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存在之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2023-10-31 04:51
法制博览 2023年28期
关键词:霸王经营者条款

庞 兵

中共砀山县委党校,安徽 宿州 235300

社会生活中,诸如银行柜台提醒“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商场提醒“售出商品离店概不退换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丢失概不负责”“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餐厅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针对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现象,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在收房时即刻要求业主交纳装修保证金,物业、水、电、煤气费用等情况不胜枚举。一直以来,“霸王条款”层出不穷、饱受诟病、屡被投诉,成为困扰消费者的心病。

“霸王条款”并非固定的法律术语,它是被消费者赋予强烈感情色彩的一个词,通常指的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提供的一方,为了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谋取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经济利益,单方面制定的,增加消费者责任、剥夺消费者部分合法权益、主观将可能发生的不平等强加给消费者的条款,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通知、提醒、告示、声明或者通常所说的“惯例”“潜规则”等。因其内容极不公平、非常霸道,所以被我国媒体称为“霸王条款”,[1]它们的存在客观上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与平等、公正、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一、表现形式

第一,快递业“霸王条款”:“未保价的快递丢失、损毁,快递公司只按运费倍数赔偿;保价情况下,快件发生损毁、丢失等情况,快递公司亦并非全额赔付”……

第二,电信合同“霸王条款”:“因电信企业工程施工、技术升级等原因造成的无法通话或通话质量下降,电信运营企业无需承担责任”“卡内金额过期作废,卡内余额有效期满后不退不还”,以及“免费送彩铃、200 条短信惠享3 个月”等活动,看似送定制,但不申请取消就会一直被消费……

第三,保险合同“霸王条款”:“主动脉瓣手术不算主动脉手术”“重疾险保死不保生”“拿险金要证明活不过半年”“无责免赔”“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以及刚刚购买的新车(保险费业已交纳)在去办理牌照时,路上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保险期间还没有开始计算或者以车辆没有上牌照为理由而拒绝理赔……

第四,商品房买卖合同“霸王条款”:商品房买受人逾期支付房款,约定的违约金为“总房款的5%~10%”,而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其违约责任仅仅只有“总房款的0.05%~0.1%”;“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擅自变更公用部分设计方案,小区最终布局以实际建成为准”以及“合同含糊其词,做有歧义的表述”……

第五,酒店、餐饮业“霸王条款”:“停车场仅供停车,车损自负”“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摔破1 只茶杯赔偿20 元,弄脏1 条浴巾赔偿60 元,丢失1 张房卡赔偿100 元”“包间最低消费268 元”“消毒餐具另收费”……

第六,其他行业“霸王条款”:如医疗行业规定“必须预付本单位规定金额才可以住院治疗”,水、电公司规定“用水用电者必须预存本公司规定的相应资金,否则本公司可以在用户资金用完之前提前停水停电并不退余费”……

类似的“霸王条款”还有许多,这些“霸王条款”有一个共同点:经营者无视社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经有关方面审核备案单方面制定条款,变相增加消费者责任义务、剥夺消费者部分合法权益、减轻经营者责任,重要条款不显著标记提醒,私自更改服务协议,售后服务拖沓或拒不执行等。

二、产生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步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日益频繁,在一些行业,如服务、运输、快递等行业,经营者逐一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会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格式合同应势而生,可无限次重复使用,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适应现代商业发展的要求。而“霸王条款”作为格式合同初始阶段的产物,其存在有历史的必然性。

经济学家认为“经济人是机会主义者,他们为了寻求利益的最大化,常常会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优势条件,追逐自身的利益,甚至置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2]

(一)垄断强势地位是“霸王条款”产生的根源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讲究平等自愿原则。从理论上讲,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其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对等的,那么为什么会存在着那么多的“霸王条款”呢?其根本原因是“霸王条款”的提供者多为大的公司、企业集团,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在社会上处于垄断地位,对他们来讲,“消费者只是弱势群体,凭借其个人根本没有对抗能力”,这成为“霸王条款”存在的根源所在,“如果一个企业是其产品唯一的售卖者,而且如果其产品没有相近的替代品,这个企业就是垄断”。[3]“垄断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就成为了‘霸王条款’产生的真正根源。”[4]虽说所谓“霸王条款”并没有强迫消费者必须接受,从表面上看,消费者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放弃,但因为经营者的垄断地位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选择放弃就等于取消交易,因为没有可以替代的服务和商品,结果就是消费者对此服务或商品交易必须接受。

(二)逐利性是“霸王条款”产生的经济原因

经营者的本质就是追求利润,但一些经营者忽视了只有具有社会责任、商业信誉,其利润才会最大化的长线战略,基于自己的垄断地位,一味地从减少交易成本、简化交易流程来加快交易速度来进行操作,这就导致格式合同的出现,在这一过程中,受经营者逐利性的本质驱使,使得“霸王条款”这一不平等格式条款应运而生。诚如马克思所言:经济利益应该决定经济人的经济行为。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5]

(三)格式条款制定的不完善是“霸王条款”产生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民法典》虽较以前的法规有所完善,但本文认为,格式条款的制定应与“对方”协商,此处“对方”并不是指具体的个人,而是代表格式条款相对方的大多数人利益的一个组织、团体或协会,只有在制定格式条款前与“对方”充分沟通协调后,如举行听证会,反复论证,征求意见,才能制定出体现公平自愿原则的可行的格式条款,从而杜绝侵害消费者权利和利益的“霸王条款”的出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格式条款并非天生的不公平条款,格式条款并不等同于“霸王条款”,我们并不是反对格式条款,而是反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反对其不公平交易内容。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规制

2023 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总则第九条规定:“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在对格式条款中“霸王条款”的立法规制、司法规制和执法规制中,立法规制是司法规制和执法规制的基础,是最根本、最重要的规制方式,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如2022 年12 月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针对“滥收费”“霸王条款”“砍头息”等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设立的禁止性规定,就取得了社会一致好评。司法规制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程序完善、内容合理合法的司法规制可以对“霸王条款”的出现进行有效控制,它一般由法院根据既定的程序、原则对格式合同的形式、内容进行甄别、审查,尽可能地减少这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出现。行政执法规制处于关键的地位,可以实现对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全过程地规制监督,对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鉴于目前我国立法工作仍处在不断完善阶段,立法难以全面对其规制;法官素养的参差不齐,也制约了司法规制的效果;专门规制机构的不完善也导致行政规制的效果大打折扣。要想杜绝格式条款中“霸王条款”的出现,必须以立法规制为基础,结合司法规制与执法规制,三者同向发力,这样才能实现对格式条款中“霸王条款”的全面法律规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有效维护。

(二)完善预防审查机制和监管机构

预防审查机制是一种事前预防措施,是指经营者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必须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取得相关许可后,才能与消费者签订,在此过程中,应不断探索完善市场监管总局合同示范文本库建设,力争从源头上杜绝“霸王条款”。专门的监管机构主要是事中监督,可对格式合同的公平合理运行进行检查监督,并赋予监管机构相应的处罚权,一旦发现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存在,则责令经营者第一时间停止使用含有该“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并查阅已使用过的该格式合同,按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程度分档次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如有联系方式,也可视情况通知消费者,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维护。监管机构如保险业的保监会、银行业的银保监会、证券期货市场的证监会等等,都起到了很好的监督管理作用,虽不尽完善,但有效地抑制了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出现。

(三)完善消费者维权救济渠道

《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规制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较为详尽的法律,但原则性较强,实操性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对于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时,“通过何种程序、向何种机关反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体现出来。同时对于可认定为“霸王条款”的无效情形列举也较为笼统单薄。诉讼作为政府鼓励的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时所采取的一种救济方式,却面临着程序繁琐、时间较长、耗费精力太大等困境,一般消费者都会知难而退,放弃这种救济途径。因此,组织建立一些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则较为妥当,机构人员构成中有专门用来丰富消费者的法律知识的,也有作为消费者维权救济渠道的;另外,还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如“消费仲裁委员会”,给予该委员会一定的权力,使消费者可以经由该委员会通过简易程序来快速处理遭遇“霸王条款”的纠纷,一是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二是满足消费者时间、精力的“短、平、快”需求,为平等自愿消费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完善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传媒对当下发生事态的看法、观点的表达,具有宣传、动员、引导群众的作用,好的新闻舆论可以引导人们积极向上,释放正能量,反之,则会让人意志消沉,甚至于危害社会。马克思曾形象地把报刊比作社会舆论的流通“纸币”,“经常而深刻地影响舆论”,[6]目前,我国传媒形态极为丰富,新闻舆论力量与日俱增,对类似“霸王条款”的侵权现象的及时点名曝光,一方面可使更多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积极与经营者进行维权,另一方面也给经营者施加了压力,迫使经营者转变营销理念,否则将逐步被消费者所抛弃,被社会所淘汰。2022 年,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各地消协组织共同对反映强烈的教育培训、医疗美容、旅游和管辖权、房屋、通信服务、快递、汽车及车险服务、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等十大消费领域存在的“霸王条款”进行点评活动并通过官网进行公布,取得良好成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 的 基 础 性 作 用”。2022 年12 月15 日 至12 月16 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2023 年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规范格式条款、杜绝“霸王条款”是保消费、促消费的重要举措,更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完善,经营全过程公平、公正和诚信必将成为常态,“霸王条款”将逐步销声匿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终将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使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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