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化养殖场防疫监管现状及对策

2024-01-12 08:34胡延杰河南省汝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国畜牧业 2023年23期
关键词:规模化兽医养殖场

文│胡延杰(河南省汝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近年来,由于环保、疫情、资金等方面的原因,散养户数量急剧减少,畜禽养殖向着标准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这不仅保障了养殖户收益,也促进了畜牧业的发展。针对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的防疫监管工作是动物疫病防控的重点之一,但由于生物安全等方面原因,对于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的防疫监管存在一定的阻碍。为了对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有效监管,需要对现有防疫监管模式进行改革,确保其发挥作用,从而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笔者就规模化养殖场的防疫监管现状和对策进行探讨。

一、畜禽规模化养殖场防疫监管的意义

动物防疫工作的目的是防止发生动物疫情,避免因疫病影响养殖业的发展,保证养殖户稳定增收,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畜牧兽医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其工作重点之一就是监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工作质量。随着规模化养殖场的占比逐渐增大,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防疫工作质量影响着当地养殖业的整个防疫水平,所以,对于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的防疫监管至关重要。

二、畜禽规模化养殖场防疫监管内容

规模场通过养殖畜禽,育肥后出售或者出售其产品获利,动物疫病防疫意识较强,而且大多数规模化养殖场都有专门的驻场兽医负责防疫工作,所以,对规模场的防疫工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要进行指导和监管。

1.建立健全防疫制度,规范化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盈利为目的,自身对防疫工作具有主观性,但还需要进行规范性的管理。一是要畜牧兽医相关部门指导规模场建立健全各项防疫制度,如免疫制度、消毒制度、产地检疫申报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等,并按照制度进行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行为;二是指导规模场完善养殖档案,对免疫、消毒、监测等信息进行准确登记,如发现疫情,可根据记录进行排查溯源,发现疫情风险;三是指导规模场进行免疫接种。动物疫病防重于治,要指导养殖户做好疫病的疫苗接种和定期监测工作,同时要规范保存和使用疫苗,保证免疫效果。

2.加强技术指导,降低疫情风险。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应建立“封闭规模养殖、全进全出、及时免疫、定期监测”的养殖理念。一是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规模场进行封闭式管理。封闭场区,严禁无关人员,如猪只贩运、饲料销售人员进入场区。进入场区的车辆、人员必须经过彻底清洗消毒,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二是蛋鸡场、育肥场等可以实现全进全出的养殖场,养殖动物销售后,要对空圈进行全面的清理消毒,如果有条件,建议空置一段时间,这样可以更好地消除场内的病原微生物。三是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当地的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免疫程序,并按要求进行免疫,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当”,同时对养殖场所进行全面、彻底消毒,构筑有效的防疫屏障。四是监测免疫抗体水平。要求养殖场定期采集血液进行免疫抗体监测,并根据检测结果,修改和完善免疫程序。

三、畜禽规模化养殖场防疫监管现状

1.防疫设施和防疫水平偏低。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都是按照最新防疫要求进行建设,防疫设施设备健全,防疫条件良好。但是一些规模场为扩建场,由老旧的养殖场通过长年的发展,一步步扩建形成,前期设计时,未充分考虑防疫要求,加之由于场地等因素制约,无法有效地进行功能区划分,存在没有粪污处理设施,消毒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健全的现象,疫病防控水平较低,疫情发生风险较大。养殖场管理员主要凭着自己的经验进行养殖生产等,对动物防疫的认识程度明显不足。

2.畜禽规模场对防疫监管存在抵触。畜禽养殖是个人或者企业行为,目的是获取收益,动物疫病监管是政府行为,是为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公共卫生安全,当两者之间利益发生冲突,就会出现逃避或者抵触监管的行为,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防疫补偿标准较低。如因免疫出现副反应,可能出现采食量减少,生长性能下降,甚至死亡的现象,给养殖场带来一定的损失。如果养殖场出现疫情,对发病动物或者全群进行扑杀,这样可以避免疫情的蔓延,但是,对于养殖场来说,这将是毁灭性的打击,而现行的扑杀标准对于养殖场的损失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所以养殖场拒绝强制免疫,以及在发生动物疫情时,偷偷贩卖病畜禽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监管无实际效果,只重于形式。部分防疫监管工作人员业务不熟,工作能力不足,对于规模场的监管只关注是否制度上墙、档案资料是否准确认真填写,但是却不能提出有效的指导和建议,这就容易造成养殖场的逆反心理,并拒绝接受监管。三是部分养殖场认为自身养殖经验丰富,不愿意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

3.防疫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防疫部门人员不足。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编制数量有限,对接县级多个股室,以及当地党委政府,承担的工作较多,内容也比较宽泛,无法将工作重点放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严重制约着基层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此外,由于基层动物防疫部门待遇偏低,工作环境恶劣,无法吸引高素质人才,也无法有效留住人才,一人多岗的情况普遍存在。此外,部分在岗的人员缺乏实际的动物防疫工作经验,无法独当一面,也制约着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

四、对策及建议

1.加强防疫条件审核。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核发放审核,是做好规模场防疫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新建的畜禽规模场,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的相关要求,审查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对于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旧场,下达整改意见书,并明确整改要求,待养殖场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才进行发证。对于动物防疫条件发生改变的,要进行重新核查,确保其符合防疫要求。

2.提高规模养殖场配合度。动物防疫监管工作是为了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以及公共卫生安全,所以,要通过多途径提高规模养殖场对防疫工作的配合度,让他们愿意接受监管。首先,完善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并给规模养殖场宣讲到位。通过法规的形式,要求规模养殖场定期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动物防疫情况,对不配合的养殖场,给予一定的处罚。其次,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让规模养殖场了解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应尽的义务,以及承担的责任,提高他们对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自己的养殖行为,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管。最后,提高防疫补偿标准。兽医主管部门可通过多渠道,申请更多资金专项用于防疫补偿,尽可能减轻动物防疫工作给养殖户带来的损失,从而让养殖场更愿意配合政府监管。只有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愿意配合,和主动配合,才能更好地开展监管工作。

3.分级管理,提升养殖规范程度。按照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和防疫水平对规模场进行分级管理,建立防疫台账。对各规模场分配专门官方兽医,实行“分片包干”,按季度或者按月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限期整改时间。

4.加强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许多从小散户一步步发展,慢慢扩张而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主要靠自身的经验,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程序。兽医主管部门要注意加强对这些养殖场人员的培训,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饲养人员。一是加强对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规模场了解相关的政策法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加强专业技术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管理、养殖、防疫技术、养殖场建设等方面的培训,可以邀请科研院校专家,也可以由各级动物防疫部门中经验丰富的兽医技术人员进行。

5.优化防疫部门人员结构。适当增加基层动物防疫部门编制提高待遇,以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同时,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学习机会,让兽医工作者可以不断提升能力,避免知识结构老化。对于现有人员进行筛查,剔除其中水平不足以及工作态度较差人员,提升人员整体素质。只有动物防疫部门工作人员专业性强,才能够更好地指导和监管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防疫工作。

五、讨论

动物防疫工作,尤其是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防疫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其工作质量不仅关系到养殖场能否获得收益,也会影响当地畜牧业的发展。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防疫的监管,指导养殖场按照要求,保质保量地进行动物防疫工作,及时帮助养殖场解决遇到的问题,进而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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