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守正创新中开辟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新境界

2024-01-26 11:59
关键词:协商民主中国共产党

陈 雪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37页。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便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不断探索并逐渐形成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能够在尊重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改善民生的基础上,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是保障我国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定海神针”。中国共产党在不断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过程中,既要做到“守正”,不断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发展规律,牢记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又要做到“创新”,将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置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战略全局之中,在守正创新中开辟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新境界。

一、 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运演逻辑

在我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近代以来我国人民面临的历史性难题。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的百年征程中,始终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在汲取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擘画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宏大蓝图。

1. 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雏形初现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便着手探索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便明确指出:“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页。之后,中国共产党开始开展工人运动、建立农民协会,探求劳工专政的政权形式。在这些实际斗争中,红色政权开始逐渐建立,虽然形式简单,范围有限,但已然是中国共产党探索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初步尝试。

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将工农武装割据思想与苏维埃政权建设相结合,尝试“在革命斗争新的高潮中应成立苏维埃”(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4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508页。,揭开了我国苏维埃运动的序幕。具言之,国内革命根据地的政权组织形式逐渐开始由农民协会向工农兵代表苏维埃转变,同时陆续召开工农兵代表大会。此时的工农兵代表大会作为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机关,勾勒出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初轮廓。抗日战争时期,由于社会矛盾的转变,中国共产党从大局出发,在抗日根据地逐步推行参议会制度并实行“三三制”,即共产党员、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各占参议会人员的三分之一。“三三制”不仅极大地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且还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构建积累了宝贵经验。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如何结束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独裁局面上来,由此开启了探索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道路。中国共产党人将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改为“人民代表会议”,之后将“人民代表会议”进一步明确为“人民代表大会”。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了一条既不同于苏联苏维埃政权形式,又不同于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架构初步显现。

2. 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基本成型

新中国成立后,如何构建我国的国家政权正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这次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共商建国大业的会议,其召开标志着我国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政党制度。同时,此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规定了我国的国体以及政体,从而明确了新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性质和发展方向。除此之外,《共同纲领》还明确规定了在我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自治机关等,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确立。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称“五四宪法”)。“五四宪法”将《共同纲领》中规定的“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6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760页。修改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522页。,从而进一步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至此,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基本成型。

3. 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日臻完善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渐入正轨,中国共产党开始带领人民群众着手恢复与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相关制度体系。1982年的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建立了领导干部任期制,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与义务;1982年,党的十二大又重申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坚持的16字方针,即“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1987年和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基层民主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国内社会关系的深刻调整,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也随之不断完善。199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三个有机统一,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鲜明特色;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正式纳入了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范畴,标志着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创制与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人民民主建设进入到了“以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更是站在时代高度开辟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建设的新境界,并对人民当家作主进行了制度性部署。十九届四中全会阐明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五大制度安排,各制度之间相互协调、相互作用,总体上形成了复合型民主政治制度体系。党的二十大更是再次强调了要“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6)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37页。这既是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来对我国民主政治道路的探索总结,也为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标志着人民民主走向了成熟发展的新时期。

二、 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独特优势

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是由各个具体制度组成的有机系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彰显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中国共产党百年历程的探索实践证明,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的真实写照,深刻彰显了“中国之治”的独特优势。

1. 实现了政党主导性与人民主体性的有机统一

在政党主导的制度建构中,如何处理好政党与人民的关系是我们面临的现实课题。从运行机制上看,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利于将人民群众的民主性和政党主导的集中性统一起来。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无论是政党组织还是群众组织,民主集中制都是处理群体意志和个人意志关系的不二选择。从互动机制上看,中国共产党始终奉行的群众路线为我们处理政党主导与人民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重要借鉴。群众路线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是党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切实关注人民诉求的具体彰显,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正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291页。。

2. 实现了基本制度稳定性与具体制度开放性的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规定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基本原则的制度,是历史与实践的总结和中国人民智慧的结晶。具言之,基本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内在的属性,只有坚持基本制度的稳定性,我们才能确保中国这艘巨轮在复兴之路上不会偏离社会主义航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是一个动态过程。”(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第127页。因此在具体制度建设上,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架构也秉持了包容心态,在确保我国基本制度框架稳定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具体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不同领域、各个地区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定位,制定符合自身的具体制度,以期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总之,实现基本制度稳定性与具体制度开放性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有利于培育“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9)《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年,第30页。的理性自觉,提振制度自信的底气。

3. 实现了文化培塑性与话语创新性的有机统一

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彰显了“内外兼修”的独特优势。所谓“内”,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文化的培塑,即“有话说”。文化是制度得以存在的深层积淀,因此,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是蕴涵中国独特价值体系的制度架构,彰显了中华文化的民族特色。所谓“外”,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话语表达方式的创新,即“说得好”。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不仅是制度范畴,同时也是话语范畴。一系列的关键词,诸如“人民”“当家作主”“制度”等都是内涵与外延极其广泛的话语概念。因此,敏锐的话语思维、亲民的话语理念、务实的话语风格、灵活的话语形式、自信的话语姿态共同构成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话语创新,让广大人民群众“听得懂”并且“喜欢听”。

4. 实现了中国制度与中国方案的有机统一

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形成与建构,既离不开中国共产党人对我国国情的精准把脉,亦离不开中国共产党人对世界各国民主发展历程的学习借鉴。目前,“全党要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10)《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4页。,在此关键阶段,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成熟与定型在中国共产党实现人民对于美好政治生活的向往、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进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不断创新,在对世界各国民主理论和实践清晰认识中不断完善,在对政治文明发展和人类前途命运的强烈关怀中彰显道义。这与当前西方民主发展过程中所呈现的“失控”“失序”“崩溃”等政治现象形成了鲜明对比,从而为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谋求自身民主发展提供了新的实践道路,为世界多样化发展贡献了中国方案。

三、 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现实审思

不断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时代的现实境遇进行更加深刻的探究。目前,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四个向度上面临着亟需应对的多样性挑战,对其发展境遇进行条分缕析的剖析,以期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未来走向提供镜鉴与启示。

1. 系统治理向度:各类主体关系有待耦合

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是一项主体多元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国家、地方、基层各个层面上下联动,进行系统治理。具言之,需要进一步理顺党委、政府、社会、公众、专家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是体现在强化核心上。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其地位,因此需要始终将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通过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四自”能力,彰显党的“自觉、自省、自信、自为的历史主动精神”(11)阚和庆:《增强中国共产党“四自”能力的本质内涵和实践要求》,《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着力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建构。二是体现在划清边界上。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过程中,我们既不能将重担都压在政府身上,也不能将行政指导转变为行政干预。只有通过不断巩固基层治理民主法治基础、构建多元协同治理体系,才是推进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12)周少来:《“应对性治理”:多重约束下的基层政府治理》,《东吴学术》2023年第4期。三是体现在补齐短板上。人民极易在国家治理中处于“隐身”的状态,所以在协调主体的过程中易被忽视。因此我们既要善于动员民众,凝聚民力,汇聚万众一心的磅礴伟力,又要拜人民为师,汇集民智,激发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方能攻坚克难,稳步前进。唯有此,才有助于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的模式,发挥出系统的最大效能。

2. 依法治理向度:法治治理方式有待强化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80页。,要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的独特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离不开法治治理方式的强化。首先,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法制创设制度有待完善。科学立法是实现依法治理的逻辑起点。目前,我们出台了与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息息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等。但由于法律体系的动态性和开放性,需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动根据时代发展与群众诉求对我国法律体系进行不断完善,通过确权、护权、限权来破解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面临的职权交织、涉及部门繁多等难题。其次,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法律实施制度有待加强。法律实施是实现依法治理的重点,若现实中的法律法规无法从纸面文字落实到具体实践,法律法规便如形同虚设。为了真正使法律法规得以实施,我们不仅要严格文明执法,而且要公平公正司法,确保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法治意识培育有待提升。全民守法是实现依法治理的逻辑落点。人民群众是建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参与人、受益者和推动者。当前,中国共产党虽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但法治精神还未能真正渗透到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因此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仍然任重而道远。

3. 综合治理向度:“三治并举”载体有待联动

推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不断完善,需要以“自治、法治、德治”为载体,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新格局。“自治、法治、德治”三者内在地体现了民主、道德与法的关系,三者对于规范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强制力上。自治的强制力来源于民主,即民众对自身的行为管理,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治的强制力来源于立法,立法形成的法律法规是衡量民众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标准;德治的强制力来源于内心德行,需要通过长期以来形成的道德规范进行感化。从功能定位上看,法治关注的是行为是否合法,是一种稳定且有效的治理手段;德治与法治相互补充,德治更加侧重对内心活动的引导与感化;而具备自我管理特征的自治,在功能层面上同时兼有法治与德治的双重特征。目前,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中,三者的配合还有待磨合。一方面体现在三者的联动机制尚未成熟。无论是法治模式还是自治模式都是单一化的模式,还未能形成协同化的治理模式;另一方面体现在三者的融合有待优化。法治发挥保障功能从外部调整偏差,德治发挥引导功能从内部教化民众,但目前我们还未能形成内部与外部、主观感化与客观约束的有机结合。因此,“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形成的社会共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4. 源头治理向度:社区自治化有待完善

提倡社区自治,这里的“社区”指的是城乡社区。源头治理,就是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由于我国的社区自治起步较晚,部分流程尚缺乏完整的可操作的程序细则和保障措施,因此社区自治化的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其一是协作动力机制。目前,我国的社区自治能力有限,因而我们要鼓励不同的社区治理主体参与其中,推动社区治理由一元管理向多元共治理转型(14)李梅:《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现代化的创新实践与发展》,《东吴学术》2023年第4期。。如对社区自治组织提供资源保障、经费补贴、工作奖励等,对社会服务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税收优惠、项目补贴等,对社区志愿团队提供专业培训、职业支持等。其二是信息共享机制。在“微时代”背景下,信息愈来愈成为关键资源。社区自治也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方式上,而需要引进现代化的信息传播平台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实时共享,积极打造“智慧社区”。其三是协商对话机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由于不同主体的定位和作用不尽相同,极易造成相互掣肘的现象。为了避免惠民方案的落空,制定好平衡关系、化解矛盾的协商对话机制必不可少。其四是监督评估机制。目前,社区治理的各个主体(如基层政府部门、社区党政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等)既是监督评估机制的运作主体,同时又是监督评估机制的作用对象。为了保证社区自治评估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要将监督评估机制形成有效的制度化安排,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 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路径探索

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不能纸上谈兵,要落地生根,变成普遍实践。在新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更需要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将具体制度改革作为关键抓手,在理论研究与实践推进的统一中,思考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制度实体,从而充分彰显人民的主体地位。

1. 滋养初心,落实“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之义。落实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需要双管齐下,不仅需要人大代表主动联系群众,亦需要人民群众愿意并且能够向人大代表反映诉求。

在内在层面,要改变人大代表的认知,提升人大代表的能力。部分人将人大代表视为一种荣誉称号、一种政治头衔、一种兼职工作,缺少了解并熟知国家的相关文件和政策法规的主动性,导致出现了部分代表未能主动联系群众的现象。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加强人大代表自身建设,锤炼人大代表过硬本领。从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综合推进,真正让人大代表乐于并且能够为群众排忧解难。在外在层面,要完善渠道建设,建立反馈平台。人民群众在联系人大代表的过程中,有时会遭遇联系程序不明晰、联系制度不规范、联系内容不明确等问题,为此我们可以建立人大代表联络站,如深圳南山区首创的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月亮湾片区代表联络站目前已成为全国闻名的“明星联络站”,不起眼的联络站已经成为了人大代表的加油站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箱。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打造“互联网+服务”新模式。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网站、微博、抖音、小程序等新型媒介“全天候”“零距离”与人大代表进行互动反馈,真正建立“线上”“线下”相融合的联系机制。

2. 维护核心,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战略任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1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第291页。,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特殊制度安排。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1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第291页。,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足功课。

首先,弘扬协商民主精神。协商双方都要树立自我主体意识,要将“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1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第73页。的观念内化于心,培育协商价值认同,在意见分歧、矛盾凸显时善于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其次,拓展民主协商领域。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1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第71页。,因此要量体裁衣,将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社会基层协商等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协商有机统一起来。再次,健全协商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具有广泛参与主体的政治制度,其实现除了主观意愿的接受,还需要客观制度的保驾护航,“把人民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19)习近平:《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1年1月1日,第2版。。在协商过程中,如何明确协商参与成员、如何界定协商讨论问题,如何规划协商时间流程、如何披露、执行并监督协商结果,均需要以规章制度的方式一一敲定。最后,维护协商民主核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延伸。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常态化的进程中,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作为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地位,将党治国理政的智慧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彰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越性。

3. 坚定信心,增添“重要法宝”时代活力

统一战线上承“国情之判”、中接“矛盾之实”、下启“战略之本”,是“中国共产党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2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第126页。。增添统一战线的时代活力,必须要从以下四个要素入手,画好同心圆。

一是要明确主体要素。中国共产党是“圆心”主体,在构建“大统战工作格局”中起到了举旗定向、凝心聚力的关键作用;二是要完善法律法规。2021年初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是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基本遵循,规定了“同心圆”的活动半径;三是要发挥制度效能。统一战线是“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矛盾统一体,有利于消除不同群体的政治分化,铸牢中华民族的政治认同感,形成强大的政治整合力,扩大“同心圆”的辐射范围。四是要落实参与要素。我们需秉持要团结的人群“宜多不宜少”,要团结的范围“宜宽不宜窄”的原则,将各民族群众、港澳台同胞、各阶层人群、基层(社区)民众等都视为统一战线的参与主体,不断拓展统一战线的“朋友圈”。

4. 勠力同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第157页。,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处理好以下五对辩证关系。

一是处理好“是与非”的辩证关系。在民族问题上,没有直接能够照搬照抄的“通用模式”。少数人鼓吹“外国的月亮比中国圆”,认为“西方模式”在处理民族问题上占据优势。事实胜于雄辩,相比较照搬“西方模式”而导致的阿拉伯之春、乌克兰内战,我国始终秉持处理民族问题的“八个坚持”,提供了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方案”。二是处理好“立与废”的辩证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保障民族利益的基本政治制度,能够保障全国各族人民在祖国大家庭里面各得其所、各尽所能、各展所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绝不能被动摇,一旦动摇,就会引发民族政策、民族关系等一系列问题的“多米诺效应”。三是处理好“多与一”的辩证关系。中华民族是“一体”,各个民族是“多元”;“一”是核心,“多元”是要素,二者休戚与共。我们既需要发挥“一”的主心骨作用,把握奋斗方向,又需要“多”献计献策,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添砖加瓦。四是处理好“定与变”的辩证关系。我们在坚持维护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基本原则不能改变的同时,也要用与时俱进的思维指导民族工作。面对民族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理论工作者要及时调整相关民族政策,当地工作人员也要因地制宜,杜绝“一刀切”的现象。五是处理好“物质与精神”的辩证关系。在民族工作中,物质基础和精神指引“两手都要抓”。我们不仅要帮助少数民族摆脱贫困,达到小康生活,更要增强少数民族对中华文化的价值认同,丰富各民族的精神家园。

5. 顺应民心,扩大各层次各领域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是公民有序进行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保障,扩大各层次各领域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完善基层民主的必由之路,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基层党组织与基层群众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维护自身利益是社会个体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的缘由,尤其面对纷繁复杂的利益问题,更需要一个核心力量来协调各方。因此,要协调好基层党组织与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使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民主自治中既不能“缺位”,亦不能“越位”。其二,坚持政府的指导作用。基层党组织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政府的适度指导。政府要进行角色转变,由“大包大揽”转变为“俯身指导”,既要对基层群众组织提供支持和帮助,又要避免干涉其正常活动,使政府在基层民主自治中既不能“失位”,亦不能“错位”。其三,完善法律的规范作用。基层群众自治必须要有法治保驾护航,要通过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现基层群众自治活动民主化与法治化的统一发展。其四,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其中。伴随时代发展,诸多新兴社会组织(诸如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志愿者组织等)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我们可以对其加以引导,使其成为基层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新型平台,为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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