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现状及问题的思考
——以E 市检察院为视角

2023-10-05 15:09谭智文
法制博览 2023年9期
关键词:申请人救助检察机关

谭智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恩施 445000

为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笔者以E 市检察机关近三年来的司法救助工作实例为研究对象,旨在总结成功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一、E 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20 年以来,E 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工作部署,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拓展救助线索范围,对五类农村地区困难当事人切实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救助格局,切实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关怀送入困难群众之家,传递司法温情和力量。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51 件,救助61 人,发放救助金68.3 万元。其中,共救助农村地区五类贫困和生活困难当事人29 人,发放救助金29.6 万元。

(二)主要特点

1.司法救助规模持续上升。调查数据显示,2022 年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17 件,同比增长55%,发放救助金25 万元,同比增长14%,这二项指标增幅明显。

2.救助对象以刑事被害人及亲属为主。救助刑事被害人及亲属共12 件15 人,占司法救助案件数的71%,在该类救助案件中,以被害人死亡、重伤的案件较多,占司法救助案件数的60%。

3.申请人主动申请较少。救助申请人提出救助申请仅占12%,各业务部门移送线索占58%,其他单位移送和控申部门自行发现占30%。

二、主要做法

近年来,E 市检察院站在厚植党的执政根基高度,践行“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服务宗旨,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拓展救助线索范围,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充分实现各项救助政策集合效应最优,巩固脱贫攻坚,助推乡村振兴,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情怀和检察担当。

(一)拓宽协作渠道,广辟救助案源

1.强化内部衔接,下好“一盘棋”。强化控申检察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将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纳入刑事被害人、民事案件被侵权人权利义务告知内容,业务部门遇有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向控申部门移送线索,多角度、全方位摸排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挖掘潜在救助案源,畅通了对符合司法救助案件的线索发现、移送、办案结果反馈、协作配合,将司法救助工作贯穿到检察办案各环节,拓宽司法救助案件来源。

2.强化外部协作,打好“组合拳”。为有效整合多方资源,把检察机关的“独角戏”变成多方参与的“大合唱”,积极加强与民政、司法、乡村振兴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对接,形成救助共同体。分别与市乡村振兴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妇联等部门联合下发相关文件,建立会商机制,加强沟通衔接,明确各协作单位职能,细化救助线索移送、办理反馈、跟踪帮扶等环节的协作措施。

(二)创新办案方式,提升救助质量

1.以实地调查为前提,精准靶向发力。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精准把握九类应当予以救助的案件范围,深入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委会全面掌握被害人受侵害、赔偿调解及家庭生活状况等情况。综合考量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失、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切实将有限的救助资金发放给急需救助的申请人,确保救助案件质量。

2.以跟踪回访为保障,钝化信访矛盾。坚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理念,主动对救助对象开展常态化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其生活及精神状况,做好后续帮扶工作,切实做到政策解释到位,困难解决到位,风险防控到位,达到化解心结、平息矛盾的目的,确保司法救助效果长期化、最大化。

(三)突出重点人群,保护救助弱势

1.特别关注未成年人,让其燃起希望。需要高度关注可能因案导致辍学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立足刑事办案,践行保护性司法理念。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尤其是性侵案件,开通救助“绿色通道”,在未检部门办理案件时,控申部门同步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第一时间发放司法救助金。调查数据显示,共救助未成年人22 人,发放救助金4.8万元,帮助辍学儿童重返校园4 人,帮助减免学杂费4 人。

“女人?到是想啊,可咱们天天提着脑袋刀尖上过日子,弄个女人在家,这不是害人家吗?当兵前我也“行歌坐月”过,“行歌坐月”知道吧?是我们侗家的习俗,每到月亮升起来,侗家男女青年就到寨子边上的溪边、山坡上弹琴对歌。遇到意中情人便可上门提亲,那年,我喜欢的侗妹是天上的仙女,眉是弯月亮,发是黑糯米,腰肢那么一闪,我就丢魂啦。后来,我当了兵,打淞沪打长沙打九江……这六年一直在打仗,我不怕死,但怕死了苦了别人,就给阿妹写信,让她不要等了,头年,她还要坚持等,可我铁了心不能害人家好姑娘,就说在部队上有了,渐渐的,这份情也就淡了……你们汉人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我们侗家可没有这样的说法……”

2.格外关注长期信访人员,让其放下怨气。对诉求有一定合理性,确有救助需要,且通过救助愿意息诉的涉法涉诉信访老户重点关注,坚持依法救助和息诉同步原则,努力使其息诉。如E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丁某某申诉案,针对其情绪激动、扬言到处上访的情况,工作人员耐心听取其诉求,悉心了解案情,及时审查后,认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依职权主动对其司法救助,促其息诉罢访。E 市检察院仅今年已救助长达20 多年信访人员2 人,发放救助金10 万元,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3.重点关注残疾人员,让其得到关爱。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强化部门协作,对因案致残、民事未赔偿且无经济能力的残疾被害人,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全力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4.全面关注贫困人员,让其重拾信心。主动加强与市乡村振兴局、妇联的沟通联系,建立因案返贫监测户的通报机制和观察台账,坚持“突出救急、重在救困”的工作原则,为因案致贫的困难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最大限度地发挥双方的政策优势。2021 年以来共救助贫困人员21 人,发放救助金22.5 万元。

(四)完善救助模式,扩大救助效果

1.加强上下联动,实行联合救助。针对基层救助资金相对短缺的现实困境,积极争取上级检察机关和政法委的支持,通过开展联合救助,拓宽资金筹措方式,弥补救助资金缺口。

2.引入外部协作,构建长效机制。与乡村振兴局、妇联、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建立贫困当事人情况互通机制,打造涵盖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教育救助、心理救助、就业帮扶等立体救助模式,从单纯的司法救助,转变为多部门共同参与,协调联动,实现优势互补,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提供长效救助帮扶。实现司法救助模式从单一的“一次性救助”到立体的“多元化救助”,从而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助力脱贫攻坚。

3.提供多元帮扶,促进社会和谐。依托司法救助职能,把司法救助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式,通过司法救助带动社会救助。根据救助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需求,逐案制定“个性化”救助方案,提供包含国家司法救助、民政扶助、法律援助、社会慈善等方面的菜单式救助服务,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良性互动,切实把这项“暖民心、赢民心、守民心”的良善之举做实做细。如在办理蔡某交通肇事致残申请司法救助一案中,除提供经济救助外,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联合镇人民政府、市残联为其申领残疾证,建议市残联组织相关部门上门给其进行残疾鉴定,全方位满足蔡某家庭的实际需求,切实缓解生活困难。后经鉴定部门上门鉴定,鉴定蔡某为一级伤残,现救助申请人已每月领取150 元残疾津贴。

三、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惑

虽然司法救助工作取得较好效果,但仍存在宣传不到位、救助力度不大、救助金发放周期较长等问题。

(一)宣传不到位,救助政策社会知晓度低

司法救助工作虽然已经开展十多年,但由于缺乏广泛宣传,群众对司法救助制度了解较少。刑事司法救助作为国家对刑事犯罪被害人的一项辅助性救助制度,一直不为大多数人所知悉,甚至部分法律职业人士对此也不甚了解。[1]实践中,多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后,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主动告知其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依职权开展救助,而且出于对其个人隐私的保护,往往在进行司法救助后未进行大力宣传,致使司法救助政策不为群众广为知晓,只有极少数被害人及近亲属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2022 年上半年E 市基层检察院办理17 件司法救助案件,仅有2 件系申请人自行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请。有些当事人误认为被救助后,会使被告人在定罪量刑上获得较轻处罚,或使自己丧失依法获得民事索赔的权利,从而放弃申请。

(二)救助力度不大,资金保障不足

资金短缺是影响基层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原因。当前不少地区司法救助资金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拨款的方式,且救助拨款金额较少,难以满足救助需求。在E 市,每件救助金额多为几千元的小额救助,最多不超过5 万元,对于动辄数十万元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来说,小额救助只是杯水车薪,不能起到“救急解困”的作用。

(三)审批周期长,救助标准随意性大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及时救助原则,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但检察机关在实际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自受理救助申请到拨付救助金额,要经过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讨论,地方财政部门拨付的审批流程,导致司法救助自申请到拨付救助金,往往需要1 个月以上,乃至更长时间才能完成救助。如《E市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司法救助申请由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于每季度末月20 日前作出是否给与救助和救助具体金额的决定,因此检察机关提请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不能及时研究并作出救助决定,司法救助申请人申请后,常常也不能及时获取救助金。

而且,是否给与救助、救助标准等由当地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自由裁量,虽然《H 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量化标准,但在实践中因受救助资金的限制,领导小组在审批时往往不能按照该细则来核定救助金额,而是根据当年救助案件数,以及对于案件性质和被害人生活困难程度的主观认识来考虑,随意性较大。

(四)案件受理标准相对较高,部分材料要求不合理

根据《H 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医疗费用在3 万元以下的一般不予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额度在3 万元以下的不予救助。由于E 市经济较落后,一些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被侵害导致轻伤后,因家庭困难,被告也未赔偿,无力支付医疗费,不能及时治疗,矛盾纠纷得不到化解。

在报送政法委审批时,必须提交息诉罢访承诺书,否则不予救助,虽然该附加条件起到了一定的息诉效果,但违背了司法救助的初衷,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在实践中,有的申请人虽然符合救助条件,但在告知其需出具息诉罢访承诺书时,其因担心案件处理不公平丧失申诉权利而撤回救助申请。

四、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思考及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办好为民实事

深入贯彻张军检察长关于“全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批捕阶段、公诉阶段、申诉阶段都可以办理司法救助”的指示要求,将司法救助职能贯穿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压实各业务部门检察官的主体责任,增强参与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做到在检察环节把国家司法救助人文关怀融入办案中,以更实的措施、更严的要求、更真的态度,不断发挥司法救助在助推乡村振兴、保障弱势群体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广泛宣传,使司法救助制度深入人心

充分运用“两微一端”、门户网站、12309 检察服务中心、检察开放日等平台,对司法救助性质、范围、标准、程序等知识进行广泛宣传,有针对性开展以案释法、政策解读工作,提高群众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知晓率和认知度。在办案中,主动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司法救助的相关政策,让其知晓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从而使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得到应救尽救。

(三)压缩救助周期,增加救助专项资金

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助,无力承担医疗救助费用的,为其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救助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压缩救助周期。

在财务制度上,建议对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一是根据检察机关内部改革的实际情况,各级检察机关作为独立的财政单位,建议单独从省财政划拨的经费在列支司法救助资金;二是鉴于司法局救助案件的偶发性,建议不作基于预判案件的预算,凡是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均应纳入当年司法救助范围,由财政专项保障。[2]在每年年底检察机关财政预算时,增加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由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依法决定使用,提高救助效率和效果。

(四)因地制宜,降低救助受理标准

合理调整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司法救助医疗费用、财产损失额度的救助标准。根据E 市所在地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E 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月,建议对E 市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额度救助标准降低为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额度,从而使更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对一般案件当事人,在报送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批时,可在提交材料中降低对息诉罢访承诺书的硬性要求,从而更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打消申请人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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