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相关研究

2023-12-21 11:56胡雯欣
法制博览 2023年33期
关键词:商事事项主体

胡雯欣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广东 惠州 516000

营商环境牵涉商事主体的全部生命周期,在商事登记制度的法治化建设进程中,需设置富于竞争力的商事登记法律,贴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立法动态,分析当前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现存问题,革新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消解深层次矛盾提供助益。

一、商事登记概述

商事登记是国家和政府对于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商事登记制度使得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既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又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政策优惠。此外,商事登记对于政府对市场情况的了解、监管和调控也十分重要。

商事登记全过程须有商事登记主体的参与,通过商事登记活动区分商事主体与商事登记主体,相关商事登记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设立登记。也即开业登记,通过登记这一有效设立的必经程序获得法律资格,得到法律保护。(2)变更登记。在商事主体存续期间,对于登记簿中部分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商事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变更相关记录,类似于公示信息的作用,更好地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信息不对称状态。(3)注销登记。商事主体出现自动终止、企业解散、破产、被撤销等特殊情况时,须依法申请消灭其主体资格的登记程序。

商事登记的法律属性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公法行为说。该观点强调商事登记的公法性因素,认为应当通过国家强制力对各项商事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将商事登记置于国家公权力体系,需要对其进行一系列审核,符合规定的方可被准予登记。二是私法行为说。本观点认为商事登记的本质应当属于一项私法上的认可行为,然而也离不开公权力机关的参与,包括商事登记审核、批准等,以此确认商事主体的合格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三是混合行为说。该观点认为商事登记应严格依循法律程序,提交的申请材料也需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出其公法性质,且认同商事登记行为的私法性,将商事登记视为一种混合行为。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混合行为说,认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应在公权力的保护下,充分发挥其私法上的功能,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商事登记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剖析

目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逐步优化和完善,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多,商事制度有所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法律依据,对信用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为后续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奠定了基石。并在实践中加大互联网科技手段的运用,商事登记的电子化获得较大发展。然而,在商事登记法律实践中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登记主体范围不合理

我国现行制度未将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等主体开展的营业活动纳入商事登记制度的调整范畴,缺乏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同时,自然人转变为商个人的标准不够统一,现行登记立法对于商个人的登记较为模糊,对于小商小贩的强制登记模式适用过度,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营业自由原则,且明显增加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

(二)商事登记效率偏低

当前一些商事登记资料不完整,部分企业在注册登记时隐瞒或者不披露一些重要信息,往往是有意回避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给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且缺乏统一的登记依据和程序,不同商事主体具有不同的登记审批程序和责任形式,存在分散立法的现象,导致商事主体进入市场前存在较大的差异,与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相背离。

从商事登记的效率来看,当前商事登记审批过程复杂、时间拖延,主要是由于登记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存在拖延登记现象;或登记机关提出的审核批准要求过多,增加了审核工作量,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事登记的效率,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一定的困扰。另外,当前尽管已经采取了“电子化登记”的方式,然而受到诸多条件的影响,仅仅实现了商事登记的半电子化,缺乏良好的公开透明性,尚需进一步完善网上登记工作。

(三)监管机制不规范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各部门存在责任推诿现象,无法实现对登记主体和登记事项的全程监管,对于商事登记主体的资格、工作进展、审查流程没有及时公示,存在商事登记监管空白地带。同时,民间组织对于商事登记行为的监督力度不够,容易导致相关部门的滥用职权、失职等现象,没有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不利于商事登记制度的规范化、权威性[1]。

三、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改进措施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对构建良好营商环境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随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须以现存问题作为突破口,探索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进完善的相关措施,推动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

(一)做好商事登记立法的顶层设计

1.制定完善的“商事登记法”

针对商事登记法律体系较为零散、混乱的现状,建议立法部门制定完善的“商事登记法”,顺应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的要求,做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从总体性、全局性的视角不断完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开展民法与商法的相关理论研究,结合当前我国实际环境,制定“商事登记法”单行法,统一商事登记的范式,使之成为具有较高效力等级的法律,为商事登记主体的登记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减少相对人、社会公众等不同主体进入市场的成本,推进商事登记立法实践。

2.明确商事登记机制性功能

为科学划出商事登记事项的范围,明晰商事登记事项路径,需进一步明确商事登记的机制性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的市场环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服务式登记。行政机关在商事登记活动中,应由监护式的登记转变为服务式的登记,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多市场主体的登记意愿,基于营商自由的理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削减识别功效较弱的登记事项,根据识别功能的实际需求开展服务式登记,从而最大程度减少商事主体的成本,真正体现商事登记的性质及功能。

(2)辅助式登记。为最大程度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及政府职能,需尽量压缩行政机关在商事登记中的选择性功能,由主导式登记转变为辅助式登记,集中行政机关力量,重点抓好牵涉“公共利益”场合的登记事项,有效防范商事登记过程的系统性风险。

(3)便于公共服务。商事登记事项应便于公共服务,而非强化监管,做好政府与市场的功能价值权衡,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公示服务,缔造良好有序的商事秩序,更好地维护相关主体的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

3.设立商事登记事项

应充分考虑不同商事主体的交易诉求,为各类型商事主体提供优质、定制化服务,确保交易市场的秩序安全。具体来说,应对商事登记事项做出以下立法选择:

(1)商事登记主体申请人的住所需纳入登记事项。为了保证与商事主体的联系,完成法律文书送达、诉讼管辖等事务,需将商事主体申请人的住所纳入登记事项范围,最大限度利用住所的稳定性属性,而无须将经营场所纳入商事登记范围,减少商事登记成本。

(2)商事登记主体的注册资本需纳入登记事项。基于商事登记主体资格确认的需求,应从市场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将商事登记主体的注册资本纳入登记事项,由此获悉商事登记主体规模、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而实缴资本的履行难以监管,登记机关不宜强行干预商事主体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因此不应将实缴资本纳入商事登记事项的范畴,简化商事登记程序,提高商事登记效率。

(3)商事主体的章程需纳入登记事项。基于交易效率与安全的角度,应将商事主体的章程纳入登记事项,包括必备事项、任意事项等,充分突显章程在市场主体治理中的核心地位,鼓励公开信息登记制度的透明化,使之与对于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制度相契合,更好地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有助于促进公司内部治理与外部商业交易的平衡。

(4)商事主体的营业行为、财产需纳入登记事项。应将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的营业行为、财产纳入登记事项范围,由行政监督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履行义务并承担职责,保护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在此应当提及的是,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无须纳入登记事项,在“营商自由”的理念下,商事主体可以从事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从《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中关于越权订立合同的相关规定可知,即使商事主体超越经营范围也仍然无法被认定为无效,因此无须将经营范围纳入登记事项[2]。

(二)提高商事登记效率

1.完善登记资料

相关部门需采取措施加强登记资料收集的质量和准确性,例如实行“一企一证”制度,保证企业登记信息的真实、有效、全面。

2.优化商事登记审查制度

在基础教育教学工作中,每一位教师都要牢固地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先进理念,通过各种形式的教学活动,调动学生内在的学习动力和积极性。近些年来,生本课堂的构建问题成为教育界的研究热点,而且也有了大量的实践,生本课堂可以更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凸显出学生作为学习主人的角色地位。其中小组合作学习就是构建生本课堂的一种重要形式,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善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科学进行学习小组的创建,发挥好小组合作学习的重要作用。因此,关于学习小组创建的诸多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应充分提高市场进入的便利性,不断优化商事登记审查制度,审查商事登记主体及事项的真实性,在高位阶法律中确立形式审查,明确规定具体审查事项和审查方法,明确实质审查的范围,防止权力滥用,减少商事登记不安全因素。

3.简化审批流程

加强商事登记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优化商事登记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流程和所需资料,缩短办事时间,达到提高商事登记效率的目的。

4.优化网上登记管理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应用的不断普及,应在商事登记中采用全程网上登记,制定“商事主体网上登记管理办法”,明确注册登记的网上操作方式、变更申请、注销、注意事项等,提高网上登记的效率。

(三)建立多层级的登记监管体系

1.注重商事登记制度的协同优化

应建立健全商事登记监管体系,提高政府对商事登记的监管能力,加强商事登记制度协同,体现“活而不乱”的监管效能。

(1)加强主体登记与交易行为登记的协同。应做好商事主体登记相关工作,注重商事交易行为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歇业登记、注销登记、股权变动登记、抵押设立登记、代理行为登记等,登记机关对法院委托的登记行为需予以配合和协助,最大程度保障交易安全。

(3)注重“先照后证”与经营资格监管制度的协同。应在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中明确其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理顺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关系,从法律层面上适用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提高商事登记的效率。并应注重“先照后证”与经营资格监管制度的协同,尤其是“特许经营资格”监管的协同,相关主管机关应在牵涉“公共利益”的场合把好关,对于特定行业涉及税务、环境、卫生、劳工等经营活动应加强监管协同。此外,需充分利用信息化公示平台相关工具,加强对商事登记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2.引导民间组织参与商事登记的监督

为了实现监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需建立并完善社会参与监督制度,明确企业、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责,督促相关社会组织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从资金、教育投入、设备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大力支持,让广大的各类社会主体切实参与社会监督,较好地实现企业、行业协会自律。并应拓展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主体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通过多元化的社会监督方式强化对商事主体的监督,如完善集团诉讼制度、适当补充或扩张惩罚性赔偿条件等,增强社会主体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成为政府执法的有益补充。

四、结论

商事登记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商事登记存在缺陷,需要加以改进。加强登记资料收集的质量和准确性,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商事登记监管体系,都是优化商事登记制度的改进措施,希望能为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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