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时代图书馆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策略探讨

2023-11-24 10:39王承冠
江苏科技信息 2023年28期
关键词:智慧图书馆资源

张 恺,王承冠

(金陵图书馆, 江苏 南京 210019)

0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图书馆也历经了从传统图书馆向数字图书馆再向智慧图书馆的转变。图书馆真正发挥现代意义上知识传播和服务功能是在近代。传统图书馆以实体资料的存储为主,通常的服务只限于馆内阅读和离馆借阅。数字图书馆加入了智能感知技术,能够实现书籍的自助借还、查找、定位等图书管理工作。智慧图书馆是当下响应智慧理念发展的产物,更加注重用户日益增长的需求,并且在技术上也充分利用了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图书资源的虚拟化、信息化。

在图书馆发展的每个阶段,开展阅读服务工作时,资源内容和知识服务都会通过符合时代特征的形式呈现给读者。传统图书馆时代常见的著作权问题是纸质书、刊、文献资料的抄袭或侵权使用。在“智”时代由于技术革新而在图书馆界流行的小程序、短视频、VR体验等新兴服务,给读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引发出许多新的著作权问题,这值得当下图书馆从业者关注,并值得共同探讨提出应对之策的一项重要课题。

1 “智”时代著作权的发展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1]。著作权是与每个公民的利益联系最密切的一种权利,因为只要作品具有原创性,任何人无论何时,以何种方式创作,只要是原创而非抄袭,就可以获得著作权。

1.1 我国著作权登记概况

近年来,我国各地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和著作权登记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有序做好著作权登记工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2016—2022年随着知识产权战略的大力推进,我国著作权登记总量逐年攀升,呈现阶梯式增长(见表1)。其中,由科技发展引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占比明显提升,接近总登记数量的50%。资料显示,由于“智”时代信息获取及传播的便利性,当下著作权登记呈现两种趋势。一是成为著作权人的门槛逐步降低,可谓人人都可能成为内容的创造者和传播者,随时随地都可以对各种信息进行创作、发布和转发[2]。二是涉及的行业领域更加多元化,传统著作权登记通常以文化、教育、科学研究领域为主,现在已延展至大数据、物联网、环保以及新能源等领域。

表1 2016—2022年全国著作登记情况汇总 单位:件

1.2 “智”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从著作权制度发展历史来看,科学技术的进步是第一动力。随着制图工艺、摄影技术、电影摄制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出现和发展,著作权客体增加了地图、摄影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智慧图书馆发展可追溯至2003年,由芬兰学者Aittola提出,他把智慧图书馆定义为一个能够随时随地提供图书资料的移动知识服务平台。随着众多科技构想在图书馆的应用落地,智慧图书馆的内涵也发生了改变,智慧服务的出现旨在优化图书馆存在的“设计、空间、藏书、阅读、管理”五大核心问题,并且能实现纸质阅读和数字阅读复合共存,将文字、声音、图像和视频等信息内容通过可视化和可感知方式呈现给读者。因此,像5G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区块链等应用在图书馆服务中又催生出新的著作权客体。

由于现有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导致诸多新客体尚未得到有效保护。在“智”时代图书馆开展服务过程中,在资源采选、数字服务以及软件使用方面面临著作权的新问题越来越多,所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读者和图书馆的正当权利,是促进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关键因素。

2 调研情况汇总

为准确了解图书馆在开展智慧服务时可能会遇到的著作权问题,本文做了一次小规模的调研。该调研运用的调研方法包括走访调研和问卷调研。依据此次调研主要目的,调研范围主要涉及适用于公共图书馆开展智慧服务的软、硬件与著作权的关系,以及服务过程中管理者和读者的实际需求与著作权的关系。

针对公共图书馆开展智慧服务的软、硬件与著作权的关系调研,调研对象为江苏汇文软件公司、南京电信公司建邺局。针对服务过程中管理者和读者的实际需求与著作权的关系,调研对象为部分数据库厂商以及部分南京地区市、区两级公共图书馆从事读者服务的工作人员。文献调研主要是汇集与当下服务有关联的经典案例,找寻在著作权上的共通点。

2.1 图书馆智慧服务中著作权体现

著作权分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财产权可以转让和继承,可分为广义的复制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义的改编权包括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3]。通过调研发现,目前图书馆遇到的著作权问题相对集中在新技术开发后的著作权归属以及在开展数字信息服务时的侵权风险问题。

2.1.1 技术革新中的著作权归属

“智”时代图书馆的技术革新主要体现在智能硬件设备和下一代图书馆管理系统上。在硬件层面,江西省图书馆“会吵架”的机器人、深圳市宝安区图书馆“小智”分拣机器人都曾上过热搜,以它们为代表的智能机器人已开始协助图书馆馆员进行对读者的信息引导,对图书进行智能分拣和盘点。在软件层面,下一代图书馆管理系统发展日趋成熟,国内初步成型项目有超星集团联合南京大学图书馆开发的超微LSP系统,上海图书馆牵头研发的云瀚智慧图书馆服务平台。

这类软、硬件的问世,或是图书馆委托开发,或是图书馆内专职人员设计完成,这里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谁是著作权人?通常情况下设计者进行了创作劳动,符合著作权法的要件就成为著作权人,且不受年龄限制。但如果作者转让了财产权抑或作品被认定为“法人作品”,那么作者就不能享有著作权。在此类技术开发中要区分著作权的归属就需要弄清3个概念,即: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法人作品要求相对苛刻,要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完成从选题、立项、人员组织、确立创作路线和大纲、创作日程和时间表等工作,法人被视为法人作品的作者享有全部著作权。职务作品则要求创作作品的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存在雇佣关系,作品是单位对作者的要求,此著作权要么全部归作者,要么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单位所有[4]。委托作品的相对最易理解,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2.1.2 数字信息服务的侵权风险

“智”时代的数字信息服务提供的资源内容多样,涵盖了图书馆服务的多个方面。纸电同步,通过检索平台将馆藏纸质文献与电子文献匹配统一揭示。智能客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实现的人机对话,已从最初的功能指引发展为可以与人类进行简单真实的会话。未来学习空间:从应对中国智慧教育面临的问题,丰富数字化资源、提升数字资源利用率、教学融合创新、数字人才培养角度入手,构建融合型学习空间,基础内容包括VR智慧教学实训平台、课程资源管理平台、3D沉浸式教学平台等。智慧文旅:很多城市都在文旅融合项目中引入数字资源打造主题式服务,比如舟山市图书馆建立的城市书房依托旅游资源,打造了“海上丝绸之路”主题城市书房,将景点介绍与图书阅读资源、听书资源有机整合,通过造型独特的摆台将资源服务在不经意间就送到了游客的手边,让阅读也成为一道风景。

数字信息服务的基础是图书馆的各类数字资源,在服务过程中常会听到数字版权,其实版权等同于著作权。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2条明确说明著作权即版权。在阅读服务中由于图书馆提供的电子图书、期刊通常为商购资源,但往往资源商提供的数据库中每本电子资源授权期限各不相同,就会导致实际已超过授权期限的资源还在继续服务有被作者或出版社追责的风险。除此以外,短视频、有声书、沉浸式资源平台应用更是带来新的风险,此类资源涉及文字作品著作权人、有声读物制作者、网络服务者和听众多个主体,作品制作者、网络服务者、听众都可能成为侵权者。图书馆的侵权责任更有可能发生在网络传播以及在推广阅读资源时对原作品的改编过程中[5]。

2.2 文化活动中的著作权案例

结合“智”时代图书馆服务特性,在文献调研过程中也找到一些依然适用的案例,包括著作权的合理利用以及在线讲座和展览的开展。

案例一:《80后独立宣言》海报中怀旧要素的合理使用。案件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新影年代公司制作的《80后独立宣言》海报中使用了“葫芦娃”“黑猫警长”角色侵权。最终适用《著作权》法中“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条款,认为引用“葫芦娃”“黑猫警长”不是单纯的再现,而是为了说明影片所属年代特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并不损害权利人利益。

案例二: 国家图书馆在线讲座是国家图书馆面向社会大众推出的学术文化系列讲座[6]。以国家图书馆的馆藏为基础,主讲人多为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这种在线展览与在线讲座能否在互联网上服务、是否侵权,就要取决于是否取得权利人的相关授权。如果展览作品本身为数字作品,在事先取得权利人授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展览权,方可在线展出;如果本身并不是数字作品,涉及对本馆所收藏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加工,则根据使用内容和使用形式事先取得相关作品的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讲座类服务又分为静态讲座和实时直播的讲座,图书馆为了规避侵权问题,通常需通过与讲座者签订授权书的方式,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然后才能对培训和讲座进行拍摄、编辑、整合及镜像等操作,并通过互联网向大众提供服务,进而还需要获取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3 “智”时代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存在问题及应对思路

通过资料汇总分析,总结当下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存在问题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重视程度仍显不足。许多的图书馆并没有建立资源著作权管理制度。在开展阅读服务中对著作权法的应用不当,也会产生一些风险。如数字资源采选时往往只约定了著作权由资源商负责,但也会忽视其所提供资源著作权的授权期限,因而产生侵权使用的风险;阅读推广活动中征集文章、视频、音频或开办讲座时为了避免图书馆的自身责任,没有对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加以区分,也没有对活动具体需要的权利做分项说明,以霸王条款式的方式获取全部权利而制定授权协议,不但会引起参与者的不满情绪,还可能导致协议无效。二是应变能力不足。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著作权的客体出现了“新形式表达”。新著作权法在第一章第三条做了说明,即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当前,图书馆在日常工作中处理著作权问题时通常对列举的文字、美术、视听等作品能做出明确判断,但会忽视新兴客体而产生新的侵权问题。三是专业人才不足。众多图书馆目前的馆员队伍中都缺少相关法律专业以及信息处理人才,也很少在馆内设置图书馆版权管理岗位从事专职工作。在图书馆开展智慧服务时资源多以数字形式展示,馆员的技能包不全面就极易在服务中忽略对著作权的保护,造成的问题还可能诱发不良舆情。

3.1 应对思路中短期目标

为应对图书馆在开展智慧服务中可能会遇见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短期易实现的策略可以从完善业务执行流程、构建专业团队方面入手。近年来,不论高校图书馆还是公共图书馆,基本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建立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大都包含图书馆的事业发展、基础业务管理、费用管理等模块。可以在基于图书馆的实际需求基础上,在馆内的内控制度中添加著作权保护的分项制度,并修缮资源采选、活动服务等业务流程。重点关注时下符合著作权法定义的新形式展现智力作品的授权,比如需要考虑授权范围,在与权利人签订授权合同时,需要考虑到图书馆今后即将开展的业务,在合同中将相关渠道的使用权利细化。再比如遵照合同约定,签订授权合同后,图书馆需要严格遵照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提供在线服务,一旦授权合同到期,需要及时续约后才能继续提供服务。除此之外,还要兼顾我国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针对专业人才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馆内按需提出申请增设相关专业岗位,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引进;又或者可以通过聘请专职法律顾问,对图书馆业务中涉及的著作权相关事务进行把关,并且要逐步培养一批有理论、懂业务、通专业、擅实务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7]。为了能在图书馆内普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还应该联合普法教育机构面向馆员和读者定期开展普法教育培训。

3.2 应对思路中的长期计划

著作权保护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随时代的变迁会有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应用问世,产生“新形式表达”。目前,许多法律界学者观点是对于“新形式表达”不属于《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类型中,在符合著作权客体构成要件时,将其认定为新《著作权法》中的“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兜底作品类型并给予法律保护[8]。

未来新事物的典型代表就是AIGC,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生成内容,在2022年发展速度惊人,迭代速度呈现指数级爆发。新一代模型可以处理的格式内容包括文字、语音、代码、图像、视频、机器人动作等,由此引发的著作权争议更难判定。因此从长远角度来看,立法机构需要与时俱进,适时修订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条款来应对新的变化,才能为图书馆事业发展乃至更多的行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除了政策及法律的支撑,逐步构建适用于图书馆的版权保护平台显得尤为重要。平台中应该包含图书馆各类资源著作权管理的规划、图书馆的著作权管理制度、著作权授权的归档管理以及知识产权法的应用等模块。在未来还应该引入AI技术协助馆员有效及时地排查著作权风险点,包括判定是否为作品、归档作品授权有效期、提示作品授权的使用范围等,保障智慧服务业务的高效运行。

4 结语

数字经济促使智慧服务应用愈加广泛,“智”时代图书馆做好著作权管理是依法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保护作品创作、保证资源来源的需要,是规避侵权风险、提高资源建设与服务水平的需要,是图书馆满足读者需求、推动资源深入开发和利用的需要,更是实现著作权人与社会大众利益平衡、推动智慧图书馆建设的需要。未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持续优化创新环境也将是推动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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