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管理完善路径探析

2024-04-27 10:37向昱馨
华章 2024年3期

[摘 要]合规管理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是企业防控合规风险、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加强企业合规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要求的重要举措。随着经济活动的全球化,营造开放透明和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强化对企业的合规监管已成我国各界共识。近年来,企业合规改革深入推进,受害人作为企业合规中的重要一环,企业合规的完善应该注重从被害人的视角出发,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尊重。

[关键词]企业合规;被害人视角;附条件不起诉

一、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企业合规案件中的引入与运用

(一)正视过去,弥补既有损失

恢复性司法理念强调的是对被害人的修复和补偿。对于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企业合规案件中的应用,一方面主要是由于企业犯罪过程中,对于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企业相较于自然人,具有更强的补偿与赔偿能力;另一方面主要是由于企业可能往往由于社会地位、税收、资源等原因陷入错误的优越感,侵害受害人权益,致使受害人受到的赔偿不充分。

对于其在企业合规案件中的运用,企业合规以 “涉罪企业—被害人—社会” 的关系为中心,重点对于既有损失进行弥补,2021年淮南某机械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骗取增值税税额67425.78元,在认罪悔罪、补缴全部税款后做不起诉决定,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合理应用于实际[1]。

(二)修复关系,实现多方共赢

当一家企业存在合规问题时,涉及的不仅仅是企业自身的损失,更涉及被害人的利益、相关政府部门的声誉及整个社会的公信力。在企业合规案件中,恢复性司法理念主张以修复受害人和社会关系为目标,在保护法律秩序的同时,关注个体和社区,实现多方共赢。

我国在具体实际案例中引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例如,Y公司暗箱操作中标学校取暖空调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由于其有自首情节,且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疫情期间带头捐款捐物,最终决定对该案适用企业合规试点工作,以鼓励为主进行激励。整改期间,Y公司依法合规承揽工程2000余万元,稳定持续提供就业岗位200余个[2],在就业、公司信誉、政府声誉等方面达成共赢。

(三)面向未来,降低再犯可能

恢复性司法的作用不仅强调恢复损失,修复关系,也是为了面向未来降低企业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的可能性。相较于对结果的惩罚,更突出“预防”的目的,降低再犯可能性,以及督促企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例如,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在办案过程中,有关方面通过积极引导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最终S公司各项经营步入正轨,业务预期翻番,发展势头强劲,成功降低再犯可能性[3]。

恢复性司法理念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突出强调对涉罪企业“挽救重于惩罚”。监督企业进行合规整改,采取整改措施,确保企业今后的运营合规,预防未来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在我国,由于企业合规属于“舶来品”,所以在进行本土化的进展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将企业合规从高风险金融行业到小微企业进行大跨度发展中[4],我国基于被害人的视角并未进行太多关注与反思,所以这也是需要我们进行关注的焦点。

二、企业合规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反思

(一)企业合规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立法性缺失

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立法性存在缺失,这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问题。企业合规中没有考虑到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恢复,例如,《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意见》)并未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作出全面规定,特别是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有时可以利用其影响力和资源优势规避一些法律赔偿和补偿责任。企业合规的相关法律更多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所以对于被害人权益保护并无过多规定,不仅在实体法上缺乏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专门规定,在程序法上也缺乏被害人参与企业合规建设规定,对被害人赔偿的具体规定也未作说明。企业合规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立法性缺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相应进行制度安排。

(二)企业合规中被害人的主体性缺席

企业合规中被害人往往被忽视或者被置于次要的地位。一方面,被害人没有被纳入企业合规建设的重点范畴。企业通常会关注自身的合规情况和风险,而忽略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另一方面,被害人缺乏独立的主体地位和声音,往往只是作为证人或者涉案人员出现,无法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需求。具体而言,《第三方机制意见》第十条规定:“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受害人可以提出相关意见,但没有细致规定谁来听取,何时听取,是否制作笔录,以及如何规制听而不取。因此,企业合规中被害人的主体性缺席需要进一步提高对被害人权益的重视和关注。

(三)企业合规中被害人参与的限度和界限不清

对于企业合规的相关实践方面,被害人参与程度不足,企业在制定合规政策和决策時,未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和需求,使其参与感降低。除此之外,企业在合规事务中未向被害人提供足够的信息,使他们难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合规政策及报告违规行为的渠道,或者是在实践过程中被害人过度参与。企业可能过度依赖被害人的意见和建议,将其视为唯一的参考,而忽视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声音和专业意见。这可能导致决策的不平衡和不全面。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程序中,确实需要平衡被害人的参与[5],理性的态度应该是兼顾各方利益,并建立相应的权益保障机制。《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被害人的参与问题,包括听取意见、促进和解谅解和处理被害方异议。然而,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时,应更加细致地考虑被害人参与的具体方式和界限,并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6]。

三、被害人参与企业合规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对涉罪企业进行刑事合规效果的评估

被害人参与企业合规制度的实施,可以从多个角度增强企业的刑事合规效果。如果被害人能够参与企业的合规制度制定和执行,并从整体上监督和评估企业的刑事合规情况,那么企业必然会更加重视刑事合规问题。在企业治理中,企业如果能够与被害人建立联系并广泛接受被害人的监督和评估,那么就会更容易获得公众的信任和认可,提高企业的社会声誉,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被害人在企业的合规制度中担任重要角色,并能够通过企业制度化的合规措施保护自身的权益,那么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也会更为坚实。这样一来,被害人的权益会得到更好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也会得到提升。

(二)有助于消弭公众对“法外施恩”的质疑

从试点地区实践产生的典型案例来看,涉罪企业合规整改的内容包括制定各类合规专项制度、接受合规检查等内容。其整改内容与刑罚均具有相当程度的制裁性,但是公众对于企业合规仍然存在“法外施恩”的质疑,首先,因为企业合规整改的性质不明,整改的过程中并不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在此背景下,虽然它具有实质性的制裁性,但是难以跨越形式上的不被信任感。对于“关于企业合规的治理是否仅仅是为了进行企业保护”的质疑难以消弭。其次,企业合规的参与主要是由检察院、公安机关、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公众参与幅度低。因此,被害人参与企业合规制度可使得公众减少对于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等的质疑。

(三)有助于弥补外部监督的不足

政府、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对企业的外部监督在某些情况下能够起到很好的监管作用,但也存在监管不力、监管短板等问题。因此,完全依靠这些外部监督来保障企业合规是不够充分的,引入被害人的参与,可以提供另一种监督机制,从内部进行监督和管理。被害人作为企业直接接触到的权益关系人,对企业的行业、业务、经营管理等情况非常了解。如果被害人能够参与企业制定合规制度,监督企业合规情况,并在合规有所疏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可以从内部有效地弥补外部监督的不足。此外,企业在制定和执行合规制度时,需要考虑被害人的权益,增强自身的法律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基于被害人视角的企业合规完善策略

(一)完善企业合规案件中的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相关立法

为了完善企业合规案件中的被害人权利保障,需要在相关立法中做出完善。第一,立法明确被害人的权利地位。在相关立法中应该明确被害人的权利地位,保障其在企业合规案件中的权益不受侵犯。具体而言,可按照《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16条,让被害人参与到合规计划的制定过程中,甚至可以在合规考验期中对被害人进行回访,考察涉案企业是否确实停止侵害并完成整改措施。第二,完善对企业合规案件中被害人权益的赔偿,相关立法应该加强对企业的侵权责任,增加企业对被害人的赔偿,并规定补救措施等。第三,建立被害人维权机制。被害人维权机制是保障被害人权益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决定对涉案企业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前,应将已履行赔偿义务作为审查标准之一,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有效的企业与被害人沟通机制

1.畅通企业与被害人的沟通渠道

为了畅通企业与被害人的沟通渠道,建立有效的互动机制,企业需要主动与被害人接触,了解其利益和诉求。可以设立专门的被害人服务热线或设置投诉处理机构,收集被害人的信息和意见,并及时回应和处理被害人的投诉和意见。组织见面会和听证会,邀请被害人代表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并就规范、措施等向被害人进行说明,以及建立社会责任委员会,为企业制定社会责任方针和制度提供支持和建议,并监督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通过以上方式建立起企业与被害人之间的有效沟通渠道,可以深入了解被害人的需求和意见,加强企业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支持,提升企业社会形象和信誉度。

2.建立合理的被害人赔偿机制

在企业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中,赔偿机制应该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条件,并且从多个维度明晰赔偿规定。第一,财产性质的赔偿,对于企业合规案件中有具体被害人的案件而言,赔偿的范围应当针对犯罪行为已造成及将要造成的损失,对于没有具体被害人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类型,进行经济返还与赔偿。第二,行为性质的补偿,除去在经济层面的赔偿,在行为层面,涉事企业的悔过态度也是企业是否合规的评估关键,如对被害人或者向社会的道歉。

(三)建立有效的多元化主体参与机制

第一,需要重视被害者的参与机制,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注重三方结构的约束与稳定,但对被害人的地位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实体法上,受害人应当得到赔偿,在程序法上,应当重视被害人的应用程序的影响。此外,在赔偿直接被害人所造成损失,保护被害人参与权的基础上,将被害人是否已获得合理赔偿及对是否适用不起诉表示理解作为必要的先决条件,具体的赔偿方式和合理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害人的不合理要求制约了企业犯罪不起诉条件的适用。

第二,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同互补,加强监管。一是由检察机关主导的监管。检察机关除业务部门办案人员外,应设立刑事合规专员,全程参与对企业的监管,承办对案件的审查、协议签订和监管考察等项工作。二是独立的第三方监控人模式。独立监控人与涉案企业签订独立监控协议,明确监控权限、职责范围、履职方式、聘期、费用、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三是行政部门监管模式。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适用合规考察条件的企业,委托政府行政部门担任考察机关。

结束语

企业合规已是大势所趋且需不断完善、深入改革,但是基于受害人角度的企业合规完善依然存在较大空白,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更多的是遵从刑法、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未对受害人权益进行系统保护。可见,我国有待在立法、司法、执法层面将企业合规中受害人权益保护进行整合。此外,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已经显示出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望成为企业犯罪治理的一种重要模式。概言之,将包括恢复性司法在内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融入其中,在立法和实践中确认和进一步探索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光中,马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J].法学,2016(8):3-11.

[2]方彬彬,郭航.認罪认罚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研究:以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视角[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5(6):22-29.

[3]郭恩泽,郭相宏.企业刑事合规激励规范适用问题研究[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100-105.

[4]李兰英.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的“准入与验收”标准[J].政法论丛,2023(2):100-112.

[5]梁涛.企业合规制度的本土化构建模式探索[J].北方法学,2023(3):108-119.

[6]张永进,任海勇.企业犯罪不起诉制度研究:基于中国检察网3318份不起诉文书的考察[J].社会科学家,2023(3):113-119.

作者简介:向昱馨(1995— ),女,汉族,湖南辰溪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