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与外资高质量发展

2024-12-16 00:00廖雪婷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24年6期

摘要本文将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的设立作为准自然试验,选取2010—2021年中国131个地级市的面板数据,考察集聚发展区的设立对外商直接投资质量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发现,集聚发展区的设立对FDI的质量具有正向影响,该结论在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机制检验结果显示,制度供给、集聚溢出效应是集聚发展区设立提升FDI质量的两条渠道。异质性分析表明,集聚发展区在东部地区、数字基础设施水平较高城市设立,对FDI质量的正向影响明显。FDI质量分指标分析结果显示,集聚发展区设立对FDI的出口效益、规模效益和盈利效益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但对FDI技术效益的促进作用则不明显。本文的研究为各地区如何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推动外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经验依据。

关键词高质量发展外商直接投资集聚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利用外商直接投资(FDI)不仅是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孙鹏和李岱军,2023),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刘建丽,2019;王晓红,2023)。受到生产要素成本上升、中美经贸摩擦加剧、“逆全球化”思潮兴起等因素影响,中国利用外资增速有所放缓,2023年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下降13.7%。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12月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既要把优质存量外资留下来,还要把更多高质量外资吸引过来,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面对深刻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只有加快高质量利用外资步伐,才能有效防范外资短期波动带来的负面冲击,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注入磅礴伟力。已有研究表明,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吸引外资(张继武和姜凯,2022)。中国正面临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艰巨任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制度更为重要和迫切(杜传忠和陈永昌,2024)。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自2012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工作。从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试点改革影响FDI质量这一视角出发,本文旨在探索新时期如何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水平,突破制约外资高质量发展的堵点和难点。

与本文研究主题相关的文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关于FDI质量的定义和影响因素研究。Glass&Saggi(1998)最早对FDI质量进行定义,认为FDI质量代表了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经济的属性和影响,是包含在外资中的产业升级、管理经验等潜在收益的映射。Buckleyetal.(2004)进一步拓展了这一概念,提出从项目规模、盈利能力、技术水平、产业分布等多个维度综合考虑FDI质量,为后续相关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白俊红和吕晓红(2015)用资产贡献率、平均规模、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指标来衡量FDI的质量。制度环境、产业集聚被视为影响FDI质量的关键因素(Kim&Aguilera,2016;Li&Xiao,2024)。东道国完善的制度环境被认为是吸引优质外资的重要因素(宣思源和杨德才,2024),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可以通过提高侵权成本、减少技术溢出来强化自身区位优势,吸引技术密集度高、项目规模大的外资企业进入(韩剑和许亚云,2021),还能通过降低市场成本、增加市场收益的渠道影响外资对中高技术行业企业的投资意愿(梁贺和郁海杰,2023)。产业集聚可以通过投入产出关联效应引致的专业化分工、规模经济、知识溢出等正向外部性,降低企业投资成本、要素搜寻成本等,进而吸引和培养高质量劳动力,提高FDI利用效率(聂飞和刘海云,2017)。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不同类型和层次的产业集聚对FDI质量产生了差异化影响。Hilber&Voicu(2010)证实了服务业集聚提供的专业化生产性服务和多元的文化设施是吸引大规模FDI的重要因素。相关生产性服务业的集聚还能通过经济要素流动与重组产生的知识溢出效应和空间关联效应,改善外部营商环境,从而吸引高效率的FDI进入(方慧等,2021)。

第二类文献是知识产权服务业及其经济效应的研究。知识产权服务业是以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以中介机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为服务载体,以持有知识产权权利的创新主体为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确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的产业组织形态(杨铁君,2010)。黄烨菁(2019)指出,当地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的发育能够充分保障外资研发投入以及本土合作持续性。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也带来了明显的创新溢出效应(Windrum&Tomlison,1999)和就业增长效应(Brenner&Dorner,2017)。Manningetal.(2010)从引进外资的视角探寻了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经济效应的机制,认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可以通过提升外资企业在投资、知识创造等方面的活动,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类文献侧重于研究中国知识产权政策以及相关试点对FDI的影响。知识产权制度是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竞争力的基石,而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政策设计与经验操作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明晰区域内知识、信息要素的产权,降低知识产权在创造、保护和转化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促进相关产业发展(Barzel,2000)。Awokuse&Yin(2010)研究发现,1985年颁布的专利法在中国知识产权政策发展初期吸引了来自发达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Zhang&Yang(2016)发现,2001年履行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中国知识产权政策与国际接轨阶段促进了外商直接投资急剧增加。张继武和姜凯(2022)则聚焦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阶段的代表性政策,提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设立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创新要素配置优化等渠道吸引外商直接投资。

综上所述,现有围绕知识产权保护与FDI质量的相关研究已较为丰富,但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拓展。第一,虽然国内学者逐渐对FDI质量评价体系形成了基本共识,但其针对FDI质量的测度多集中于省级层面,过于宏观的数据可能会掩盖不同地区、不同城市的异质性特征,不利于对FDI质量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第二,既有研究专注于中国知识产权政策以及相关试点对FDI流量的影响,较少涉及FDI质量层面,难以全面揭示其对当前经济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现实推动作用。第三,现有研究在选取知识产权政策试点时普遍采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而忽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城市的政策旨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示范引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则侧重于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效益产出,打造集聚载体,促进服务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比较而言,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政策兼具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意图,可能对外资高质量发展产生更为有效的政策冲击。基于此,本文立足于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的双重属性,基于地市级层面数据考察集聚发展区设立对FDI质量的影响。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研究数据上,已有研究多运用省级数据测度FDI质量,本文进一步关注了城市间的异质性特征,手动整理并计算了2010—2021年131个地级市的FDI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有效填补了地级市层面FDI质量的缺失。(2)在研究方法上,本文梳理了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的政策安排,将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的设立视为准自然实验,采用多期渐进双重差分(DID)模型检验了其对FDI质量的影响,并进一步采用倾向得分匹配(PSM)倍差法和工具变量法处理了内生性问题,确保了结论的可信度。(3)在研究内容上,本文从制度供给、集聚溢出效应出发,深入探究了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设立对FDI质量的影响机制,并从FDI外部环境和多维度FDI质量视角进行了异质性分析,为政策评价提供了新思路。

二、政策背景与理论阐述

(一)政策背景

党的二十大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必须加快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满足新时代新阶段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2012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积极引导、扶持知识产权服务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加快知识产权代理、法律、商用化等重点领域的发展,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与科技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明确构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聚焦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供给质量和结构,深化知识产权服务业“放管服”改革,这构成了中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顶层设计。2012年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的建设工作,首次批准建设苏州高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等3个试验区,承担先行先试的创新示范功能。在随后的6年时间里,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都会公布新增的试验区名单,不断扩大集聚发展区的建设范围。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先后有7批16个城市获批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如表1所示)。2023年,为配合《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上位规划文件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的优化升级工作,强调加快完成对集聚发展区的建设升级任务,完善知识产权服务链条和生态,凸显知识产权服务业在支持全面创新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集聚发展区的建设,是中国推进知识产权dde94084c4cee4038d708493474b75e6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型实践471f00c5cb3d211f9160b0b6fe887a3d方案。具体而言,其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和创新发展为原则,以打造“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集聚载体为手段,为集聚发展区内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机构以及促进服务机构集聚的相关机构提供服务,吸引国内外高层次知识产权服务人才,从而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其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高端服务、高层次人才培养以及知识产权的孵化和应用,强调合理规划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程度和动态管理机制。此外,加速产业融合也是集聚发展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主要是围绕区内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对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加快实现服务资源与创新主体需求精准对接,促进服务业与区域产业融合发展。区别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集聚发展区在建设要求、考核方案上具有鲜明特征,为推动FDI质量提升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一是更加聚焦于高质量服务的集聚。集聚发展区建设的特殊要求之一是以“依托产业集聚,服务产业发展,助力产业升级”为指引,围绕区域优势产业、主导产业需求,建设面向全产业链的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的“一站式”平台,合理规划不同知识产权服务功能的集聚范围,避免低水平聚集。二是考核方案的特殊性。集聚发展区考核主要从支持政策、工作思路、工作机制、工作举措等方面展开,其特殊性体现在:(1)建立了动态考核与监督机制。首先,建设期内集聚发展区需要向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计划安排,经由市级知识产权局考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年度的建设工作;其次,建设期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为不合格且整改未通过的会被取消称号,验收合格的保留“试验区”称号,验收优秀的赋予“示范区”称号;最后,获得称号的集聚发展区仍会进行动态调整和审查,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每三年再次组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集聚发展区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区”“试验区”的称号。(2)设置更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集聚发展区建设的评价指标体系,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以及组织落地情况,还重点考察知识产权服务业对实体经济和区域产业发展的贡献,特别是其在赋能创新发展、助力产业链的安全以及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方面的作用。这些具体要求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为吸引高质量外资提供了可能。

(二)理论阐述

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要求包含高质量服务集聚、高价值品牌引领、高效益贡献产出、高水平服务创新、高标准行业监管、高层次文化体验,其对FDI质量的影响可从制度供给、溢出效应两个方面加以阐述。

1.集聚发展区设立、制度供给与FDI质量

良好的制度环境,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政策的完善,是吸引高质量外资流入的重要因素(韩剑和许亚云,2021),也有助于现有外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转让活动(杜传忠和陈永昌,2024)。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的设立有利于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提高外资企业投资环境和额外投资成本,提振外资企业投资信心,从而提升区域的FDI质量。首先,集聚发展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要求地方政府在省级知识产权部门指导下,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程度、标准化程度和执行效率进行深度剖析,据此提出明确的制度建设目标,包括优化知识产权审查流程、强化知识产权侵权处罚力度、知识产权司法公正性等,并将其纳入集聚发展区建设成效的考核指标。由于存在约束性考核要求,设立集聚发展区的城市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目标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完善。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为外资企业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和清晰的决策框架,使其能够在明确的规则下进行投资决策,降低了外资了解市场、进入市场并进行投资所需要支付的包含信息成本在内的额外成本(沈国兵和黄铄珺,2019),促进了高质量FDI的流入。其次,集聚发展区在建设方案中强调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动与沟通。主管部门需要定期地走访调查,深入了解区内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的满意度和真实需求,精准把握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和服务操作、知识产权法律执行和司法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地方政府通过细化相关规章政策,确保外资企业在技术成果转移、高研发成本、高技术含量项目投资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对于拥有大量的技术成果和创新资源的知识密集型外资企业而言,这种制度保障能够有效满足其对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增强其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的信心,进而提升投资效率和质量。

2.集聚发展区设立、溢出效应与FDI质量

马歇尔外部性理论指出,产业集聚能够通过劳动力池效应、知识溢出效应以及生产性服务集聚的产业关联效应,为集群内部企业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和支撑。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的设立,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服务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并产生上述溢出效应,有效促进了高质量外资的流入和发展,为区域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

第一,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的设立通过劳动力池效应促进FDI质量提升。一方面,集聚发展区的设立有助于创新型外资企业获取超额创新利润,充分保障企业研发人员的利益,提升高技能劳动力的就业意愿。伴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不断循环扩大,作为劳动力需求主体的企业更有招聘动力(刘建江等,2023),其会增加高技能劳动力尤其是研发人员的雇佣数量,从而提高企业人力资本规模与水平。另一方面,集聚发展区的设立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对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技术评估等方面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马歇尔外部性理论表明,潜在的劳动力供求在产业集聚发展区形成后可被迅速激发,处于区内的企业更易寻找到专业对口的目标劳动力,完成劳动力市场的共享。外资企业通过雇佣这些在知识产权创造、授予、管理、应用和保护方面具备丰富经验和技能的劳动力,不仅能够有效地管理和商业化其知识产权,防止技术泄露,还能提高生产效率,获取行业内的最新动态和最佳实践,进一步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整体竞争力。

第二,集聚发展区设立通过知识溢出效应促进FDI质量提升。集聚发展区通常与科研院所、高校、创新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了紧密的协同关系,共同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和生态系统。在这种环境中,既有的外资企业更易于获得最新的科技信息,捕捉合作机会,加强与本地创新主体的合作,从而增强自身的投资意愿和投资信心(陈强远等,2023),促进技术革新与升级。例如,苏州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通过创建“新知会客厅”阵地,为区内外资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研机构提供无成本的交流平台,对接了国内外大量的优质产业、企业资源,拓宽了对外贸易市场。与此同时,集聚发展区也将通过知识溢出效应提升本地企业技术水平,使其有能力为高技术外资企业提供更高质量的生产和服务的配套(傅元海和林剑威,2021),扩大本地产品的市场需求,进而形成正反馈,吸引更多高质量FDI流入。

第三,集聚发展区设立通过加速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促进FDI质量提升。首先,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资源整合和服务多元化。通过设立集聚发展区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可以避免因单一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服务而产生失灵问题(谷丽等,2017),从而降低外资企业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其次,集聚发展区形成了一种知识共享—劳动力匹配—共同学习的良性循环机制(邓峰等,2022),能够改善生产性服务业要素市场的扭曲,促进外资企业发展所需的研发、商务等高端生产性服务业要素加速汇聚与有效配置。此外,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在加速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的同时,也有助于先进制造业加快集聚。先进制造业领域的外资企业为了获取最大的外部经济,通常会选择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科研机构高密度集聚地区聚集,并与服务企业“面对面”交换知识、信息,以保证企业能够根据行业动态、技术进展以及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自身经营战略,顺利实现跨国经营(桑瑞聪等,2017)。这类外资企业不仅能够从外部获取信息和知识,还能够通过与知识产权服务业机构的合作来学习新技能和知识,促进了知识的深化和创新思维的发展,进一步增强了外资企业的技术竞争力。

3.集聚发展区设立的异质性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设立对FDI质量可能产生较为强烈的区域异质性。本文主要从城市区位特征和数字基础设施水平加以观察。已有文献表明,依托现代信息智能技术改造升级基础设施建设后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并确保外国直接投资的成功实施(Zhang&Kim,2022)。因此,在经济发展状况更好、数字基础设施条件更优的地区,集聚发展区设立对FDI质量的促进作用可能更为明显。

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设立对FDI的出口效益、技术效益、盈利效益、规模效益也可能产生不同影响。本文将FDI质量划分为出口效益、技术效益、盈利效益、规模效益四个维度,分别考察集聚发展区设立的可能影响。出口方面,集聚发展区通过放松服务业管制,特别是对FDI的管制,吸引更多优质外国知识产权服务提供者。随着服务覆盖范围的扩大,外资企业得以降低生产成本以及采用高质量服务的成本(Hayakawaetal.,2020),从而增加企业提升出口质量的动力。技术方面,集聚发展区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增加模仿者的侵权成本,从而保障外资企业的利益。随着集聚发展区服务能力的提升,外资企业内部进行高附加值产品和生产制造技术转移的意愿得以增强。盈利方面,集聚发展区在建设过程中,强调“对标国际”,多点布局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营造与外资企业母公司相似的经营环境,缩小了外资企业的制度距离;同时,实施税收减免、办公补助、活动补贴等多项优惠政策和高效知识产权监督,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从而提升FDI盈利能力。规模方面,集聚发展区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聚焦于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需求,深度融入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和创新链的每一个阶段,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这有助于满足先进制造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诉求,吸引大规模的先进FDI项目进入。

三、实证方法及数据来源

(一)识别策略与模型构建

本文将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视为一项外生政策冲击,采用多时点DID方法识别集聚发展区的设立对外资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影响,具体模型设定如下:

Fdiit=β0+β1policy_didit+θXit+λi+ηt+εit(1)

其中,i、t分别代表城市和年份,Fdiit表示地级市的FDI质量。本文借鉴白俊红和吕晓红(2017)的做法,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构建了包含出口效益、技术效益、盈利效益、规模效益在内的FDI质量综合指标体系。policy_didit表示设立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的虚拟变量,如果城市i在t年被选为集聚发展区,那么城市i在t年之后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为了确保实证结果的科学合理性,如果集聚发展区实施方案的政策文件是在当年6月后公布,本文将次一年视为集聚发展区政策开始时间。为了度量政策的净效应,模型中还加入了城市固定效应(λi)和时间固定效应(ηt);εit为随机扰动项。此外,本文还控制了以下变量:(1)经济发展水平Agdp,用历年地区生产总值平减指数调整后以2010年为基期的不变价格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表示;(2)对外开放水平Open,用地级市进出口总额的对数值表示;(3)产业结构Ind2,用第二产业增加值与城市生产总值的比值表示;(4)劳动力成本Wage,用职工工资总额与城市生产总值的比值表示;(5)教育水平HC,用每万人高校老师的数量表示;(6)人口增长水平GP,用年末总人口的增长率表示;(7)环境规制Envirct,用城市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表示;(8)财政自主状况Fre,用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与一般预算支出的比值表示。

(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0—2021年131个地级市的面板数据作为考察样本,数据来自《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统计年鉴》、各市统计年鉴,以及海关、商务局网站,部分缺失数据采用线性插值法补齐。经过上述处理,最终获得2010—2021年131个地级市共计1572个样本。其中,处理组16个,控制组115个。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详见表2。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基准回归

根据模型(1)的设定,表3报告了基准回归结果。列(1)是集聚发展区设立对FDI质量的单变量估计结果,核心解释变量policy_did的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为正。列(2)在列(1)的基础上加入了城市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列(3)进一步加入了控制变量,结果显示,policy_did系数变化不大,且始终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为正,说明集聚发展区的设立提升了FDI质量。列(3)中Agdp、Open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经济发展水平、对外开放度对FDI质量有积极影响,其为高质量外资企业进入和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区位市场环境以及贸易基础。

(二)内生性分析和稳健性检验

1.平行趋势检验

为了确保模型的真实有效,需要重点关注实验组和对照组在政策实施前的FDI质量的趋势是否保持一致。本文依据事件研究法的思路,考察样本企业在政策实施前的FDI质量是否存在组间差异。图1结果显示,交互项在政策开始前均不显著,说明实验组和对照组在政策实施之前没有显著差异,验证了平行趋势假设。进一步地,交互项在政策实施后次年的系数均显著,说明集聚发展区设立对提升FDI质量的正向作用在政策颁布次年开始显现,并持续存在。

图1平行趋势检验结果

2.控制内生性问题

第一,试点地区选择的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为解决该问题,本文参考Lietal.(2016)的思路,尝试提取影响集聚发展区设立的前定变量。首先,本文收集了与集聚发展区相关的政策文件,从中梳理出可能影响集聚发展区选择的前定变量。其次,本文将没有设立集聚发展区的2011年作为分析期,以所在城市是否设立集聚发展区为被解释变量,除前文使用控制变量外,依次纳入城市行政等级SPC、基础设施水平DEI、市场化水平Mkt,进行logit回归。最后,本文将回归系数显著的变量视为前定变量,将其与时间虚拟变量Post的交互项纳入模型(1)中进行回归,缓解实验组和对照组选择的非随机性问题。表4列(1)结果显示,即使考虑到集聚发展区选择非随机性,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依然在5%水平下保持显著,可以认为集聚发展区的设立对FDI质量提升作用较为稳健。第二,由于知识产权水平较高的城市可能更倾向于主动申报成为集聚发展区,回归结果可能受到内生性的影响,本文采用工具变量进行控制和处理。具体来说,本文将地级市儒家书院的数量作为工具变量。首先,儒家书院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能够反映出地区对知识文化的重视程度,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育和传播具有重要影响,满足相关性的要求。其次,儒家书院设立于明清时期,不再具备原有功能,因此不太可能影响现代城市的FDI质量,满足外生性的要求。列(2)报告了第一阶段回归的估计结果,估计系数正向显著,且F统计量大于临界值10,说明满足相关性条件,通过了弱工具变量检验。列(3)报告了第二阶段回归的估计结果,系数在1%水平下为0.2662,证实了集聚发展区设立能够提升FDI质量。

3.控制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差异

尽管在基准回归中尽可能控制了影响FDI质量的因素,但这些控制变量与核心解释变量可能存在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导致出现样本选择性偏误。因此,本文尝试使用倾向得分匹配(PSM)检验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具体来说,以基准回归的控制变量为协变量,进行1∶1有放回的逐年匹配,从131个城市中选择与试点城市相似的非试点城市作为对照组,按照模型(1)重新进行回归,估计结果见表4列(4)和列(5)。与线性模型相比,匹配后的交互项policy_did系数显著性没有明显变化,验证了表4估计结果的稳健性。

4.排除相关政策干扰

本文考虑了样本期存在的多个与集聚发展区定位相似的政策冲击,以避免对本文的估计结果造成干扰。一是2012年开始推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城市,是国家将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管理能力下放至具体城市的一次尝试,与集聚发展区均属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文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与实施的年份虚拟变量的交乘项(ZSCQ)纳入基准回归模型。表4列(6)显示,policy_did的系数依然显著,而ZSCQ的系数不显著。二是2013年开始分批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简化了外资进入程序,与集聚发展区同属于全面开放新格局的一部分。因此,本文将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与设立的年份虚拟变量的交乘项(ZMQ)纳入基准回归模型,列(7)中policy_did的系数依然显著,而ZMQ的系数不显著。此外,考虑到地方政府也可能出台具体的政策辅助试验区顺利实施,本文在基准模型中加入省份与时间交乘项进行控制,列(8)中policy_did的系数仍显著为正,可见其他政策的出现并未对估计结果造成干扰。

5.安慰剂检验

为了检验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以及排除区域层面不可观测因素对研究结果的影响,本文通过同时随机生成集聚发展区试点和政策年份的方式进行安慰剂检验。具体而言,从样本城市中随机选择与集聚发展区同等数量的城市作为对照组,并为每一个研究对象随机生成一个样本期作为该集聚发展区设立的年份。在此基础上,构建政策虚拟变量重新进行回归估计,并随机模拟500次。图2为绘制模拟政策变量估计系数的核密度以及P值。可以发现,回归系数主要集中在零值附近且呈正态分布,P值基本大于0.1,绝大多数政策虚拟变量系数并不显著,证明了本文估计结果基本没有受到遗漏不可观测因素的影响,进一步证实了集聚发展区有助于FDI质量的提升。

图2安慰剂检验结果

(四)机制检验

1.制度供给效应(IPR)

本文利用地方政府每年公布的知识产权相关文件的数量衡量知识产权创新制度供给。表5报告了相关检验结果。其中,policy_did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集聚发展区设立后有效增加了所在城市知识产权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供给数量。因此,集聚发展区的设立能够通过提高制度供给水平促进FDI质量提升。

2.集聚溢出效应

结合前文所述,本文从劳动力池(Hum)、知识溢出(Inno)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Seraggl)三个层面综合考察集聚发展区设立所产生的集聚溢出效应。列(1)报告了集聚发展区通过劳动力池效应影响FDI质量的检验结果,被解释变量(Hum)采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人数衡量人才要素的优化配置。policy_did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集聚发展区设立通过劳动力池效应促进FDI质量提升。列(2)利用每万人的专利授权数量衡量知识溢出水平(Inno),policy_did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集聚发展区设立通过知识溢出效应促进FDI质量提升。列(3)汇报了集聚发展区设立通过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Seraggl)影响FDI质量的检验结果。这里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视为生产性服务业,利用区位熵构造生产性服务业的集聚水平,具体计算公式为:Seragglij=Eij∑iEij/∑jEij∑i∑jEij,其中Eij表示城市i中产业j的就业人数。列(3)中policy_did回归系数也显著为正,说明集聚发展区设立通过加速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促进FDI质量提升。

(五)异质性分析

1.区域环境与试点政策效果

本文主要从城市区位特征、数字基础设施水平两方面分组考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设立对FDI质量的影响,相关结果见表6。考察区位特征因素可以发现,东部地区policy_did系数显著为正,但中西部地区相关系数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与中西部地区相比,集聚发展区设立在经济条件较优的东部地区,其对FDI质量的提升作用更为显著。考察数字基础设施水平因素可以发现,本文借鉴了赵华平等(2023)的做法,选取互联网普及率、光纤密度、移动电话普及率、每百人拥有网络域名数等指标,利用熵值法计算出数字基础设施综合指标infra,并根据中位数分为两组进行回归。结果显示,集聚发展区在高水平数字基础设施地区的系数显著为正,在低水平数字基础设施地区的系数不显著。

2.多重维度下FDI质量与试点政策效果

结合前文所述,本文将FDI质量指标的各项子指标作为新的核心解释变量进行回归,以便为进一步细化集聚发展区设立效果提供外资发展的事实依据(相关结果见表7)。在出口效益、盈利效益和规模效益的分析结果中,policy_did系数均在5%水平下为正;在技术效益分析结果中,policy_did系数仅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相关结果表明,集聚发展区设立对FDI质量所产生的政策促进效果主要体现在生产环节,针对外资企业研发环节,仍需加大知识产权服务力度和政策支持力度,进而有效增强外资企业在华发展的技术效益。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基于理论分析和城市层面数据,采用多期渐进DID模型检验了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设立对FDI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一,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的设立提升了FDI质量,在充分考虑识别假设条件和稳健性检验后这一结论依然成立。第二,集聚发展区设立通过制度供给效应和集聚溢出效应促进FDI质量提升。本文使用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数来衡量城市知识产权制度供给,从劳动力池、知识溢出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三个层面衡量城市集聚溢出,实证检验并通过了上述机制。第三,集聚发展区的设立对FDI质量影响存在异质性。考察区位特征因素,集聚发展区设立在经济条件较优的东部地区,对FDI质量的提升作用更为显著。考察数字基础设施水平因素,集聚发展区在高水平数字基础设施地区的系数显著为正,在低水平数字基础设施地区的系数不显著。集聚发展区设立对FDI质量子指标的影响也存在差异,具体而言,集聚发展区设立对FDI的出口效益、规模效益和盈利效益具有较为明显的促进作用,但对FDI技术效益的影响则相对不明显。

本文的研究可能存在如下政策启示:第一,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水平,需扩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政策的实施范围,特别是在西部地区中心城市或重要经济区设立试点。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具有巨大的经济发展潜力,应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引导,吸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形成集聚效应,这将为西部地区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同时,这也有助于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促进外资流入中西部地区,缓解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第二,深化知识产权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通过发挥产业联动效应以吸引高质量FDI。具体而言,地方政府不仅要加快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确保制度框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提供有力保障,还要利用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带来的资源优势和规模效应,吸引更多的创新资源和人才,形成知识、技术、信息的集聚和共享,推动整个产业链的创新和发展。在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应扮演引领者的角色,积极引导和协调各种政策工具,实现有效联动,进而通过一系列综合措施提升政策执行的效率和效果。第三,立足于集聚发展区的区域性差异和具体特点,稳步推进区域发展策略的优化。地方政府应充分考虑本地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和制度配套的健全性,因地施策,科学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合理布局。应依托信息技术和数字基础设施服务,加强知识产权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创新提供有力支持。此外,应当围绕增进外资企业技术效益,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研发支持政策,着力为外资企业提供从协同攻关、产品测试到市场转化的一站式创新服务,促进外资企业围绕中国市场开展技术创新与成果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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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思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