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法律合规审查的必要性

2023-12-19 21:01左缅章
法制博览 2023年32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合规被告

左缅章

广东金浓律师事务所,广东 江门 529000

涉外合同的条文内容中,不仅要考虑其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性,也需要结合双方主体的需求,对涉外合同中的主题项目、内容酬金以及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现象的具体规范进行明确。在涉外合同拟定时,应当遵照适用性的相关法律规范,对合同内容结构、合同双方利益进行明确;尊重各方的历史风俗、法律伦理。以此为基础,提高涉外合同的法律合规性,遵守不同法域的法律伦理、解决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这也是体现涉外合同专业性、保证涉外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因此,在签订涉外合同时,进行尽调意义上的法律合规审查,具有十分必要性和现实性。

一、涉外合同法律合规的分析

(一)当事人选择法律时需要遵循明示原则

在涉外合同中合同订立、合同效力确认、合同履行以及变更转让等多个环节,都需要合同订立的双方遵循明示原则。即在各环节的合同签订流程推进的过程中,当事人都应当直接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尤其是在缔结合同或订立合同却发生争议的过程中,更需要非常明确地将各方的意思表示提出,更好地维护双方主体合法权益,发挥出合同应有效力的重要条件[1]。

(二)若是未选择者,则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是指,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相关法律时,需要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由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对合同争议适用的相关法律进行明确,结合合同的不同性质,或某方当事人履行义务过程中最能体现合同本质的因素,确定与合同联系最密切的国家地区法律。以此作为基础,进行相关纠纷的判定。以买卖合同为例,适用合同订立时以卖方所在地区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如果合同在买方住所地完成谈判和订立过程,或者合同里的内容明确对外商的权利进行规定要求必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则应当适用买方住所地的法律。

(三)若出现违反公共利益的现象,则适用我国法律

这方面要点主要是指,在外国法律适用背景下,若出现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则外国法律不再适用,而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同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行为也不应当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对相关事宜进行裁定。

二、涉外合同法律合规必要性的分析

(一)提高法律合规性,有利于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合同的订立双方必然存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两个角色,有些则还存在双务合同的特征。因此,若能够结合供给项目、供给内容对法律合规性进行进一步的验证。结合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对涉外合同的基本性质、涉外合同的基本内容条款要点进行充分明确,有利于为供给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提供重要的依据。对于涉外合同的制订来说,若能够从法律角度对合同内容条款、合同生效要求等多方面信息进行明确,也能够帮助合同签订双方,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订立合法合规的合同。在履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时,也能够保证合理性和可靠性。若出现一方违规的现象,权益受损的一方也可以结合法律制度进行及时追索。

(二)提高法律合规性,有利于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于涉外合同来说,供给协议的重要内容具有简洁性相对更强的特征。因此,虽然供给合同的构建不需要双方对内涵深刻的法律规范进行专门的学习和了解。但为了保证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需要合同签订双方对于涉外合同的要点内容、涉外合同条款中的关键要点进行明确。此外,规范的供给合同也会对双方出现违约现象后的权责划分进行明确。只有确保整个合同的内容更加完善,整体合同中的内容与相关法律适用的标准化规范高度匹配,才能确保涉外合同本身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合法权益[2]。

(三)提高法律合规性,有利于确保合同双方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

涉外合同存在非常明确的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在涉外合同签订的过程中,需结合多种不同类型的实际情况,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提升其合规性,从细节入手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内容中明确体现。这也有利于在履行合同的约定时,更好地完成各方的义务和工作内容,促使合同的实践效力得到体现。对于合同的履行来说,履行过程中会遇到多方面的外部环境因素影响[3]。因此,若能够基于合同内容进行细化,并从法律角度提升其合规性,也有利于确保合同在订立后顺利履行使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充分的保障。除此之外,合规性也能够为合同双方履行义务提供重要的参考。促使参与合同的双方主体明确各方在涉及涉外环境下的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不仅是对合同双方主体自身的保护,也能够保证涉外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权利义务时,有明确的依据。

三、涉外合同法律合规必要性具体案例的呈现

(一)案情简介

香港地区居民A 和内地居民B 合作从事加拿大安大略省移民咨询,A 声称以加拿大C 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A 代表C 招揽生意并签署相关文件,通过其账户收取费用,B 则负责办理境内境外手续。当事人D 于2015 年1 月16 日与A 签署委托协议,并于2017 年1 月12 日签署补充协议,约定A 向D 提供加拿大安大略省移民提名计划服务,D 按进度支付相应费用,如至2019 年8 月31日止无法收到使馆明确的处理结果则视为申请失败,需退回项目费用。D 根据约定已向A 支付各阶段的服务费共16 万元。此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的电子邮件往来中显示,D 支付服务费的邮件的抬头显示是:C,C/O A;至约定的最后期限即2019 年8 月31 日,C 仍未能办妥相关移民手续,后续也没有退还D已支付的项目费用。

2021 年5 月19 日,D 向J 市XX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 与B 承担连带责任,退还D 所支付的加拿大移民项目费用160000 元和利息。

(二)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涉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A 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退还项目费用。具体如下:

1.被告A 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首先,《加拿大安大略省移民委托协议》是由D 与C 公司签订,A 只是C 公司的员工,并不是该委托协议的合同相对人。并且,B 多次承诺退款给D,D 也多次要求A 协助处理,A 承诺若收到B 的退款将退还给D。关键的证据上,D 举证的电邮显示,服务费的支付方式是:C,C/O A;在英文商业习惯上,代表的是“转交”,由此可知,D 对于A 是C 公司员工、收取的费用转交给C 这一事实有D 自己提交的证据支持。

其次,B 是C 公司股东,且其经营的F 公司和C 公司合作,于2012 年3 月20 日聘请A 作为业务员,开展两家公司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担保移民项目中国市场的业务,负责根据公司要求代表C 与目标客户签订移民委托协议、代收代付移民项目费用等。A 在代收D 交付的项目费用后,均转交到B 指定的收款账户中。代收的项目费最终由C 公司收取并且出具的收据均有C 公司盖章确认;D 对此知情且从未提出过异议。

因此,被告A 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2.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退还项目费用

首先,因被告A 并不是该委托协议的相对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由合同相对方C 公司承担。被告A 并不对项目失败存在过错,不应与B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被告A 在与D 就本项目的交往过程中,有证据证明A 已告知D 代为转交的事实,在关键证据——电邮的往来,已充分证明,D 对此是知道的,且收款收据明确注明了代收代付。D 无权要求A 返还。

(三)裁决结果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四)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案涉C 公司,属于涉外法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本案现有的证据,本案存在在先案件的待证事实,待另案查证后再行审理,因此,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五)案例评析

本案最大的特点是涉外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涉外法律的规定具有不同的地域性,甚至存在法律冲突。因此,在签订涉外的合同,特别是涉及商业惯例、商业模式的涉外合同时,应当先进行合规审查。内容包括合同的签订、生效、履行、责任、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管辖、规则等,对合同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十分有必要。

四、涉外合同法律合规审查必要性的分析

(一)一般性法律合规的审查

经济纠纷在民商事纠纷中占有很大比例,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之中,不同的经济行为主体因为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涉外合同除具有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显著的“涉外”特点。因此,在签订涉外合同时,要区分合同履行的国别、特别法、特别条款等,进行法律规范性审查[4]。

(二)特殊性法律合规的审查

各国因为传统文化、族群生活习惯的不同,商业习惯和商业模式的不同,宗教信仰的不同,在日积月累的商业活动中,会形成固定含义的特别词语,反映在合同履行中,就会有特定的含义,不能以本国的习惯去衡量他国的风俗行为;例如,上述案件中关于C/O 的含义,不能理解为“或者”的意思;当事一方片面去理解C/O 为“或者”,从而导致在该涉外合同履行时,自己处于被动地位。避免自己一方于合同履行中无端受损,这也是法律合规审查的意义之所在。

(三)法律合规审查的必要性

正确认识涉外合同的性质,区分清楚权利义务、此国与彼国的法律用语的界限,特别是涉及涉外合同中的一些简略用语、缩写,要委托涉外的法律专业人员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严格理解合同中用词、用语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法域中的用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实体利益,更能减少不必要的讼累。

五、涉外合同法律合规性提升的关键要点

(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寻求提升法律合规性的科学路径

考虑多方面因素主要是指,在具体涉外合同订立的国家和环境中,客观因素的影响也不可忽视。例如,部分国家可能会存在宗教信仰和思想认知方面的典型差异。因此在订立合同时,需对这方面因素进行国别化的考量。尽可能在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且能够顺利执行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对双方在合同中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为指导合同双方更好地履行权利义务,以及对权利义务履行的形式、履行的时间限制、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合规。在合同中细化规范,提升合同本身在实践应用中的合理性。这也有利于提升合同本身的执行力,优化合同的执行效果[5]。

(二)应当明确思路,对相关法律纠纷的分析在预判上进行合理规划

在预判涉外法律纠纷产生时,具体的判决流程、判决工作要点也需要结合实际进行科学规划。这不仅能够为商事谈判工作的执行落实提供重要依据,也能够通过明确思路,对法律纠纷的分析逻辑进行明确。保证逻辑准确性,提升法律纠纷分析中逻辑的合理性。从本文探讨的涉外合同法律合规性的角度上来讲,若能够对具体纠纷处理的基本流程以及纠纷处理中应当明确的问题做到清晰的认知,也有利于在法律纠纷判决处理的过程中,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纠纷产生后,也能够尽快地进行追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法律案件纠纷来讲,当产生合理规范的逻辑思维后,才能够以清晰的思路分析纠纷中的实际问题,顺利解决涉外合同产生的纠纷。

综上所述,在涉外合同法律合规性审查的研究中,需针对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不同地区的国别化规则以及风俗习惯等进行综合考量,以便在涉外合同订立和履行等合同的全部环节,尽量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保证合同发挥出签订时预期的作用。作为法律工作者,也应当积累自身处理涉外合同相关问题的经验,以便在处理涉外合同法律纠纷时提高科学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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