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担与兼顾:多元合作育儿视角下母亲0—3岁婴幼儿照护强度的实证研究
——基于江苏省南通市616份问卷调查

2024-01-23 06:13钱雪飞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育儿婴幼儿家庭

钱雪飞

(南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9)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是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该文件明确指出“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可见,当前我国0—3岁婴幼儿照护已正式进入责任分担的新阶段,相较于去家庭化阶段(1949年—20世纪80年代中期)与再家庭化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2019年)[1],责任分担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明确了婴幼儿照护是家庭与社会的共同职责,家庭是婴幼儿照护的责任主体。在当前的责任分担阶段,亟需树立多元合作育儿的新观念。

本文以0—3岁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婴幼儿时长作为切入口,在多元合作育儿视角下将0—3岁婴幼儿母亲的照护时间拓展到家人及其社会化照护机构的帮忙与分担替代,希望由此获得0—3岁婴幼儿照护较为全面的信息,以发现现有照护体系存在的问题,为相关决策和公共服务设计提供更多的实证依据。

1 问题的提出与已有研究

在传统社会中,由于社会生产力不够发达,以性别为基础的劳动分工成为社会最基本的分工。劳动性别分工的基本形态表现为:女性负责与人类自身的生产与再生产相关的劳动,如生育、抚育和照顾老人的劳动;男性负责与生存有关的劳动,如打猎、养殖与农耕等[2]。近现代以来,随着女性教育程度的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女性已经与男性一样进入到有酬劳动的领域,但是由于“伟大母爱”的神话,母亲育儿的重要作用被进一步强化。女权主义理论认为,“伟大母爱”之赞誉是一种社会建构,大约在19世纪,西方社会开始将母爱神化与系统化,并不断强调母亲作为天生教育家的作用。中国传统社会强调“子不教,父之过”,但近现代以来也开始强调母亲在教育中的作用。各种媒体与报告不断强调母亲对子女成长的重要作用,以及母亲“失职”带来的“母爱剥夺”;而对父爱的缺失称之为父亲缺席,似乎母亲要为孩子的一切过错和过失负责[3]。“伟大母爱”的神话不可避免带来的是现实中普遍的“母职焦虑”。

现代社会中,随着女性走入劳动力市场,传统上由母亲主导的养育模式难以为继。妇女劳动参与率的不断提高以及反身性现代化都改变了女性对自身性别角色的定位,使得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摆脱传统性别角色的限制,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在这一过程中,女性对市场风险的规避使得稳定就业成为建立家庭和生育子女的前提[4]。美国统计局出炉了一份关于世界各国劳动参与率的数据报告,当前中国的女性劳动参与率达到了70%[5],为世界第一。一般来说,0—3岁婴幼儿照护除了怀孕、哺乳这些无法被取代的任务外,其他照护任务都可由他人分担。现实生活中,来自家人尤其是上一代人的帮助大大减轻了婴幼儿母亲的育儿负担。年轻女性照护婴幼儿耗时过多,一方面会影响婴幼儿母亲的职业生涯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现代婚姻的不稳定性,生育影响女性的职业生涯发展的累积性风险最后也主要由女性来承担,这无疑会造成不少女性对生育有所保留,甚至在生育方面知难而退,这也是导致当前全面三孩政策遇冷的部分原因。婴幼儿母亲过于劳累还容易造成情绪不佳,影响家庭和谐,进而对婴幼儿健康成长不利。因此,社会亟须明确照护婴幼儿应该是整个家庭与社会的共同职责,尽快树立合作式育儿观,以降低照护婴幼儿对其母亲职业发展的负面影响,同时促进家庭和谐,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受“男主外、女主内”传统性别角色分工的影响,学术界相对更关心母亲的育儿投入以及父亲对家庭的经济贡献,而对母亲的经济功能与父亲育儿投入的研究则相对不足[6]。随着更多的母亲走入职场,父亲也逐渐地开始分担育儿责任,父亲的育儿角色与功能研究逐渐成为西方学者的热点[7]。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妇女生育与劳动参与的微观分析发现,男性参与家务劳动缓解了妇女的育儿和工作之间的冲突[8]。有研究发现东亚一些国家的男性较少分担育儿劳动[9],在美国父母都工作的家庭中,父亲会分担母亲的育儿时间,时间利用往往是父母协商的结果[10]。一项关于瑞典的研究通过父母育儿假的使用情况,说明育儿时间上存在着父母分工[11]。相较于国外,国内仅有少数学者对中国父亲的育儿投入进行研究,较早的有徐安琪与张亮基于上海数据的研究[12-13],近期的则有许琪、王金水基于全国性的数据的研究[14]。近年来,在一些发达国家,祖辈也开始参与到育儿照料中[15-16]。中国也存在同样的现象。邹红等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探讨祖辈参与照护与我国女性的供给之间的关系[17]。

在多元合作育儿视角下,探讨婴幼儿母亲育儿压力时有必要拓展到家人及其社会化照护机构的帮忙与分担替代效应,解决妇女所面对的兼顾家庭与工作的困境时,有必要考虑动员家庭内外的资源帮助妇女分担育儿时间。国内可以用于深入分析妇女育儿强度及影响因素的微观数据极为有限,而现有研究中婴幼儿照护主体往往以妇女或老年人为主,学界在讨论化解现实社会中对生育的限制条件时,焦点也大多落在妇女身上,讨论产假和育儿假的各种建议时,也往往聚焦于妇女[18-19]。郑真真在同心圆视角下做了尝试性研究,然而其研究所基于的数据如作者文中所言,“以本文使用的两套数据为例,前者缺乏祖父母帮助照料的时间投入,后者缺乏父亲照料幼儿的信息,只能勉强拼接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描述。还有不少调查在收集时间利用信息时,将家务和照料(育儿、照护老人)时间混在一起,影响了对育儿时间的分析研究。”[20]

2 数据来源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2.1 调研数据说明

本次调查在江苏省南通市县区抽样进行。根据近三年新生0—3岁婴幼儿出生数量以及南通各县市区的地域状况,分别抽取崇川区10个街道、如皋市城区2个街道与3个乡镇、通州区城区2个街道与3个乡镇,每个街道或乡镇各调查30个0—3岁婴幼儿家庭。考虑到每个乡镇(或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来接种疫苗的婴儿数可能有多有少,为保证达到不低于600户的调查总量,实际调查时,要求调研人员在每个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要调查30个标准户数的90%,最多不得超过30个标准户数的110%。本次调查的是0—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问题,所以调查对象必须是有此年龄区间的婴幼儿家庭才能成为调查对象。剔除了部分年龄不属于此区间的婴幼儿的家庭以及未填写婴幼儿月份大小信息的问卷,最后有效问卷有616份。本论文相关数据都是运用SPSS 26.0 分析软件对这616份问卷所收集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的结果。

2.2 被调查家庭父母基本情况

2.2.1 年龄分布

从表1可以看到,本次调查中婴幼儿父母亲年龄均在45岁以下。父母年龄的众数在25-30岁之间,母亲占55.0%,父亲占49.2%。经统计,二者的年龄呈现高度的正相关,Gamma相关系数值高达0.902,Sig.值为0.000。值得关注的是,在母亲中有6.5%的年龄在35岁以上。经配对样本均值检验,父亲的平均年龄为30.4666岁,母亲的平均年龄为29.2642岁,二者年龄相差1.2024岁,存在差异性。

表1 婴幼儿父母年龄的交叉表

2.2.2 文化程度

从表2可以看到被调查家庭婴幼儿父母的文化程度分布情况,婴幼儿父母的文化程度整体较高,父母同为大学及以上的占36.9%,父母文化程度呈现高度的正相关,Gamma相关系数值高达0.853,Sig.值为0.000,显著性水平高。

表2 婴幼儿父母的文化程度交叉表

2.2.3 是否独生子女

从表3可以看到,本次调查中婴幼儿父母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正好一半;父母都不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占到19.7%,另有30.3%的家庭为单独家庭。婴幼儿的父母是否独生子女,不存在相关性。

2.2.4 户口状况

从表4可以看到被调查家庭婴幼儿父母的户口分布情况,婴幼儿父母28.4%都是本地城市户口,36.5%都是本地农村户口,2.4%都是外地城市户口,6.8%都是外地农村户口,一个农村一个城市户口的占父母双方的户口状况呈现中等正相关。

表4 婴幼儿父母的户口交叉表

2.2.5 职业与单位性质状况

从表5可以看到本次调查中婴幼儿父母的职业分布情况,其中最普遍的两种职业是商业人员与工人,母亲这两种职业合计有31.1%,父亲这两种职业合计42.9%。经统计,婴幼儿父母的职业呈现高度的正相关。

表5 婴幼儿父母的职业交叉表

从表6可以看到本次调查中婴幼儿父母的单位性质分布情况。其中婴幼儿父母单位性质排第一位的都是企业,父亲的占32.9%,母亲的占24.9%;父亲第二位的单位性质是事业单位,占18.8%,母亲排第二位的单位性质是自由职业,占23.0%。经统计,婴幼儿父母的单位性质也呈现较高程度的正相关。

表6 婴幼儿父母的单位性质交叉表

2.3 被调查家庭0—3岁婴幼儿与生育孩子的基本情况

2.3.1 生育子女数

在被调查的616户家庭中,目前生育子女数为1个的有351户,占57.0%,其中独生女的168户,独生儿子的有183户;生育子女数为两个的,有254户,占41.2%,其中一儿一女的有138户,两个儿子的有48户,两个女儿的有68户;生育子女数为3个的仅有10户,占1.6%,其中,3个女儿的有1户,3个儿子的也仅有2户,两女一男的5户,两男一女的也仅有2户。另有1户生有4个子女,为3女1男。

2.3.2 生育意愿情况

在被调查的616户人家中,打算只生育1个孩子的共278户,占45.1%;打算生2个孩子的共322户,占52.3%;打算生育3个的共14户,占2.3%;打算生育4个的共1户,占0.2%;还有1户人家未回答,占0.2%。经统计,这616户家庭的生育意愿数与目前已有子女数之间高度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774,Sig.=0.000。

2.3.3 婴幼儿月份分布

经统计,本次调查的616个0—3岁婴幼儿家庭中,12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家庭共400户,占64.9%;13到24个月的婴幼儿家庭共154户,占25.0%;另外还有62户婴幼儿在25到36个月之间,占10.1%。从表7中可以看到这些0—3岁婴幼儿月份数与家庭子女数交叉的分布情况。

表7 0—3岁婴幼儿月份数与家庭子女数交叉表

3 结果分析

3.1 婴幼儿母亲育儿强度:总体特征与内部差异

3.1.1 总体特征

与其他参与婴幼儿照护的家庭成员相比较,婴幼儿母亲参与婴幼儿照护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照护参与率最高

将现在每天照护0—3岁婴幼儿时间明确为不是零小时的,统计为参与照护,从表8可以看到,明确表示自己参与婴幼儿照护的人数的百分比,母亲为99.0%,父亲为77.5%,外公是29.3%;外婆为47.2%;祖母为68.8%;祖父为36.4%。由此可见,母亲照护婴幼儿参与率在家庭成员中名列第一,比排名第二的婴幼儿父亲要高21.5%。

表8 家庭不同成员每天照护0—3岁婴幼儿时长

(2)照护绝对强度最大

本研究中用每天参与照护婴幼儿的时长作为参与绝对强度的衡量指标。从表8可以看到,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的平均时间最多,婴幼儿照护绝对参与强度最大,每天长达14.25小时,众值在21—24小时这一组,有241人,39.2%的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平均时间在21—24小时之间;奶奶的照护时长第二,为9.67小时;外婆的照护时长排第三,为6.42小时;父亲的照护时长排第四,为4.51小时;爷爷的照护时长排第五,为2.78小时;外公的照护时长排第六,为2.26小时。

母亲照护时长呈左偏平峰分布,以均值为集中趋势,母亲照护时长有一定程度的低估,而父亲、奶奶、外公、外婆的照护时长呈右偏分布,以均值作为集中趋势,有一定程度的高估。另外,标准差及离异系数表明,离散程度从高到低分别是爷爷、外公、外婆、父亲,最小是奶奶与母亲。

(3)照护相对强度最高

经统计,所有家庭成员参与照护的平均时长为6.6483333小时,用家人每天照护婴幼儿的时长与所有家庭成员每天平均照护婴幼儿的平均时长相比,可以得到各自参与婴幼儿照护的相对强度。经计算,母亲的相对参与强度第一,为214.34%;奶奶第二,为145.45%;外婆第三,为96.57%;父亲第四,为67.83%;爷爷第五,为41.81%;外公第六,为33.99%。

3.1.2 内部差异性

(1)自身因素与育儿强度

从表9可以看到,个人及母亲工作单位因素中,母亲文化程度、母亲是否为独生子女、母亲户口性质、母亲工作单位性质、母亲职业性质、母亲户口性质、母亲每月收入、母亲是否因照顾孩子调到闲职等七个控制变量对母亲每天照护0—3岁婴幼儿时长产生了显著性影响,而其他控制变量的不同测量水平下,母亲每天照护时长不存在差异性。

表9 母亲个人及单位因素对母亲每天照护婴幼儿时长影响的单因素方差分析

从表10可以看到0—3岁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时长内部差异性的具体表现。各相关控制变量与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时长之间的具体关系分析如下:

表10 控制变量不同测量水平下母亲每天照护婴幼儿的平均时长(单位:小时)

第一,婴幼儿母亲文化程度越低,每日照护时长越长。从表10可以看到,随着文化程度从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到大学及以上,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婴幼儿的平均时长越来越短,小学文化程度比大学及以上文化的婴幼儿母亲每天平均照护时长要多6.5小时,高56.5%。将母亲文化程度与母亲每日照护婴幼儿时长做相关分析,Eta系数=-0.308,显著性水平Sig.=0.000,可知二者之间为负相关关系,即母亲文化程度越低,每日照护婴幼儿时长越长。

第二,婴幼儿母亲为非独生子女的,每日照护婴幼儿时间更多。表10统计数据表明,母亲为非独生子女的,其婴幼儿照护时长比母亲为独生子女的要长2.83小时,高21.4%。经统计,Eta系数=0.165,显著性水平Sig.=0.013,母亲是否为独生子女与母亲每日照护婴幼儿时长存在相关关系。

第三,婴幼儿母亲的户口性质不同,每日照护婴幼儿时长存在差异。从表10统计数据可看到,婴幼儿母亲户口性质为外地农村户口的,每日照护婴幼儿的时间最长;户口性质为外地城市户口与本地农村户口的,每日照护时长其次;而户口为本地城市户口的,每日照护时长最短。外地农村户口的比本地城市户口的要长6.5小时,多52.3%。经统计,Eta系数=0.221,显著性水平Sig.=0.024,母亲的户口性质与每日照护婴幼儿时长存在相关关系。

第四,婴幼儿母亲的工作单位性质不同,每日照护婴幼儿时长也存在差异。

有必要说明的是,虽然工作单位性质是“其他”的母亲每日照护婴幼儿时长最长,但因为“其他”的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所以,这里主要是比较工作单位性质是“其他”之外的其他几类。 从表10数据中可看到,“其他”工作单位性质之外,自由职业的母亲每日照护婴幼儿时长最长,母亲工作单位是企业的,每日照护婴幼儿时长最少,两者相差4.9小时,差45.4%。经统计,母亲的工作单位性质与每日照护婴幼儿时长存在相关关系,Eta系数=0.305,显著性水平Sig.=0.000。

第五,婴幼儿母亲的职业不同,每日照护婴幼儿时长存在差异。从表10可看到,母亲职业为农民,每日照护婴幼儿时长最长,达19.92小时,而母亲职业为医生,每日照护婴幼儿时长最短,为9.93小时,二者相差9.99小时,差100.6%。经统计,母亲的职业与每日照护婴幼儿时长存在相关关系,Eta系数=0.214,显著性水平Sig.0=0.000。

综上可看到,婴幼儿母亲个人及单位因素中,母亲文化程度、母亲是否为独生子女、母亲户口性质、母亲工作单位性质、母亲职业性质等5个控制变量对母亲每天照护0—3岁婴幼儿时长产生了显著性影响,在这5个控制变量的不同测量水平下,母亲每天照护时长存在差异性,而且这5个控制变量与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时长也都存在相关关系。

(2)婴幼儿出生月份数与育儿强度

孩子是母亲照护的主要对象,在本调查中,主要调查了三个相关变量:家庭中的子女总数、儿童数量以及0—3岁婴幼儿出生月数。经统计,仅婴幼儿出生月数这一个变量与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婴幼儿时长存在负相关关系,Pearson R系数=-0.123,Sig.=0.003;将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婴幼儿时长作为因变量,将婴幼儿出生月数分组作为控制变量,做ANOVA单因素分析,显著性水平Sig.值=0.040小于0.05,这证明婴幼儿出生月份数越大,相对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婴幼儿的时长要短些。具体照护时长参见表11。

表11 婴幼儿出生月份分组与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时长

3.2 分担效应:家庭照护与社会化照护的影响

3.2.1 家庭主要照护模式与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时长

对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时长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研究不同照护模式下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时长的差异性情况,统计结果见表12。

表12 家庭主要照护模式与母亲每天照护0—3岁婴幼儿的时长

由表12可以看到以下两点:

第一,总体来看,在主要由母亲照护时,母亲平均每天照护时长最长,为15.95小时,排第1位;在主要由父亲、外公照护模式下,婴幼儿母亲平均每天照护婴幼儿时长平均为14.25小时,并列第2位;而在主要由奶奶照护时,母亲平均每天照护时长为12.41小时,排第3位;在主要由外婆照护时,母亲平均每天照护时长为12.39小时,排第4位;在主要由爷爷照护时,母亲平均每天照护时长为11.61小时,总排名为第5位。

第二,家庭照护模式下,在主要由父亲、外公照护模式下,选择与未选择该模式,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时长没有差异,即都在平均照护时长14.25小时左右;但在主要由母亲、奶奶、爷爷、外婆照护下,母亲每天照护0—3岁婴幼儿的时长都缩短了。

3.2.2 家人照护婴幼儿时长与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婴幼儿时长

将婴幼儿父亲、祖父、祖母、外公、外婆每日婴幼儿照护时长加总,得到婴幼儿母亲之外家人每天总的婴幼儿照护时长,将此及婴幼儿父亲、祖父、祖母、外公、外婆各自每日婴幼儿照护时长等变量与婴幼儿母亲每日婴幼儿照护时长进行相关分析,从表13可以看到,父亲每天照护0—3岁婴幼儿的时长与母亲每天照护时长两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R=0.210,显著性水平Sig.值=0.000;祖母每天照护时长与母亲每天照护时长两者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R=-0.140,显著性水平Sig.值为0.001;而祖父、外公及外婆每日照护时长、婴幼儿母亲外家人每日总的照护时长与母亲每日照护时长之间并不存在相关关系。从表13的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婴幼儿母亲之外家人每天总的婴幼儿照护时长、婴幼儿父亲、祖母每日的婴幼儿照护时长对婴幼儿母亲每日照护时长有影响。

表13 家人参与婴幼儿照护时长对母亲每天婴幼儿照护时长影响的单因素方差分析

3.2.3 家庭照护类型多元化程度与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时长

将不同的照护方式加总,得到各个家庭的照护类型多元化程度。经统计,这次被调查的家庭中,占比最高的是两种照护,有233户家庭,占37.8%;占比第二多的是一种照护,有142种,占23.1%,即60.9%的家庭只拥有一至两种照护类型;占比第三多的是三种照护,有104户,占16.9%;即四分之三的家庭只拥有三种及以下的照护类型。此外,有4类照护类型的是87户家庭,占14.1%;5类照护类型的有19户家庭、占3.1%;6类照护类型有27户家庭,占4.4%;7类照护类型的有4户家庭,占0.6%。这616个家庭平均照护类型是2.5195种,中值是2,众值也是2,标准差是1.35776种。变异系数是53.89%。

将母亲每天照护0—3岁婴幼儿的时长作为观测变量,将婴幼儿照护类型总数作为控制变量,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F值=2.723,显著性水平Sig.值=0.009。可见,婴幼儿照护类型总数对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时长产生显著性影响。对婴幼儿照护类型总数与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时长进行交叉相关分析,R系数=-0.132,显著性水平Sig.值=0.001,可见婴幼儿每天照护时长与婴幼儿照护类型多元化程度存在负相关关系,从表14的统计数据可看到,照护类型在三类及以下,婴幼儿母亲照护时长高于平均水平14.25小时;而照护类型多于三类时,婴幼儿母亲照护时长低于平均水平。

表14 不同照护类型总数下母亲每天照顾孩子的时长

3.2.4 家人参与照护总类型越多元化且越长时间参与照护,母亲打算辞职时长越少甚至不打算辞职

经统计,家人参与照护的总类型与母亲打算辞职时长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Gamma=-0.147,Sig.值=0.002,说明家人越多地参与照护0—3岁婴幼儿,母亲打算辞职时间越少甚至不打算辞职。此外,将母亲之外其他家人照护婴幼儿的时长相加,得到母亲之外所有其他家人照护婴幼儿的总时长,将此与母亲打算辞职时长进行相关分析,Gamma=-0.246,Sig.值=0.000,说明家人越长时间地参与照护0—3岁婴幼儿,母亲打算辞职时间也越少甚至不打算辞职。可见家人参与照护婴幼儿对婴幼儿母亲育儿与劳动参与之间的矛盾具有一定的缓解作用。

3.2.5 社会化照护现状与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时长

从表15可以看到,当被调查家庭选择了如请保姆、送早教机构、由公办幼托班、民办幼托班老师照顾等社会化照护模式时,与被调查家庭没有选择社会化照护模式时,0—3岁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的时长都有所缩短。

表15 社会化照护与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时长

但在总体推论时,即母亲每天照护0—3岁婴幼儿的时长却没有因为有无选择社会化照护而有差异,经检验,都在平均照护时长14.25小时左右。将社会化机构每日照护婴幼儿时长作为控制变量,对婴幼儿母亲每日婴幼儿照护时长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显著性水平为0.865,大于0.05,这表明社会化机构每日照护婴幼儿时长对婴幼儿母亲照护时长没有影响。对社会化机构每日照护婴幼儿时长与婴幼儿母亲每日照护时长进行相关分析,R=-0.029,Sig.值=0.475,结果也表明二者不相关。可见,当前家庭选择或未选择婴幼儿社会化照护,母亲每日的照护时长没有差异。这与在所有被调查家庭中仅极少数家庭选择社会化照护且社会化照护时长很短有关。

3.3 影响因素:三维视角下育儿强度的回归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到,婴幼儿母亲个人及单位因素、照护婴幼儿因素、母亲外其他家人照护婴幼儿确实影响着母亲婴幼儿照护的时长。但各方面的因素究竟对婴幼儿母亲每日婴幼儿照护时长的影响程度如何,本文将通过多元回归分析法进行分析,回归结果见表16,可得到以下回归方程:

表16 对0—3岁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婴幼儿时长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婴幼儿母亲每日照护婴幼儿时长=6.921+9.668*主要由母亲照顾—3.841*主要由父亲照顾—2.160*主要由奶奶照顾+0.260*父亲每天照护时长—0.108*婴幼儿已出生月份数+0.597*母亲工作单位性质—3.652*主要由保姆照顾。

从该回归方程中可以看到,一个家庭中婴幼儿母亲参与照护时长主要受该家庭婴幼儿出生月份数、婴幼儿照护是否主要由母亲照护、是否主要由父亲照护、是否主要由奶奶照护、是否由保姆照顾、父亲每日照护时长以及母亲工作单位性质这七个变量的影响。家庭中0—3岁婴幼儿主要由保姆照顾,婴幼儿母亲每天可减少3.652小时的照护时长;如果婴幼儿主要由奶奶照顾,婴幼儿母亲可每天减少2.160小时的照护时长;婴幼儿主要由父亲照顾,可减少3.841小时,同时再加上父亲每日照护时长*0.260;婴幼儿每大1个月,婴幼儿母亲每天减少0.108小时的照护时长,同时还受母亲工作单位性质的影响。

3.4 兼顾困境:育儿强度与职业发展、收入

经统计,本次调查中有327个被调查家庭、占53.1%的家庭照护0—3岁婴幼儿面临的主要难题是婴幼儿母亲照护孩子所花时间与精力太多,影响母亲职业发展;有227个被调查家庭、占36.9%的家庭面临的主要难题是婴幼儿母亲要辞职照护婴幼儿,致使家庭收入变少。

表17是婴幼儿母亲打算辞职不同时长情况下母亲每天照护婴幼儿的时长统计,从此表可以看到,0—3岁婴幼儿母亲中不打算辞职的仅41.7%,打算辞职三年以内的高达42.6%,可见照护婴幼儿对婴幼儿母亲的职业发展影响很大,婴幼儿母亲在育儿与劳动参与之间存在冲突,并进而影响家庭收入。

表17 0—3岁婴幼儿母亲打算辞职不同时长情况下母亲每天照护婴幼儿时长

对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婴幼儿时长与打算辞职时长、月收入、工作是否调到闲职、家人参与婴幼儿照护的总类型与总时长等变量进行交叉分析,结果如下:

3.4.1 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婴幼儿时长越长,其打算辞职时间就越长

从表17数据还可看到,母亲每天照护0—3岁婴幼儿时长越长,其打算辞职的时间就越长。将母亲每天照护婴幼儿时长作为自变量,母亲打算辞职时长作为因变量,二者做相关分析,Eta系数=0.411,Sig.值=0.000,母亲每天照护婴幼儿时长与母亲打算辞职时长之间存在相关关系。

3.4.2 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婴幼儿时长越长,其工作越有可能调到闲职

经统计,母亲工作是否调到闲职与每日照护婴幼儿时长存在相关关系,Eta系数=0.153,显著性水平Sig.=0.015。从前文表10可看到,婴幼儿母亲工作调到闲职,每天照护婴幼儿时长要比未调到闲职的要多3.01小时,相差22.78%。

3.4.3 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婴幼儿时长越长,其每月收入越低

经统计,婴幼儿母亲每月收入与其每日照护婴幼儿时长呈现负相关关系,R系数=-0.139,显著性水平Sig.=0.002,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0—3岁婴幼儿时长就越长,其收入水平越低。

4 研究启示:小结与讨论

4.1 破除母职神话,树立新型合作育儿观,降低0—3岁婴幼儿母亲照护婴幼儿强度过大对其职业发展及其收入的负面影响

本研究表明,0—3岁婴幼儿母亲每天照护时长在所有家人中无论绝对强度还是相对强度都最高,且每天照护时长越长,打算辞职时长越长,收入更低,可见婴幼儿照护家庭压力在婴幼儿母亲身上体现得最为集中、显著。本研究实证数据还表明,家人参与照护总类型越多且越长时间参与照护,婴幼儿母亲照护时长越短,且打算辞职时长越短甚至不打算辞职。可见,家人参与育儿可部分缓解婴幼儿母亲育儿与工作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政府、社会应多路径地加强合作式育儿观的宣传与教育,尽快破除“照护婴幼儿主要是母亲的职责”这一母职神话,明确照护婴幼儿应该是整个家庭与社会的共同职责,树立合作式育儿观,以降低婴幼儿母亲的照护强度,减少因照护强度过高对其职业发展及其收入的负面影响。

4.2 提升婴幼儿父亲独立照护婴幼儿能力,促进父亲积极参与婴幼儿照护

本次调查中,0—3岁婴幼儿父亲参与照护婴幼儿的时长与婴幼儿母亲的照护时长之间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但若主要由父亲照护,则可减少母亲照护时长。由此可见,婴幼儿父亲是否具有独立照护婴幼儿的能力是决定婴幼儿父亲照护能否分担婴幼儿母亲照护强度的关键。可在现实中,不少婴幼儿父亲较少参与婴幼儿照护,一方面是因为根本不想参与,他们一般还抱有照护婴幼儿主要是婴幼儿母亲职责的传统育儿观;另一方面是因为缺乏独立照护婴幼儿的能力。为此,有必要在更新观念的同时,注重培育婴幼儿父亲的独立育儿能力,促进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丧偶式”育儿走向婴幼儿父母“合作式”育儿。婴幼儿父母可以根据双方的个人特质在婴幼儿照护事务上进行具体分工和合作,这样既减轻婴幼儿母亲的照护压力,又可以让婴幼儿父亲发挥在育儿方面的无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使婴幼儿更加健康成长。

4.3 建立弹性退休制度与配套支持政策,发挥祖辈照护孙辈的积极性

本次调研中,明确表示参与0—3岁婴幼儿照护的人数,祖母为68.8%、外婆为47.2%、祖父为36.9%、外公是29.3%。从前文表8还可看到他们各自的平均照护时长。中国人具有强烈的香火意识,双向反馈式的亲子模式使不少老年父母在成年子女照护婴幼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不管是自愿抑或是无奈,加入到了照护孙辈的行列中。但他们也面临多重问题,如更上一代老年父母的养老、自身的身体健康问题、仍未退休等问题,因此在支持祖辈参与婴幼儿照护方面,一方面不宜道德绑架老年人,照护孙辈并非他们的义务;另一方面,他们中愿意且有精力帮助成年子女照护孙辈的,社会应尽量给予方便与支持,比如建立弹性退休制度与其他配套支持政策,这样老年人与成年子女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了,老年人实现了老有所为,同时其照护经验也有了发挥作用的场所。

4.4 回应社会需求,大力发展社会化照护体系,减轻家庭照护压力

本次调查中,66.1%的被调查家庭最期待的0—3岁婴幼儿照护体系是以家庭照护为主、社会能提供相应支持与帮助。另有17.7%的家庭希望依托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有专业服务,同时方便接送孩子;7.3%的家庭希望依托工作单位,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方便带孩子上下班;4.9%的家庭希望依托现有的公办幼儿园,前延办幼托班,具有专业保证;2.9%的家庭希望依托市场化的专业照护体系,如民办早教机构、托幼所;还有0.5%的家庭希望依托现在的保姆市场,提供上门或住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即合计三分之一的家庭希望各种类型的社会化照护;但仅6.6%的家庭接受社会化照护,且这些家庭每天平均接受社会化照护时长仅4.25657895小时。而有资料显示0—3岁婴幼儿在各类托幼机构中的入托率,西方发达国家基本达到50%以上[21],新加坡更是达到90%以上。我国应回应社会需求,大力发展社会化照护体系,以减轻家庭婴幼儿照护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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