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思政教学探索

2024-01-27 19:17皋华萍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3期
关键词:考核评价体系课程思政教学设计

皋华萍

摘 要:法律的开放性和行政法的政治性以及行政的裁量性决定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开展课程思政教学有着特殊的意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思政的教学设计,应着力于在提炼学科思政元素的基础上,探究思政元素的教学融入;不仅要将思政内容沉浸于多种教学素材、多个教学环节,还应重视教师自身的言行的力量,并再建融入课程思政的考评体系。

关键词:课程思政;教学设计;考核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03.055

0 引言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提出“用好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不仅要坚持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还指出:“其他各门课都要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充分发掘和运用各学科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健全高校课堂教学管理办法”。自此,课程思政的教育理念不仅在高教领域成为共识,还进一步引领着高教改革的方向。2020年,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更是提出“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战略举措”“课程思政建设是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任务”。

法学本科教育,承载着为国家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视察时的讲话对法学教育提出了“一定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要求。因此,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将社会主义法价值引领融入法学专业课程中,针对每一门具体专业课的特点,思考和实践将课程思政融入法学专业课堂,培养“德法兼修”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是每一个法科老师的职责。

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开展课程思政的特殊意义

1.1 法律的开放性要求“法律人”必须具备法律职业伦理

按照哈特的开放结构理论,法律具备一定程度的开放结构。首先,由于语言的不确定性,法条就无法做到精准。这就意味着在核心含义的边缘,必然存在着可供解释的空间。其次,在法律适用上,受到法的稳定性的制约,法律规定必然原则而不具体,故而,在适用具体事实时,其结果也可能存在多种选择。 正是开放性,这个法律与生俱来的特性,使得“法律人”这个掌握了法律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职业群体有了作为的空间:一方面,越是专业娴熟,越是有能力根据立法精神正确解读、适用法律;另一方面,正如硬币有正反两面,法律人也最有能力借助法律的这个性质并加以不当利用而获取不当私益,从而引发法律职业甚至是法律本身的道德危机。

因此,为了防止法律人对法律的开放性的不当利用,就必须为其附加职业道德上的普遍压力,通过提升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念与职业荣誉感及认同感,促使其在法律工作实践中更好地表现法律人的价值和依法履行法律人的职责。

1.2 行政法的政治性关联着国家的人文精神和主流价值观

行政法的政治性是由其與宪法的特殊关系决定的。诚如学者所言,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最为密切。考察各国的行政法历程,不难看出,行政法的产生确需相应的宪法基础,行政法的发展不可能离开宪法的指引;同时,行政法的发展落实了宪法原则和宪政理念,甚至对宪法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倒逼作用。由于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及其运作进行规范,具有政治性、意识形态性、国家性和民族性,这就使得行政法虽然在应用上表现出较多的技术色彩,但较之于其他部门法,其在规范内容上仍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

每一个宪法时代都有与之相适应的行政模式。只有充分认识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当今宪法的时代指导意义,深刻理解体现着我国当前人文精神和主流价值观的民主、人权、平等、法治等宪法规范,才能在把握当前行政模式的政治逻辑和行政法的政治立场的前提下,正确认识行政法律制度,进一步在行政法实践中贯彻立法目的,实现立法意图。

1.3 行政的裁量性更需要“行政人”树立“执法为民”的信念

由于行政任务的广泛、复杂,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人们价值观念的变迁,立法者不可能对所有行政事务都加以规定或者作出详细规定,往往授权行政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裁量权,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灵活性。故而,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行政裁量权,是各国公共行政领域一个无法避免的事实。

为了防范裁量权的“恣意妄为”,就必须对其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除了外在地通过立法、行政、司法控制技术对行政裁量权加以控制之外,还有必要从内在上提高“行政人”的素质,营造健康的行政文化,形成不敢恣意、不能恣意也不想恣意的有效机制。

因此,在研习行政法学的课堂上,针对未来的“行政人”,我们不仅要教会他们掌握行政裁量控制技术,还要培养他们经世济民的家国情怀,帮助他们树立“执法为民”的理想信念,引领学生德法兼修、明法笃行。

综上所述,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上,开展课程思政,塑造和完善学生的意识形态领域,引领社会主义法价值,不仅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需要,学好行政法自身的要求,也是社会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

2 思政元素的挖掘、提炼

思政元素的挖掘、提炼是有效展开课程思政的前提。有别于思政课程担负体系化、系统化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使命,课程思政的任务在于结合课程特点,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见缝插针、润物无声地开展思政教育,因此,深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内部,充分挖掘、提炼课程中蕴含的思政元素,是避免生硬、教条地安排思政教育内容,影响课程思政育人功能实现的关键。

教育部《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提出“结合专业特点分类推进课程思政建设”,要求法学类专业课程“帮助学生了解相关专业和行业领域的国家战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学生深入社会实践、关注现实问题,培育学生经世济民、诚信服务、德法兼修的职业素养。”作为法学专业必修课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自当接受指引,以此为面向挖掘、提炼思政元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作为一门以研究行政法的产生、发展的规律和行政法的形式、内容和本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始终围绕着依法行政、保障人权、维护公共利益、打造服务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等思想,思政元素的挖掘、提炼顺理成章。比如: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改革的实践进程的一致性,极其鲜明地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可以引领学生树立法治文化自信,学习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话语体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依法行政、信赖保护、高效便民等内容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这些行政原则的贯彻实施,彰显了我国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打造诚信政府、服务政府,可以引导同学坚定法治理想信念,自觉增强经世济民的家国情怀,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培养诚信服务的职业素养,进一步引领同学德法兼修;我国《行政许可法》根据我国国情对许可的范围作出原则规定,有别于世界上通常采用的“一事一议”的个案解决方案,展现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定态度,不仅可以引导学生关注现实问题,还可以引领学生树立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水到渠成。总体而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富含思政元素的内容俯首可拾、不胜枚举。

3 思政元素的教学融入

3.1 融入策略

较之挖掘、提炼思政元素,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传递这些思政内容,从而完成价值引领。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其他各门课程都要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可见,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思政的开展,绝不意味着取代思政课程,而是在发挥思政课程作为德育教育主阵地和主渠道的作用的同时,在思政课程的引领下,通过提炼和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中蕴含的价值范式,进行理想信念层面的价值引领,实现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协同育人。因此,其在教学方式的选取上,也宜注意配合思政课程,增强思政課程的育人效果。思政课程作为德育教育的主阵地和主渠道,主要以显性教育为主,其教学方式更多的是采取直截了当的灌输教学。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思政要发挥德育育人的协同效应,则更应该注重隐性教育,在润物无声、潜移默化上下功夫,以免过犹不及。

3.2 融入设计

如何采取渗透的方式,尽可能地 “润物细无声”地实现理想信念层面的精神指引,就当成为教学设计的重中之重。

首先,应把思政内容沉浸于多种教学素材、多个教学环节。在教学实践中,科学选取浸润思政内容的教学素材,不仅有助于丰富教学内容,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还能增强学生的代入感,在积极的情绪体验中受到专业知识和思想教育的熏陶,实现“情”与“思”的完美结合。而且,教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思政内容的传递也应针对不同的教学环节采取相应的教学形式加以完成。比如,在课堂讲授中可以直接灌输,注重教学内容的共同价值取向;在课堂讨论中则宜采用启发式提问的方法,引导学生自己去思考、讨论并得出相应的结论,尊重学生的个体独特体验,最终实现在完成专业教学目标的同时,于无声处点化心灵、润泽生命。

其次,应认真关注课程思政中“人”的因素。当代教育家叶圣陶先生有言:“身教最为贵,知行不可分”。教师职业的示范性和学生天然的向师性,决定了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对学生产生影响,正如孔子所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要实现课程思政的价值引领,专业课教师不仅应具备丰富的专业学识,还应自觉接受思政教育,并内化为思想行动,坚持身体力行,从而实现“亲其师,信其道”的教育效果。

最后,应构建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课程考核评价体系。课程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课程教学的“指挥棒”,可以防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思政出现碎片化、随意化情形,促进课程教学系统化、目标化地实现。而且一个客观公正的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本身就是一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化的有效教学载体,是实施课程思政的应有之义。因此,需要基于课程思政重新构建课程考核评价体系。

融入课程思政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考核评价体系,应当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考核导向,采取多维度、过程性的考评方式。具体而言,除了专业知识外,增加思政表现的考核维度,将学生课程教学过程中的生活表现纳入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对学生的课上、课下表现、作业情况、期末考核等不同阶段持续考核实现过程性考核评价;在任课教师评价基础上,增加小组互评和学生本人自评环节,通过评价主体多元化实现考核的公正性;针对学生严重违反思政要求的行为设定减分指标,强化约束导向。

4 结论

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把课程思政建设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作为高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课教师,遵从教育部要求,仍应进一步探索如何基于本学科的特色,充分利用本课程的思政资源,在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课程管理等方面不断实践、创新,以期达到理想的立德树人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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