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医疗纠纷院内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对策研究

2023-12-21 11:56叶孟皓
法制博览 2023年33期
关键词:中立性调解机制调解员

叶孟皓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水西院区),天津 300192

在医疗领域,医疗纠纷极易发生,需要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然而,由于部分医疗纠纷未能得到快速有效地解决,使得医患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激化,引发更大的社会风险,不仅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而且还使得医疗纠纷处理进入恶性循环。在医疗纠纷的处理方面,与其他纠纷处理方式相比,院内调解成为重要的选择,可以很好地兼顾医患双方的不同需求,还能够达到化解纠纷的效果。但是,当前医疗纠纷院内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亟需加以重视。

一、新形势下医疗纠纷院内调解的必要性

医疗纠纷院内调解是一种在医疗机构内部对出现的医疗纠纷,在相关主体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进行协商化解纠纷的调解方式。在医疗纠纷出现后,一旦处理不及时,将会引发更大的矛盾冲突,通过院内调解,能够让医患双方以平等自愿的形式来进行协商解决,便于医疗纠纷的快速化解。[1]尤其是在当前医疗纠纷频繁发生的情况下,院内调解显得非常有必要,主要表现为:一是有助于提高医疗纠纷解决效率。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在医疗单位内就如何化解纠纷提出各自诉求,并进行调解,这样能够快速面对并解决纠纷,有效减少纠纷化解中出现的拖延或推诿等现象,提高医疗纠纷的解决效率。二是有助于维护医疗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在很多医疗纠纷得不到化解的情况下,医患双方之间的矛盾持续激化,患者往往会做出冲动的行为,如围堵医疗单位、打砸等,使得医疗单位正常经营活动受到影响。而通过院内调解,能够让医患双方积极面对医疗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维护医疗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三是有助于营造平等的纠纷化解环境。医疗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通过院内调解,让医患双方主动面对,平等自愿地进行协商沟通,以此来推动纠纷的化解,这样可以营造平等的纠纷化解环境,起到积极的示范效果。

二、新形势下医疗纠纷院内调解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院内调解机制现状

当前,我国医疗纠纷仍然占有很大的比重。医法汇《2022 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统计数据显示,在历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方面,2020 年案件数量18670 件,2021年案件数量10746 件,2022 年案件数量为5074 件。可见,医疗纠纷需要引起重视。在医疗纠纷院内调解机制建设方面,院内调解多表现为在医疗机构内,由医疗机构党委骨干、专家、行政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或院外专家等人员与患方相关人员进行协商对话,进而采取符合双方诉求的处理方式来化解纠纷。通过医疗纠纷院内调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医疗纠纷,也使得紧张的医患关系得到缓解。然而,医疗纠纷院内调解机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与预期效果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二)医疗纠纷院内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1.调解程序不够规范

关于医疗纠纷院内调解,我国于2002 年9 月1 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第四十六条,以及2018 年10 月1 日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的第二十二条,均明确规定院内调解为合法的调解方式。这些规定对于推动医疗纠纷院内调解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在如何进行院内调解,遵循何种调解程序方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很多医疗纠纷院内调解方面,多由医患双方协商进行,按照相关的部门管理规章来加以推动,对于需要涉及哪些调解内容并未加以规范,这种处理方式使得院内调解结果的效力不强,极易出现当事主体反悔的情况,导致院内调解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偏低

医疗纠纷院内调解对调解员的专业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涉及的事项较为复杂。而当前我国医疗纠纷院内调解中调解员多由医疗单位党委骨干、专家或行政人员等担任,这些人员的专业较为单一,远远无法满足调解的需求。医疗纠纷院内调解涉及临床医学、法学、法医学以及司法鉴定、心理学等多个领域,而且还要求调解员具备丰富的调解经验,这样才能够确保院内调解顺利实施,达到良好的效果。由于医疗纠纷的突发性与临时性,使得医疗机构在调解员的设置方面多是临时安排,使得调解员的专业素质无法得到保证。[2]同时,医疗机构调解员的流动性较大,缺乏稳定性,在对调解员的培训方面较为缺乏,投入力度不够,使得调解员的专业素质难以得到提升。

3.调解的中立性缺乏保障

尽管医疗纠纷院内调解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医疗纠纷处理方面并没有将其作为重要的选择方式,突出的问题在于调解的中立性缺乏保障。院内调解多以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主持调解,在实际的调解中往往会过多倾向于医疗机构,无法始终保持中立的地位。同时,院内调解往往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如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医疗机构自身权益维护、患方的无理投诉或欲求不满等,这些都会影响到调解的效果,难以很好地保障调解的中立性。

4.未能健全诉讼调解衔接机制

在医疗纠纷院内调解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而如何确保诉讼调解得到衔接,当前我国并没有健全诉讼调解衔接机制。虽然在处理医疗纠纷诉讼调解衔接方面,我国人民法院建立了医疗纠纷调解分流制度,以此来促进当事人选择院内调解来化解医疗纠纷,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并没有快速有效地将医疗纠纷化解,过多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在如何实现诉讼调解衔接方面,我国并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制度,未规范相关的调解主体、程序启动以及调解协议与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等,使得院内调解与诉讼活动之间的衔接较为缺乏,极易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困扰。[3]

三、新形势下医疗纠纷院内调解机制优化对策建议

(一)建立规范的调解程序

为了确保医疗纠纷院内调解机制得到顺利推进,我国有必要建立规范的调解程序,对院内调解活动加以规范。

1.对院内调解的启动加以规范。在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医疗机构与患者双方之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开展院内调解,这时就需要对医患双方的真实意愿予以规范。我国可以通过制度的形式对院内调解的启动加以规范,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求医患双方在签署相关的文件并签字确认后方能进行院内调解。一旦医患双方有一方不是出于自愿,那么就不能进行院内调解。

2.对院内调解的内容加以规范。医疗纠纷院内调解涉及多个方面内容,需要通过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便于院内调解员在主持调解活动时有明确的制度依据。一是明确调解员的地位及权利。在开展医疗纠纷院内调解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在需要发言的情况下,需要经调解员批准,一方不得随意打断另一方的发言,严格按照先后顺序依次进行,确保院内调解的正常秩序。二是明确议题的讨论规则。医患双方就各自诉求进行调解时,需要严格按照议题讨论规则进行,也就是在一个议题讨论结束后再进行下一个议题的讨论,而不能随意搁置或打断议题的讨论,确保各项议题得到逐一解决。三是遵循公正平等的调解原则。医患双方需要以公正平等的形式进行调解,而不能随意对他人采取人身攻击或肢体冲突,充分尊重对方的意愿,严格按照院内调解程序与相关制度进行,确保调解结果能够最大程度满足医患双方之间的诉求。[4]

(二)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

医疗纠纷院内调解的有序进行,很大程度上在于调解员的专业素质,我国需要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确保院内调解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与其他纠纷相比,医疗纠纷更为复杂,涉及的事项更加专业,其社会关注度也非常高,对调解员有着更高的要求,一旦调解不当极易带来更为严重的影响。由此,非常有必要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一是注重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培养。我国可以通过在普通医学院校或法律院校设置调解员专业或是设置相应的课程,便于学生习得与调解相关的专业知识,以此来提高调解员队伍的专业水准。在调解员的任职要求方面需要作出相应的条件限制,除了要具备医学或法学相关专业知识与证书之外,还需要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够担任调解员。二是医疗机构加大对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随着人们对于医疗服务水准要求的提高以及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医疗纠纷不断增多,院内调解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医疗机构需要持续加大对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配备专门调解力量,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与经费,制定相应的调解员岗位职责,确保调解员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履行职责。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与考核,通过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运用考核持续优化调解员队伍,以此来确保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得到持续提升。[5]

(三)加大对调解中立性的保障力度

医疗纠纷院内调解需要在保证中立性的基础上,才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中立性意味着院内调解不能随意偏向任何一方,而是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调解,确保医患双方的意愿与诉求得到满足。一是科学采取回避措施。院内调解的中立性在于让医患双方得到公平公正对待,这时就需要科学采取回避措施,对与医疗纠纷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对调解活动的公平公正性造成影响的调解员,则需要进行回避。在具体的回避方面,可以对民事诉讼中相关回避制度予以参考,最大程度上保障调解中立性,确保调解员能够作出最为公平公正的调解行为。二是对调解员的组成进行优化。中立性调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解员,只有在调解员与医患双方都不存在利益或关联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够确保院内调解的中立性。在开展中立性调解活动时,需要对调解员的组成进行优化,除了安排医疗机构的人员担任调解员之外,还可以邀请院外专家、社会公益组织有影响力的人员担任调解员,以此来确保调解员的组成人员处在中立性地位。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医患双方的真实意愿,关注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并积极作出回应,最大程度上帮助医患双方树立正确的思想认知,积极配合调解活动,确保调解处在中立性的基础上实现各方诉求的满足,达到化解医疗纠纷的效果。

(四)健全诉讼调解衔接机制

医疗纠纷院内调解相比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而言,程序相对简单,承担的成本也相对较低。在医疗纠纷院内调解机制创新方面,需要健全诉讼调解衔接机制,确保院内调解与诉讼能够得到有效衔接。一是院内调解参与人员的多样性。在开展医疗纠纷院内调解时,除了医患双方需要参与之外,还需要人民法院、保险公司等派员参与,便于这些机构对院内调解情况有更为客观全面的了解。一旦出现院内调解不成需要诉诸法院的情况下,现场的法院工作人员可以提供相应的讲解与引导,确保调解与诉讼衔接。同时,由于医疗纠纷院内调解需要涉及相关的赔偿事宜,保险公司派员参与可以及时为医患双方讲解相关的保险理赔知识,最大程度上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院内调解程序与效力的衔接。医疗纠纷院内调解需要与诉讼之间建立衔接,确保诉讼资源的最大程度利用。对于院内调解不成而选择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院内调解分流机制建设,将医疗纠纷进行科学筛选,对那些医疗纠纷争议较小的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采取院内调解的方式予以处理。对于争议较大、院内调解无法处理的案件,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处理,这样既便于实现诉调衔接,又能够实现医疗纠纷的快速高效处理。同时,还可以搭建相应的诉讼平台,便于诉讼资源的充分整合,为诉调衔接提供平台支持。在院内调解结果的执行方面,需要对院内调解的效力予以明确,开展医疗纠纷院内调解后,医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愿并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即表明院内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医患双方需要严格按照调解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确保双方的诉求得到实现。

四、结语

在医疗机构的经营活动中,我国医疗纠纷院内调解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应该客观看待其中存在的不足,并积极采取措施来加以解决,具体措施包括:建立规范的调解程序、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加大对调解中立性的保障力度、健全诉讼调解衔接机制。通过这些措施,不断健全完善医疗机构院内调解机制,进而有效提高医疗纠纷化解效率,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更好地推动医疗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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