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优化探究

2024-01-12 01:01李紫峰
法制博览 2023年36期
关键词:宽限期审查员新颖性

周 磊 李紫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60

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给予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在某些国际展览会上的临时保护。从宽限期的适用范围分为广义宽限期和狭义宽限期;从宽限期的时间点来看,一类是以实际申请日为时间点追溯,另一类是以优先权日作为时间点;同时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也分为6 个月和12 个月[1]。

我国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对申请人的公开行为、期限等都有一定的要求。然而,随着国民经济和科技创新的日益发展,为鼓励申请人的创新活动,有必要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规定。

为了培育创新文化,营造创新氛围,加强知识产权法制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需重新审视我国现行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中外新颖性宽限期的发展趋势和比较

(一)美国新颖性宽限期规定

2013 年3 月16 日《美国发明法案》(AIA)正式生效,修改后的《美国发明法案》将先发明制改为先申请制,新颖性宽限期在新法中也做出了修改。首先,《美国发明法案》仍旧采用12 个月的宽限期,但由于美国由先发明制改成先申请制,因此宽限期的起算时间发生了变化,即以申请日为起算时间,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准;其次,《美国发明法案》对新颖性宽限期的公开类型仍旧采用了广义宽限期,即其公开类型涵盖的范围非常的宽泛,但同时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由于美国从先发明制更改为先申请制,因此如果他人是自己作出的发明创造或者从独立作出的第三方处获得的发明创造,上述情形导致的公开不能享有新颖性宽限期[2]。

(二)欧洲新颖性宽限规定

《欧洲专利公约》(EPC)规定了两种公开的类型,分别为明显滥用与申请人的关系导致的公开和在政府主办或者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的公开展出。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同我国一样为6个月,但其起算日是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日,非优先权日。

同时,对于申请人在政府主办或者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其发明导致的公开情形,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声明该发明创造已经在展会上进行了展出,并且自申请日起4 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内容、在展会上公开的内容以及展会的具体日期[2]。

(三)日本新颖性宽限期规定

《日本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和公开类型。公开类型为:1.他人违背其意愿的公开;2.除了通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或商标的公报上的公开之外,其发明任何形式的公开。由《日本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可以看出,日本同美国一样采用广义宽限期,公开类型非常宽泛,仅排除了在专利商标公报公布上的公开。同时,《日本专利法》规定新颖性宽限期由之前的6 个月延长至12 个月[3]。

(四)中国新颖性宽限期规定

我国在1984 年首次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就已对新颖性宽限期做出规定。在2020 年《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时,将新颖性宽限期的公开情形增加了一种,即“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情形。至此,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可以享有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为4种: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4.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新颖性宽限期制度在审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新颖性宽限期制度要求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对可以享有新颖性宽限期的公开形式也仅限于规定的四种方式。但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发现申请人在运用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时存在一定问题。

(一)错误声明导致延长审查周期

案例1:申请人于申请日在发明专利请求书中勾选了新颖性宽限期声明的第4 项“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由于本案申请人始终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查员待期限届满后发出了视为未要求新颖性宽限期通知书。申请人针对审查员发出的视为未要求新颖性宽限期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声明“申请人以为勾选了‘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的’选项,会防止他人盗用技术方案或侵犯专利权,对新颖性宽限期声明的含义不甚了解”。审查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后,案件启动正常后续审查程序。

由于《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申请人如要求新颖性宽限期,应当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在审查实践中,申请人因对这一制度不甚了解,在申请本身并不涉及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况下,错误勾选新颖性宽限期声明,导致不得不延长审查周期。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员应当自申请日起2 个月内等待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如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明材料,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通知书”,同时该专利申请需要等待恢复期满后才能进入下一流程。因错误声明导致整个新颖性宽限期的审查周期拉长至半年,严重影响专利审查效率,给申请人带来不好的用户体验。

(二)证明材料中的会议层级不符合《专利法》中规定的国际展会或学术会议的要求

案例2:申请人于申请日在发明专利请求书中声明“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申请人于申请日后2 个月内提交了本申请在学术会议上公开的证明材料。但证明材料中提及的学术会议为“中国××大会”,会议主办单位为“南京××大学”。虽然该学术会议在业界影响较大,但其主办单位不属于全国性学术团体,故上述会议不属于“规定的学术会议”。因此审查员依据《专利法》有关规定发出“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通知书”,待恢复期限届满后案件进入后续审查程序。

我国对新颖性宽限期中规定的国际展会、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有着明确的要求。国际展会,应当是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展会;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应当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会议,不包括省级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委托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会议。

由此可见,我国对国际展会层级、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的主办方层级相较于美日等国家有着更高的要求(如表1 所示),同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对更为严格。在审查实践中,由于申请人参加的展会或会议不符合规定,由此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满足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只能视为未要求。这无形中延长审查周期。另一方面看,客观上也未起到正向鼓励科技交流的作用。

表1 现行美、日、欧、中的新颖性宽限期规定对比表

(三)可能存在证明材料无意义提交的情形

案例3:申请人于申请日在发明专利请求书中勾选了新颖性宽限期声明中的“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但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日起2 个月期限内未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在本案的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检索到可影响其新颖性的对比文件(现有技术),该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在申请日前近15 个月,远超新颖性宽限期的6 个月,由此可见,申请人即便享有新颖性宽限期,在初审阶段提交了合格的证明材料,对评判其新颖性而言也无实质意义。

三、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优化建议

为充分发挥新颖性宽限期制度鼓励科技交流的作用,对目前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提出以下优化建议:

(一)加大普法力度,积极运用新颖性宽限期制度

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是一项鼓励学术交流和科技进步的制度,是在《专利法》新颖性基本原则以外规定的例外情形。正确运用这一制度,可以让创新主体无后顾之忧地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开展各类测试实验,开展小范围的推介活动,客观上促进了全面创新氛围的建立。为帮助创新主体想用、敢用、会用这一制度,需要鼓励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工作者进行普法宣传,加大普法力度。同时也可鼓励创新主体准确运用这一制度,加大制度适用力度。

(二)扩大展会和会议范围,进一步促进科技交流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公开换保护的制度,是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为进一步鼓励学术交流和科技进步,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否足以涵盖创新主体所需的例外情形。就国际展会、学术或技术会议而言,若门槛过高,势必会对实现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造成一定影响。科技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发展的“关键变量”,更是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增量”。作为服务科技创新的一项基础制度,专利制度必须持续优化完善,以与科技创新定位和发展相适应。故建议对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中规定的国际展会扩大至所有中国政府承认的展会,将学术或技术会议层级从国家级降至省级,甚至无需级别要求。

此外,鉴于影响我国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另一主要公开方式是期刊公开,尤其是涉及高校和研究机构的高级科技工作者的专利申请,考虑到实际情况,借鉴《日本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将期刊、报纸、杂志等公开纳入新颖性宽限期范畴,以鼓励科技工作者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技学术交流,更好激发创新活力,从而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氛围。

(三)按需提交证明材料,优化审查流程

新颖性宽限期的效力在于申请人后来就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不会因为《专利法》规定的4种形式的公开而被认为丧失新颖性,进而失去获得专利权的机会。但如果他人在其申请人公开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该专利申请同样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在发明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即使做出了可以享有新颖性宽限期的审查结论,其在发明实质审查阶段仍旧会面临着新颖性的问题。此外,相当部分专利申请会因为不符合《专利法》其他条款而被驳回,或者由于审查员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根本就不在这6 个月的时间范围内等原因,故可以不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日起2 个月内提交合格的证明材料。

为了满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建议将该证明材料的提交纳入《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根据发明实质审查需要,按需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仅需做出声明,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整体上减轻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负担,优化审查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发明初审的审查周期。

四、小结

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作为对申请人的一种救济措施,在专利制度中具有特殊的意义。我国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帮助申请人积极正确运用该制度。既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又实现促进科技学术交流,营造全面创新氛围的制度设计目的。同时,逐步减少或取消新颖性宽限期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将期刊、杂志等公开形式纳入新颖性宽限期中,真正站位创新驱动发展大局,为优质科技创新成果提供全面知识产权法治保障。通过优化专利审查流程,将“放管服”改革理念深入到专利审查全流程,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专利审查服务,从而构建我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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