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典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分析

2023-12-10 15:17梁友明
法制博览 2023年31期
关键词:账号民法典财产

梁友明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广东 中山 528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出台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遇到的司法实践问题,学界与实务界大多从法律解释角度出发解决[1]。在经历了1954-2020 年长达66 年的起草、拟试稿、编纂、提案、审议后,《民法典》最终表决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进行细化规定,为我国构建合理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提供了参考依据,对于提高司法操作的正确性、保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拓展民事主体权利保护范围,具有深远意义。随着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在网络经济飞速发展背景之下,出现了许多现实需要,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将成为今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热点。对此,本文在民法典时代背景下,结合国内外学者对虚拟财产领域的研究成果,展开以下分析:

一、民法典时代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界定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念

随着网络产业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网络虚拟财产不断出现,如社交账号、游戏装备和网络店铺等,充斥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能够为用户所拥有、支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游戏货币、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等仅局限于网络游戏世界中[2]。随着网络虚拟财产范围的不断扩大,与网络游戏行业无关的网络虚拟物也受到法律保护。在该种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的狭义概念显然已经不再适应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要。因此,在民法典时代,网络虚拟财产更多指向广义网络虚拟财产,既包括了网络游戏相关虚拟物,也包括了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方面的规定中,《民法典》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废止,以下简称原《民法总则》)的继承,也是对其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作为其理论研究基础,但目前,学术界对于其界定并未有统一的说明,主要存在两种学说,即物权说和债权说。在以上两种学说下,“二元论体系”便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构造基础,能够快速调整并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在物权说与债权说中,本文更赞同物权说观点,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物的范围早已不限制在有形体的事物范围内,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性、支配管理性的物均符合民法认定的物。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虚拟平台中,但是其仍然被用户占有、支配和使用,只是在占有方式上与有形体的物不同,属于新型占有方式。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具有一定的物权特征,可借助磁盘、硬盘等虚拟载体存在,符合物权客体特征。第二,债权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完全处于用户控制下,除非用户违反了相关规定,否则运营商无权干涉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支配、控制行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由用户决定。但是,受到用户协议的影响,用户所拥有的虚拟财产只是一种债权,其权利关系只存在于用户或运营商之间,若第三人对用户的财产进行侵犯,例如,盗窃游戏装备等,按照用户协议,用户只能向运营商请求赔偿,却无法对实施实际侵害行为的第三人索赔,则无法有效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认为,若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定为债权,则无法保护用户的权益。

二、民法典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

随着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的施行,社会各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日益重视、讨论日益高涨,这是因为其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以“概括+排除”的模式对我国的遗产范围进行了新的界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废止)在遗产范围方面有了新的变化,该变化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为网络虚拟财产和特殊遗产的继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下展开详细分析: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

用户在与运营商签订用户许可协议后,进入运营商创造的虚拟平台,创造网络虚拟财产,并保存在存储设备上[3]。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合法性的审查关键在于用户许可协议,需重点关注用户在网络虚拟平台中自行创造、购买的虚拟物。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户与运营商双方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用户协议中的相关规定要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用户协议才具备合法性、有效性。同时,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用户在网络虚拟平台创造虚拟物,也未限制虚拟物的流转,因此用户自行创造的虚拟物也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用户协议、虚拟物具有合法性,本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通过分析以往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可以发现,其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争论最大的问题。关于网络财产的财产属性争议问题,对此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主要学说。本文赞同肯定说,其理由在于:第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劳动付出的价值体现,并且能够在生活中体现出来。2003 年11 月19 日,我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裁判指出:游戏内的虚拟装备也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也应当受到保护。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的购买都需要以货币支付,均可以体现游戏虚拟装备的价值含量。第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相当的稀缺性。营利作为运营商的根本目的,因此在虚拟平台中为了从用户处获利,常会设置各种限制。例如:某荣耀游戏中“某荣耀水晶抽361 次必中”的规则,一是体现了虚拟财产价值属性,二是反映了网络运营商对虚拟财产数量的限制。第三,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可控性。用户与运营商在签订用户协议时,会创建账号并设置密码,具有排他性。此外,用户可按照自己的本意,处理账号及其中的虚拟财产,其他人无权干涉,这正是网络虚拟财产可控性的体现[4]。

三、民法典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隐私权的冲突及解决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中,隐私权的保护是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较现实生活而言,网络用户在虚拟环境中的人格相对更加“自由”,能够更加充分甚至极端展现自己,而在自由的网络环境下,用户的隐私权必然会受到一定威胁。《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隐私权、人格权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人们的隐私权更加容易受到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在给运营商带来收益的同时,也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也变得更加谨慎,唯恐稍有不慎便侵犯用户隐私[5]。由于网络账号内容与用户隐私息息相关,运营商采取一定措施,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这自然具有可取之处。但本文认为,运营商对用户隐私采取保护措施的前提是,必须建立在用户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用户愿意继承人继承账号,并继续使用账号,保证账号的存续、有效,那么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则与隐私权不冲突。若一味为了保护用户隐私权,而忽视了用户的个人意愿、实际需要,反而会侵害用户的个人权益。此外,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也是不得不考虑的一大问题,例如:微信、QQ、微博中可能包含有用户大量的隐私信息,若直接继承,则可能侵犯用户的隐私权;而网络游戏账号、虚拟设备和学习资料等则较少涉及用户私密信息。

因此,在民法典时代,想要有效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并非盲目限制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而是要根据财产内容、性质,遵循用户意愿,在寻求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保证继承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民法典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具体规则

本文在对《民法典》相关内容展开相应研究后,发现其在具体的继承操作流程、方式上仍缺乏详细的指导,导致部分运营商强制、私自处理用户虚拟财产[6]。因此,结合实际,本文对民法典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具体规则做出分析,以更好地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行为。

(一)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主体范围

通常情况下,遗产继承人即指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主体,《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人分为法定、遗嘱和遗赠继承人,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人也应与遗产继承人相同。但现实情况是,部分网络运营商常利用用户协议或服务协议,对用户非亲属继承权进行限制。本文认为,遗嘱、遗赠继承人也应纳入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主体中,原因为:第一,遗嘱、遗赠继承人在《民法典》继承主体范围内;第二,更符合用户的真实意愿,能够促进财产的再利用。

(二)明晰网络遗产继承的客体范围

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表现形式主要为以下三种:第一,社交类,该类型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在转移整体账号的基础上实现继承,例如:QQ、淘宝账号等。第二,网络信息资料类,该网络虚拟财产能够通过复制、下载的方式,将其继承至电子介质、网络储存空间[7]。例如:网盘中的文件资料、图片等可通过下载、复制转移。第三,虚拟货币和资源,该类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较强的流通性,可在网络用户间通过自由交易进行流通。例如:某西游游戏中的物品、装备、道具等可以在平台上交易出售。以上三种网络虚拟财产中,第一种、第二种财产形式需先区分其属性,如财产性财产以经济利益为内容,不涉及用户隐私,如淘宝店铺等,可全部列入继承客体范围;人格性财产是指与用户私密信息相关的财产,该类财产的继承更多地表达的是对故者的思念、寄托,经济价值较低。由于其涉及了用户大量的隐私,因此本文认为该类虚拟财产可以用户个人意愿为继承依据。第三种财产形式具有较高的流通性、经济价值,可全部列入继承的客体范围。

(三)设计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程序

目前,虽然部分运营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不认可,但也有部分运营商持服务型态度,为继承人提供相应服务。通过实践调查分析,本文将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总结为以下操作程序:第一,由继承人向运营商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第二,运营商核实、审查证明资料,公示符合条件的继承申请;第三,公示期内,其他权利人无异议,运营商根据财产性质,进行转移。例如:在某虎邮箱继承案中,运营商将邮箱中的所有资料,如照片、文字等数据资料以光盘形式转交给继承人。本文认为,在对不同性质的网络虚拟遗产继承的处理中,需结合实际情况,实现灵活转移。

(四)严格规范用户协议中的格式条款

在网络时代,我国用户与运营商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因此需对用户协议中的格式条款进行控制,限制协议修订中的优势方,以保持二者地位的相对平等[8]。本文认为,除了可积极利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之外,还可通过制定标准化的用户协议范本,以限定用户协议条款,充分保证用户与运营商的权益和义务,促进网络平台健康发展。第一,需坚持并贯彻《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在促进交易、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确保用户与运营商处于对等地位,确保双方各自利益;第二,针对运营商免责等条款,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并制定协议范本,对免责做出一定的范围限制,要求运营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结语

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向社会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是信息时代、互联网时代与每个公民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司法实践案例也将不断增加。《民法典》的出台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打开了新的“天窗”,进一步明确了其属性、性质,网络虚拟财产被纳入可继承遗产范围,从立法层面上规定了继承的主体、客体范围,有利于平衡运营商、用户之间的利益,妥善处理无主网络虚拟财产。从原《民法总则》到《民法典》的过渡过程及《民法典》的施行实践中,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司法实际经验不断丰富,相信在未来,学界与实务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保护、继承研究将更加深入,助推我国立法和网络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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