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工中午回家路遇车祸,是否工伤?

2023-10-06 21:13张源源
工友 2023年3期
关键词:哺乳期女职工工伤

文_张源源

【案情】

小邹(化名)是某服饰公司员工,根据公司安排,在江宁区一家商场内上班,工作时间是每天的10点到19点。2019年6月她生下女儿,休完产假后正常工作。当年12月的一天,她从工作地点开车回家,路上与一辆货车相撞。小邹被送医后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左肾挫伤。事发时,小邹尚处在哺乳期,自述中午赶回家也是为了哺乳照顾孩子。

根据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邹无责。事发后,小邹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同时还提交了企业信息、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路线图、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个人病历等材料。人社部门以小邹受到的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为由,认定为工伤。

但小邹所在公司称,小邹发生事故的时间为13时55分,并非上下班时间,她并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其行为是上班期间私自外出进而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受伤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情形。公司向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法院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因此,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也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事发当天,小邹选择回家哺乳,时间合理,路线合理,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小邹在服饰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形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其每日的哺乳时间,回家哺乳后再返回单位继续工作,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另外,针对服饰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载明哺乳假的休假时间及请假流程情况,公司无法证明其就员工手册内容向小邹进行了告知,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哺乳时间相关事宜与小邹进行过沟通协商。人社部门作出的涉案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护了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期内女职工上班期间返家哺乳、哺乳结束后返回单位工作,往返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上下班途中”,在此过程中因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为了保护女职工的权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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