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立法技术,方能保障立法质量等(3则)

2023-10-04 12:54
浙江人大 2023年4期
关键词:议案技术规范柯桥

规范立法技术,方能保障立法质量

阿 计

立法法完成修改,是今年全国人代会的一大重要成果。此次修法增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虽寥寥一句,却意义深远。

所谓“立法技术规范”,通常是指有关立法结构、法条表述、术语运用、修改和废止形式等技术层面的规则。立法技术规范是否科学、严密、完备,将直接影响立法质量的优劣。纸面的立法能否转化为现实的法治,首先取决于立法文本能否得到准确理解和执行,而立法技术规范,正是实现这些要求的具体操作标准,为立法质量提供了基础性的技术支撑。

比如,立法技术的一大重心是语言表达技术。立法语言的灵魂在于精准明确、备而不繁。“根据”与“依据”、“应当”与“必须”、“不得”与“禁止”等,在生活场景中或无本质区别,在立法语境中却有清晰分野。可以说,大到立法原则的表述,小到标点符号的使用,都会影响立法原意的传递,需要技术规范加以控制。

“立法技术规范”进入立法法的新制之列,有着深刻的历史缘由和现实动因。追溯起来,我国曾长期奉行“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不可避免地引发诸多立法瑕疵。如今,“良法善治”成为我国立法的全新价值追求,立法开启了由重“数量”转向重“质量”的升级换代。此进程不仅需要立法观念、思维、内容等的全面更新,亦有赖于规范、完善、先进的立法技术。

但总体而言,目前的立法技术规范大多提炼自成熟的立法经验,大量尚未取得共识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供应不足的立法技术规范,并不足以彻底消解特定历史时期所形成的立法惯性、所遗留的立法痼疾。

另外,飞速发展的立法演进使立法技术面临新的挑战。以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典编纂”这一新立法形式的亮相,附件单独修订、联动修改、打包修改等新修法形式的兴起……这些立法新生态,呼唤着更优品质、更多维度、更高层次的立法技术规范。

眼下,修改后的立法法已发出了加快构建、健全立法技术规范的鲜明信号,这是推进良法善治的关键一步,也是有待多方力量通力参与的艰巨任务。在此基础上,还有必要在立法起草、审议等环节,设置相应的审查与评估机制,以确保立法技术的科学规范真正转化为立法质量的刚性约束。如此,才能以立法技术的“术”之力量,点亮立法意志的“道”之光芒。

人工智能与法官精神

傅 雯

近日,美国一家人工智能研究公司推出一款新型聊天机器人程序ChatGPT,人们提问后,该程序能根据自身数据库自行理解后作答,能探讨哲学,拆解历史,证明数学定理,智能程度令人惊叹。

许多法官也在讨论,人工智能程序如果能够从大数据中掌握法律规则,找到裁判规律,是否可以替代法官作出裁判。笔者认为,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普通案件,人工智能或许能够替代法官作出格式化裁判,但司法实践中,案情扑朔迷离,关系错综复杂,需要法官上下探寻法理与情理的融合。这一过程中,需要过硬的法律知识,更需要法官精神。

什么是法官精神?法官绝不是简单以法律规则作出裁判,而是依靠法律规则背后的司法精神,要有对个人、对人性的体察和悲悯,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和担当。

法官精神是依法裁判,更是维护公众良知。社会发展千变万化,矛盾纠纷各不相同。对此,我们需要真正的法官精神,它既能准确认定证据,理解法律,更能在个案中换位思考,亲身感触案件处理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深刻体察社会公众的共同良知,进而弥补法律的不足,用智慧在法律框架下寻求解决之道。法官精神,是“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的悲悯之心。

法官精神是遵循法律,更是捍卫法律底线。司法实践中,各方利益主体对法官有不同的诉求,有的通过人情软围猎,有的通过金钱硬围攻。法官精神,是诱惑面前不迷失,亲情面前不困扰,压力面前不弯腰,在各种挑战面前,善于洞察,敢于拒绝,坚决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法官精神,是“青山矗立,不堕凌云之志;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的热血豪情。

法官精神是解决纠纷,更是弥合社会冲突。真正的法官精神,不以个案纠纷的解决为终点,而是在妥善处理个案的同时,发现并探索解决其背后更深层的社会问题。一方面,通过个案传达司法对社会问题的鲜明态度,推动建立新型规则;另一方面,通过司法建议等延伸司法职能,努力推进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法官精神,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家国情怀。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程序出现,越来越多的决策可以通过人工智能程序作出,但法官精神永远无法被替代。

对高质量的代表议案不应“降档处理”

钱洪海

今年1月,绍兴市柯桥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快建设共同富裕基本单元打造中国式现代化“柯桥范例”议案的决议》。该决议由17 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列入大会议程。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并由大会作出相关决议,既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活动,也是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形式,更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但长期以来,地方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很多,而被列入人大会议议程的较少。究其原因,主要是代表议案的标准要求相对较高、法定程序相对规范、实施时间相对较长,为了简化大会程序,并减轻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办理工作压力,大部分代表议案通常被作为代表建议“降档处理”。这导致代表议案在部分地区的基层人大工作中逐渐淡出,不能不说是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个遗憾。

柯桥区人大坚持把代表议案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健全代表议案列入大会议程机制和后续全过程监督机制。如,2019年,开展《关于全面提升城镇水患防御能力的议案》结案工作,结合分组检查、汇报座谈、实地调研、问卷测评和征求意见建议等情况,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最终作出结案决议。这项持续实施了5年的议案决议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经过近10年的探索和实践,柯桥区人大的代表议案工作,形成了从提案、审议、表决、实施、监督到结案的整套程序,通过规范方案制订、政府自查、人大监督、申请结案,检查调研、剖析问题,社会评估、绩效测评、综合评价等步骤,既归正了被边缘化的代表提案权,又以基层实践丰富了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涵,更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刚性和实效。让高质量的代表议案不再“降档”,大会行权才能更显权威,代表履职才能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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