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85银昆高速巴广渝段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策略研究

2023-11-12 02:56文图曹浪雷音杨凯
道路交通管理 2023年10期
关键词:安全岛外展端头

文图|曹浪 雷音 杨凯

为深刻汲取G85 银昆高速巴广渝段“ 8·5”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 8·19” 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推动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治理精细化提升,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机动勤务支队、高速公路二支队邀请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共同组成联合排查专家组,对G85 银昆高速巴广渝段的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状态进行了现场勘察,初步提出道路及其设施和交通组织方法的改进建议,并与路营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技术人员交流分析。本文梳理重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供参考。

一、路段概况

巴中至南充至广安(川渝界)高速公路(简称巴广渝高速)是国家高速公路网络G85 银昆高速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全程207.58 公里,路基宽度24.5m,采用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80km/h,全线共设置主线桥160 座、隧道27 座,桥隧比为29.5%;包含5 座枢纽互通、17 座落地互通、设置4 对服务区、已开通16 个收费站。

二、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

(一)收费站安全岛防护不足

国内收费站及其安全岛迎车流设置,但对失控车辆缺乏有效保护措施,同时可能对失控车辆驾乘人员造成伤害。

整改建议:在安全岛迎车面设置防撞垫,应急处置安全岛迎车面设置防撞桶。收费通道小车入口侧安全岛前1m 处摆放3 个以上防撞桶,大车入口侧安全岛前摆放防撞桶30 个以上。防撞桶应符合国家标准《公路防撞桶》(GB/T 28650——2012)的要求。

(二)路段路中两波形护栏等级低

路段原两波形护栏防护等级不符合行业规范,近年部分路侧临水临崖路段已升级为三波形护栏,但路中及路段大部分护栏未升级改造,车辆撞破路中护栏进入对向车道引发二次伤亡事故的安全隐患明显。

整改建议:按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要求规范提升护栏等级至四级以上。建议中央分隔带护栏提升为四级以上的整体式混凝土护栏,下坡右弯路中护栏提升为五(SA)级以上。同时,增加小客车道的侧向净空,避免路中绿化维护对车流的影响和事故。

(三)护栏端头外展连接隐患

路段内护栏端头外展段普遍外展率过大,端头连接强度不够。刘家湾隧道前200m 左侧护栏端头未外展致人重伤,照明电杆无保护。隧道出口波形护栏端头突出。

图1 护栏端头外展段存在安全隐患

整改建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第6.2.13 条规定,“迎交通流的护栏端头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外展或设置缓冲设施:1. 外展至土路肩宽度范围外;具备条件时,宜外展至计算净区宽度外。2. 位于填挖交界时,应外展并埋入挖方路段不构成障碍物的土体内。3. 无法外展时,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应按规范设置防撞端头,或在护栏端头前设置防撞垫;作为集散的二级公路及三级、四级公路宜采用地锚式端头,并进行警示提醒或设置立面标记。”《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第6.2.2 条第4 款对迎交通流的护栏头端有如下规定,“1)外展至土路肩宽度范围外,外展率不宜超过下表规定值。护栏距车行道边缘线越近,外展斜率取值越小。具备条件时,宜外展至计算净区宽度外。2)半刚性护栏外展时,端部应进行加固处理。3)位于填挖交界时,应外展并埋入路段不构成障碍物的土体内。半刚性护栏外展埋入土体时,在土体内应延长一定长度并进行锚固。”因此,应对护栏端头作适当处理。刘家湾隧道前200m 左侧护栏端头应按现行规范延伸至未保护电杆前,并规范外展。隧道出口波形护栏端头应连接隧道墙。

表1 上游护栏端头外展斜率

(四)隧道中迎车面端墙未保护

枣林隧道等多处隧道中应急停车位迎车面端墙、车辆横洞迎车面端墙未保护,左右迎车面端墙无立面标记,防撞桶摆放不足。

图2 隧道迎车面端墙未保护

整改建议:迎车面端墙增设立面标记;迎车面端墙下部可加设5 个以上防撞桶,并设置尖角缓冲垫。

(五)迎车面障碍缺乏警示防护

路段多处路侧立柱无保护、无黄黑立面标记。

整改建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第5.2.2 条第4 款规定,“在靠近公路建筑限界范围的跨线桥、渡槽等的墩柱立面、隧道洞口侧墙端面及其他障碍物立面上,中央分隔墩、收费岛、实体安全岛或导流岛、灯座、标志基座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立体实物表面上,应设置立面标记或实体标记。”《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第5.2.2 条第5 款、第6 款规定,“第5款:在靠近公路建筑限界范围的跨线桥、渡槽等的墩柱立面、隧道洞口侧墙端面及其他障碍物立面上,应设置立面标记。立面标记为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线宽均为15cm,设置时应把向下倾斜的一边朝向车行道,宜施画至距路面2.5m 以上的高度。”“第6 款:位于公路建筑限界范围内的上跨桥梁的桥墩、中央分隔墩、收费岛、实体安全岛或导流岛、灯座、标志基座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立体实物表面上,应设置实体标记。实体标记为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线宽均为15cm,由实体中间以45°角向两边施画,宜涂至距路面2.5m 以上的高度。”《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第10.15.2 条规定,“立面标记宜施涂至距路面2.5m 以上的高度。标线为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斜线倾斜角度为45°,线宽均应为15cm。设置时,应把向下倾斜的一侧朝向车行道。立面标记的宽度可为30cm 或30cm 以上,设置于交通标志立柱等构造物上的立面标记可与其同宽。”因此,应规范设置波形护栏防护,粘贴立面标记警示,护栏设置前可临时摆放3 个以上防撞桶。

(六)挡土墙端头及护坡基础立面突出

K467+200、K459+700、K436+400、K937+140等处挡土墙端头及护坡基础立面突出。

整改建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第5.2.2 条第4 款规定,“在靠近公路建筑限界范围的跨线桥、渡槽等的墩柱立面、隧道洞口侧墙端面及其他障碍物立面上,中央分隔墩、收费岛、实体安全岛或导流岛、灯座、标志基座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立体实物表面上,应设置立面标记或实体标记。”《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第5.2.2 条第5 款、第6 款对立面标记或实体标记有如下规定,“第5款:在靠近公路建筑限界范围的跨线桥、渡槽等的墩柱立面、隧道洞口侧墙端面及其他障碍物立面上,应设置立面标记。立面标记为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线宽均为15cm,设置时应把向下倾斜的一边朝向车行道,宜施画至距路面2.5m 以上的高度。”“第6 款:位于公路建筑限界范围内的上跨桥梁的桥墩、中央分隔墩、收费岛、实体安全岛或导流岛、灯座、标志基座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立体实物表面上,应设置实体标记。实体标记为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线宽均为15cm,由实体中间以45°角向两边施画,宜涂至距路面2.5m 以上的高度。”《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第10.15.2 条规定,“立面标记宜施涂至距路面2.5m 以上的高度。标线为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斜线倾斜角度为45°,线宽均应为15cm。设置时,应把向下倾斜的一侧朝向车道。立面标记的宽度可为30cm 或30cm 以上,设置于交通标志立柱等构造物上的立面标记可与其同宽。”故在上述12 处隐患路段设置波形护栏防护,护栏长度根据实际安全需求设置。在护栏未安装到位前,应纳立即采用设置立面标记或实体标记+防撞桶的方式予以临时性保护。

(七)路段雾灯右侧黄色灯色线形诱导错误

图3 雾灯设置存在安全隐患

K976 路段右侧黄色雾灯连续设置形成主动发光线形诱导效果,“8·5”事故现场右侧道路柱式轮廓标缺失,前方左弯路段右侧黄色雾灯形成黄灯盖头现象,存在明显诱导车辆驶向右侧路外的隐患。

整改建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 3 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3——2009)7.2.2 e)规定,“轮廓标在道路左、右侧对称设置。轮廓标反射器分白色和黄色两种,高速公路、设中央分隔带的整体式一级公路或分离式一级公路,按行车方向,左侧设置黄色轮廓标,右侧设置白色轮廓标”;黄色“雾灯”在高速公路右侧连续设置无标准规范依据,且与上述规定冲突,易将高速公路左弯线形误导为右弯引发事故,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目前主动发光线形诱导标已大量应用,“雾灯”功能已可规范代替。

(八)路段限速不规范

G85 银昆高速巴广渝段原设计车速80km/h,提速至120km/h 不符合国家标准。路段120km/h 限速与隧道80km/h 限速变化大,引发事故率高。

整改建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5 部分:限制速度》(GB 5768.5——2017)5.2 条规定,限制速度值以道路设计速度值为基础,可提高10km/h~20km/h,但应进行交通工程论证。建议对120km/h 限速路段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5 部分:限制速度》(GB 5768.5——2017)和《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JTG/T 3381-02——2020)的规定组织车流速度调查,按85%位车速结合设计车速为依据,重新确定路段限速规定,评估统一路段限速100km/h、隧道限速80km/h 方案的可行性,减少路段速度变化。

(九)分流三角区安全措施改善

高速公路主线分流端未设置防撞垫,护栏端头存在穿入碰撞车体致人伤亡的安全风险。

整改建议:《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 D80——2006)第5.9.1 条和5.9.2 条对防撞垫有如下规定,“高速公路主线分流端、匝道出口的护栏端头应设置防撞垫。”“上跨高速公路跨线桥中墩的端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端头等,宜设置防撞垫。”《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第6.5.1 条对缓冲设施设置原则有如下规定,“第2 款:高速公路主线分流端、匝道分流端、隧道入口等位置应设置可导向防撞垫。隧道入口与外侧护栏已经进行了护栏过渡处理的,可不设置防撞垫。”“第6款:防撞垫的平面布设应与公路线形相一致,设置于主线分流端、匝道出口或收费站导流岛前端时,防撞垫的轴线宜与防撞垫两侧公路路线的中心线相重叠,并与所在位置的其他公路设施相协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第6.5.2 条对防撞端头、防撞垫的防护等级有如下规定,“防撞端头、防撞垫的防护等级如下表所示,应根据公路的设计速度选取。因运行速度、交通量等因素易造成更严重碰撞后果的路段,应结合实际防护需求提高防撞端头、防撞垫的防护等级。”

表2 护栏防撞端头和防撞垫防护等级适用条件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第6.5.4 条对缓冲设施的构造有如下规定,“1.防撞端头和护栏标准段应进行安全可靠连接。2. 防撞垫从路面到防撞垫顶面的高度宜为80cm ~110cm。3. 防撞垫末端的支撑结构可直接和路面基础相连接。在保证结构强度的前提下,也可和防撞垫后部的护栏端部或其他固定物相连接。4. 防撞垫所用的钢构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碳素结构钢》(GB/T 700)的规定。所用钢构件应进行金属防腐处理,防腐处理的方法及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公路波形梁钢护栏》(JT/T 281)的规定。所用钢构件应进行金属防腐处理。5. 防撞垫所用材料为橡胶或塑料时,其耐高温性能、耐低温性能、耐候性能应符合现行《公路防撞桶》(GB/T 28650)的规定。6.护栏端头和防撞垫应设置视线诱导设施,包括轮廓标或反光膜。”应更新设置防撞垫、弹性警示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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