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究
——以河北省商标权侵权案件为视角

2024-04-06 07:22姚舜禹
河南科技 2024年3期
关键词:商标权商标法河北省

姚舜禹

(河北工程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邯郸 056038)

0 引言

新时代新发展格局下,国家在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侵权行为也随之增加。河北省处于数字经济时代转型的重要时期,却面临个体工商户、小型公司侵犯商标权案件较多、商标权侵权案件上诉率高等难以解决的问题。本研究以商标权侵权案件作为分析主体,为探索解决知识产权问题提供新思路,为河北省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与解决提供参考。

1 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1.1 河北省知识产权案件总体现状分析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以下关键词进行检索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类型:民事案件,裁判日期:2013-01-01 至2022-12-31,法院省份:河北省,文书类型:判决书。检索到3434篇,书,从法院层级来看,高级人民法院为873 篇判决书,中级人民法院为2407篇判决书,基层人民法院为154份判决书(如图1所示)。

图1 河北省2013—2022年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各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数量分布

从裁判年份来看,2019 年最多,926 篇,其次为2020 年,847 篇,再次为2021 年625 份判决书。案件数量从2019 年开始呈现下降的趋势(如图2所示)。

图2 河北省2013—2022年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判决书年份数量分布

从具体案由来看,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为485篇,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为2817篇。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最多的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为221篇;其次是技术合同纠纷,为169 篇;再次为著作权合同纠纷,为49篇(如图3所示)。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中,最多的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为1355篇;其次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981 篇;再次为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为421篇(如图4所示)。

图4 河北省2013—2022年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判决书案由分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初步结论:①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对于案件的分流效果并不太明显;②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最多,几乎没有案件涉及标的额巨大,影响特别巨大的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但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数量依然很多,但从判决书数量来看,二审率接近40%,知识产权案件上诉率依然很高;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的许可使用案件,其中在特许经营合同类目下进行进一步关键词检索,以商标为关键词,可以检索到122 篇判决书,以专利为关键词可以检索到44 篇文书,可见除技术合同纠纷以外,涉及商标权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为140 篇,仅次于技术合同纠纷,结合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由可以得出在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商标权纠纷较多,需要多层次保护。

1.2 对河北省知识产权案件中商标权权属、侵权案件现状分析

以判决书数量最多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为例,可以看到法院层级方面,基层人民法院4件,全部是适用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949件,审判监督案件1件;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400件,审判监督案件1件,可见案件二审率可以达到40%,一审不能解决的案例较多。本研究选取最近的30 篇二审判决书,围绕上诉请求、判决结果、案件核心三个问题进行归纳。上诉请求方面:撤销原判、驳回诉讼请求共29篇,占比为96%;主张费用承担不合理的共28 篇,占比为93%;另行主张其他费用的共3 篇,占比为10%。判决结果方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共23篇,占比为77%;撤销原判决,支持部分上诉请求的共7篇,占比为23%(如图5所示)。

图5 判决结果分布

进一步对案件核心问题进行分析,其中,以公证书、鉴定书证明力问题为主要核心问题的共8篇,占比为27%;以涉案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的事实为主要核心问题的共6 篇,占比为总数的20%;对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判断为主要核心问题的共13 篇,占比为总数的44%;对适格被告、举证责任分配的程序问题为主要核心问题的共3 篇,占比为总数的8%(如图6所示)。

图6 案件核心问题分布

通过对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部分结论:①关于公证书、鉴定书证明力的案件占比很大,且通常可以作为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发生的主要证据;②涉案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通常为侵权人提出的抗辩事由,而此证明责任也由侵权人自己承担,并且一般情况下此事由不成立;③对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判断问题仍然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在二审中争议最大,可以看出判断商标权侵权问题对于地方法院来说较为困难;④程序问题占比较少,通常容易解决;⑤个体工商户、小型公司侵犯商标权案件占比很大。

1.3 综合研判结论

通过对河北省知识产权案件的整体分析与对其中最重要的商标权侵权案件分析可知,河北省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个体工商户、小型公司侵犯商标权案件占比较大;二是商标权侵权案件上诉率高;三是商标权混淆问题能否有更好的解决措施;四是主张成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认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是否具有重叠性。

2 对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的分析

2.1 对个体工商户、小型公司侵犯商标权案件占比较大问题的分析

现如今,我国支持个体工商户,小型公司的发展,为其提供了诸多优惠政策,但商标权侵权案件仍屡禁不止,关键原因如下。

2.1.1 商标权侵权观念淡薄。据观察,在乡镇商店、个体经营非连锁商店中,商标权侵权数量多。如“雷碧”“康帅傅”“六个铁核桃”等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很容易在乡镇商店中买到。分析原因,其一是商店经营者商标权侵权观念淡薄,通过对30 份判决书的分析可知,很多明显侵权案件的侵权者仍然选择上诉,以自己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等理由进行抗辩,胜诉率几乎为零。对于这样的案件,可以解释为经营者通常具有侥幸心理,以自身进货量小,小本经营甚至不知是否为注册商标产品为由将自己的行为解释为没有商标侵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但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本身就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部分商标侵权者在明显侵权的案件面前,以被上诉人的公证书、鉴定书等法律文书不具有证明力为由进行上诉抗辩,显然是不具有正当理由的抗辩,因此乡镇商店、个体经营非连锁店的个体工商户侵权观念淡薄,甚至存在投机观念。

2.1.2 侵权成本低,被诉概率小。正如部分上诉者抗辩主张中声称的那样,自身进货量小,小本经营,销售数额小,并且大多数案件是知名商标的持有者知名公司委托专业法律人员进行的,而民间一般纠纷的商标权案件数量非常稀少,本着少诉和解的传统民间纠纷处理原则,除非涉及大额诉讼案件,基本不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侵权者通常持一种侥幸心理,即“如果进的货卖出去了,就是赚钱了,就算被发现了,仍然因为进货数量少,实际上赔的钱不多,综合来看还是赚钱的”。并且小本经营的商店侵权标准不会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辖范畴,因而赔偿数额低,影响较小,侵权成本低。对诉讼程序的分析也可以看到,普通消费者在买到侵权产品时,很少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其通常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一般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而很少会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很少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实际的诉讼主体通常是商标权被侵犯的相应主体,消费者因为不是商标权侵权行为的适格原告,通常情况下不会对这种行为进行诉讼,也没有主体资格,这就导致了一个现象,消费者往往只关心自己被侵权的那一部分利益,如果达成和解获得赔偿,很少有消费者会去关心对此案件中商标权被侵犯的行为。而商标权被侵犯的主体则要花费很大资源去发现侵权行为,维权成本高花费时间长,变相导致商标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2.2 对商标权侵权案件上诉率高问题的分析

商标权侵权案件上诉通常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通常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二是以为自己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三是对损害结果的赔偿问题存在不满。首先,虽然有些案件中为当事人意图通过上诉改判案件,但还有部分原因为中级人民法院无法有效说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专业性较强,对地方法院办案人员来讲是一个不小的难题。其次,影响裁判标准统一的体制性问题仍然突出。专利、垄断等案件具有特殊的专业性、高度的复杂性和敏感的政策性,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众多。原有审理体制下,该类案件的二审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裁判结果冲突的现象屡见不鲜。以专利侵权民事纠纷为例,该类案件首先需要通过权利要求解释确定其保护范围,但各高级人民法院对同一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不一致,致使同一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不同的高级法院出现差异[1]。但倘若通过网络科技可以实现对知识产权侵权中关键要素的判断,辅助司法判决,便可以解决上诉率高的问题。对于损害结果的赔偿衡量,也可以借助大数据数据库分析,对关键因素进行选择,通过其他数据网络,在给定区间内让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2.3 对商标权混淆问题的分析

对商标权混淆问题的判断,通常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定:“结合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2]同时第十条规定了认定近似的原则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于相关公众的认定,虽然众说纷纭,但应当考虑到乡镇及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现实中会有很多老人与孩子参与食品等较容易侵权的物品购买中来,他们并不知道购买的食品是否存在侵权现象,这与他们的知识水平与生活阅历相关,在判断一般公众的时候应当将这部分因素也考虑进去。因此,对于商标权混淆问题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在特定情形中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消费者的认知因素和认知能力,而不能直接抽象出一个“一般公众”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判断方法。

2.4 主张成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认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是否具有重叠性问题的分析

在多份判决书中,对于认定商标权侵权问题是有争议的,法院往往将认定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中的不当竞争行为作为争议焦点,但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不当竞争行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而仍然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条款确定[3]。本研究认为,应当秉持反法作为商标法的补充法适用的原则,可以用商标法进行规制并解决与之相关的损害赔偿问题时,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相关标准的衡量,而对于反法的适用,应当在出现商标法无法规制的新问题时,衡量其易混淆程度及对市场经济产生的影响,适用相关条款弥补商标法适用的不足。尽管在当今学界,对于两法的适用存在“补充保护说”与“平行保护说”等诸多学说[4],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案件的处理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时,就应当审慎适用反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判决。

3 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3.1 完善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标准

虽然我国商标法中存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具体适用该规定,即“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二条:“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规定相比,略显模糊,对于一般小型侵权案件,虽然销售者不是最终源头侵权人,如果对于销售者适用一定的“明知”惩罚性赔偿,就可以增加销售者进口侵权产品的成本,从而减少生产者的侵权产品输出[5]。同时,如果让销售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也有助于减少类似情形的发生。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之所以屡禁不止,最重要的原因是终端生产者和间接销售者有利可图,侵权成本低,惩治效果不明显。增加生产者及销售者的违法成本,对于一般小型商标权侵权案件的减少具有正向作用。

3.2 新科技助力商标权侵权纠纷,强化知识产权案件分流制度

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在确有必要时,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可以调整管辖级别[6]。此规定是结合了我国审判具体实践做出的,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等特征,由基层法院一审可能难度过大,但结合案件数量来看,中级人民法院本身负担较重,加上信息网络的结构发展,知识产权案件积压在二审法院,对二审法院会造成很大的负担,如果采用新方法对二审法院案件进行分流,或者对二审法院案件进行裁判辅助,会大大降低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率与二审法院的审判压力。在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请求中,很大一部分是对商标侵权表示不认可,对一审法院说理的不充分信任。法官虽然可以采用更为专业的具有多层知识背景的知识产权法官,但仍不能突破其知识局限性,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普通法官对于专业知识的缺失。可以尝试,开发智慧对比系统,利用大数据、AI 等工具对于商标的相似性进行对比,产生详细分析报告。此种方法具有以下优点:①弥补法官知识面的不足,法官可以通过专业认定报告对案件进行辅助判断,再通过自由心证原则来认定相关案件事实、证据,极大缓解了法官的办案压力。②可以让基层法院也可以具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使案件不至于积压在中级人民法院。③统一而精确的案件判断系统可以减少因为法官自身认知导致的裁判观点不一致等问题,对发挥类案类判功能,提高判案效率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3.3 探索基于手机等移动端的案件投诉处理系统,让普通公民也能随时随地成为执法主体

发达的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公民举报侵犯商标权案件是有积极作用的。传统案件投诉主要基于电话的举报系统,不能传递图片等重要研判信息,对于一次电话投诉不能成功完成举报的投诉人而言,二次举报率会明显下降,并且可能因为麻烦或者容易被别人窥探隐私等问题而不会选择电话举报,使得商标权侵权行为无人举报,侵权案件屡禁不止。而相较于传统方式而言,基于移动端的投诉处理系统具有图像、文字、语音的多重载体适应性、全天候性、信息全面性、隐私有效保护性等多重新特性,使得案件可以很快得到反馈解决,同时,网络的私密性使得投诉人的二次举报率大大增加,且不会有隐私泄露的后顾之忧。司法执法机关应当借助网络平台,吸纳鼓励民众成为执法行为的监督者、信息提供者,让商标权侵权行为无处遁形。基于智慧化系统的应用,谷歌等众多公司就发挥过验证码的作用,通过用户选择验证码中九个图片中与给定主题相近似的图片,从而达到机器自主学习,图片分类的目的。同样,可以发挥生活中常见的验证码的目的,将侵权产品图片与特定商标进行对比,这样就简单解决了社会一般人的判断问题,只需关注验证码图片选择中大多数人是否认为图片涉及产品涉嫌商标权侵权,就能作为一般消费者的判断标准。

3.4 审慎灵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发挥反法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

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反法适用应当更加审慎,如果案件可以依据商标法解决,就不必再适用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重复保护,只有案件特殊,运用商标法无法充分进行损害赔偿等认定,且社会影响巨大,已经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时,可以适用反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这对于减轻法院案件审判的压力,促进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要明确反法的一般条款的适用原则。首先是“穷尽法律规则”原则。穷尽反法的具体规则要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反法一般条款只能被适用在反法相关条款对该种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形当中。许多案件的判决在反法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同时适用第二条的规定,虽然可以增加案件裁判的保险系数,但会使具体规定被虚置,还会使法院更加盲目地适用一般条款,扩大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其次是“不得破坏商标权制度平衡原则”。反法一般条款对商标法无法提供保护的商标权益进行补充保护时,也不能破坏商标法原有的制度平衡,不能将补充性保护等同于扩大保护,否则就会变相地扩张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违背商标法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7]。

4 结语

新时代新发展格局下,国家在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侵权行为也随之增加。河北省正处于数字经济时代转型的重要时期,对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对解决现今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知识产权保护及更加细致的商标权保护问题,任重而道远,执法司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亟待更加合理的方式解决。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信息网络时代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红利,通过利用信息网络,可以提高执法司法效率,减少执法司法成本,从而更好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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