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3-12-15 05:59郑浩
中国市场 2023年35期
关键词:合规管理科创板信息披露

郑浩

摘 要:文章首先梳理科创板对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的类型及数量要求、信息披露要求,其次结合812家拟上市企业的招股书和上市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的审核问询及相应的回复,对拟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最后针对拟上市企业存在的知识产权信披不准确、对应不清楚、归属不明确、侵权诉讼风险、无效宣告风险等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通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完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提升知识产权风险管控能力、规范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等方式来完善拟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和信息披露,有助于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核心竞争力,提升科创板IPO过会率。

关键词: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合规管理

中图分类号:F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3)35-0066-04

DOI:10.13939/j.cnki.zgsc.2023.35.066

1 引言

科创板于2018年11月宣布设立并试点注册制,2019年6月正式开板,其定位是通过资本市场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领域的硬科技企业上市,推动高质量发展。拟上市企业需符合国家战略,通过不断地研发创新形成核心技术优势或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并以科研创新的产品、服务为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市场认可度高。与其他板块相比,科创板允许拟上市企业亏损,但特别重视拟上市企业的科创指标,而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能力密不可分,知识产权能够反映科技创新能力的强弱,因此科创板对拟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有一定的要求。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创板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融资平台,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国实体经济竞争力。然而,并非所有拟上市企业在申请科创板IPO时都顺利过会、成功上市,2019年3月至2023年8月已有242家企业IPO折戟,占比30%左右,见图1。在这些IPO折戟企业中,大多数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上市受阻,不得不主动撤回IPO申请或被动终止注册。因此,拟上市企业如不妥善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则势必会影响其科创板上市进程。

图1 2019年3月至2023年8月科创板首次发行上市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 科创板对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的要求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1],包括专利权(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著作权(包含作品著作权和软件著作权)、邻接权、商号权(亦称字号权)、商业秘密权(包含经营秘密权和技术秘密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权利[2]。拟上市企业均会涉及上述几种类型知识产权中的至少一种,科创板对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的类型及数量、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

2.1 科创板对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的类型及数量要求

在拟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几种类型中,专利属于技术内容公开可查的科研成果,其中发明专利对技术创造性高度的要求最高,授权率最低,技术含金量最高,且经过实质审查,其权利相对比较稳定,不容易被宣告无效,被认可度最高,因此发明专利最能体现拟上市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有鉴于此,科创板的4项常规指标之一即对拟上市企业的发明专利数量作了一般规定,原则上要求非软件行业的拟上市企业拥有至少5项发明专利并形成主营业务收入;例外情况下,不符合4项常规指标但拥有至少50项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并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也可以申报上市。

2.2 科创板对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要求

除商业秘密可申请信息披露豁免外,拟上市企業应当在招股书中披露以下知识产权信息,主要包括五点要求。

一是披露包括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在内的技术风险,披露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资产权属瑕疵等在内的法律风险,以方便投资者决策参考。二是披露对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的构成,分析各要素与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在联系,是否存在瑕疵、纠纷和潜在纠纷,是否对其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若与他人共享资源要素的,应披露共享的方式、条件、期限、费用等[3]。三是披露其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4]。四是披露其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5],以说明其资产完整性。五是披露其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仲裁、诉讼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拟上市企业应当提供其拥有或者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软著等知识产权证书清单,提供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3 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文章研究了812家拟上市企业的招股书(申报稿,下同),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核问询函以及对应的回复,就招股书中存在的主要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和汇总,具体如下。

3.1 知识产权信披不准确

拟上市企业在招股书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存在诸多不准确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四点。

其一,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不准确。有的拟上市企业在招股书中粗心写错专利号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例如,南新制药将发明专利号ZL200710143607.5误写成ZL200710143607.2。其二,知识产权类型认识不准确。有的拟上市企业在招股书中将非知识产权错误当作知识产权,例如,复旦张江将PCT国际申请误认为是已授权专利并错误表述为PCT专利。其三,知识产权性质认识不准确。有些拟上市企业的招股书中没有正确区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性质,例如,瀚川智能的招股书中存在“尽管公司采取了……申请境内外专利等措施对技术予以保密”等多处错误表述,混淆了专利与商业秘密的性质。其四,发明专利数量计算不准确。不少拟上市企业重复计算分案和母案、同族境外专利与境内专利,也没有说明同族境外专利产品是否在该境外地域实际销售。例如,振华新材在第一轮问询中被要求重新计算申请内容与境内专利相同的境外专利,益方生物在第二轮问询中被问到分案与母案是否实质相同。

3.2 知识产权对应不清楚

拟上市企业在招股书中披露的知识产权存在对应不清楚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其一,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不对应。有些拟上市企业的招股书中披露的专利与主营业务不相关,此类专利容易被认为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风险,无法转化成主营产品并形成主营收入,不符合科创板关于科创属性的规定。例如,世纪空间主营卫星遥感及空间大数据技术,却申请了披肩和丝巾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二,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不对应。大部分拟上市企业没有在招股书中详细披露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的对应关系,难以证明其科创属性,使得上市委员会无法判断其是否真实拥有核心技术以及核心技术是否得到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其三,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对应。有的拟上市企业申请专利时习惯以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等领导作为发明人进行署名,而不以实际对专利作出贡献的技术人员作为发明人进行署名,这样就导致专利的发明人与招股书中披露的核心技术人员不对应,核心技术人员甚至从未作为专利的发明人。

3.3 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

拟上市企业在招股书中披露的知识产权存在归属不明确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四点。

其一,离职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有的拟上市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从上一家单位离开不满1年就作为专利发明人,且专利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这种专利应当属于上一家单位。例如,容百科技披露的核心技术人员田光磊于2018年1月从大学离职,2018年12月作为容百科技的专利发明人(专利号:ZL201811518602.0)。其二,多处任职作出的知识产权。有的拟上市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同时在多家单位任职并分别产生知识产权,很可能会引发知识产权归属纠纷。例如,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多名核心技术人员同时在上海交通大学等其他单位任职。其三,他处任职作出的知识产权。有的拟上市企业核心技术人员在入职前就作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署名人,然而企业在申请这些知识产权时该核心技术人员尚在他处任职,且这些知识产权涉及的领域与原单位的业务重叠。例如,灿瑞科技的核心技术人员罗杰在入职之前就作为灿瑞科技的专利发明人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创作人,而根据招股书的披露可知,灿瑞科技申请这些知识产权时罗杰正在美国高通担任工程师。其四,合作或委托完成的技术。有的拟上市企业与外部合作开发或委托外部开发技术,然而其在招股书中并未披露该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可能存在知识产权归属纠纷。

3.4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风险

拟上市企业因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而被叫停科创板上市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拟上市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前、中、后均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风险,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其一,上市申请前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很多拟上市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前就有早已结束或正在进行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小部分企业因未妥善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问题而上市未成。其二,上市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不少拟上市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过程中遇到他人(含竞争对手和非专利实施主体)通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进行阻击,他人期望以此达到阻止其上市或者获得高额专利许可费/转让费的目的,这种情形下的终止率最高。例如,晶丰明源因遭同行矽力杰起诉专利侵权而被临时取消审议,最终实控人保证公众股东无损失才得以成功上市。而安翰科技在上市过程中遭遇由重庆金山提起的多项专利侵权诉讼,导致折戟科创板。其三,未来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有的拟上市企业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部分来自境外,但是其在招股书中并未披露任何境外专利,而境外竞争对手就有可能对其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ITC进口禁令等。例如,赛赫智能披露其2019年境外销售收入占总收入78%左右,但没有披露境外专利布局情况,而其竞争对手杜尔、蒂森克虏伯在全世界布局大量专利,这些竞争对手有可能对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3.5 知识产权无效宣告风险

知识产权无效宣告请求常常伴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虽然发明专利的稳定性相对较高,但也有可能被无效掉,因为发明专利审查员在检索对比文件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漏检的情况,有些能够影响发明专利新颖性或/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没有被审查员发现,特别是非专利对比文件,例如拟上市企业的技术内容在申请专利前被提前公开。拟上市企业由于通常需要至少5项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才能满足科创板的科创属性,其发明专利在上市过程中往往成为竞争对手的主要攻击目标,有的拟上市企业成功化解專利无效宣告带来的风险并顺利上市,也有的拟上市企业因其发明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而终止上市申请。例如,极米科技在提交上市申请后遭受峰米科技针对其招股书中披露的16项发明专利全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最终双方以三千万元的和解费暂停专利战并达成战略合作关系,顺利解决了危机。又如,白云山科技在科创板IPO审核阶段遭受网宿科技提起2项专利侵权诉讼,白云山科技遂对上述2项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网宿科技接着又提起2项专利侵权诉讼,网宿科技之后再提起2项专利侵权诉讼和6项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双重打击下,白云山科技最终无奈主动终止上市申请。

4 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路径

针对拟上市企业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文章结合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和ISO 56005国际标准,提出以下四点对策建议供拟上市企业参考,以助力企业完善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和信息披露,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企业IPO审核通过率。

4.1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

由诸多招股书可知,部分拟上市企业不熟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概念、保护客体、权利差异、获取方式等基础知识,缺乏有效可行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导致出现上述知识产权问题。

因此,拟上市企业有必要建立基于PDCA循环和风险思维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通过稳定、有效、持续运行并改进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拟上市企业在策划阶段要理解其所处的环境及科创板对其的知识产权要求,建立知识产权助力企业创新发展的方针和创造至少五项核心发明专利助力企业科创板上市的目标,识别并应对潜在的知识产权归属纠纷、侵权纠纷和专利被无效宣告等风险,确定实现上市目标所需的核心技术人员等资源以及必要的措施;在实施阶段要在主营产品的立项、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等业务环节中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认真履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等合规义务;在检查阶段要根据策划的活动对实施过程以及主营产品进行监测和评价,并报告结果;在改进阶段要根据检查结果持续改进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及其绩效。

4.2 完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拟上市企业必须拥有至少5项发明专利,才有可能符合科创板关于科创属性的规定,因此要创造更多的发明专利并转化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拟上市企业在经营和创新活动中,可以通过路障式、策略式、地毯式、城墙式、围栏式、糖衣式等方式在境内外布局专利,在全方位保护主营产品的同时制约竞争对手;通过全职的技术人员基于研发项目、技术改进、规避设计、完善专利组合等方法挖掘专利来扩大核心技术专利储备,在申请核心专利时应以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发明人,避免发明专利与主营业务、核心技术、核心技术人员不对应;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反过来助力创新管理,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高价值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

4.3 提升知识产权风险管控能力

拟上市企业应当提升知识产权风险管控能力,具体从以下两点入手。

第一,对新入职的技术人员,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背景调查、签署知识产权声明,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在职的技术人员,应当通过劳动合同等方式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条件等;对离退的技术人员,应当进行知识产权事项提醒、签署离职知识产权协议、执行竞业限制协议并监控执行情况等,及时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的线索。

第二,对知识产权的获取,应当排除不正当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等非法获取知识产权的情形;对受让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当在受让前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和稳定性;在申请专利前,避免公开技术方案,并进行必要的检索和分析,以提高专利的授权率和稳定性;对商业秘密,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避免技术秘密泄露;对合作、委托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当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应当在产品生产销售前做好FTO分析、及时进行专利规避设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避免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4 规范知识产权信息披露

拟上市企业应当聘请专业的专利代理师或者专利律师进行辅导,辅导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对于招股书中的知识产权信息,应当聘请专业的专利代理师或者专利律师辅导企业撰写、审核,确保招股书中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精确、充分,避免出现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不准确、类型认识不准确、性质认识不准确、数量计算不准确、与主营业务不对应、与核心技术不对应、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对应等问题。

第二,对于审核问询函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当聘请专业的专利代理师或者专利律师辅导企业回复,必要时可以请专利代理机构或律所出具知识产权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例如中科蓝讯在回复第二轮问询时聘请万慧达律所对其被请求无效宣告的相关专利的稳定性进行分析,该律所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人所主张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较低。

5 结语

科创板开板至今已满4年多,已为500多家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包容的融资渠道,然而有不少企业因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问题而折戟IPO。拟上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完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提升知識产权风险管控能力,通过知识产权增强核心竞争力;同时,应当聘请专业的专利代理师或者专利律师辅导其撰写招股书的知识产权信息和回复问询函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以规范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进而提高科创板IPO过会率。

参考文献:

[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7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

[2]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用书编委会.高级经济实务(知识产权)[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23.

[3]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EB/OL].(2019-03-01).http://www.csrc.gov.cn/csrc/c101802/c1004843/content.shtml.

[4]王红燕,徐琳.当科创板遇到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篇[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16(7):37-44.

[5]许春明. 科创板上市制度中的知识产权要点[C]//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6.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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