性与主动性。即只有当侵权行为事实存在且已发生后,产权人才会采取保护措施,而这种保护多是被动保护,时效性较弱,不能帮助产权人及时止损。以著作权为例,作者在创作完成后往往会忽视作品保护工作,在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或是没有留下有力证据能够证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自己时就将作品发表在公开场合或者是网络上,在利益的驱动下,就会引发侵权行为。加之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界定不清晰,在生活中时常有意或者无意做出了侵权举动,例如在网上看到了好看的图片就保存使用,或者是看到一些自己喜欢的文章或者句子就直接转发。此外,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产权人开展维权行为既需要其自身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也需要以政府、社会为主导的外部力量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但是,部分产权人既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储备,政府与社会也未能提供有效的外部法律援助,导致了产权人在处理侵权纠纷时面临孤立无援的境地,无法开展积极有效的维权活动,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路径

(一)健全法律法规,提升制度衔接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构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要坚持立法先行,提高立法质量,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奠定法治基础。”[3]首先,我国应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提升各项制度间的有效衔接,加大侵权违法打击力度与处罚力度。其次,我国可以充分借鉴别国经验,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引入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机制。“司法ADR 是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到诉讼程序中。大致可分为法院附设调解、法院附设仲裁、混合型纠纷解决机制。”[4]ADR 也被称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专业性、灵活性、非对抗性等特点,可以使权利人得到及时救济,极大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效率。再次,不仅要完善现有的纠纷解决模式,更要实现各种模式间的有机衔接。针对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的问题,要增强诉讼的时效性,规范人民调解机制,强化调解的现实约束力,打造专业的仲裁队伍,多措并举,构筑健全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要促进诉讼、调解、仲裁之间的信息互通互联,使三者之间互为参考,互为补充,发挥整体合力。最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侵权执法的自主性,强化市场监督职能,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情节严重者,更要依法加大赔偿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

(二)培育知识产权社会保护氛围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中明确指出,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到2035 年,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完备,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5]纲要还注重知识产权人文社会环境的建设,通过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促进实现知识产权更高水平保护、更高质量发展。可见,只有全社会凝聚共识,自觉形成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文化认同,才能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助推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具体来讲,首先要在全社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逐步培育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促使社会公众知法懂法、学法用法,使其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能够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自觉抵制各类侵权产品,使侵权产品失去受众从而逐步退出市场;其次要帮助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内涵及重要作用,消除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漠视心理。提升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要使人民群众能够自觉投入到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中去,更要使人民群众从中受益,逐步培养起对于知识产权等创新活动的文化认同感与归属感,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的群众基础,形成全社会认同、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产权人自主保护与维权意识

产权人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居于主体地位,要想激发产权人的维权积极性与主动性,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发生,首要途径就是降低产权人的维权成本。其中,降低发现侵权的成本和证明侵权行为的成本至关重要。对此,人民法院应积极作为,坚持以知识产权的价值创造为导向,认真研判侵权案件所属性质与复杂程度,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案件进行分类审理,进一步简化侵权诉讼流程,提升侵权纠纷处理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合理评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依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并将权利人的诉讼成本纳入侵权赔偿范围,尽可能减少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此外,产权人自身也要积极主动作为,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与维权意识,不仅要主动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了解维权方式与手段,知悉维权流程与程序,防患于未然,也要密切关注自身知识产权权利状况,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变事后保护为事前保护,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在第一时间采取维权行为,压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生存空间,从根源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发生。例如:为减少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对于所持有的具备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商标,部分市场主体会申请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也就是“防御性商标”,从而达到主动保护的目的。

五、结语

无论是当下还是未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对此,要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建设,提升知识产权文化自觉,重视知识产权培育发展,构筑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引导知识产权事业向好发展,使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激发全社会创造力的过程中发挥更为关键的作用,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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