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制度的困境与突破

2024-01-27 19:17徐伟琨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3期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

徐伟琨

摘 要:数字技术对传统版权授权制度发起冲击,对原有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以“复制权”为核心的传统版权理论明显不适于数字时代图书馆的发展,数字图书馆所面临的许可制度困境亟待解决。引入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从法学、经济学、实践角度均符合一定的逻辑。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内允许数字图书馆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支付一定报酬即使用作品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可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赋予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权、明确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的主体和客体范围、制定配套制定许可费用标准和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确保数字图书馆长足发展。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授权制度;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03.057

在数字技术日臻成熟,社会资源需求旺盛的背景下,数字图书馆与图书大规模数字化利用发展遇到了制度瓶颈,基于印刷技术所构建的版权法体系难以适用作品获取和利用新方式,数字技术对传统版权授权制度发起冲击,数字图书馆与版权人既有利益格局被打破,传统版权授权制度已然阻碍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和版权价值的实现,文化传播也受到了遏制。针对数字图书馆在数字技术领域的发展和版权人权利扩张的现状,深入剖析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制度面临的困境,探索数字图书馆领域法定许可制度构建路径,在满足社会公众对文化传播与交流需求的同时兼顾著作权人利益,提高作品使用效益,最终达到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目的。

1 困境:数字技术对传统版权授权制度的冲击

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对传统以“复制权”为核心的版权理论发起冲击,版权在数字技术环境下利用和保护的重心逐渐偏向“传播权”。目前,法定许可制度仍然停留在以“复制”为主要利用手段的印刷技术时代,适用主体不延伸到网络空间,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因此受制于传统版权授权制度,作品的授权渠道以及传播效率受阻,该困境亟须从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得到破解。

1.1 传统以“复制权”为核心的版权理论遭到数字技术的动摇

版权的英文为“copyright”,直译即是“复制权”的意思。在印刷技术时代,作品通过印刷复制的方式进行传播,由此所形成的版权利益分配格局是版权法随之诞生的时代背景。数字技术的发展,作品创作、使用和传播方式随着数字技术高速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交互性成为数字环境中作品传播最典型特征,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多样化方式进行创作并在数字平台上进行传播。传播方式的改变对版权法现有框架体系带来了巨大冲击。在数字技术推动下,作品的传播不再受限于传统“复制”方式,作品也可以通过平台利用网页转码、深度链接等技术跳过“复制”步骤在线作品内容从而实现作品传播。传统以“复制权”为核心的版权理论难以规制作品的大规模数字化传播,版权人逐步丧失对自己作品的控制权,而在数字媒体腾飞的时代变革下,作品的传播量成为新的利益格局诞生的决定性因素,版权制度逐步从以“复制权”为核心走向以“传播权”为核心。著作权制度的革新与作品传播技术发展变革息息相关,历史上著作权制度已经经受了三次技术发展变革浪潮的冲击,每一次都要面临制度调整的抉择,数字传播技术的发展必将推动新的以围绕“传播权”的版权制度体系构建。

1.2 传统“一对一”直接授权模式制约数字作品传播效率

传统出版中采取“一对一”直接授权模式在数字出版时代下依然延续使用,但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完全颠覆了传统的版权商业模式,作品的传播、复制突破了时间、空间、载体、损耗等桎梏,以数字为载体的复制件能够凭借极低的成本和短暂的时间传输到各个角落。这种快捷高效的传播方式与低效传统的授权许可模式之间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包括数字图书馆在内的网络内容提供者,传统的授权许可模式在时间和经济上都会为带来巨大的成本,尤其是对于数字图书馆,需要在短时间内吸收庞大的图书信息,数字图书馆仅凭传统的授权许可模式显然无法处理获得许可带来的巨大压力。通过“一对一”协商来获得其基本许可,使得数字化进程开展的复杂性大幅度提升,不仅会消耗掉大量成本,数字化的优势也难以得到体现,从而影响到文化传播效率。因此传统的授权许可制度已经落后于数字技术时代,需要更加高效率的许可制度来适应时代发展,必须要对现有著作权许可制度作出调整。

2 反思:引入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有益性思考

构建数字图书馆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传统授权许可制度在数字网络领域带来的诸多问题。同时,法定许可制度适用于数字图书馆领域在法理层面和经济学层面均具有制度价值。

2.1 法理层面:基于正义、效率法价值的法理证成

2.1.1 构建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体现正义价值

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柏拉图认为法律所选择的,是哪一方的需求更强或有当下的有利可图性更多。斯多葛派的著名论述者西塞罗将正义看作为人类通往集体幸福道路的必要条件。无论是从古希腊学者认为的利益平衡的正义是较强需求的体现,还是斯多葛派学者认为利益平衡的正义是追求一条集体幸福道路的指南,解决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纠纷不是一味地追求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也不是一味地追求满足社会对于文化的需求。而是厘清这个时代什么是“最强的呼声”,该如何进行利益分配,如何优化创新激励机制。数字图书馆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在促进文化快速传播的同时也保护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是追求利益平衡正义的良善制度。

2.1.2 构建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体现效率价值

正义和效率都是分析和评价法律价值的重要标准,正义是价值中的首位,但并不是唯一的价值,效率价值也具有重要地位。采用法经济学的观点,法律之所以被制定出来,是因为社会需要一套良善的制度规范并指导社会采用较低的成本去实现最高的社会效益,但实现法的效率价值不是片面地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也不是盲目追求数据上的提高,而是通过制度去配置社会冲突利益与社会合作利益,使其有机结合共同促进社会发展。数字图书馆是数字时代的创新发展的产物,是传统实体图书馆与互联网相结合在数字技术环境中的延伸。图书的数字化创造、使用、传播极大地提高了文化的发展,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却并不利于数字图书馆的高效运营。目前,将法定许可制度延伸到信息网络领域,是推动数字图书馆健康发展,促进科学文化正向传播,实现法的效率价值最好的方案之一。

2.2 法经济学层面: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证成

数字图书馆版权侵权行为频发是版权交易市场失灵的外部表现,版权市场交易困难才是其内在原因,因此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与版权市场失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 Costs Theory)作为经济学领域内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理论,近年来被广泛运用于解释市场失灵现象。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如果自由交易市场资源配置实现成本过于高昂,即便是商品的预期收益高于成本,其利润也会被高昂的交易成本抵消,甚至会出现交易停滞的现象,因此必须要有一种高效的制度设计,实现降本增效的交易结果。鉴于此,法定许可制度既保障了版权人的利益实现,也保证作品交易过程中成本的最小化,以满足部分作品流转的时效性和紧迫性。部分数字化作品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作品的实际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降低,此时传统的授权许可模式就展露出弊端,過度保护版权的授权许可模式可能会导致作品丧失原有价值。法定许可制度通过对版权人定价权和许可权进行限制来降低作品流通的交易成本并实现作品的高效传播,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版权人报酬权的实现。

3 突破:数字图书馆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构建

构建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可能会削弱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能力,也剥夺了著作权人拒绝授权许可的权利。因此在构建数字环境下法定许可制度时,应当在立法层面赋予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权、明确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的主体和客体范围和制定配套制定许可费用标准。

3.1 赋予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同等法定许可资格

数字图书馆享有法定许可权的前提是具有法律明文规定,在数字图书馆建设初期,可以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将现有的法律概念和规则作扩大性解释,将数字图书馆使用法定许可的权利纳入到调整范围内。从长远发展上看,需要通过修改现有《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正式确立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制度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替代著作权人自动向使用者发放使用作品的许可,在某种程度上著作权人失去了对自己作品的完全控制。因此在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权内容的设计上,第一,必须考虑到著作权人的获酬权利。法定许可只是免除了使用者亲自寻求授权的义务,但并没有免除其付酬的义务;第二,由于当前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人之间的侵权纠纷频繁发生以及网络空间侵权的隐蔽性等原因使得二者很难搭建起信任机制,因此应考虑赋予著作权人声明保留的权利,即允许著作权人事先作出不得使用其作品的保留声明来排除法定许可的适用;第三,数字图书馆只能就已发表的作品行使法定许可权,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数字图书馆不得擅自数字化处理;第四,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署名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性,不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

3.2 明确适用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的主体范围

目前,虽然法定许可制度在数字图书馆领域的构建呼声非常强烈,但国内部分学者将法定许可制度的主体范围限于公益性质的数字图书馆。但事实上,数字图书馆的性质是公益性还是营利性的划分并不是泾渭分明的。数字技术的发展拓展了图书馆的业务能力和服务范围,业务能力的提升使得图书馆开展增值服务成为可能,服务范围的扩大使得图书馆开展部分营利性活动成为必须。同时,业务能力的提升以及服务范围的扩大意味着图书馆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资金、技术成本来维持其基本的运营。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处于发展中阶段,资金的短缺、运营成本高昂、法律规范的缺失等问题使得数字图书馆不得不将一些服务变为有偿性质,以此来维持其生存与发展。虽然数字图书馆经营着营利性服务,但仍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其根本目标、利益追求是为了促进文化传播,共享人类知识。图书馆性质是公益性还是营利性的争论是由于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经费暂时性困难以及市场经济初级发展阶段所持有的急功近利思想引发的畸形产物而已。概言之,相较于传统图书馆而言,数字图书馆需要投入更多成本维持数字化运营,完全杜绝一切营利性活动是不现实的。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有的数字图书馆具有一定的营利性服务,但赋予这样的图书馆法定许可的权利仍然不违背公益服务的初衷,同时保障著作权人利益。只要是以促进文化传播、实现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繁荣发展为目标设立的数字图书馆,均在适用法定许可制度的主体范围内。

3.3 明确适用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的客体范围

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作品的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发生了质的改变,传统的作品在计算机里变为了单纯的数字排列。这些可以被计算机识别的作品可以称为数字化作品。明确数字化作品的性质及权利归属是构建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的先决条件,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基于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那些本身就以数字形式创作的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上对作品所规定的要件,并且不属于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不予保护的对象的,就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和规制。作品以传统形式创作后被数字化的,一方面作品的性质并未改变,只是存储形式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这些作品被数字化成了数字信息,存储在资源库中或者直接上传到信息网络中进行保存、共享或传播。另一方面这些被收录进资源库的作品的著作权关系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与原先并无差别。因此,数字化时代下所产生的智力成果只要符合著作权法上对“作品”的规定,就在适用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的客体范围内。

3.4 完善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的获酬机制

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使用费标准尤为重要,不仅关系到数字图书馆未来的发展趋势,也关系到著作权人的切身利益。其标准应当顺应我国目前经济状况发展水平,特别是要与物价标准挂钩,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来制定。目前,我国国家版权局先后颁布过《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等的规定。但这些付酬标准早已不适合目前的经济状况,如果继续沿用以前的付酬标准,著作权人的权益将会严重受到损害,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将会难以达到实际效果。因此我国目前没有可以直接使用的法定许可使用费标准,必须结合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状况制定一个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科学合理的付费标准。所制定的标准可以参考市场上电子书的价格,并结合中国知网、超星、独秀等的数字图书资源平台已经形成的付费标准综合制定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标准。这是因为现有的数字图书平台形成的付费标准已经为大众所接受,并能形成一定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4 结语

进入数字网络时代后,音乐、电影等的利用方式都经历了数字化的变革。数字图书馆使图书的利用率大幅度提高,其建设是推动科学文化传播、作品创新创造的最佳路径。但因传统授权许可制度的高成本、低效率约束了图书数字化的进程,这也使得一些数字图书馆深陷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囹圄。法定许可制度便利许可模式、简化交易成本的功能可以推动数字图书馆的良性发展,减少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基于我国著作权法制度基础,构建数字图书馆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也是针对著作权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失衡最优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陈星.媒体融合时代新闻作品版权法定许可制度完善对策[J].传媒,2022,(17):7880.

[2]王鑫,宋伟.数字出版的著作权授权模式研究[J].科技与出版,2019,(06):121128.

[3][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2,(03):57.

[4]王田,孙晔.短视频版权共享模式下在线音乐的侵权治理研究——基于交易成本理论[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21(01):6271.

[5]约瑟夫·费尔德,李政军.科斯定理123[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05):7279.

[6]丛立先.论网络版权中的法定许可[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6):156160.

[7]李薇.法定许可: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的基本方略[J].档案与建设,2004,(10):1921.

猜你喜欢
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
图书出版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思考
中文科技期刊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
当前传统媒体版权保护的难点及对策
互联网环境下的音乐版权保护
浅析“互联网+”时代的图书馆管理
传统媒体版权保护面临八大难关
论图书编辑的版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