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的问题与对策

2023-12-15 22:39李达
中国市场 2023年36期
关键词:企业发展

摘 要: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当中,有关重整部分的制度,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预防企业破产、维护企业稳定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其在制订重整计划、计划和制度贯彻执行、平衡各方利益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经分析总结,现阶段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的过程中,主要面临重整援助的实施策略、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办法、职工权益的保护策略、重要信息的披露等现实问题。文章中笔者围绕这些问题展开研究,同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策略,以期相关研究内容能够为广大工作人员带去一定的启示、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企业发展;破产重组;资产整合

中图分类号:F25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3)36-0102-04

DOI:10.13939/j.cnki.zgsc.2023.36.102

根据现代企业破产理念,清算主义走向再建主义已经成为一种常规,而在历经重整之后,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利益的导向及要求下,走向多方合作与共赢,此时与其说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是企业破产管理的关键性一环,倒不如说是企业重获新生的开始。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通过构建稳定的市场机制和社会秩序,对于推动企业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正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有力的措施应对,需要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1 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的意义阐释

最新出台的破产法科学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其从尽可能地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无论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还是对参与重整程序的各个主体,都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和意义。

1.1 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进行意义阐释

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剖析,账务人重整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以及部分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其中就包括了企业内部广大职工的权益,所以正视企业破产重整,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和谐[1]。

1.2 从债务人的角度进行意义阐释

对于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如果债务人破产重整成功,会规避进入破产清算之后出现债券偿债比例过低的情况,很大程度上能够挽回自身的损失;对于被重整企业的债务人来说,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企业日渐恶劣的经营状况,尤其是当企业本身拥有被挽救的价值和重整的必要时,重整可以免于其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同时能够及时清理到期的债务,让濒临窘境的企业“起死回生”。

1.3 从破产重整制度的角度进行意义阐释

在传统的破产理论当中,清算破产制度占据主导地位,其创设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债务人无力进行债务清偿,或者资不抵债时,如何将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公平地向债权人进行清偿。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逐渐发现一旦债务人大量破产,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更会损害社会的利益。特别是一些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因为本身员工数量就比较多,一旦陷入破产的地步,会导致大量的工作人员失业,甚至有可能引发周边地区的严重动荡。所以,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重整的相关制度,会尽可能从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无论对整个社会,还是对直接参与破产重整程序的相关人员,都有着极为关键的意义。

2 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的问题表现

我国自《企业破产法》颁布落实以来,重整制度的贯彻已经对维护区域经济稳定、维护社会秩序、规避企业破产等问题,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和指导影响。但也面临着一定的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和重视。

2.1 在职工的权益保护方面存在问题

因为知识技能、谈判技巧等因素限制,广大职工作为弱势群体,往往会成为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牺牲者,因此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现阶段,虽然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在破产财产分配等方面对职工权益予以一定的保障和倾斜扶持,但是就整体而言,仍然有很多可以优化和提升之处。任何企业只要进入到破产清算的阶段,作为内部的职工,就有可能在以后失去赖以庇护的工作保障,所以任何企业即便是从心理安全的角度出发,其所期待的,也都仅仅是破产重整而非清算,但是因为现有的破产重整机制当中,企业并非具体的申请主体,所以很难被单独罗列出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而受到关注和保护。

2.2 重整援助的有效实施存在压力

首先,缺少资金、人才以及业务支撑的企业,重整之路必然面临重重困难;其次,作为处在破产边缘的企业,因为其本身的经营就已经非常困难,在获取运营经费以及选拔人才方面更是如此;再次,对于深陷困境的企業而言,倘若其没有严格和清晰的制度设计,其获得更加广泛资金支持的可能性不高,也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开展新的合同谈判;最后,法律所假定的“人”是“经济人”,其对企业运营管理的追求必然是利益的最大化,而在商业竞争的市场背景下,企业有必要从最初的利益最大过渡至利润最大,不过一旦企业身处风险和窘境当中,后续发展必然会步步受阻[2]。

2.3 破产企业重整之后的信息披露存在难点和压力

企业破产重整的过程会涉及诸多的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关联的社会信息,及时恰当地披露这些信息有助于关联利益方了解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及时对企业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根据《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的要求,企业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后,需要同时向债权人以及社会层面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相关的信息和事实。

但是修订以后的《破产法》,只有第八条内容列出在申请破产时所需要提报的目录,可是这些信息仅仅是向法院进行提交,至于破产企业以及相关管理人员计划的制订、执行过程中究竟该如何进行信息的披露,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法律规范当中出现了空白。诚如大众所熟知的一般,我国股市建立的时间其实并不长,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不够成熟,浮躁的股民心态、投资的股市行为,常常会影响到市场以及竞争主体的最终权益[3]。

2.4 对管理人进行规范和要求

管理人是我国企业破产立法的关键点所在,也是用以平衡多方利益的特殊主体,加强对其的规范和要求,同样十分关键。

(1)管理人选择方面的问题。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要求,这类企业的管理人是由法院所指定的,如果作为债权人对指定结果不能接受,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进行更换。因为债权人和破产企业在空间上往往存在一定的距离,即便是法院提出的管理人选,也很容易不为债权人所认可、所选择,更换后,更有可能符合债权人的真实利益需要。另外,管理人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实施监督,需要对重整结果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管理人专业背景大多以财务以及法律为主,较之破产重整所需要的专业性存在较大差距。

(2)缺少对于管理人的必要监督和控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要求,破产企业只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不必向债权人提交,作为债权人只享有部分的查阅权,对于自身合法利益的保护显然有所不足。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企业管理者的监督工作也非常容易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再加上部分管理者无法依法、公正地履行权责,无法胜任岗位的具体要求,就会在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设计过程中,缺少平衡的导向和要素的融入。

(3)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方面存在问题。尽管债权人可以从企业破产重整的过程中获取一定的利益,最大的获利者始终是债务人以及企业股东,但是在重整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却主要由债权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4]。

首先,为企业人力资源和专业性、基础设施所影响,部分负责主导破产重整的机构很难对企业的真实情况进行判断,进而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面临损失;其次,因为企业破产重整机制具有社会性,会由公权强力干预整个破产重整的过程,因此后续非常容易发生在债权人完全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进行重整的结果。虽然根据最新破产法的要求,人民法院已经获得了批复计划草案的权利,但是归根结底仍然很难彻底摆脱行政的要求和影响;最后,有关研究表明,企业追求重整的过程,也就是债权人利益不断退让、不断被蚕食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虽然会面临各方面的利益博弈,但是以过分牺牲某一方利益为代价寻求企业的稳定发展,显然是不科学、不合理的。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企业在进行计划重整的过程中,即便是从继续营业的角度考虑,有担保的债权人也很难单独进行优先受偿。

(4)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在制度方面存在缺陷。从制度的角度来说,我国企业破产重整面临着较大的阻力和缺陷。一是专注于破产程序当中的重整。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破产重整既有可能出现在具体的破产程序当中,也有可能出现在破产程序之外,所以两者之间构成了相对清晰的重整双规机制,和非破产型的重整进行区分。但是在我国,现有的破产法只是对破产重整制度进行规定,进而导致程序外的破产重整失去了规范的可能性[5]。二是在现行的制度当中,重整与和解没有被联为一体。在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重整与和解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是其彼此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独立性,和解并不意味着重整的必然发生,也不是重整的必要条件。但是这种情况在我国却并不存在,既没有能够脱离和解而存在的重整,也没有离开重整可以独立存在的和解。相对而言,我国法律规范当中对这种关系的约定,既有其优势,也存在不足,优势主要表现为和解和重整之间相互影响、彼此促进,两者之间可以在合力的影响下快速达成与实现。

3 我国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问题对策

3.1 保护企业内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广大企业职工作为内部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和支持,而且这种保护必须贯穿在企业破产重整的整个过程当中,不能局限在破产清算的阶段。能够实现成功重整,就是对广大职工的最大保护,在此过程中,根据我国既定的法律法规,所有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股东,都有权利提出重整申请,职工却不在这个范围内,这对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十分不利[6]。

一方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要赋予广大职工代表申请企业重整的权利,并且采取一定的保障措施,使权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鉴于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的企业擅自降低劳动标准、拖欠薪资等问题,需要从立法角度出发,由监察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实施强制性监督,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倘若企业本身因为经营存在困难,影响到具体的用工诉求,在破产重整计划当中,需要囊括职工分流安置的相关内容;如果确实因为重整计划导致生活得不到基础的保障,需要从经济角度予以其适度的补偿,减少其所面临的生活沖击。

3.2 进一步优化重整援助机制

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必然法则,在对破产企业实施重整援助时,很容易出现道德方面的风险和隐患,让一些利益集团获得一定的“机会”。但如果企业走到破产清算的地步,很容易出现多方共输的局面,所以针对以上种种情况,进一步完善重整援助机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3.2.1 大幅度减免或控制税费

作为政府及财政部门的主要收入来源,税费的合理控制与大幅度减免,虽有可能让政府的财政工作一度面临窘境,但却可以促使其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产生积极的作用和影响,促使其在短期内减少一定的税负和压力。政府及相关单位需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关优惠政策的设置和规划。

3.2.2 鼓励广大破产企业重新申请融资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要求和规定,企业在进行破产重整的过程中,无论是作为债务人还是管理者,出于继续经营目的而进行借款的,都可以为该款项设置相应的担保条件。而为了鼓励广大破产企业及时向相关机构申请资金援助,对于过程中因为缺少相关担保的债权保障,无论重整计划是否已经按部就班地进行,都应该享有优先清偿债务的权利。但是对于已经设定了担保出借人债权的情况,有必要严格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进行清偿[7]。

3.2.3 设置专门的人才基金

对于身处运营管理困境的企业而言,这种局面往往伴随着人才流失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最终在彼此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氛围里陷入恶性循环。为了帮助企业留住人才,可以在企业当中启动人才基金,至于基金的来源,可以通过社会救助、企业自行筹集以及政府财政等方式获取。

3.3 规范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的披露机制

针对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所需要实现的信息披露,需要构建相应的机制和保障措施,具体需要从以下角度进行贯彻落实。

首先,因为企业重整信息相对复杂,只有构成“重大”程度的信息才有必要进行披露,所以相关部门必须对“重大”进行界定;其次,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信息披露是否充分,需要引起各方关注。通过立法可以明确披露的信息是否充分,所以立法层面必须出具相应的评判标准;再次,正视信息披露的关键性作用,针对具体的披露范围、对象、时间和地点必须严格贯彻落实法律要求,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因为企业破产重整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以及地点比较敏感,所以具体披露的信息究竟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披露的效果。基于此,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规则,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所需的时间限制和空间要求,比如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之前,需要向债权人提供相应的资产以及合同执行信息;此外,针对信息披露的时间以及范围,则面临同样的情况,比如若是债权人本身就是在某省之内,就可以单纯在省内进行公布;倘若债权人分布于全国,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媒体上进行公布[8]。

3.4 完善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管理人权责和监督管理机制

企业管理者本就斡旋于各种冲突以及利益当中,管理者的选择直接关系到企业运营管理的成果,所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有必要构建完善的管理人权责以及监督管理机制。

首先,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当中的计划制订和执行,是非常关键的要素,更是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利益博弈的主要内容;其次,在管理人履行相关权责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没有严格依法履行相关职务,进而导致其没有办法胜任工作要求的情况,作为债权人有权利在相关决策中申请,进行置换;再次,针对管理人员专业性的问题,如果企业本身专业性较高,需要在确定管理人的同时,委托专业的管理机构参与管理,以免出现不专业的管理结果;最后,在《企业破产法》当中,因为将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实施授权给了企业管理者,等同赋予债权人和新决策地位,如此等于间接达成了一种驱动、一种平衡。同样,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贯彻落实,也关系到相关债权人的基本权益,如果管理者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忽视了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会造成不必要的问题和矛盾,所以管理者必须向债权人提交相应的报告,并且要早于法院,保障债权人在决策当中的绝对地位。

3.5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的相关规定,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往往是由债务人以及管理者自行决定,很少有债权人参与其中。但是重整计划一旦确定和启动,就会导致最初的债务人成为计划的执行者,在企业陷入发展困局时被委以重任。虽然多数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也会拥有一定的监督权,但是在表决和召集方面会存在一定的时滞性,存在利益受损的可能性。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对企业破产重整的草拟计划及其细节内容进行审查,及时剔除不合理的内容,用以彰显法院的公平性以及公正性。第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如何扩大其对相关事务的参与程度,比如在重整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拟定过程中,加入债权人代表,或者赋予债权人对管理层的建议权和选择权。第三,对企业破产重组计划做出相应决策的同时,人民法院方面必须对决策的实施细节进行细致的说明,进而保证各方面的诉求得到充分的考量。当然,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个别债权人通过债务人破产的方式凸显自身的竞争优势,其实应该予以严格的规定和限制。第四,为了减少公共权利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和挤压,即便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其也要被赋予能够和政府进行谈判的权利。相关法律条文及内容必须对其角色定位以及职能要求进行严格的界定,防止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因为担保债权实际行使职权所遭遇的限制条件和物权法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因此如果并非破产重整计划所要求,不需要也不应该阻碍担保权的行使。第五,在企业当中,究竟哪些担保的物权可以结合情境,进行必要的约束,需要管理人或者债权人在计划草案当中予以明确落实,并且获得法院的认可。对于能够获取各方面认可的重整计划,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可以否决。如果计划草案没有通过,说明部分内容是不符合债权人利益要求的,甚至存在和既定利益相冲突的情况。此时需要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债务以及工会组织启动联席会议,认真听取来自各方面的建议,分析不能通过的根本原因。

4 结论

总而言之,一旦企业走入破产重整的境地,必须引起企业自身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相关机制的设置、程序的启动,必须保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正视程序启动过程中来自内部员工的合法权益、重整援助机制、信息披露、管理人员权益以及债权人权益等方面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保障和完善。如此企业才有可能快速走出破产的“阴霾”,尽快完成重整、焕发生机,或者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快速走向新的“正规”。

参考文献:

[1]翁彬瑜.企业破产重整融资债权优先清偿保护制度的国际借鉴[J].财会通讯,2022(21):146-150.

[2]李聿涵.市场化重整识别——从商业判断与司法审查出发[J].市场周刊,2022,35(8):158-162.

[3]曹欣.论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强裁制度的司法难题——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修改与完善[J].行政与法,2022(7):77-84.

[4]王新军,赵竹青,刘昭伯,等.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问题探析[J].征信,2022,40(6):41-49.

[5]周晓,汤霞.中小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究——程序调整和恢复[J].法制博览,2022(11):79-81.

[6]司伟.“绝对”与“相对”之辩: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优先原则的选择[J].中国法律评论,2021,42(6):88-98.

[7]陳景善.重整融资之超级优先权模式:功能与构造[J].政治与法律,2021(9):64-78.

[8]张伟.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J].中国中小企业,2021(8):76-77.

[作者简介]李达(1977—),男,汉族,浙江杭州人,本科,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酒店财务预算、运行等。

猜你喜欢
企业发展
关于徐州路兴内部业绩评价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