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背景下中国社会福利强度与相对贫困治理
——基于三次分配的视角

2024-03-16 13:38李雪杰
统计与决策 2024年4期
关键词:贫困率净收入社会福利

李雪杰

(伦敦国王学院政治经济学系,英国 伦敦 WC2R 2LS)

0 引言

目前,中国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正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相对贫困治理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举措。那么,在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形成过程中,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环节对相对贫困的缓解效应如何?可支配收入形成后,消除相对贫困还需要多少额外的福利支付?研究这些问题对于相对贫困治理、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

事实上,世界各国的再分配能力都面临严峻挑战,基于相对贫困治理的收入再分配问题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大多数研究认为,原始收入不平等程度高的国家往往缺乏有效的再分配财政制度[1]。有关税收和福利制度与相对贫困水平之间联系的研究表明,2008—2015 年欧盟税收和福利政策改革总体上有助于缓解相对贫困[2]。Vandenbroucke 等(2012)[3]通过对再分配努力(redistributive effort,RE)指数的测度发现,若将相对贫困线设为总体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40%和60%,则欧盟各国的RE 指数分别介于0.2%~1.4%和1.1%~4.6%。

就国内研究而言,有研究讨论了政府税收和转移支付再分配系统在减贫方面的作用,比如卢洪友和杜亦譞(2019)[4]发现财政工具发挥再分配作用后,全国整体绝对贫困率由10.42%下降至8.1%,平均贫困差距由每天0.7美元下降至0.6美元;解垩和李敏(2020)[5]发现个人所得税和转移支付系统会使全国相对贫困率下降0.58 个百分点。还有研究专门讨论了中国存在的贫困缺口问题,比如汪晨等(2020)[6]研究发现,在1978—2017年中国绝对贫困总缺口由4146.92 亿元下降至982.32 亿元,而相对贫困总缺口从40.98亿元上升至19677.26亿元。

显然,关于相对贫困治理更深入的研究有待完善,居民获得的社会福利收入和其他转移性净收入对于相对贫困治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探讨了在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形成过程中,再分配过程中居民获得的社会福利和第三次分配中获得的转移性净收入对相对贫困的缓解效应,以及可支配收入形成后还需要多少额外福利才可以进一步消除相对贫困。

1 研究设计

1.1 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形成过程

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原理,居民按对生产的贡献大小获取市场收入,市场收入属于初次分配收入。在初次分配基础上经过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调整,形成居民可支配收入。再分配调整通过经常转移收支实施,其中的经常转移收入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社会福利①社会福利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按照SNA(2008)核算标准,其中,政府和非营利性机构为居民提供的实物社会转移,比如义务教育、公共医疗服务、救济物品等都属于非现金转移,作为居民消费的一部分,不计入居民可支配收入。,经常转移支出包括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款。第三次分配也被称作其他转移性净收入,包括来自企业及社会组织对居民的转移以及居民间的赠送等转移净收入。设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为:

其中,X为居民原始收入,B为居民实际获得的社会福利,一种是由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包括社会保险福利以及社会救济福利;另一种是由企业提供的社会福利,包括居民领取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赔付等。T为居民的经常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以及社会保障缴款。B和T体现了再分配过程对居民收入的调整。V为居民获得的其他转移净收入,体现了第三次分配对居民收入的调整。

1.2 基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形成的相对贫困治理策略

相对贫困治理体现的是市场、政府和社会三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协调合作,还是以消除相对贫困为目标的系统工程,更是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相对贫困治理应围绕居民可支配收入形成的全过程展开。在如式(1)所示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形成过程中,X作为初次分配的结果,由市场按效率原则决定,初始收入分配存在一定的极化现象。式(1)中的B和T由政府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再分配,再分配的主体是政府。有效的相对贫困治理策略应将经常转移支出T作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减项,更多地针对高收入者;社会福利B作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项,应更多地针对社会的低收入者。另外,式(1)中的另一个增项是其他转移净收入V,体现了第三次分配的结果,三次分配的主体是社会,要加强第三次分配在相对贫困治理中的作用,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能动性。可见,努力提升政府综合治理能力,积极发挥三方主体在相对贫困治理中的职责和功能,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做好收入分配的加法和减法,才能取得相对贫困治理成效,有效推进共同富裕进程。

式(1)中居民获得的社会福利B作为最重要的增项,对于相对贫困治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地,如果采取瞄准式相对贫困治理策略,那么就应盯住相对贫困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缺口,用一定的额外社会福利补齐,可最大程度缓解甚至消除相对贫困。基于相对贫困治理的可支配收入形成过程,式(1)可拓展为:

其中,B*为消除相对贫困所需要的额外社会福利。

本文关注式(2)中的增项,探讨可支配收入形成过程中居民实际获得的社会福利B和居民获得的其他转移净收入V在相对贫困治理中各自的减贫效应,并进一步分析可支配收入形成后消除相对贫困所需要的额外社会福利B*。为了进行省域间和地区间的对比分析,本文构建了平均福利强度指标和额外福利强度指标,并从消除相对贫困视角对额外福利强度指标进行因素分解,以提供比较深入和细化的定量结论。

1.3 测度方法

定义社会平均福利强度为:

社会平均福利强度指居民在再分配过程中实际获得的社会福利与其初始收入之比。显然,当其他条件不变时,社会平均福利强度越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越高。

Foster 等(1984)[7]提出的FGT 指数可以进行相对贫困的识别和测度。FGT 指数由升序排列的可支配收入变量D=(D1,D2,…,DN)和相对贫困线z决定:

其中,N和N1分别表示总人数和相对贫困线以下的人数,α是贫困厌恶系数,当α=0 时,=N1/N,表示相对贫困率;当α=1时,表示相对贫困差距。

其中,μD是相对贫困人口的平均收入,(z-μD)为平均贫困差距。反映相对贫困群体平均收入到相对贫困线的相对平均距离大小。相对贫困线大多以总收入中位数或平均数一定的百分比为参照①OECD、欧盟和联合国采用以总体收入中位数的50%或60%为基准的相对贫困线,英国则以收入平均数的50%为基准设定相对贫困线。。

由式(5)可知,若将可支配收入变量D替换为原始收入变量和社会福利收入之和W=X+B=(X1+B1,X2+B2,…,XN+BN),则得出的是原始收入经过再分配过程中福利收入调整后的相对贫困率;若将可支配收入变量D替换为原始收入变量X=(X1,X2,…,XN),则得出的是原始收入的相对贫困率。显然,居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社会福利的减贫效应为:

类似地,设M=W-T=(X1+B1-T1,X2+B2-T2,…,XN+BN-TN),第三次分配的减贫效应,即其他转移性净收入的减贫效应为:

如果相对贫困群体在可支配收入的基础上再获得足够数额的额外福利,那么就可达到消除相对贫困的目标。额外福利是指在居民可支配收入形成后,为消除相对贫困而需要的额外福利转移,有别于上文在可支配收入形成之前居民实际获得的社会福利B。如果能提供与平均贫困差距(z-μD)相等的额外福利,那么就可以消除相对贫困。基于此可确定消除相对贫困所需额外福利为:

进一步考虑个体差异,假设相对贫困群体在其可支配收入Dp的基础上获得额外的社会福利B*,且额外的福利完全免税,从而使其达到与相对贫困线z完全相同的额外福利后收入:

式(9)可变换为Dp=z-B*,对相对贫困群体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GDp进行收入来源分解,可将其表示为各收入组成部分集中系数的加权平均:

其中,Cz和CB*分别是相对贫困线和额外福利的集中系数。由于相对贫困群体得到的额外福利正好弥补其相对贫困差距,所有贫困群体具有相同的可支配收入,因此Cz=0,将式(10)变换为:

参照Aksman(2020)[8]的方法,考虑额外福利B*的Kakwani 累进性系数KB*,该系数为相对贫困群体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与额外福利集中系数之差:KB*=GDp-CB*。若KB*>0(<0),则表明额外福利具有缩小(扩大)收入差距的累进性(累退性);若KB*=0,则意味着额外福利是中性的。将式(9)代入式(11)可将消除相对贫困的额外福利B*进一步表示为:

给定如式(12)所示的额外福利后,整个样本的平均额外福利强度为:

式(13)可以理解为消除相对贫困所需要的总体额外福利与全体居民可支配收入之比。平均额外福利强度包含以下三个因素:一是相对贫困率N1/N,该值越大意味着需要补偿的相对贫困群体越多;二是相对贫困线与可支配收入之比z/D,该值越大意味着贫困群体的相对贫困差距越大,需要更多的额外福利补偿;三是相对贫困群体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与额外福利累进性系数之比GDp/KB*,该值越大意味着相对贫困组内的不平等程度相对越高,需要更具累进性的额外福利。为了对三个因素的贡献进行分解,可将式(13)取对数后变换成加和形式:

基于式(14)可以得出相对贫困率、相对贫困差距和相对贫困组内消除不平等各自需要的额外福利份额为:

其中,γ=N1/N、z/D或GDp/KB*。

1.4 数据与指标

本文数据来自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2019 年的调查数据,样本覆盖中国29 个省份(不含西藏、新疆和港澳台)345 个县(区、县级市)1360 个村(居)委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删除关键变量缺失的样本,最终得到30662个家庭的93671名家庭成员个体样本。

CHFS调查提供了家庭可支配收入、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缴费和其他转移性净收入数据,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农林牧渔业和工商业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及其他转移性净收入;社会福利①这里的社会福利不包括居民获得的救灾物资以及教育、卫生保健等公共服务形式的非市场性货物和服务的转移。由政府和企业提供,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养老金、医疗报销、失业金等)、社会救济福利(特困补助、抚恤金、救济金、食物补贴、低保补助、住房补贴、教育补贴、五保户补助等),企业提供的社会福利包括居民领取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赔付等。社会保险缴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数据,CHFS 调查缺失居民失业保险缴费数据,本文按家庭成员工资的1%进行了估算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初始收入减去缴纳的税款和社会保险缴费后,再加上社会福利和私人转移性收入后的收入。其中,居民缴纳的税款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按照调查年份税法进行了推算。基于CHFS调查提供的家庭可支配收入、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缴费和私人转移性收入数据,并纳入推算的家庭纳税数据,就可推算出居民家庭原始收入,进而分别反演出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对居民收入的调节。

相对贫困线的设定借鉴OECD和欧盟的方法,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一定的百分比作为相对贫困阈值。考虑到我国目前尚处于相对贫困治理的初期,可按照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40%作为相对贫困标准[9]。CHFS调查2019年的数据计算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40%为8202元,本文以此为相对贫困线进行分析。

2019 年CHFS 调查中的中国居民人均初始收入和可支配收入分别是28245元和31761元(见下页表1),北京、广东、浙江和上海人均初始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较高,超过5万元。山西、吉林、陕西、甘肃和贵州人均初始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不足2.3 万元。人均初始收入和人均可支配收入都呈东、西、中依次递减的特征。全国人均社会福利达到8279 元,人均福利水平较高的是上海和北京,都超过2.5万元,较低的是河北和海南,都不足5000元。全国居民人均其他转移性净收入为1029 元,较高的是北京、上海和浙江,超过1700 元,较低的是宁夏、甘肃、青海和海南,不足500元。社会福利水平和其他转移性净收入都表现为东、中、西依次降低。北京和上海居民人均经常转移支出较高,吉林和山西较低,表现出东、西、中依次降低的特征。结果显示,北京和上海独占鳌头,东部和中西部地区间差异明显。

表1 可支配收入形成指标(单位:元)

2 实证分析

2.1 初始收入的相对贫困率

X作为居民的初始收入,由市场按效率原则分配,由于个人参与市场的能力不同,因此会引起收入分配的极化现象。中国居民初始收入的相对贫困率为34.63%(见下页表2列(1))。由于发展的不平衡性,省域间和区域间初始收入相对贫困率差异明显,初始收入水平高的较发达地区相对贫困率较低,其中,广东、浙江、福建、江苏和北京的相对贫困率属于最低层次,不到30%。这些较发达地区具有强大的经济发展能力,为有利于相对贫困治理的初始分配提供了较好的基础支撑。居民初始分配所得较低的欠发达地区相对贫困率则较高,其中,贵州、甘肃、山西、云南、海南的相对贫困率属于最高层次,均在43%以上。欠发达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因而初始收入分配结果导致较高的相对贫困率。从区域层面来看,东部地区初始收入平均相对贫困率(29.98%)远低于中部(37.40%)和西部地区(38.78%),呈东、中、西依次递增的格局,中西部地区之间差异较小,东部和中西部地区之间差异较大。

表2 相对贫困线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40%的测度结果 (单位:%)

2.2 社会平均福利强度、其他转移性净收入及其相对贫困缓解效应

社会福利在相对贫困治理中的作用表现为对相对贫困的缓解,可以通过考察福利强度指标并比较居民接受社会福利前后的相对贫困率进行分析。居民在再分配过程中获得的社会福利具有较大的相对贫困缓解效应。全国平均福利强度bX为29.31%(见表2列(2)),总体社会福利使得相对贫困程度显著降低,FB达到15.81%(见表2 列(3))。省域间和区域间社会福利强度及其减贫效应差异明显。其中,天津和上海平均社会福利强度较高,居民获得的实际社会福利占初始收入的比例在55%以上,这也使得上海和天津的社会福利减贫效应较高,FB都高达29%以上。广东和福建的平均社会福利强度较低,不到初始收入的20%,社会福利减贫效应也较低,FB都在10%以下。东、中、西部地区对比来看,平均社会福利强度分别为32.60%、31.26%、28.58%,社会福利减贫效应分别为17.50%、16.62%、14.80%,都呈现东、中、西依次递减的格局,中部和西部地区间差异较小,东部和中西部地区间差异较大。

再比较居民获得其他转移性净收入前后的相对贫困率,第三次分配在缓解相对贫困方面作用不大,其减贫效应FV只有1.98%(见表2列(4)),各省份之间两极化差异显著,其中,江西、湖南和河南的转移性净收入减贫效应较高,相对贫困率的下降幅度达到3%以上。而宁夏、青海、甘肃、天津、上海等省份的其他转移性净收入减贫效应较低,相对贫困率下降幅度不到0.95%。东、中、西部地区对比来看,其他转移性净收入的减贫效应分别为1.50%、2.95%、1.56%,地区间差异不大。可见,与第三次分配相比,再分配对相对贫困的缓解起主导作用。

D作为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在初始收入的基础上经过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调整后的结果,调整后收入分配极化现象有较大程度的改善。中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对贫困率为18.55%(见表2 列(6)),比初始收入的相对贫困率下降了16.08%。上海、北京和天津可支配收入的相对贫困率较低,不到5%,贵州、甘肃、云南、河南、山西和海南较高,均在27%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在初始收入相对贫困率较高的贵州、甘肃、山西、云南、海南这些省份中,贵州、云南和海南的社会福利强度(分别为28.19%、24.77%、25.29%)及其减贫效应(分别为13.03%、13.54%、10.26%)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甘肃和山西社会福利强度及其减贫效应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仍不足以改变其相对贫困率较高的状况,初始收入相对贫困率最高的这些省份,经过再分配过程调整后,其相对贫困率仍属最高层次。另外,在初始收入相对贫困率较低的广东、浙江、福建、江苏和北京这些省份中,除北京外,福利强度及其减贫效应都不高,其中,广东和福建的平均福利强度较低,不到初始收入的20%,社会福利减贫效应也较低,FB都在10%以下。这导致在初始收入相对贫困率较低的省份中,广东、浙江、福建和江苏经过再分配过程调整后,其相对贫困率不再属于最低层次,取而代之的是社会福利强度较高的天津和上海。可见,再分配改变了相对贫困率较低省份的分布格局,但未改变相对贫困率较高省份的分布格局。

从区域层面来看,东部地区可支配收入相对贫困率(12.28%)远低于中部(19.81%)和西部地区(24.28%),与初始收入的相对贫困率表现出一致的区域异质性,也呈东、中、西依次递增的格局。这是由于平均福利强度及其减贫效应东、中、西依次递减。这意味着相对贫困率越高的地区,居民获得的社会福利强度越低,其减贫效应也越低,说明再分配环节存在一定程度的福利错配,再分配未改变相对贫困率东、中、西依次递增的区域分布模式。

2.3 消除相对贫困的额外福利强度

额外福利强度在相对贫困治理中的作用是消除相对贫困。从全国层面来看,消除相对贫困所需的总体额外福利强度为2.07%(见表2列(5)),表明在当前可支配收入条件下,消除相对贫困(将相对贫困人口收入提高到全国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40%)需要的额外福利强度是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7%。从省域层面来看,额外福利强度的高低与可支配收入相对贫困率的大小密切相关。可支配收入相对贫困率较高的贵州、甘肃、山西、云南、海南等省份需要的额外福利强度也较高,达到4%以上;可支配收入相对贫困率较低的上海、北京和天津所需的额外福利强度也较低,不到0.3%。从区域层面来看,东部地区消除相对贫困所需的额外福利强度较低,为1.65%,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2.82%和3.66%,中西部地区消除相对贫困的平均额外福利强度远超出全国平均水平。

由式(13)可知,额外福利强度b*X是由相对贫困率、相对贫困差距和相对贫困组内不平等三个因素共同决定的综合指标。从全国层面看,上述三个因素需要的额外福利份额依次降低,分别为43.46%(见表2 列(7))、34.92%(见表2 列(9))和21.62%(见表2 列(11))。这说明在决定额外福利强度的三个因素中,相对贫困率的大小是首要决定性因素。从省域和区域来看,三个因素所需的额外福利份额也是依次降低的,但相对差异很大。可支配收入相对贫困率越大(小)的省份,往往伴随着越大(小)的相对贫困差距,相对贫困群体内部的不平等程度也越高(低)。

3 结论

本文基于CHFS调查2019年的数据,量化了中国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环节对居民收入相对贫困的缓解效应,并测度了可支配收入形成后消除相对贫困所需的额外福利强度。得出如下结论:

(1)与第三次分配相比,中国再分配对相对贫困的缓解起主导作用。再分配确实降低了居民收入的相对贫困率,改变了相对贫困率较低省份的分布格局,但未改变相对贫困率较高省份的分布格局,也未改变相对贫困的区域分布模式。(2)居民可支配收入形成后,消除相对贫困所需的平均额外福利强度仍较大,特别是相对贫困率较高的贵州、甘肃、山西、云南等省份所需的平均额外福利强度较大。平均额外福利强度呈东、中、西依次递增的格局。(3)第三次分配在减少相对贫困方面作用不大,各省份之间差异显著,地区差异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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