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文化根脉 彰显文明光辉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解读

2024-01-25 07:39邢正轩
人民与权力 2024年1期
关键词:城乡文化遗产历史

文|邢正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一定要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护好中华民族精神生生不息的根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强调,“江苏要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是该领域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脉绵长,保有全国最多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及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决定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高强度发展背景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道,努力解决工作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彰显地方特色,总结提炼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聚力推动我省相关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

确定目标任务 完善工作机制

聚焦进一步提升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实效性,决定从任务要求、工作职责、规划引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

明确总体要求。决定要求建立健全分类科学、保护有力、传承合理、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把保护对象从传统的点状和骨干要素拓展为“点—线—面”结合,落实国家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最新要求。

明晰工作职责。决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并统筹推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明确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健全规划体系。城乡发展,规划先行。决定创新性构建了系统的保护规划体系,明晰各层级规划编制要求,提出省级编制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设区的市编制保护传承专项规划,县(市)可以根据需要编制保护传承专项规划。

强化保护传承 厚植文化自信

城乡历史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根”与“魂”。决定对保护和传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守护文化根脉永续传承。

“找出来”。加强保护传承,摸清家底是前提。决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区域全要素城乡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省市县三级保护对象,根据认定情况分级建立保护名录和分布图并动态调整。

“亮出来”。决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明确保护名录和分布图向社会公布,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众提供保护对象信息查询服务。

“护起来”。决定要求坚持保护第一,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采集数字化信息、测绘并建立档案,编制专项保护方案。要求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严格管控拆除和建设活动。

“传下去”。决定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市更新、乡村建设、区域特色发展和现代生活并明确工作路径。

推动合理利用 增进民生福祉

决定对合理利用规定具体举措,推动历史文化遗产焕发新活力、人民生活水平迈上新台阶。

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优化人居环境,不断提升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决定要求因地制宜推动传统民居和传统建筑组群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改善内部空间品质,提档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提升既有建筑性能。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既有建筑的性能,受限于“老建筑”与“新标准”的时代差异,常常难以满足现代需求。决定明确,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既有建筑类保护对象,应当依法通过加建、改建、增设设施等方式,提升既有建筑的性能,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加大资源开放力度。进一步扩大开放范围,更好发挥城乡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服务社会的功能。决定要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按照规定并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鼓励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向社会开放。

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决定要求积极探索发挥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在打造农产品品牌、休闲农业、水利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价值,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艺创作、开发文化产品等。

夯实要素保障 加强工作监督

为切实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决定构建了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的保障监督体系,推动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专业性较强,需要相应的技术力量作支撑。决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为重大事项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探索建立总设计师、传统营造匠师制度,并加强数字化信息平台建设。

做好资金保障支持。决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同时还鼓励各方主体依法设立保护传承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护传承项目。

建立保护评估机制。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成效如何,需由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作出评价。决定要求建立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机制,市县级政府开展工作自评估。对经评估发现的突出问题,规定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工作督办等。

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决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落实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要求并进行督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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