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信箱

2023-10-27 02:12
工友 2023年10期
关键词:工友工伤期限

主持人:谭立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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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到公司报到途中发生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工友》编辑部:

我收到某公司载明体检时间、报到时间、岗位等内容的录用通知书后,自行到指定医院进行了体检。接着,按公司指定的时间报到。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受伤住院,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责。我在伤势好转后,便要求该公司申报工伤。哪知,公司说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能申报工伤。请问,我的情况能否认定工伤?

杨修道

杨修道读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和作出工伤认定的首要条件,是受害人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即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建立劳动关系已达成合意;二是用人单位已经用工。《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里的“用工”,既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力被单位实际使用,也包括劳动力已经处于被单位随时使用的状态。“用工之日”也当然包括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安排去报到之日。

本案中,一方面,公司向你发出录用通知书,你也按要求进行了体检,表明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另一方面,你已按指定时间前去报到,表明公司已经事实上取得了对你的劳动力的使用权。因此,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纵然你人尚未至公司,但目的是报到上班,相应地,你所遭遇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自然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友

下班时间回工作微信,算加班吗?

《工友》编辑部:

如今,许多人下班后或者正处于休假期间,还得盯着微信等社交媒体,查看单位和客户的相关讯息,做到及时回复、解答或者沟通。劳动者的大量休息时间被占用,为此也耗费了精力,但许多单位无视劳动者的额外付出,认为看个微信、回个消息是相当“顺手”“随意”的事,而且,又不是在工作场所完成的,也非单位安排的,算不上正经加班。请问,劳动者长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可否认定为加班?

蔡庆峰

蔡庆峰读者:

当今,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手机、电脑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对此,能否认定为加班,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而作简单的否定,一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做综合判断:一是看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如果使用社交媒体做简单的回复或者一般简单沟通,则不宜认定为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二是看是否明显占用了休息时间。如果使用社交媒体工作明显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而非临时性、偶发性的,则可以认定为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三是看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即是否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如果以上三点均满足,就可以认定构成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至于如何认定加班时长,则要综合考虑。由于利用社交媒体的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在工作岗位上的加班,加班时长等往往难以客观量化,所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酌定。如果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则有失公平。

工友

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单方终止是否违法?

《工友》编辑部:

我入职某公司已有5年,与公司连续订立过2次固定期劳动合同。自入职以来,我身体状况良好,工作积极主动,无任何差错,公司也认可我的各方面能力。不料,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我提出续订,公司竟然不同意。请问: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可否终止劳动合同?若不可以,我可否向公司索赔?

凌盛

凌盛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里的“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法定情形,概况地说,分别是指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劳动者已不具有在该单位继续工作的能力之情形。就是说,连续订立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若劳动者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也并非不愿续订,则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按你描述的情况分析,该公司在你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除非你只愿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当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执意要终止劳动合同的话,那无疑属于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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