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规避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对策研究

2023-09-07 21:55何欣如
法制博览 2023年23期
关键词:信息网络被告纠纷

何欣如

南宁师范大学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处,广西 南宁 530001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时代,校园官方主页、QQ、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网络媒体平台已成为国内各高校信息文化传播交流的重要载体。高校在运营官网和各类官方网络媒体账号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使用网络图片作品增强宣传效果。由于网络图片来源复杂广泛、传播便利迅速,且大多数网络图片作品著作权归属不明,高校在下载、使用图片之前并不都会寻求图片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使用费。这就留下了潜在的侵权风险,使得校园网络媒体日渐成为高校网络图片侵权纠纷的高发地。近年来,以高校为被告的侵害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诉讼屡见不鲜。如何在不影响网络图片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规避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风险已成为高校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此,笔者拟选取高校侵害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若干诉讼案件为研究对象,分析当前高校网络图片侵权纠纷的特点,探讨网络图片侵权纠纷多发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高校规避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风险的对策思考。

二、高校侵害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此项权利,并获得报酬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第十条。。笔者于2023 年1 月16 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②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互联网设立的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以全文“图片”、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当事人“大学”为条件进行高级检索,共检索到74 篇裁判文书③本文讨论高校侵害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简化样本筛选,未考虑高校中的“学院”“学校”和高校所属单位,仅以高校中的“大学”为当事人关键字检索裁判文书。。其中,有26 篇为视听作品侵权或教材电子数据文件侵权纠纷,有12 篇被告为高校附属医院,有3 篇被告为企业,均不属于本文研究范围。此外,有2 篇文书重复出现,有1 篇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法院驳回的民事裁定书。因此,在剔除上述44 篇文书后,笔者拟以剩余30 篇文书作为样本展开分析。

(一)原告撤诉案件较多

在30 篇文书中,有9 篇为原告撤诉,达到样本总数的30%。根据这9 篇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有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也有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据笔者与其他高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交流了解,学校面临诉讼时,出于对学校声誉、应诉成本、原告索赔金额等因素的考虑,往往会选择与原告庭外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即申请撤诉。

(二)多为图片经营公司提起的批量诉讼

在30 篇文书中,原告分别为9 家图片经营公司和4 个自然人,被告分别为24 所不同高校。在图片经营公司为原告的案例中,多为同一原告在不同时间起诉不同被告,或是同一原告就同一被告多张图片侵权提起系列诉讼。剔除前述9 篇原告撤诉的文书后,剩余的21 篇文书包含了一审、二审判决,因此实际上为17 个不同当事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其中,有14 个案例的原告分别为7 家图片经营公司,有3 个案例的原告为自然人。

(三)原告索赔金额过高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情节来计算,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注:根据各案发生时间的不同,所选裁判文书中有部分案例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 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上述21篇文书17 个案例中,无论原告是自然人还是图片经营公司,均提出了高昂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合计金额最低的1 例相当于平均每张图片2500元②参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03 民初10092-10095 号。本判决书实为相同原告与被告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四案的一审判决书,涉案图片共4 张,原告索赔金额为10000 元,一审法院判赔金额为每案人民币2000 元,四案合计8000 元。,其他各案索赔金额均在每张图片3000 元以上,其中有12 个案例的索赔金额高达每张图片10000 元。

由于各案中原告均未能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所主张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等合理开支也往往缺乏代理协议或相应票据,一审法院多数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知名度、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目的和方式、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各案中,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的金额从平均每张图片330 元③参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晋01 民初978 号。本案涉案图片3 张,原告索赔金额为24000 元,一审法院判赔金额(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为1000 元。左右至6000 元④参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0203 民初2643 号。本案涉案图片1 张,原告索赔金额为10000 元,一审法院判赔金额(含维权合理开支)为6000 元。不等,多数案件判赔金额集中在每张图片500 元至2000 元之间,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法院均不予支持。

(四)争议焦点具有共性

在17 个案例中,争议焦点基本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原告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即原告是否实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第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第三,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争议焦点三已在上文讨论,以下不再赘述。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原告是否实际享有涉案图片作品著作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因此在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中,原告必须为著作权人或符合条件的被许可使用人。在17 个案例中,有1 例原告与涉案作品作者仅就程序性权利进行了转让,没有对转让实体著作权或许可使用作出约定,原告与该案没有利害关系,不是适格诉讼主体,无权提起该案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①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491 民初5344 号。。有3 例原告为涉案作品的原作者,诉讼主体适格。有7 例原告是通过转让或获得授权的方式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诉讼主体适格。其余6 例的涉案作品包含在原告已取得著作权登记的系列图片库中,原告为著作权人,诉讼主体适格。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问题。样本中各被告的抗辩理由可归纳如下:被告为非营利性机构,在运营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校园网络媒体的过程中,使用涉案图片为文章配图或者转载含有涉案图片的文章报道是出于教学科研目的或公益性宣传目的,并非为了商业营利,客观上也并未因此获得经济利益;且涉案图片来源于网络,被告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根据样本中各案法院的判决意见,被告在其官方主页或公众号使用涉案图片,实质是将涉案图片或其复制件上传到被告的网络服务器,是通过信息网络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他人作品,既不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而使用涉案图片,也不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③参见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 年修订)第六条第(三)项。。通过浏览被告的网络媒体,任何人均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作品,不属于法定合理使用的情形。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向其支付报酬,也未指明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名称),已构成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④参见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 年修订)第十条第(二)(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第三条。。被告获取涉案图片的方式、有无主观故意或过错、是否获得经济利益等,只作为法院酌定判赔金额的考量因素,不影响法院对其侵权行为的认定。

(五)被告均败诉

在上述原告适格的16 个案例20 篇文书中,有14 篇一审判决书,6 篇二审判决书。一审法院均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大多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只有1 例二审法院是在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侵权的前提下,酌定变更调减了一审法院的判赔金额⑤参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黑民终484 号。。由此可见,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诉讼中,被告基本都会败诉。

三、高校侵害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多发的原因

(一)高校自身存在的问题

从前文所述高校一方的抗辩理由可以看出,当前高校普遍存在著作权保护意识薄弱的问题。一方面,校园网络媒体的运营人员并非都是熟悉著作权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对《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存在认识误区,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归责原则缺乏了解,误以为主观上不知情、无故意、不是商用就不是侵权,误以为只要用于教学科研目的或非营利性质的宣传就是合理使用,忽视了法条中对“个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少量”和“少数教学、科研人员”的限定。据了解,有高校使用网络图片时会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之类的说明,误以为可以免责。有高校认为,转载、使用图片客观上能帮助宣传作品。实际上,根据《著作权法》,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向其支付报酬、未标注作者信息、不满足法定合理使用情形的,都可能构成侵权。也有高校认为其在接到侵权通知后立即删除了涉案图片,依据“避风港原则”,不应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对“避风港原则”的误解,高校只是涉案网络媒体的运营主体,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行为依然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⑥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73 民终115 号。。

另一方面,校园网络媒体的相关审核人员也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于从互联网上轻易可以获取的图片未能仔细审查其原始来源和著作权权属情况,未做好审核把关,拿来就用,以致留下侵权隐患。这也说明了高校工作人员普遍缺乏著作权保护意识。

(二)网络图片作品的特殊性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图片作品的创作、发表和传播变得更加便捷。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原创成为作者,也可以通过许可、转让等法定方式成为图片作品的权利人。不同于传统图片作品,网络图片作品具有产量高、数量巨大、来源复杂广泛、传播迅速、著作权权属模糊等特点。一方面,越来越多个体加入了图片作品生产行列,除了职业摄影师、职业画师等专业人员,更不乏大量业余爱好者。创作手段也日益科技化,不再限于胶片相机拍摄、纸笔创作等传统方式,更多的是利用智能手机应用程序、计算机绘图和设计软件、图像处理软件等技术手段进行拍摄、创作。因此,当前网络图片作品的主要构成来源除了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等传统作品以外,还包括利用计算机软件创作合成的数字图片作品。另一方面,利用软件创作的图片作品在完成后通常直接就能上传互联网发表传播。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便利性使得广大网络用户能够随时随地获得和传播图片作品。

一般来说,大部分作者或权利人会在图片作品上标注能证明作者或权属信息的水印,也有部分作者或权利人会因著作权意识薄弱而忽略这一点。众多网络用户在转发、使用网络图片时往往也不会标注图片来源或权属信息。而且,网络图片作品极易被修改,有不少用户在获取图片后,为了“美观”而采用图像处理软件等技术手段消除图片上的水印后再使用、传播。随着传播时间增长,要寻找不知转了几手的网络图片作品的原作者或实际著作权人变得越来越困难,大量图片在传播过程中逐渐变成了“无主作品”。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高校网络媒体的运营人员在使用图片之前,透过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寻根溯源,找到每一张图片的著作权人获得许可并支付使用费未免有些不现实。先不提高校是否具备这样的技术手段,为每一张图片寻找权利人也有如大海捞针,极大增加了时间成本,缺乏效率。此外,出于投机和侥幸的心理,既然网络上有海量免费的图片可供选择,又何必大费周章寻找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且权利人同样也很难发现自己的作品未经许可而被人使用。可以说,在网络图片传播过程中,无论是高校等单位用户,还是个人用户,都可能有意无意地侵害他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图片经营公司的逐利行为

当前国内图片经营公司取得图片作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与个人作者签约后,作者向公司提供作品,由公司上传至其运营的商业图片网站,公司享有图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通过授权或转让等方式成为图片作品的权利人;三是在互联网上搜索获取大量无主图片并加上公司水印后成为公司所有[1]。图片经营公司的第三种操作显然也侵犯了真正著作权人的权利。由于目前国内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并且只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作品权属证明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①参见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国权〔1994〕78 号)第八条。,难免有些图片经营公司会钻了空子进行抢先登记,进而拥有海量图片作品的著作权。而且,图片经营公司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实时追踪到旗下图片在网络上传播使用的情况,然后对未获得授权许可的使用者提起诉讼索取高额赔偿金[2]。也就是说,图片经营公司先从数量众多的个人作者手中通过一次性付费获得图片作品授权,或者只是花费较少的成本将大量无主图片据为己有,就可以通过反复提起诉讼不断获取赔偿。

在前文所选取的30 篇裁判文书中,原告涉及9 家图片经营公司。笔者分别以这9 家公司为当事人,以全文“图片”、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条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高级检索,都能检索到大量裁判文书,被告既有事业单位,也有企业。通过这种明显占据优势的“撒网式诉讼”,无论是胜诉,还是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而撤诉,即使只按照每张图片赔偿500 元来计算,图片经营公司最终都能获得高额经济利益。显然,原本基于公平正义目的的维权诉讼已被商业化,变成了图片经营公司的牟利手段,扰乱了网络图片著作权市场的正常秩序。

网络图片权利人与网络图片使用者之间存在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图片经营公司原本应该起到连接网络图片供需双方的作用。然而现实是,图片使用者依然难以得知所用图片的原作者或真实权利人是谁,图片权利人也不可能随时知晓自己的作品会被谁所用。相对于同时掌握了网络图片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渠道的图片经营公司来说,网络图片原作者或实际权利人与使用者双方实际上都处于弱势地位。面对图片经营公司的“钓鱼维权”,可以说高校处处面临着“踩地雷”的风险,“被动侵权”防不胜防。

四、高校规避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对策

(一)高校内部层面

1.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高校应在全校范围内广泛开展著作权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尤其要注重培养和增强校园网络媒体运营人员的著作权意识。通过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加强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推广,结合实际加强以案普法。充分利用每年“4· 26”世界知识产权日及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开展集中宣传教育,在全校范围内形成尊重著作权、尊重原创的良好氛围。

2.加强校园网络媒体的管理。高校应加强对校园网络媒体运营全过程的管理,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校园网络媒体运营人员应善尽合理注意义务,加强对网络图片原始来源和著作权归属的审查,慎用网络图片,不用权属不明的图片,避免侵权风险。确需使用网络图片时,应尽量选择权属清晰的作品,在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后使用,并注明图片来源和权属信息,同时要保存获得许可使用的相关书面证据或电子证据。校园网络媒体运营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做好跟踪监控,定期开展自查整改,既要尽量及时发现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也要尽量避免自身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被侵犯的风险。接到侵权通知时,应及时删除涉案图片作品,并对使用了涉案图片的校园媒体以及与涉案图片来源相同、可能存在侵权隐患的其他图片进行检查清理,及时消除侵权影响,并保留相关证据。同时尽快与学校法律顾问联系,对应诉或庭外和解等不同处理方式进行评估,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减轻侵权纠纷对学校产生的消极影响。

3.鼓励使用原创图片作品。校园网络媒体对图片作品的需求量较大,过多使用网络图片不仅容易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风险,为每张图片寻找著作权人获得许可并支付使用费也极大增加了使用成本。因此,高校可以面向全校师生员工征集原创图片作品,鼓励有创作能力的师生员工投稿,建立属于本校的图片库,学校可享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校园网络媒体使用图片库中的作品时应标注作者信息。各作者应对自己所投稿作品的原创性负责,应保证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利,如有侵权纠纷,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校外部层面

1.立法层面。加快著作权相关法规和规章的修订完善。网络图片的特殊性决定了先许可后使用难以实现,而现行法定合理使用的限制又较为严格,已经难以回应当前互联网时代涉网作品著作权管理需求,不利于网络图片的使用和传播。建议下一步修法时增加涉网络图片类作品的专门条款,对网络图片作品的分类和认定标准做出明确规定,适当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对一些特定情形允许先使用后付费,既要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又不能损害图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不应妨碍使用者对网络图片的正常使用。针对当前图片经营公司的商业化维权行为,修法时应严格加以限制,防止图片经营公司或权利人利用维权诉讼获取超额利益,对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权利滥用行为实行应有惩罚。

2.司法层面。网络图片侵权纠纷诉讼中,法院应严格审查原告提供的涉案图片作品著作权权属证明以及证明其权利来源的完整证据链,严格审查原告是否为享有实体著作权的适格诉讼主体。尤其当图片经营公司为原告时,考虑到其行业性质和举证能力,对其举证要求一般应严于自然人原告。由于当前网络图片作品许可使用费没有比较通用的市场参考价,侵权纠纷诉讼中原告也往往举证不足,法院判决多以司法定价代替市场定价,但实际判赔金额是否偏离涉案图片的正常市场价值,即原告是得到了合理赔偿还是获取了超额收益,均难以确认。而且原告是原作者还是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其为涉案图片作品所投入的成本都是不同的。因此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除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参照因素外,还可以考虑根据原告的身份来评估原告所受损失。通过严格要求图片经营公司的权属举证责任,综合考虑权利人实际付出的成本,可以有效发挥司法裁判对网络图片作品维权行为的规范指引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图片经营公司的“碰瓷维权”。

3.行政层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严厉查处图片经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虚构网络图片作品著作权、授权不规范、权属不清晰、不正当维权等扰乱图片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其规范运营,合法维权。进一步完善作品自愿登记制度,规范登记流程,鼓励原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进行作品登记,对著作权登记实行实质性审查。尤其是图片经营公司批量登记图片作品著作权的,作品登记机关应对其提交的证明作品独创性、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证明著作权来源的合同等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推动实现作品登记信息共享,面向公众开放查询,并出台网络图片作品市场价值评估指标体系,帮助图片使用者解决信息不对称、获得许可难、被权利人肆意开价等问题,还可以为法院审理网络图片作品侵权纠纷案件提供判赔金额的参考。

4.社会公众层面。相关部门应加强著作权普法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不仅图片使用者要有尊重他人著作权的意识,避免“随取随用”,网络图片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也要进一步增强著作权意识,在作品创作完成后或依法取得著作权后尽量及时进行作品登记,为确权保存初步证据。笔者从国家版权局官方主页了解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现已实行作品版权登记无纸化办理,受理、审查、制证、归档各环节都在线上完成,登记效率显著提高,极大节约了申请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著作权人可以先在线完成图片作品登记、标注权属信息后再将作品上传互联网发表或传播,既能保护原创成果,也可以从源头预防一些动机不纯的图片经营公司将权属不清晰的作品据为己有后以此牟利。

5.行业层面。推动建立网络图片行业自律机制,成立网络图片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强化网络图片行业的自律性。现阶段,应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与图片作品著作权直接相关的只有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但网络图片作品不仅包括摄影作品,还包括美术作品、图形作品、数字图片作品等,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不适宜管理所有网络图片作品的著作权。考虑到网络图片的特殊性,可以参照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设立网络图片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几类网络图片作品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网络图片作品权利人和使用者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图片作品的授权、许可、付费等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侵权纠纷。

6.网络平台层面。网络平台应积极承担网络图片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社会责任,不应将“避风港原则”作为懈怠履责的借口。通过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手段,著作权登记机关可推动实现著作权登记信息系统与各网络平台监测系统的对接。当图片作品在网络平台首次发表时,网络平台可通过与著作权登记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将图片作品按“已登记”“未登记”或者“权属明确”“权属不明”分别标注存证,并对该图片的每一次下载、传播存证,形成网络图片作品发表、传播各环节的完整证据链。同时,网络平台可根据网络图片的使用情况,对有可能构成侵权的图片使用者及时发出提醒,使其知晓该图片的权属情况,判断其是否有侵权故意并存证。对一段时间内集中搜索下载权属不明网络图片或是长期持续下载大量图片的异常行为,应启动侵权监测预警,将该用户记入预警名单。著作权登记机关在审查图片作品批量登记申请时,也可通过网络平台的信息共享查询到图片作品的真实来源情况,以防止一些图片经营公司将权属不明的图片作品抢先登记。当出现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时,作者、权利人和图片使用者都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取证。

五、结语

基于前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选取的30 篇裁判文书的分析可知,当前高校侵害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原告撤诉较多、多为图片经营公司提起的批量诉讼、原告索赔金额过高、争议焦点多数在原告是否为实际著作权人以及被告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被告大多会败诉几个方面。

高校侵害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多发不仅是高校自身著作权意识薄弱和对校园网络媒体管理不完善的问题,更暴露了互联网时代网络图片作品著作权市场的维权乱象。高校规避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风险任重而道远。一方面,高校要从内部层面采取措施,增强工作人员著作权保护意识,加强对校园网络媒体运营全过程的监管,鼓励使用原创图片作品;另一方面,还需要依靠外界的力量,即,还要通过外部层面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公众、网络图片行业、网络平台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协同共治网络图片作品著作权市场,促进市场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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