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自决程度与侵权责任承担模式

2023-09-02 21:06
法制博览 2023年14期
关键词:民事人工智能主体

孟 翔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000

近年来,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在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中广泛应用,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相关侵权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人工智能侵权的情形如何,法律对其如何认定,谁承担侵权责任等,在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尚未统一。对此,本文试图对人工智能本身和其责任形态进行分类,从而试图对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承担提供一种构建思路。

一、人工智能的定义与分类

(一)人工智能的定义

所谓人工智能,是在达特茅斯会议中被第一次提出。[1]其表明,人类在智能化产业上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智能程度更高的产品已经被生产出来,甚至它们可以无需人类的控制,独立展开工作。

今天,人们在讨论人工智能的时候,往往将人工智能区分为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实体两个方面。所谓人工智能技术,是对人工智能相关理论运用于技术中,从而开发、拓展和应用相应技术的一门技术科学。[2]它的侧重点在于将理论转化为具体的手段、方法。相比之下,人工智能实体,则是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后所形成的具有外在表现形式的产品,是一种可视化物体。

人工智能技术是无形的,而人工智能实体是有形的。早前,人工智能技术虽然存在,却并不能够造成侵权,造成侵权的往往是人工智能实体,它可能体现为技术运用到实体上本身存在缺陷,也可能是实体在运作中出现了错误。当人们一般谈到人工智能侵权的时候,其实指的是人工智能实体的侵权行为。

(二)人工智能的分类

人工智能根据其智能化程度可以分为三类: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3]之所以对其进行智能化分类,是为了判定人工智能在遇到问题的时候,是否能对其独立认知和单独解决。

所谓弱人工智能,是通过程序预设的方式,让其按照指定目的,在单一维度下,所进行的一种智力仿真性质的工作。它具有人类的某些基本特征,能对特定领域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但是它的突出特性仍旧为辅助性,是作为辅助人们工作的某些环节而存在。它无法独立展开工作,也对外部事物缺乏认知、理解能力。虽然,弱人工智能表现出了某些人类属性,但是它无法独立认知、分析和解决问题。

强人工智能具有认知能力,能够对外界进行学习,能够对问题独立思考、分析和试图解决。通过图灵测试可以判定人工智能是否达到强人工智能的程度。图灵测试的主要内容,是让被测试者向对象A 和对象B 提问,然后辨别哪一个对象是真实的人,哪一个对象是人工智能。如果被测试者不能准确发现,就表明该人工智能已经达到了强人工智能的程度。[4]强人工智能有一定可能性完全摆脱人类的控制,独立展开工作。

超人工智能则表现为更胜人类一筹的智能程度。通俗而言,即人工智能超越了人类的智慧。虽然从目前的相关技术发展看,尚无法达到这一效果。但是人们普遍担心,在未来这种情况很可能出现。

人们之所以对人工智能的智能程度进行分类,是为了更好地判断人工智能发生侵权行为的机理,以及在侵权责任承担中,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和相关人是否承担责任。

二、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定位——主体抑或客体

如上所述,人们对人工智能的智能化程度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探讨。

就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成为法律上的主体,相关观点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类。肯定说的赞同者认为,一旦人工智能的智能化程度已经和人类相当或者超越人类,即其有独立的认知、思考、判断和决策能力,就应当被视为法律主体,承担对应义务。[5]对于人工智能能够成为什么样的法律主体,有人提出其可以类似公司法人,有人认为它是被代理人,还有人认为其可以被类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的“未成年人”,人类则是它的监管人。

否定人工智能能够成为法律主体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人类输入数据、设定程序所形成的产品,它虽然可以进行一系列独立行为,但不可能有法律人格,也就不可能成为法律主体。这也是学界当下的通说。[6]一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就是机器,是技术的产物。另一类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也不可能成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因为其本质上受到人类控制,或者应当受到人类控制。人们不应当允许人工智能脱离人的控制,成为独立主体。相关学者大多认为,人工智能应该作为法律客体存在。即便是强人工智能,也不应当拥有法律主体地位。因为,在其未能够超过人类智慧,真正独立之前,它的一切类人行为,哪怕外观看起来和人类无异,都是对人类的一种模拟。此外,人工智能也欠缺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三、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形态

所谓侵权责任形态,是侵权编中根据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单独或者彼此之间进行责任分配的一种形式。[7]对其探讨,有助于阐明人工智能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形态。

(一)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

人工智能如果能对侵权行为自己决定,那么人工智能就有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此时人工智能在法律地位上可能有机会独立承担责任,这一责任即为人工智能的自己责任。不过从目前看,主流学说并不赞同这一责任形态,因为其不赞成人工智能为法律主体,而认为其只能为法律客体。如此,人工智能侵权下就只存在替代责任,即人工智能的开发者、生产者、使用者等相关人员,要对人工智能的侵权承担责任。

(二)单独责任和数人责任

人工智能的单独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对应侵权责任,即为单独责任。如上所探讨的,此时人工智能的开发者、生产者、使用者等相关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而承担替代责任。但是,如果人工智能和其他人工智能或者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该共同侵权主体就要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此时,人工智能的相关主体要和其他真正的侵权行为人来共同承担责任。相关情形会变得极为复杂,他们彼此之间可能形成连带责任,也可能为按份责任。

(三)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还可以继续被区分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一般而言,法律会对此进行规定,从而人们能够确定共同侵权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如果法律对此欠缺具体说明,一般情况下会推定为连带责任。因为连带责任对于共同侵权人的要求更为严格。但是,也有人指出,实际上人工智能不可能和其他人形成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因为共同侵权行为必须有意思上的共谋,人工智能不是法律主体,欠缺独立意思表达的可能,而如果为人工智能的开发者、生产者、使用者等利用人工智能和他人合谋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则实际侵权行为人为这些民事主体本身,而不涉及人工智能。

(四)补偿责任和补充责任

所谓补偿责任,是在行为人无过错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而对受害人承担部分补偿的一种责任。它适用公平原则,所以并不对所有损害进行补偿,而是基于一种公平的考量,让受害人能够从某种途径获得一定受偿,而不至于完全孤立无援,得不到任何补偿。补偿责任的承担基于法律的规定,实践中典型情况为高空坠物。但是在人工智能领域是否能出现类似高空坠物的情形,有待进一步研究。补充原则是在实际加害人无法完全赔偿的情况下,补充责任人在不足范围内提供补充赔偿。补充责任往往是次要责任,而且只承担赔偿范围的一部分。如果人工智能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以补偿给被侵权人,那么可以考虑由其他相关主体承担补充责任。但是人工智能是否能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是一个问题。

四、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的具体构建

(一)非自决状态下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的具体构建

结合人工智能的智能化程度而言,笔者认为,在弱人工智能的情况下,人工智能全无任何独立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它是完全的客体,所以侵权责任必然由相关自然人承担,此时仅涉及相关自然人或其他民事主体的替代责任。相关自然人或其他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则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规定。在强人工智能的情形下,如果人工智能仍旧在非自决状态下,则其也仍旧和弱人工智能一样,是法律客体,而非法律主体,实际承担侵权责任的仍旧为相关自然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无法自决状态下的人工智能发生“侵权行为”,此时其并非真正的侵权行为,因为真正的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主体实际上必须为民事法律主体。这里可以说,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工具,被人们所利用而实施了侵权行为。非自决状态下,一旦发生侵权情形,归则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人工智能物的相关设计者、生产者、所有人是否对于人工智能物之行为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只要人工智能发生了“侵权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责任的主体依据情形有所不同。如果人工智能发生“侵权行为”是由于设计上的缺陷,则设计者为责任承担主体;如果人工智能发生“侵权行为”是由于生产上的原因,则由生产者承担责任;如果其系所有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操作,错误操作引起了“侵权行为”,则由所有人承担相应责任。在无从判断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例如对人工智能系统决策合理性的推定,对所有人是否能完整控制人工智能的能力推定,以及结果避免可能性的推定等。[8]在实在无法推定具体的承担主体时,可以让三者共同承担责任,或者让最有可能的主体承担责任。在责任承担范围上,既应当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应当适当包括间接的财产损失,以及可能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

(二)自决状态下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的具体构建

如果强人工智能的智能化程度能够真正达到自决状态,并且其具有自己的财产,在法律能够提供一定相关依据的情况下,强人工智能可以独立以自己财产承担责任,但是赔偿不足的部分,应当由相关自然人或其他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目前尚无法考虑超人工智能的情况。但是如果有一天真的出现人工智能在智力上全面超越人类,那么人工智能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完全无需再特殊化考虑,而可以直接等同于一类民事主体,受到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的直接规制。笔者认为,如果强人工智能已经具备自觉能力,并在自决状态下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其有自己的财产,法律并无理由阻碍其如同法律主体承担责任,而只需要设置相应规定,在其无法充分承担自己责任的情况下,明确承担补充责任的主体。

人工智能如果能独立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意味着其满足了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人工智能只有在民事法律体系中有主体资格,才能承担自己的侵权责任。实际上,此时,人工智能并不会动摇现有的侵权编基础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9]因为此时人工智能可以被视为一个拟制民事主体,如法人和其他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过,考虑到人工智能在财产拥有上的不确定性,似乎更宜将其对应为未成年人,在其自有财产无法完成足够偿付的情况下,其“监护人”要承担补充责任,从而使得受害人能够充分受偿。此时,侵权责任主体为人工智能,但是补充责任主体为其所有人。在责任承担范围上,人工智能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人工智能财产不足,则由其所有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五、结语

现代社会中,人工智能发展尚未达到完全自决的程度,故而人工智能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本质上其实应当由与其相关的民事法律主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人工智能的本质是工具,是法律客体,而不能够成为法律主体。但是,我们也要考虑到未来如果人工智能能够独立决策、高度智能化,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法律主体,独立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考虑到其自有财产的不确定性,在其独立承担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应当由其所有人承担补充责任。

猜你喜欢
民事人工智能主体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民事推定适用的逻辑及其展开
论民事共同诉讼的识别进路
人工智能与就业
加强民事调解 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
翻译“主体间性”的辩证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