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常态化防控下网络舆情的生成逻辑、传播样态与治理策略*

2024-01-03 15:40丁玉峰
关键词:虚拟空间舆情常态

丁玉峰

(电子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1731)

一、引 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网上舆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运用网络传播规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1]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的不断变异和持续传播,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阶段,与之相关的网络舆情也因疫情的变化而不断地此消彼长。因此,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治理就成为了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网络舆情通过“云”传播,其从产生到高潮的时间被大大缩短,即时性爆发成为常态,极易诱发公众的非理性行为,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极大的阻力。加强疫情常态化防控下的网络舆情治理,需要科学把握网络舆情的生成逻辑,清晰掌握网络舆情如何而来、由何而成以及其最终归宿,进一步探究网络舆情的传播样态,并从法律、技术、联动机制、提高公众素养等方面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治理,为疫情常态化防控提供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二、疫情常态化防控下网络舆情的生成逻辑

疫情常态防控下,网络舆情在虚拟空间有其内在生成逻辑,其逻辑起点是为了表达一定的利益诉求,通过利益主体对信息按照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呈现,激起公众的恐慌或者厌恶等强烈情绪,形成集体诉求,产生集体行为,推动网络舆情生成逻辑的展开,促使网络舆情成为热点,最终使得真相出场。

(一)利益诉求:疫情常态化防控下网络舆情生成的逻辑起点

网络舆情的产生绝非无中生有、空穴来风,而是由一定的利益诉求促成。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当下阶段,任何一个社会的利益诉求都受到外部与内部的双重影响。当一定主体的利益诉求无法或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满足后,往往会通过网络空间进行,并在信息呈现中加入强烈的个人意愿,诱发网民的共鸣,成为网络舆情的生成起点。

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的网络舆情来看,利益诉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部利益诉求,主要是对中国抱有敌意的国家,通过网络舆情这种方式蓄意制造混乱、抹黑中国,故意诱发国际社会对中国疫情防控的负面评价,引起中国普通公众的恐慌。如疫情发生之初,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借机制造各种网络舆情,不断抹黑中国政府,诋毁中国抗击疫情的积极措施,指责中国采取的防控隔离措施侵犯了“人权”,西方国家的一些政客和媒体也借机制造“世界对中国恐慌”和“中国崩溃”论。随着疫情的常态化防控,西方国家自身防疫不力,开始采取与病毒共存的“躺平”模式后,却眼红中国因为防疫措施得当而享受的防疫红利,进而不断借助起伏变化的疫情现状来攻击中国的“动态清零”政策,少部分辨识度不强的公众也开始附和,给我国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一定阻力。另一方面是内部利益诉求,主要是社会内部成员期望通过网络舆情实现自身在疫情防控中的利益诉求的表达,包括对政府疫情防控措施的意见表达、如何有效预防新冠病毒以及疫情防控对自身工作生活影响的反馈等。如部分地区在疫情防控中,由于防疫措施不力导致了网络舆情的产生,引发了公众的不满。部分公众受自身医学知识的局限,盲目相信网上散播的某些偏方和特效药方,并自觉地传播相关信息,引发其他公众的效仿,诱发了社会的焦虑和恐慌心理。还有部分公众由于疫情防控,其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甚至导致了失业、就医难、生活困难等现实问题,产生了不满情绪,而“网民的传播与评论注入了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从而解构甚至瓦解了突发事件的真相”[2],这些都会诱发网络舆情的产生。

(二)集体行为:疫情常态化防控下网络舆情生成的逻辑展开

在社会学概念中,集体行为往往用于描述群体性的非理性行为,主要表现为情绪化、非组织性、不可预测性等特点。在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各种信息云龙混杂、真假难辨,公众极易被具有煽动性和感染性的信息所诱导,自觉地接受和传播这些信息,在持续传递的过程中又促使部分群体的利益诉求转化为公众的集体情绪,使得网络舆情进一步发酵。

从时间维度进行审视,集体行为的形成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诱因产生阶段。即特定利益诉求的主体发布网络舆情信息,诱发集体行为的产生。这一阶段的主要成因在于,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得以即时传递,传统媒体的“把关人”角色在虚拟空间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网络舆情极易进入公众视野,使得集体行为的诱因会随时产生。尤其是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防疫工作不仅对公众的现实生活造成了困扰,也对其生理和心理产生了一定影响,公众极易被疫情信息诱发集体行为。第二阶段是集体情绪的能量积蓄阶段。当网络舆情进入公众的视野后,并不是所有网络舆情都能诱发集体行为的形成,只有符合了网络舆情的生成规律,才能不断积蓄集体行为产生的能量。这一规律主要体现为网络舆情的能量一般由网络舆情内容对公众的重要性、事件信息的模糊性以及公众的科学素养所决定。利益主体在制造网络舆情时,首先会特别强调网络舆情对公众十分重要,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利益,同时对整个事件进行模糊化处理,注入大量公众不易考证和辨别的信息,让人产生恐慌心理,进而引发公众的不满情绪,在此基础上形成集体情绪,唤醒公众内部沉寂的危机性集体记忆,推动网络舆情的不断传播,以产生更多的情绪能量。第三阶段是网络舆情热点的形成。当网络舆情的情绪能量达到一个峰值时,将形成网络舆情热点,此时网络舆情达到高潮,引发整个社会的关注。公众在网络舆情的鼓动下,由集体情绪转化为集体诉求,要求政府或事件的涉及单位进行调查,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或答复。网络舆情发展到这个阶段,已经达到顶峰,只有真相的出场才能消解。

(三)真相出场:疫情常态化防控下网络舆情生成的逻辑归宿

疫情常态防控下,网络舆情形成集体行为之后,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传播主体对信息的主观裁剪、重构和编译,且加入了传播主体的个人意愿以刻意诱发公众的共鸣,在没有权威信息出场的情况下,公众的危机性集体记忆促使其采取非理性行为,盲目相信网络舆情中所传递的信息,引发社会骚动和混乱,给社会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力和负面影响。这就要求网络舆情在虚拟空间形成集体行为之后,权威信息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用具有说服力的真相来化解网络舆情。

在虚拟空间中,真相出场一般有三种形式:第一,“拼图效应”推动真相的形成。“拼图效应”是指每个观点都有其不全面、不完善之处,每个主体都有可能是信息的收集者、分享者和完成者,掌握的是“事实”拼图的一块,这些信息之间相互补充,互为完善、纠错,最后形成事实真相。在虚拟空间中,部分利益主体在制造网络舆情时使用断章取义的方式,选取有利于自身利益表达的片段信息,引起公众的关注,虚拟空间为所有观点的呈现提供了可能,“用户都可以随时随地浏览信息、发表评论,许多网络舆情反而也在这大讨论中不攻自破”[3]。第二,当事人亲自澄清。在网络舆情生成的过程中,为了使公众相信网络舆情的真实性,利益主体多会使用与网络舆情相关的当事人来制造网络舆情,使网络舆情能够引起公众的关注,进而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只有当事人亲自澄清后,相关舆情才会随之消解。第三,权威信息发布。此次新冠疫情发生之后,相关利益主体利用公众关注的问题,不断制造网络舆情,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例如,在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公众都十分关注疫情何时结束,何时才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部分利益主体针对这一情况不断散布不实信息,甚至打着钟南山等专家学者的旗号发布消息,或者假冒政府机构发出通知,其传播的网络舆情信息具有极大的迷惑性,这会引发公众对疫情状况的猜测,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直到权威信息发布后,网络舆情才得以消解。

三、疫情常态化防控下网络舆情的传播样态

疫情常态防控下,网络舆情在虚拟空间中形成了独特的传播样态,根据其在现实中传播方式的不同,主要分为“光环效应”下波状式传播、“裹挟效应”下旋涡式传播、“雪崩效应”下裂变式传播和“群体效应”下暴风式传播四种。

(一)“光环效应”下的波状式传播

“光环效应”又称“晕轮效应”,是一种心理上的认知特征泛化、推及其他方面的现象。在现实中,公众在对某些群体、机构等建立信任关系后,会完全相信和追随其传递的信息。利益主体在制造网络舆情时充分利用了公众的这一心理特征,打着公众所信任的一些机构、团体的名号,传播网络舆情的一些不实信息,波及更多的公众。在此次新冠疫情中,网络舆情最常打的“旗号”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权威机构、公众人物等。第一,利用科学研究的“光环效应”传播网络舆情。由于科学研究的科学性、严谨性和专业性,公众大多能够对其产生心理认同和信任。一些利益主体往往利用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一些不实信息以达到自身目的。比如,此次新冠疫情期间,一些营销公众号打着日本研究机构的名号,散播找到了对抗新型冠状病毒的终极秘笈——来自于鸵鸟蛋的抗体,甚至通过视频进行传播,看上去十分高大上,部分关注了这些营销公众号的公众开始通过虚拟网络进行传播,使更多的公众关注到这一消息并迅速传播开来,而最后被证实类似的技术并非什么高新科技,提取鸵鸟蛋的抗体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商业噱头。第二,利用权威机构的“光环效应”传播网络舆情。权威机构一般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主流媒体等,公众对这些机构发布的信息较为信任,一些利益主体经常打着这些权威机构的名义进行传播。新冠疫情之初,由于相关治疗药品的研制周期较长,感染之后主要靠自身的抵抗力来战胜病毒,给公众造成了一定的焦虑、恐慌心理。一些利益主体就打着医疗机构的名义发布抵抗病毒的配方,如利用广东省中医院的名义发布可预防肺炎的中药配方,直到广东省中医院在官方微信中发布声明,称此方非广东省中医院制定,该消息才得到遏制。第三,利用公众人物的“光环效应”传播网络舆情。公众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的人物,一些利益主体就利用这部分公众人物的号召力,借助其名义散发不实信息。比如,在疫情常态化防控下,社会何时能够恢复正常秩序成为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一些利益主体充分利用了公众的这一心理,打着公众人物的名义散发不实信息,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裹挟效应”下的旋涡式传播

“裹挟效应”是指在某一事物发展过程中,周围相关的要素会被不自觉地卷入其中,促成事物向着更大、更不可预测的态势发展。虚拟空间本身就如同一个巨大的信息传播甬道,当网络舆情信息的流量足够大时,会像旋涡一样将其中的公众群体、媒体等裹挟进来,形成被社会所广泛关注的舆情热点。第一,网络舆情信息的技术性处理促成了“裹挟效应”下的旋涡式传播。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部分利益主体在网络舆情信息制作过程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技术性处理,使网络舆情信息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公众很容易就会信以为真,进而产生极强的传播意愿,形成巨大的能量将其他网络公众、媒体等裹挟进来,参与网络舆情传播。如新冠疫情之初,网络上流传一段“钟南山院士看望林正斌教授”的视频,视频中的钟南山院士和身边的多名医护人员都没有戴口罩,后来被证实这段视频是将钟南山院士纪录片的片段进行剪辑处理,被当作钟南山院士看望林正斌教授的视频流传开来,但一般的网络公众很难对其进行辨别。第二,部分网络媒体过度追求轰动效应,促成了网络舆情“裹挟效应”下的旋涡式传播。随着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眼球经济”凸显,粉丝成为网络媒体争相抢夺的资源,如何增加粉丝数量、提高自身的知名度成为网络媒体追求的重要目标。部分网络媒体为了达到轰动效应,提高自身的关注度,对一些网络信息不加质疑地进行转发和传播。即便后来被证实传播的是网络谣言,也只是简单地进行道歉,但是却收获了更多公众的关注。一旦有媒体转发具有轰动效应的网络舆情信息,其他媒体为了增加粉丝数量,也会不自觉地被裹挟,参与到网络舆情信息的传播中来。第三,网络舆情传播的低成本促成了“裹挟效应”下的旋涡式传播。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中,但大部分是针对网络舆情的制造者、网络运营商等主体,而对于在虚拟空间中转发、传播网络舆情的主体处罚力度极低,从而导致了“谣言张张嘴、网络满天飞、辟谣跑断腿”这一怪相的出现。网络舆情传播的成本远低于传播网络舆情所获得的潜在收益,使得网络舆情在传播过程中相关公众主体、网络媒体等传播网络舆情的意愿较为强烈,甚至是自觉、主动地进入到网络舆情的传播过程中,形成一股强大的传播能量,裹挟更多的公众、媒体加入到网络舆情的传播中。

(三)“雪崩效应”下的裂变式传播

“雪崩效应”源于雪崩现象,主要是指事物处于平衡状态时,微小因素的改变也会导致事物的崩塌。在网络舆情现象中,“雪崩效应”是指网络舆情进入公众视野,在引起足够关注、积蓄一定情绪后会达到一个暂时的平衡状态,大多数公众会密切关注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此时,一些关键性信息的注入会打破网络舆情的平衡状态,瞬间如“雪崩”一般不可阻挡地传递开来,网络舆情的关注度如同核裂变一样呈几何式增长,快速形成网络舆情热点。在网络舆情的传播过程中,促成其“雪崩效应”下裂变式传播的因素主要包括当事人对附加信息的不实描述、“意见领袖”的合力传播和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效力不足。第一,当事人附加信息的不实描述促成了网络舆情传播的“雪崩效应”。网络舆情在制作和传递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些当事人,他们是网络舆情信息形成的关键要素,其行为和言论直接决定着网络舆情传播的走向。当网络舆情积蓄了一定社会情绪能量时,如果当事人本身就是网络舆情的受益者,可能会进一步传递不实信息。当事人对信息关键要素的加持,相当于为网络舆情正名,使公众确信网络舆情中传递的信息就是真相,这会使其在虚拟空间的传播意愿变得十分强烈,导致网络舆情如“雪崩”一般迅速在网络传播,形成网络舆情热点。第二,“意见领袖”的合力传播促成了网络舆情传播的“雪崩效应”。所谓“意见领袖”是指在某一领域被相关公众所接受或信任群体,在虚拟空间是公众的舆论中心和信息发布中心,也是决定舆论导向的重要人物。当网络舆情传播达到一个平衡状态后,公众处于观望的态度。若是“意见领袖”被网络舆情利益获得者所“俘获”,按照其意愿转发或是发表有利于网络舆情的言论,就会很快打破网络舆情传播的平衡状态,对其信任的公众群体会很快加入到网络舆情的传播当中,特别是若干“意见领袖”同时进行网络舆情传播时,将使参与网络舆情传播的公众人数突然暴增,推动网络舆情“雪崩”一般的裂变式传播。第三,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效力不足促成了网络舆情传播的“雪崩效应”。在网络舆情传播过程中,权威部门的信息十分关键,可以阻断网络舆情的传播。在网络舆情的治理过程中,权威部门若是对于网络舆情信息回应不及时,或者只是进行轻描淡写、避重就轻的信息处理,没有满足公众的心理预期,将使权威部门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反而会助推网络舆情的发展。

(四)“群体效应”下的暴风式传播

“群体效应”又被称为“从众效应”。社会心理学家将这一现象描述为公众为了获取群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即便是个体对信息产生怀疑,也会改变自身的行为和态度,与他人保持一致。网络舆情在传播过程中充分利用了“群体效应”,“在网络环境中,一些对事件比较极端激进观点会得到加强”[4],这会进一步激发公众的恐慌和不满情绪,使其以非理性的方式来吸收和消化信息,进而形成更加极端的结论,引起公众更多的心理共鸣,加快网络舆情的传播。在网络舆情传播过程中,促成“群体效应”下暴风式传播的因素主要包括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公众对信息的选择负面偏向性、公众的法不责众心理和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不高。第一,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公众对信息选择的负面偏向性。公众对信息的解读和认识往往都带有主观性,会根据自身的偏好接收信息中传递的内容。疫情常态化防控下,网络舆情传播使公众的社会危机性记忆被激发出来,在对信息进行选择和筛选时,公众更倾向于选择网络舆情当中夸张的信息,常见的心态有“万一是真的”“假如”“要做最坏的打算”等。在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这种心理会使恐慌情绪从一个人传至另一个人,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恐慌情绪,并在这种情绪的传染下促使网络舆情如风暴一般在公众间进行传播。第二,公众的法不责众心理。所谓法不责众心理,是指当公众遵从某一特定群体性或普遍性行为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公众也会认为法律无法对全部公众进行惩戒,进而实施不合法或不合理行为。虚拟空间匿名性的特点为公众这一心理提供了支撑。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公众处于焦虑情绪时,更倾向于将这种焦虑传递出去,使得更多的公众参与到网络舆情传播中。第三,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不高。2021年1月,中国科协组织发布了第11次中国公民科学素质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为10.56%,比2015年提高了4.36个百分点[5]。虽然我国公民的科学素质水平得到了快速提升,但是仍然有接近九成的公众科学素质不高,公众对虚拟空间中传播的网络舆情辨别能力不高会降低虚拟空间的自我净化能力,加上我国公民的基数大,更助推了网络舆情的暴风式传播。

四、疫情常态化防控下网络舆情的治理策略

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对网络舆情的治理,需加强对网络舆情治理的法律规制,创新应对网络舆情的技术手段,建构网络舆情治理的联动机制,不断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维护社会稳定,凝聚起众志成城、同心抗疫的强大合力。

(一)加强网络舆情治理的法律规制

疫情常态防控下,网络舆情会快速传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法律成本低,这就需要加强法律监督、依法严惩违法者来净化虚拟空间。对于那些负面影响大的网络舆情,必须要敢于“亮剑”,依法依规处理,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为新冠疫情防控凝心聚力。第一,完善网络舆情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逐渐完备了惩戒网络舆情的法律规范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但我国尚缺乏对网络舆情的等级界定、处罚范围、指标量化等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有关网络谣言的法律界定较为模糊,对网络谣言的甄别和处罚也缺乏具体针对性的法律”[6]。这就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对网络舆情的法律规定,根据网络舆情的危害程度、性质和传播网络舆情的动机等因素,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责任和惩戒措施,使法律法规在充分保障公众言论自由的基础上,为实现对网络舆情的精准有效治理提供法律支撑。第二,加强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是通过法律手段治理网络舆情的关键,要求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绝不能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小的不良执法现象,否则将严重削弱法律对网络舆情的威慑作用,使网络舆情无序传播,增加执法成本。第三,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手段应对网络舆情的传播,必须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使从网络舆情传播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付出更高的代价,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才能对其起到威慑作用。特别是一些被国外势力扶植的代理人,只要证据确凿,就必须严惩,绝不手软;对把关不严、故意传播网络舆情的媒体网站,必须依法查处,情况严重者应责令其整改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于恶意传播网络舆情者,也应给予其相应的法律处分。只有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才会使公众不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新冠疫情常态防控下的一些夸张、不实的网络舆情信息,净化虚拟空间。

(二)创新应对网络舆情的技术手段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单靠人工的方式对网络舆情进行把关、筛选、甄别已经完全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这就需要不断创新技术手段应对网络舆情在虚拟空间的传播,加强对虚拟空间的治理。创新技术手段,主要包括创新网络舆情检测技术、网络舆情追踪技术和网络舆情标识技术。第一,创新网络舆情检测技术。疫情常态防控下,网络舆情之所以能够在虚拟空间快速传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传统“把关人”作用被削弱,这使得网络舆情能够迅速通过网络媒体进入公众视野,且不容易被监管部门发现,直到成为网络舆情热点的时候才会对其进行重点攻关,不仅在无形中为网络舆情的传播提供了方便,而且增加了治理网络舆情的成本。这就需要不断创新对网络舆情的检测技术,通过技术手段对进入虚拟空间的信息进行智能识别和检测,然后归为可疑信息,再对这些信息进行人工筛选。使用人机结合的把关模式,既提高了对网络舆情的精准识别水平,“还可以基于语言统计预测、发现新话题,预先控制舆论导向”[7],能在较短时间内识别网络舆情。第二,创新网络舆情追踪技术。当部分网络舆情进入公众视野并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时,需要通过追踪网络舆情的源头和传播的节点来划分责任,但单靠人工需要极大的工作量,难以在短时间内有效完成。在治理网络舆情的过程中,如何做到准确划分责任,使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阻断网络舆情的重要手段,也是消除公众法不责众心理的重要方式。这就需要借助信息跟踪技术,根据网络舆情信息的传递路径进行追踪分析,精确定位网络舆情的原始出处以及网络舆情传播中的爆发点,进而对相关主体进行精准追责,为法律裁定提供证据支撑。第三,创新网络舆情标识技术。疫情常态防控下,部分本已消失的网络舆情会借助新的际遇稍作修改、换一件外衣重新在虚拟空间进行传播,这就增加了网络舆情工作者的工作量。需创新网络舆情标识技术,即当某一部分网络舆情通过“变装”的方式传播时,通过对主题词、关键词、敏感词等的识别,对网络舆情进行准确判断,并对这类信息进行醒目的标识,及时公布真相,将网络舆情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三)建构网络舆情治理联动机制

疫情常态防控下,网络舆情会借助合适时机不断地变化和传播。受网络舆情复杂性、广泛性、爆发性等特点的影响,单一主体难以有效应对,需要多方协作。为此,应逐步建构起由政府主导,各领域专家为主,媒体网站、广大网民共同参与的网络舆情治理联动机制,进而在社会各层面的共同努力下,净化虚拟空间,维护社会稳定。第一,建设网络舆情治理联动机制要坚持政府主导。政府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责任,特别是在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这一责任更加重要。治理疫情常态防控下的网络舆情,需要对多个层面进行沟通和调节,唯有政府才能够肩负起这一职责,这就要求政府为治理网络舆情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设联动治理平台,调动和协调多方力量和资源共同治理网络舆情。同时,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强化自身的权威性,获取公众的信任,才能更好地引导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到对网络舆情的治理中,增强多方合作的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二,网络舆情治理联动机制应以各领域专家为主。疫情常态防控下,网络舆情涉及到的领域十分广泛,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分析、解构和辨识,需要多个领域的专家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共同应对。在网络舆情的生成过程中,随着信息技术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关利益主体来自于不同领域,在制造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如图像的技术处理、信息修改、逻辑推理、心理暗示等,使得网络舆情极具迷惑性,单个领域的专家很难完全辨别网络舆情中隐藏的不实成分,需要各领域专家共同参与。各领域专家应积极配合政府组织,充分发挥自身领域的专长,并积极“鼓励专家学者利用其专业优势与良好的信息表达能力而成为新的网络意见领袖”[8],为舆情治理贡献自身的力量。第三,网络舆情治理联动机制需要媒体网站、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在网络舆情的传播过程中,媒体网站、广大网民是第一位的信息接受者,也是网络舆情的主要传播渠道和直接的传播对象,媒体网站、广大网民的参与直接影响着网络舆情治理的效率和成效。这就要求媒体网站、广大网民在接收到可疑信息时,不要直接传播和转发,而应积极主动地与政府、各领域专家建设的网络舆情治理平台进行联系,避免被网络舆情所诱导,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在应对网络舆情时,只有坚持由政府主导,各领域专家积极配合,媒体网站、广大网民共同参与,才能及时发现网络舆情,实现精准治理,阻断网络舆情的进一步扩散和传播,净化虚拟空间。

(四)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

“网民在舆情事件的发展和演变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是舆情产生的重要推动力。”[9]只有公众的科学素养不断提高,网络舆情对公众的迷惑性才会大大降低。必须培养公众的科学思维、建设大众网络科学普及平台和大力实施公民科学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第一,培养公众的科学思维。科学思维即人们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正确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理论体系,是人们把握事物内在规律的支撑。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的那样,“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10]。在培养公众科学思维的过程中,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根本指导,充分结合公众的现实生活,将科学思维的解读与公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结合起来,用公众乐于接受的方式向大众普及科学思维,特别是批判质疑精神、逻辑思维、求实求真精神等,使公众在浏览信息时始终保持科学理性的态度,“增强对网络舆情的判断力和鉴别力,并倡导依靠广大网民的力量净化网络空间,加强和鼓励网民对网络违法行为和有害网络信息的举报和监督”[11]。第二,建设大众科学素养养成平台。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融入生活的方方面面,越来越多的公众通过网络获取信息,这为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提供了新的途径。须及时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建设大众网络科学普及平台。为了提升社会公众群体学习科学的效率,需要根据公众接受方式的不同,以灵活多样的表现形式向公众传递信息,还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根据公众的喜好,有针对性地及时向公众推介各类先进的科技成果及相关信息,为公众学习、获取科学知识和技术创造条件,扩大科技成果的传播范围,强化网络科普效果。第三,开展“线下”公民科学素养教育工作。要积极主动地向公众宣传和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需集合社会力量,科学调动和优化配置各种社会资源,发挥科普资源的最大效益,努力将科普融入公众的生活中,如开展科学普及的公益讲座、科学知识竞赛,建设科普画廊、科普活动室、科学基地考察等,充分调动公众学习科学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在整个社会形成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使公众能更好地辨别网络舆情中的信息真伪,为常态化的防疫工作提供良好的舆论生态环境。

五、结 语

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对网络舆情的治理直接反映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成效。网络舆情作为社情、民情在虚拟空间的间接呈现,受网民群体自身特征的影响,在表达集体诉求时易诱发非理性行为[12],需充分把握其内在生成逻辑,清晰网络舆情传播的各种样态,积极回应公众的关注点,从法律、技术、机制和提高民众素养等层面合理引导网络舆情的演变,促使网络舆情社会价值的正外部性最大化,凝聚起全社会同心抗疫的合力,“构筑全面科学的防控体系,努力实现舆情善治、民生安定的愿景”[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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