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乡贤的推举方式与作用的发挥

2024-03-31 09:57李磊
人民论坛 2024年5期
关键词:士绅乡贤

李磊

【关键词】乡贤 推举 地方社会

【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识码】A

《荀子·儒效》言,君子“在本朝则美政,在下位则美俗”,这既是对封邦建国时代士大夫社会责任的描述,也是对郡县制时代“贤人”社会角色的设计。尽管先秦诸子对“贤人”的阐释各有不同,但大都认为“贤人”具有公共精神,倡导公德、谨遵私德,能够在地方社会与朝堂政治中处理公共事务。借由“贤人”的活动,朝廷与地方、城市与乡村等不同场域的政情得以通达、资源得以调配,地方社会由此得到善治,超越地方之上的国家体制也能得以良好运行。可以说,居乡生活或在朝堂上顾念民情,是“贤人”有异于谨奉条文之科层制官僚的重要特点,他们在朝堂政治与地方社会之间的沟通,成为政治体制良性运转的“润滑剂”。

德行与能力:乡贤推举的标准及历史渊源

在通行的历史叙述中,先秦社会被看作是以血缘宗法关系缔结而成的社会,但近来的研究却揭示,从商周之际开始,同一个基层社会中常常会聚集两个或更多的族,因而族名与地名出现了分离。这意味着,在以血缘为基础凝聚的宗族社会之外,还存在着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乡党社会。《逸周书·大聚》描绘了这一社会的面貌:“以乡为闾,祸灾相恤,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约,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基层社会以什、伍为单位组织起来,什、伍的负责人由年长者出任。在乡闾之内,则由有威望者进行教化。在宗族内,则由受人尊敬的宗子主持事务。基层社会的生产、生活、婚姻、丧葬等事宜便处于年长者、有威望者与宗族宗子的共同领导之下。由此可见,年岁、威望与宗法关系是产生基层社会领袖的三个必要条件。其中,年岁与宗法关系是由人的自然性与所在社会网络中的位置决定的,这些都是客观标准,唯有威望是由人的内在德性与外在影响力共同决定的,隐含着人的主观能动性。或许可以说,从商周之际开始,地方社会便已形成选贤任能的推举机制,从价值维度维系着社会运转。

对于威德,《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有较为详细的解释:“故君子在位可畏,施舍可爱,进退可度,周旋可则,容止可观,作事可法,德行可象,声气可乐,动作有文,言语有章,以临其下,谓之有威仪也。”《诗·鄘风·定之方中》毛传提出“君子九德”:“故建邦能命龟,田能施命,作器能铭,使能造命,升高能赋,师旅能誓,山川能说,丧记能诔,祭祀能语,君子能此九者,可谓有德音,可以为大夫。”概括起来,主要是个人的风仪与做事的能力两个方面。既要以修身来行教化,又要能处事以定功业。德与能,成为举贤的最主要标准。

战国变法的内容之一便是建立以一夫一妻家庭为单位的生产体制与赋税、徭役制度。与之相配合的是以什伍制度为法定基层制度,并以之为贯彻国家意志的制度手段。如商鞅在第一次变法中规定,五家为一伍,一家犯罪,则四家连坐。以往认为经由战国变法,地方社会被改造为郡县制下的基层社会,原本的社会组织及附着其上的观念遭到了压制,但依据新出的秦代法律文献,地方社会中的贤人君子仍然具有较高的制度身份,并与秦制相融合。秦律以“君子”指称县域范围内的地方领袖,《置吏律》规定“君子”可以令史的身份代行“官啬夫”的职权;“君子”之子也具有候选县小佐的资格。除具有候补官吏的权利外,“君子”还被《徭律》规定负有组织徭役的责任。由此可见,官僚制、郡县制建立以后,地方社会的内部运行机制仍然在发挥作用,这是“君子”等乡贤得以获取制度性身份的缘由所在。

汉代沿袭秦制,在县、乡“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汉书·高祖纪上》)。“三老”并非官吏,但却与官吏一样需要被任命,选任标准为年岁(“五十以上”)、德行(“有修行”)及能力(“能帅众”)。对照上引《逸周书·大聚》中的“以年为长”“以威为长”,可知对于地方乡贤的选举标准具有历史一贯性。

地方举贤与“清流”势力的形成

正是以德行与能力为基础,当汉代建立起选拔地方人才的察举制之后,居乡的贤人获得了入宫为郎、进而任官的机会。但在察举制之下,对于德行与能力的标准被重新定义。察举制以举孝廉、秀才为常科,举孝廉指举孝子、察廉吏,即以宗族亲属伦理与行政伦理为选拔标准。前者在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地方社会中仅为人际纽带之一条,并不能完全代表先秦以来的地方传统,且在尊崇经学的时潮中,被纳入到新的话语形式中。后者更是官僚体制之中的职岗要求。可以说,相对于此前地方社会的经验与传统而言,察举制下的德行与能力都是新的标准。正因如此,旧有的乡贤如三老、父老、长者等,倘若没能及时更新文化观念,或者未能获得出任郡职,便很难成为察举的对象,从而长期沉淀在基层。察举制在某种意义上创造出一类乡贤,他们在政治体制及政治话语中被认为是地方社会的代表,这类乡贤具有經学素养和郡县层面的政治资源。随着西汉官方意识形态由崇尚黄老转向独尊儒术,不同类别的地方乡贤之间出现权势转移,这展现了同一个历史潮流中的不同面向。

官方意识形态的儒学化及察举制的施行,引导了地方社会中的强宗豪右向文化、政治领域发展。强宗豪右是指郡县地域内以宗法关系、人身依附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经济势力,他们常常成为汉朝统治秩序的挑战者。西汉规定刺史有“六条问事”之责,其中有两条与强宗豪右直接相关,一条是监察“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另一条是监察地方官“阿附豪强”,可见强宗豪右的地方影响力已经成为西汉朝廷的重要政治问题。在尊儒政策的引导之下,一些强宗大族试图通过对子弟展开经学教育来获取更大的发展空间。如西汉后期大儒萧望之,便出身于世代经营田业的家族。萧望之有三次出仕机会都是缘于其学有所成。第一次被推荐给大将军霍光,但因批评霍光而未果;第二次以射策甲科为郎,却因受到弟弟犯法的连累而被免归为郡吏;第三次被御史大夫除为官属并察廉为大行治礼丞。尽管西汉时强宗豪右与察举仕进的关系还有待更深入的研究,但萧望之的例子至少说明了强宗豪右子弟已经开始以通经的途径来入仕。

东汉时期,各地强宗豪右中均有一部分完成了向文化家族的转变。这些家族以经学研究与教育为社会资本,经过数代人积累了较高的社会声望与较多的政治资源,借由依附于他们的门生与故吏关系,结成了上达朝廷、下通郡县的社会政治势力。比如,在东汉中后期政治舞台上有重要表现的弘农杨氏、汝南袁氏,都是通过经学入仕而形成累世公卿的家族。弘农杨氏世传欧阳《尚书》,汝南袁氏世传孟氏《易》。即便是出身贫寒的士人,在政治上发迹后也会在地方上经营产业,发展成强宗大族。两汉时期强宗豪右的士人化与士人的强宗豪右化,在地方社会中形成了新的乡贤阶层。如果说三老、父老、长者等是依托于郡县制的乡贤的话,那么大姓名士则是官方意识形态的儒学化及选官制度的产物。

垄断地方资源的强宗豪右具有分权倾向,倘若任由其发展,将会成为瓦解大一统王朝的势力,但儒学意识形态及选举制度使部分强宗豪右发展成地方上的世家大族,他们成为王朝统治秩序及地方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对冲着其他强宗豪右的权势伸张。具有儒学面貌的世家大族获得民众舆论的支持,他们通过对社会正义的认同而结成“清流”势力,将兼并土地、役使乡民的强宗豪右称作“浊流”。所谓“清”,即以道德自诩,既克服自身的私欲,也维系地方社会的运转。《四民月令》就清楚地记述了他们在不同时令所具有的任务。比如三月时,去年的粮食已经消耗殆尽,世家大族便有赈济的义务,从九族、亲者开始振赡匮乏。在农事还不繁忙的季节,需要组织乡民修建沟渎,葺治墙屋,以防备下雨。同时还要缮修门户,警设守备,以抵御在春季剽掠的寇盗。九月时,为了迎接秋收,便组织乡民治场圃、涂囷仓,修窦窖、缮五兵,习战射,以防备寇盗;慰问九族中的孤、寡、老、病者,予以救助。十月时,五谷丰登,开始准备储藏物资,并组织宗族帮助贫病的宗人,援助的原则是“务先自竭”,即从自己开始。

正是以在郡县乡里的社会影响为基础,东汉世家大族才得以发展为魏晋门阀士族。门阀士族形成标志是九品中正制的建立,而九品中正制的核心环节是中正采摘乡论。乡论是指乡里清议,即地方社会对求仕者的评价。可以说,九品中正制不是削弱而是强化了地方社会的舆论权力。因此,魏晋时期的门阀士族虽然具有脱离乡里社会而往京城发展的趋向,但其仍不会放弃地方根基,这是门阀士族政治权力的社会基础。

科举制下的地方士绅

南北朝后期至隋唐,南北士族均逐步丧失了地方社会的根基。在均田制、租庸调制的颁行下,唐代的政权力量下沉到地方社会。然而均田制下自耕农并不稳定,他们很容易分化。到了唐高宗、武则天主政时期,土地兼并的情况已经较为严重,与之相应的是新兴地主阶层的出现。寒门士子在文化领域的崛起,受益于唐代的官学体系。除京城设置官学外,州县也设学,地方官学的生源主要是文武八、九品的官员子弟与庶人子弟。唐代的官学体系始自唐高祖武德年间,完备于唐太宗贞观年间,师资多是科举正途出身,以及第明经为主,也有及第进士,州学博士更是由吏部选授。尽管唐代官学体制存在着与科举考试脱节的问题,但对于缺乏教育资源的寒门士子而言,他们文化面貌的改变则受益于此。

不少寒门士子进而成为地方社会的文教传播者。开元二十一年,私学的合法性得到确立,多地兴办私塾和村学。私塾由士人主持,以本坊、本村、本乡为招生范围。村学则是地方社会所筹办,规模与私塾相近。借由文教事业,寒门士子成为乡贤中的重要一類。

地方社会的教育兼具文化普及与科举备考的意义,培育了通过科举制度获得功名的士绅阶层。宋代与明代的士绅还有所不同,宋代士绅主要指担任官职者,生员并无特权,举人的身份价值也主要在科场。宋代士绅致仕后不一定返乡,他们也会选择其他地方居住。明代则不同,一方面,科举制度中的举人、生员都是终身头衔,举人获得授官的机会较少,他们候选之时会积聚在地方社会;另一方面,退休官员也常会荣归故里,这两部分人构成了地方上的士绅群体。士绅有免役之权,不受基层社会中里胥的侵扰,在府县官员面前还会受到礼遇。借由科举制度与官僚制度,地方士绅与官僚阶层有着较高程度的彼此认同。按照清代叶梦珠的描述,自职官大僚而下至于生员,所服便服俱带四角方巾,服各色花素绸纱绫缎道袍。通过特定的服饰装束,士绅与庶民、隶人明显区分开来。如果不是士绅而巾服拟于士绅者,通常都是官僚子弟。士绅与官僚层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他们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参与者,既协助官府进行税收、徭役的征发,治安的维护,也将地方民情通过官方渠道向上层传达,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正是基于制度身份与政治权势,士绅在地方社会中代表着正统文化,常常扮演着指导地方社会发展的角色。

(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参考文献】

①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

②牟发松:《汉唐历史变迁中的社会与国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

③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

④宋社洪:《唐代士子的教育资源研究》,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4年。

⑤万明主编:《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

责编/周小梨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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