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代村落空间构造

2025-02-18 00:00:00马新
人文杂志 2025年1期
关键词:汉代村落

内容提要 汉代村落空间构造在继承原始聚落与早期村落传统的同时,补充与强化了各种要素组成,使村内居住区与村外祖茔区所构建的二元格局不断完善,村落空间布局、层次结构以及要素配置适应了战国以来农耕文明的发展变化,奠定了中国古代村落空间构造的基础。汉代村落空间构造所具有的特性,造就了中国古代村落的独有功能与价值。无论是王朝更迭,还是社会动荡,村落都是最为稳定的存在。正因为此,村落也就成为中国古代农耕文明基因递延与发展的基本载体,是中华文明连绵不绝的基础所在。

关键词 汉代 村落 空间构造 二元格局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5)01-0092-13

所谓村落空间构造,主要指村落空间构成要素诸如住宅、墓葬、道路、水井以及各种公共设施的组合方式。不同的组合方式与分布状态造就了不同类型的村落空间格局,对乡村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以及精神文化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长期以来,学界对汉代乡村社会的研究多集中在社会与生产生活状态,对村落外在形态研究较少,且多是关于集村与散村的讨论,对作为乡村社会物质载体的村落空间缺乏系统考察,这是汉代乡村社会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缺憾。其实,汉代村落空间结构在中国古代村落形态发展中有着重要节点意义,这一时期的村落空间构造在继承原始聚落与早期村落传统的同时,补充与强化了各种要素组成,使村内居住区与村外墓葬区所构建的二元格局不断完善,村落空间布局、层次结构以及要素配置基本适应了战国以来农耕文明的发展变化,这既是这一时期村落重心重构、功能强化、地位提升的结果,又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空间支持,奠定了此后两千年中国古代村落空间结构的基础,使村落成为中国古代农耕文明基因的基本载体。

一、村落二元空间格局的发展

汉代村落空间构造是居住空间与墓葬空间并存的二元格局,村内为居住空间,以宅院为单元,容纳村民居于其中;村外有墓葬空间,以各宗族祖茔为单元,容纳村落先人居于其间。这种村落二元格局并非新生事物,而是一种由来已久的历史传承。

自原始聚落出现,其结构布局便有较强的整体性与系统性,聚落建造有统一规划和明确分区。每一聚落多由居住区与墓葬区组成,是较为典型的二元格局。如小荆山遗址中,聚落区与墓葬区划分明确,墓葬区位于聚落区外东南部,距聚落区仅30多米。墓葬区内三排墓葬排列整齐,均呈东西方向。临潼姜寨遗址中,居住区居中,其东侧与南侧为墓葬区,环居住区有防护性壕沟,壕沟内侧有栅栏与寨门。早期村落继承了这一传统,村落空间基本构成仍是居住区与墓葬区的组合。村落居民所居住、生活的空间与其先人归葬的空间相互依存,共同构建起村落空间格局,这也就是郑玄所说的“生相近,死相迫”。多数村落都在村傍固定区域设置墓地,有序安葬先人,村落居民“生死相恤,坟墓相从”,形成居住空间与墓葬空间并存的二元结构。如,山东平阴朱家桥遗址为商代普通村落遗址,遗址面积4400平方米左右。据发掘报告,该村落布局也是明显地划分为居住区与墓葬区,发掘的21座房基多密集地分布在村落中心;村落墓葬区由两个墓地组成,“分布在遗址的西部和西南部,距村落聚居地不远”。又如,山东泗水天齐庙遗址商代与西周春秋文化层中,都是聚落遗址与墓葬区相邻,墓葬区在遗址西北部分布集中,排列似有一定顺序。春秋战国以来,虽然发生了剧烈社会变动,但村落格局依然如此。不仅村落格局基本上都属于这一类型,而且政治家们也极力维护居住空间与墓葬空间相互依存的二元格局。管子在齐国整顿乡里、编制什伍时主张“人与人相畴,家与家相畴”,“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西汉晁错为村落所设计的理想格局也是“生死相恤,坟墓相从,种树畜长,室屋完安,此所以使民乐其处而有长居之心也”。不过,与早期村落相比较,汉代的村落二元格局也发生了若干变化。

1.汉代村落二元格局的内在结构分别由家族聚居转化为家庭组合,由族坟墓制转化为祖茔制

早期村落中一个村落就是一个家族聚居单位,村落住宅由全族统一规划,相邻而建。河南汤阴白营龙山文化晚期村落遗址中,共揭露房基46座,其布局基本是东西成排,南北成行,大部分住宅向南开门,绝大部分住宅都是圆形地面建筑。这一时期村落水井与陶窑数量有限,都是村落公共设施。如山东章丘宁家埠遗址商与西周时期遗存中有水井1口,东周时期遗存中有水井3口,相对均匀地自西南向东北分布,均呈圆筒状。又如,山东济南王府遗址周代文化遗存中有2座陶窑,瑏瑠宁家埠遗址东周遗存中有3座陶窑,瑏瑡等等。上述水井与陶窑显然是村落公共设施。由此可以明显感觉到村落的组织性与公共性。战国以来,随着个体家庭的独立,村落成为独立家庭的组合,村落居民住宅基本是以家庭为主建造,其他村落成员只是互助参与。住宅形制、大小以及朝向因户而异。如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已发掘的四处庭院建筑格局便各不相同,有研究总结道:“二号庭院是主房在庭院北部,坐北朝南。一、三和四号庭院中的主房位于庭院西部,坐西朝东。二号庭院的主房面阔三间,是‘一堂二内’的平面形式,其他三处庭院的主房相对简单,均是两开间。”瑏瑢如是,村落内部空间格局呈现多样化色彩。与之同时,家庭宅院的综合性明显增强,宅院中附属的生产生活设施逐步扩大,比如水井、陶窑、仓、圈栏、碓磨等多成为家庭私有。辽宁辽阳三道壕西汉村落遗址房址附近,均有牲畜栏、陶窑、水井等遗存。河南陕县刘家渠8号汉墓出土绿釉陶宅院的同时,还出土有仓、碓房、磨盘、猪羊圈、狗圈等等,可以说具备了村落宅院的全套配置。大小不同功能完备的宅院成为汉代村落内在结构的重要特色。

与村内空间的转化不同,这一时期村落墓地空间并未出现家庭的独立化,而是由一种形式的家族聚葬转化为另一种形式的家族聚葬。自原始家族出现以来,同一家族成员聚葬便成通制;至商周时期,形成族坟墓制。在这一制度下,死者按宗法关系同族而葬。如《周礼·地官·大司徒》:“以本俗六,安万民……二曰族坟墓”,郑玄注:“族,犹类也。同宗者,生相近,死相迫。”战国以来,随着旧有宗法血缘体系的瓦解,族坟墓制受到重大冲击,但乡村社会聚族而葬的传统并未中断,而是适应新的宗法血缘关系,形成了祖茔制。祖茔又称“旧茔”“旧墓”“祖坟”等,为村落同一宗族墓地。居于村落者,死后要葬于此墓地中;寄居他乡者,死后也要归葬于此。当然,与族坟制相比,祖茔制有明显不同,比如,族坟墓地为公共墓地,不得买卖,祖茔为本宗族私有墓地,多以自有土地或买卖墓田而来;又如,族坟制墓地面积宏大,数百座甚至上千座以上墓葬规模者较为常见,而祖茔制下的宗族墓地规模则较为有限;再如,族坟墓为单一族墓地,而祖茔制下则出现了不同宗族共用一个墓地的现象。如山东章丘宁家埠村落遗址中,墓葬组合有明显的分区。战国时期墓葬由东北、西南、西北三个墓区构成,不同的墓区应当就是不同的宗族族葬地。又如,河南陕县刘家渠遗址为汉代墓地,已发掘者共44墓,可分为3组,应是由“羊氏”“唐氏”“刘氏”等3个以上的祖茔组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应当是多方面的,比如,多个宗族对族坟制时代公共墓地的继续使用可以造成这种状况;若干散居姓氏相邻而葬,随着宗族的形成,墓葬随之扩展,也可以造成这种现象。

2.村落二元格局的具体表达由均等化转为差异化

早期村落时期,村落中的住宅与族坟墓中的各个墓葬都较为均等,无明显差异。战国以来,这种均等化格局被打破,无论村落内的住宅还是祖茔中的设施都有着明显差异。如龙山晚期白营遗址中共发掘出46座龙山文化晚期房基,除F38为长方形外,其余均为圆形地面建筑。F38房基长5米,宽2.8米,面积为14平方米。圆形房屋中屋基残破者4座,无法计量统计,可计量统计的圆形房屋共41座。根据我们计量,房屋平均直径约为3.78米。其中,直径5米左右者2座,占统计总数的4.9%;直径2~3米者4座,占9.8%,两者合计为14.7%;其余均为直径3~5米者,占统计总数的85.3%。可见,在白营村落中,住宅面积大者不过15平方米左右,小者在7平方米以上,且二者均为少数,该村落住宅的平均面积约为11.88平方米。又如山东平阴朱家桥村落遗址自殷商延续至东周。已发掘的殷商晚期21座房址均为半地穴式房屋,面积10平方米左右;8座墓葬均为小型竖穴墓,其中6座无随葬品,只有1座有少量随葬品。这种状况可以视为无明显差异。

两汉时期,从村落内部住宅空间到村外墓地空间都出现明显差异。富民豪族们“兼业颛利,以货赂自行,取重于乡里”,他们“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营理产业,物无所弃”,庄园内“池鱼牧畜,有求必给”,甚至号称“闭门成市”。他们在乡村所居自然是豪门高第,“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所葬也是“造起大冢,广种松柏,庐舍祠堂”,与村落其他居民住宅与墓葬天壤之别。即使没有这些豪族富民的普通村落,从村内所居到村外所葬,同样有着明显差异。如重庆云阳县李家坝西汉中晚期遗址,已发掘7座房址,其中的F6房址规模明显大于其他6座,该房址总面积278.25平方米,包括3间正房,两侧各2间厢房以及廊道、院墙等等。又如,辽宁辽阳三道壕西汉村落遗址发现居住址6处,所谓居住址应当是院落为主的遗存,据对发掘报告有关数据统计,6个居住址中,面积最大者为第六居住址,共660平方米,发掘报告认为包括3座建筑物;最小者第一居住址仅260平方米;其余4个居住址分别为570平方米、612平方米、480平方米、540平方米。各居住址间存在明显差异。不独宅院,墓葬差异同样如此。如河南淅川县马岭东汉墓群均为砖室墓,但大小规制有明显差别。在其晚期9座墓葬中,4座只有墓道与墓室,4座有墓道、墓室与甬道,1座有墓道、墓室、甬道与耳室,呈现为3种不同规制。

3.汉代村落二元格局的整体构造由早期村落的二元空间倒置发展为二元立体空间

所谓二元空间倒置是指早期村落的居住空间为地面之上的立体空间,墓葬空间则是地面之下的立体空间,而且空间狭小,与另一单元的空间格局差别较大。原因在于“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墓葬区的地面之上既无坟丘,也无树木,更无建筑,就是一个平面区域。春秋战国以来,随着坟丘出现与普及,墓葬区的树木、建筑以及其他墓前设施不断增加,墓葬区形成了与地下立体空间相对应的地上立体空间,建构起与村落居住空间遥相呼应的二元立体空间格局。汉代墓葬区地面之上的各种设施可以说是登峰造极,造就了墓葬区的独特景观。如《盐铁论·散不足》描绘道:“富者积土成山,列树成林,台榭连阁,集观增楼。中者祠堂屏,垣阙罘謒。”乡村中很多中小之家也每每在墓前筑立祠堂,建造墓前设施,一些人家甚至倾尽所有。如《从事武梁碑》碑文就记道:

孝子孝孙躬修子道,竭家所有,选择名石南山之阳,擢取妙好色无斑黄,前设坛?,后建祠堂,良匠卫改,雕文刻画,罗列成行,摅骋技巧,逶蛇有章。

从有关考古发掘资料看,上述记载不仅可以得到验证,一些墓地的实际状况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陕西西安凤栖原西汉家族墓地墓园内的祠堂建于高台之上,高大宏伟,其建筑格局为面三进五的方形堂室,门道东向,边长19米。河南洛阳东郊一座大型墓园东区的建筑是一座三进院落,功能齐全,有殿堂与廊房,又有附属建筑与天井风格独特。其主体建筑的殿基东西28米,南北约31.5米,进深五间,面阔七间,原高当为2米左右,足可与人们居住的奢华建筑相媲美。这二处墓地的坟丘都较为高大,是典型的“积土成山”而“造起大冢”;墓区地面建筑既称得上“台榭连阁,集观增楼”,又印证了“庐舍祠堂,崇侈上僭”。这一时期的一些中小墓葬中也往往有一定地面设施。如江苏徐州拖龙山西汉墓地集中着若干中小型墓葬,据发掘报告,有些墓葬还有较为完整的墓上建筑遗存,M3墓“垣内散存大量板瓦、筒瓦及云纹瓦当残片,说明当时应有地面建筑”。这与西汉贤良所言“中者祠堂屏,垣阙罘謒”亦相吻合。

汉代村落墓葬区立体景观的形成与汉代社会的厚葬风习密切相关,汉代社会厚葬之盛行,过于任何一朝。其原因有多种:首先是由于祭祖权的下移。战国之前的乡村社会中,普通个体家庭并无祭祖权,祭祖是大宗宗长的特权,其他人只能祭至祖父。如《国语·楚语下》云:“卿、大夫祀其礼,士、庶人不过其祖。”汉代村落中的祭祖已不受限制,乡村居民拥有了较为完整的祭祖权。同样,对于父祖先人安葬方式以及墓地设施有了充分决定权,人们不仅可以在墓室之内大肆铺陈,为死者造就富足安乐的冥间环境,还可在墓地之上大兴土木,为子孙提供寄托孝思的空间与载体。其次,汉代是宗法血缘关系新的认知时期,以血亲认同为基点的“孝”得到最大限度的倡导。而“孝”的实现形式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孝事父母,而成为血亲认同与张扬,厚葬是其中最重要内容。孟子所提出的“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以及荀子的“大象其生以送其死”等信条到汉代得以付诸实践,导致整个社会厚葬之风盛行。汉代流行墓前祭祖,因祭祖之需,墓前设施自然不断完备,不同宗族间的攀比又加剧着这一进程。最后,由于汉代乡村宗族成为宗法血缘组织的主体,除皇亲国戚外,自乡村入仕而居于城市的大小官员多未另立宗支,仍以其乡村宗族为归宿,认祖归宗,自认为其中一员。这样,在外任职或谋生者死后往往要归葬祖茔。如:马姜死后即被送回故里,“葬于芒门旧茔”;虞翻“在南十余年,年七十卒。归葬旧墓”。在外任职者临终前也多向朝廷“乞骸骨”,去官归乡里,还葬族墓。如韦玄成“为相七年……病且死,因使者自白曰:‘不胜父子恩,愿乞骸骨,归葬父墓’”。有的因父母死,也要弃官回乡里安葬。如:郑兴为求归葬父母,请乞骸骨,弃官回乡;温序死后,其子寿“即弃官,上书乞骸骨归葬。帝许之,乃反旧茔焉”。这些“归葬旧墓”“归旧茔”者,在其子孙操持下,自然会在祖茔之中大兴土木,“台榭连阁”与“庐舍祠堂”必不可少,直接推动了墓地景观的发展。

二、村落内部空间构造类型

战国以来,随着旧有宗法血缘体系的瓦解、土地所有制的新变化以及个体农民家庭独立性的增强,村落空间格局呈现出多元化色彩。至汉代,除传统的紧凑型集村与战国以来出现的散居型村落外,还出现了介于两者之间的村落空间构造,即“小分散,大聚居”的新型村落。依照聚落空间分析的基本原则,汉代村落的空间构造可以划分为3种基本类型。

第一种类型为聚合性空间构造。

聚合性空间构造村落是典型意义的集村,其突出特色是住宅相对集中,比邻而居。两汉时期,此类村落空间结构是最为普遍的,西汉马王堆汉墓《驻军图》中标有完整户数的有16个里,有百户以上者,如龙里108户;有数十户者,如垣里81户、智里68户、蛇下里47户、虑里35户;也有十余户者,如黎阳里17户、溜里13户、资里12户。即使十余户的村落,也是占地数千平方米以上,是具有一定规模的聚合性空间构造村落。

从汉代聚落考古资料中也可以看到,聚合性空间构造在已发掘的村落遗址中占主导地位。以河南遂平县小寨汉代村落遗址为例,据发掘报告,该遗址东西长400、南北宽300米,总面积12万平方米。在村落遗址的范围内,排列着7条道路,其中,东西方向6条,南北方向1条;有28口水井分为不等距离的六行,井行与道路并行,沿街道凿在巷内,分布稠密而均匀,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村落整体。J12万平方米的范围内,有7条道路、28口水井,说明该村落无疑也是比邻而居。章丘宁家埠遗址中的西汉村落也是如此。该村落约处在西汉早中期,发掘的遗存主要分布在宁家埠遗址的东部,有水井11口,灰坑172个。据发掘报告,这些灰坑包括多种形状,但以圆形坑居多,达109个。而且,这一类灰坑都较为规整,经过加工整修,应当是各家庭使用的窖穴。宁家埠遗址全部发掘面积为6300平方米,位于其东部的西汉遗存应处在3000多平方米的范围内。在这一范围内,有11口井、109个窖穴,居民宅院当在10处以上,可判定西汉宁家埠村落是聚合性空间构造。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青曲镇店子河遗址自新石器时期以来一直延续至秦汉,就秦汉时期的遗存而言,在5200平方米的发掘区内,共发现陶窑6座、瓮棺葬37座、灰沟19条、灰坑132个,十分密集。更为重要的是,该村落遗址有一条东汉时期的环壕,上述遗迹绝大部分位于环壕内。 这表明该遗址中的秦汉村落是一个环壕村落,绝大多数宅院都在环壕之内,这样的村落自然都是比邻而居的聚合性空间构造。

第二种类型为可视性空间构造。

可视性空间构造村落是介于散村与集村之间的村落空间构造。所谓“可视性”本指聚落遗址的可视范围或一组遗址能否相互通视的情况,多用于聚落考古学的景观结构研究。我们将其借用到聚落内部空间结构研究,用以表述具有一定间距的宅院间的空间关系。战国秦汉时期,出现了一种介于散村与集村之间的村落形态,亦即“小分散,大聚居”的新型村落。如何界定这种村落,从理论上讲有多种方法,比如,可以看其组织关系、经济关系以及血缘关系等。但是,具体到聚落考古上,我们无法得知分散的宅院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可供研究的只有宅院间的空间关系,因此对这种村落的界定,关键是要确定分散的宅院间的距离在多大数值内可以视为同一村落。我们认为,宅院间的可视性是较为恰当的一个标准。在此户与彼户的可视范围内,“鸡犬之声相闻”,彼此之间既可以形成经济的、文化的种种联系,守望相助,也可以组成乡村基层单位。在现有的汉代村落遗址中,辽宁辽阳三道壕村落遗址与河南内黄三杨庄村落遗址都属于可视性空间构造。该遗址已完成考古勘探的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就面积而言,属于较大村落,但在已勘探的遗址范围内,散布着10余处庭院遗址,院落之间被农田间隔,存在多少不等的距离。发掘者称:

这些庭院的布局,或是经过统一规划,或是约定俗成。它们均为坐北朝南(向南偏西约10°)的二进院布局,占地面积大致相同,前后左右的距离有远有近(最近的仅相距25米,远的可超过500米),相互之间均被农田相隔,每家的庭院均在自己的农田之中,南门外均有通向农田的大道(宽5米~7米)或独家小道(宽约3米)。

从发掘资料看,这一村落或许并无村墙,也无里门,但各户住宅格局、规模相似,“或经过统一规划,或是约定俗成”;而且,遗址内道路发达,田间大道与独家小道构建起村内交通系统。虽然宅院远者相距500米以上,近者相距25米,但宅院间的往来未受影响,彼此间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而且,三杨庄遗址附近的“墓葬区的存在和发现更证明了聚落存在的长期性”。墓葬区的存在当然证明了聚落存在的长期性,与之同时,还可以证明三杨庄村落的整体性,足以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村落空间共同体。该村落中的宅院虽然存在间距,但都在此户与彼户的可视范围内。

第三种类型是散点式空间构造。

散点式空间构造的村落就是较为典型的散村,其特征是宅院之间距离较远,已超出人们的视域,是一种零星分布的农民庐舍。西周春秋时期,这种类型的村落很少见到。战国时期,随着原有宗法血缘体系的瓦解,一些农民开始脱离原有村落,到一些偏远地区开垦荒地,另辟居处,成为“弃邑居#(野)”者,零星分布的农民庐舍不断产生并成长。秦汉时期,这种类型的村落占有一定比例。譬如,据中美日照地区联合考古队对鲁东南沿海地区汉代聚落遗址的调查,聚落遗址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者1243处,平均面积仅0.3万平方米。其中,当有相当数量的零星农户形成的遗址。我们根据该调查成果中“遗址信息表”,对调查所涉及山东日照五莲区域内的汉代遗址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在五莲区域内104处汉代遗址中,面积2000平方米或不足2000平方米者共有29处,主要也是零星农户或三二户农家形成。这些遗址多数远离较大遗址,其中,处于山麓者20处,处于冲积平原者7处,处于山麓与冲积平原混合地带者2处。此足以说明这些散居农户就是那些“弃邑居#(野)”者。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关于村落空间构造的划分只是一种平面框架,还不足以说明村落空间格局的全貌。更为重要的是,战国秦汉时期的村落空间格局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发展过程,所有空间构造类型都处在变化之中。其中,变化的起点和归宿都是聚合性空间构造。战国之前的村落基本都是聚合性空间构造,战国以来出现的“弃邑居(野)”现象就是来自聚合性村落。这些农户最初或者是零星分布,或者形成可视性村落,但在随后的发展中,必然会打破这种空间结构,成长为聚合性空间构造村落。其原因首先是王朝统治的需求。西汉晁错对村落构成的理念就是“制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制里割宅”所造就的就是聚合性空间构造,如此才可能做到“居处相察,出入相司”,对居民实施统一管理,确保基层秩序。因而,汉王朝官方以法律要求人们比邻而居,明确规定“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另外,名田宅办法中还规定“宅不比,不得”;买宅办法中规定“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这样的村落空间构造自然是聚合性空间。其次是家产继承制度使然。秦汉时期的家产继承制度为诸子均分,从房屋到地产完全平均继承,析分后的诸子自然比邻而居,如此三代四代之后,就会形成一个聚合性空间格局村落。最后是农耕文明背景下的安土重迁理念所致。这种文明基因造成农耕聚落形成后,往往代相传承,非遇特殊情况,不会轻易迁徙。正如元帝诏称:“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令百姓远弃先祖坟墓,破业失产,亲戚别离,人怀思慕之心,家有不安之意。”既如此,随着人口增加,人们的首选还是在村落中安家立业,不断增加新的家户宅院,使得村落不断膨胀。

总之,当土地、人口以及村落容纳空间饱和后,一些人户会不得已迁往他处生产生活。最初或许只是一二户人家,但在上述原因推动下,随着人口增加,会逐渐发展为可视性空间构造或聚合性空间结构的村落,而可视性空间构造村落随着人口增加也必然会发展为聚合性空间构造的村落。所以,秦汉村落空间构造的发展,一方面是不断地由聚合性集村分化出散点性村落或可视性村落,另一方面又不断由它们聚合为新的聚合性集村。重庆云阳县李家坝村落遗址为此提供了具体案例。李家坝村落遗址位于狭长的河流台地,遗址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在发掘的10000平方米内,存在着春秋战国到明清时期的聚落遗存。其中,自战国到六朝早期划分为前三期:第一期为战国晚期到西汉早期,房址明显分散,东南角的F13距最近的另一处房址有近百米;第二期为西汉中晚期,房址分为两列,每列中的房址间距在20米左右;第三期为东汉及六朝早期,这一时期的房址虽仍分为两列,但房址间距大为缩小,已称得上比邻而居。这一例证充分说明了散点性村落或可视性村落如何成长为聚合性村落的历程。

三、汉代祖茔空间构造类型

汉代村落空间构造都是居住空间与祖茔空间并存的二元格局。相当一个时期以来,学界对村内居住空间关注颇多,但对于村外祖茔空间关注不够。其实,从村落景观构建角度看,这一时期的祖茔并非只是安葬先人之所,或是墓葬的简单组合,而是与村落密切联结、内容多样的空间单元,与村落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更是村落二元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春秋战国以来,随着族墓制转化为祖茔制、乡村百姓获得祭祖权,祖茔营建成为乡村重大事务,所谓“孝子事亡如事存”已成为当时普遍的社会心态。时人普遍认为厚葬即孝,要“厚资多藏,器用如生人”,导致祖茔营建越来越受重视,无论是选址、规划还是布局都是如此。江苏淮安王庄村汉墓群是一处典型祖茔,营建方式是:选定茔址后,先以垫土构筑墩基,再统一规划布局,划定各家范围,墓葬排列按时代早晚和长幼尊卑,有较为严格的规制,最早下葬和最长的下葬者位于中心,其余墓葬围绕中心墓葬展开;所有墓葬划分为中心区和东、西、南、北五区,东、西、南、北各区墓主头向均朝中心,中心区域墓主头向均向南。这种营建原则应当是祖茔营建的通则。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财力条件与家人要求,建造不同规格、不同类型的地面设施与地下空间,形成各不相同的祖茔空间结构。就祖茔地面空间而言,其空间结构可以分为墓园式空间结构与开放式空间结构两类。

第一类,墓园式空间结构。

墓园式空间结构是指墓地地面设施处在相对封闭的墙垣中。比如,西安凤栖原西汉家族墓地为西汉中期名臣张安世及其子孙墓葬所形成的家族墓地。据发掘报告,该墓地有统一规划,以张安世墓园为中心,子孙相从,墓上设施十分完备。张安世墓园内有张安世墓为主墓,还有附属的中型墓与从葬坑,总面积达3万平方米左右。又如,河南洛阳东郊大型墓园面积达25650平方米,主人身份至低应为二千石官秩或地方豪右。墓园结构为长方形,周边夯筑土墙,墙内面积为25650平方米。墓园内部分为二区,墓主坟丘位于西区,有关建筑位于东区。再如,《水经注·洧水》载:

(绥水)东南流,迳汉宏农太守张伯雅墓,茔域四周,垒石为垣,隅阿相降,列于绥水之阴。庚门,表二石阙,夹对石兽于阙下。冢前有石庙,列植三碑。碑云:德字伯雅,河南密人也。碑侧树两石人,有数石柱及诸石兽矣。

上文所载为弘农太守张伯雅之墓园,“石庙”即祠堂。该墓园为石砌墙垣,内有石阙、石兽、石人、石柱、石碑、石庙等设施,是一座规模宏大、设施完备的大型墓园。

除达官贵人可以营建大型墓园外,一些中小官吏、乡村富裕人家也不乏营建墓园者,但规模可能小得多。譬如,山东济南章丘毕村墓地为东汉晚期济南国中下级官吏的家族墓地,其墓园只括入了祠堂等地面建筑,据发掘报告,该墓园面积为765平方米,由围墙围起,墓园内除坟丘外,还有一组建筑,由残存墙体和瓦片,可以推测由若干房屋构成,房屋结构不同,均应为砖木结构中小型建筑。又如,安徽宿县褚兰汉画像石Ml墓与M2墓均为墓园结构,由墓垣、石祠和坟丘组成。墓垣与坟丘都以青石垒砌,墓垣低矮,不足半米,有一石制祠堂位于坟丘南侧。祠堂为悬山式小屋,面阔仅1.4米,进深0.9米。祠堂内侧以及门柱刻有若干画像。内壁及门旁满刻画像。M2墓与M1墓的墓园结构大同小异,惟祠堂后壁正中镌刻一方小墓碑,知此墓是“辟阳胡元壬□墓”,建于东汉灵帝建宁四年(171)。发掘者认为,胡元壬很可能是当时郡县中的富家。

第二类,开放式空间结构。

所谓开放式空间结构是指墓地无墙垣分隔,各墓群、各墓之地面设施共处同一空间,向外界开放。这种空间结构下的地面设施也是大小多少不一。比如,河北阳原三汾沟汉墓群中的M9,虽无墓园,为开放式空间结构,但无论是坟丘还是祠堂,都较为宏大。据发掘报告,其坟丘封土堆近方形,东西长38.5米、南北宽38米、现高4.1米。墓道上有黄土台、夯土台基、柱洞和瓦砾面等建筑遗迹,建筑遗迹两侧对称,横跨墓道。建筑遗迹根据方位和建筑材料分析,应为瓦顶木构架祠堂。当然,类似墓葬在开放式空间结构中占比较少,开放式空间结构的墓地中往往只有一些地面小型设施,多数墓地甚至只有坟丘与树木,而无其他设施,具有一些地面小型设施者,多数为石制小祠堂。如许安国祠堂长1.07米,高0.68米,是典型的地面小型设施。该祠堂题记记道:

唯诸观者,深加哀怜,寿如金石,子孙万年。牧马牛羊诸僮,皆良家子,来入堂宅,但观耳,无得刻画,令人寿。无为贱,祸乱及子孙。明语贤仁四海士,唯省此书,无忽矣。

题记中有“牧马牛羊诸僮,皆良家子,来入堂宅,但观耳,无得刻画,令人寿”句,在山东省东阿县芗他君祠堂画像石题记中也有“观者诸君,愿勿攀伤”之语,大致相类。地面设施只有坟丘与树木者在汉墓群中比比皆是。如汉不其令董恢阙上刻一画像,由画像可见,冢旁有一大树,有一马立于木下。这处墓地设施显然只有坟丘与树木。

就祖茔地下空间而言,汉代在墓地地面空间延展的同时,对地下空间也进行了持续开拓。除继续沿用“土坑竖穴墓”外,又先后演化出土洞墓与室墓两种空间结构。土坑竖穴墓与土洞墓空间狭小,棺椁是最主要的空间占位,其空间拓展主要在棺椁之内完成。这一时期,棺与椁都是较为常见的葬具,前者即单棺,后者即棺椁。在棺与椁的配置上有一个明显特点,即单棺葬具一直较为简单,未有明显差异;棺椁则不断引入地上世界中的居住元素,形制多样,差异较大。以湖北云梦睡虎地秦汉墓地M39为例:该墓为棺椁葬具,椁室长2.9米,宽1.44米,高0.98米;椁内空间被分割为棺室、头箱与边箱三部分,头箱与棺室、边箱与棺室之间均有双扇板门;边箱与棺室之间的板门上还有门楣、门轴,可以开合。这种结构俨然若干房间的结构。再以江苏扬州东风砖瓦厂汉代木椁墓群为例,该墓群共7墓,均为棺椁葬具,其中4墓之椁分为棺室、足箱两部分,3墓分为棺室、侧箱和头箱三部分。如M3号墓的椁内空间分为棺室与边箱、头箱,边箱有通往棺室的门,系一块整木做成,门两侧各有直棂窗一面;头箱开有二门,一门通棺室,两扇对开,门侧有直棂窗一面;另一门通往边箱,一扇单开。从这种构造不难看出,对于逝者而言,这就是一个精致、多元的复合居住空间,与单棺内逝者居住环境大不相同。

室墓是汉代兴起的一种新的墓葬形式,先是出现于上层社会,西汉中后期后逐渐在乡村社会流行。室墓的最大特点是将墓中空间构筑为完整的房屋,多以砖、石为材料,亦有以木构筑者。所构之室,有单室、双室与多室等类型。室墓的出现,使地下空间结构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如河南淅川县泉眼沟汉代墓地,该墓地是一处普通乡村墓地。发掘报告认为:“该墓地的入葬者财力十分有限,身份较低,为普通平民,仅有少量的可能为中小地主。”墓地共发掘清理了93座汉墓。其中,砖室墓35所,砖室墓中,单室者20座,双室者15座,均为青灰色墓砖砌筑而成。多室墓主要存在于东汉时期,墓室复杂、宏大,其形制就是对村落住宅的缩微。如山东诸城前凉台汉墓为砖石混砌多室墓,有前室、中室、后室,三室之间有甬道相连,前室两侧各有一个耳室。章丘黄土崖汉墓是砖石混砌多室墓,分为前室、中室与后室,前室与中室各有一个侧室。墓门设施齐全,有门楣、门框、门扉、门槛构成,门扉可启闭;中室、后室与两个侧室都有完整的室门,门上设施齐全。这座多室墓的总面积在34.6平方米左右。当然,就村落墓葬总体而言,墓葬区地下空间构造中,土坑竖穴墓与土洞墓仍居多数,室墓尤其是双室墓、多室墓只占一定比例,这与村落住宅的规模差异异曲同工。

要之,汉代祖茔空间结构由地上与地下两个空间组成,地下空间如村落地面的居住生活区,是先人们的另一个村落;地上空间则是村落中人祭奠追思之所,是地上村落与地下村落联系的纽带。由此,汉代村落成为二元并存、相互融通的有机整体。

四、汉代村落空间构造特性

汉代村落空间构造在中国古代乡村社会具有重要地位,在对农耕文明出现以来聚落与村落空间构造基因传递基础上,村落空间结构呈现出以聚合性空间构造为主导的多样化格局;村内空间要素较前代大为充实,生存环境明显改善;墓葬区由族坟墓演化为祖茔,其空间由地下拓展到地上,形成了与村内空间相互依存的新的二元空间格局,由此奠定了中国古代村落空间构造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汉代村落空间构造所具有的特性,使村落成为中国古代农耕文明的基本载体。

其一,汉代村落空间构造具有鲜明的历史延续性。它与城乡分离后形成的早期村落一脉相承,从村落空间构造到村落空间要素,再到村内居住生活区与村外祖茔的二元格局,有着一以贯之的基因传承与结构特性,使村落成为中国古代农耕文明基因传承与发展的有效载体。

聚落考古表明,原始聚落时代,几乎所有聚落都由居住区与墓葬区共同组成,居住区有环壕护卫,有集中的住宅、窖穴、水井、陶窑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墓葬区往往在环壕之外,毗邻居住区,安葬先民的墓穴排列有序,相对集中。城乡分野出现后,原始聚落的这一基因在早期村落构造中得以延续,至秦汉时期,这一基因传承继续递传与发展,村落构造的基本格局与内核仍然如此。聚落空间是乡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空间与社会活动空间,聚落空间结构的连续一体为乡村居民结构与人文传统的传承奠定了良好基础,使古代农耕文明起源与发展中的基因得以有效递延,更使这一时期的乡村社会建立在坚实的历史基础之上,由此造就了乡村社会新的发展与进步,也促成着独具特色的古代农耕文明形态。《孟子·滕文公上》曾描述这一空间结构中的居民关系为:“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这一传统中的标志性基因延递至汉,造就了这一时期聚落的内凝性,其主要体现是聚落活动的集体性以及聚落中的邻里守望,形成了中国古代农耕文明的重要传统。

其二,汉代村落空间构造具有现世与来世两个世界的同构性。这种同构性将村落居民的现实生活与来世归宿纳入同一空间,造就了村落特有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比如,村落格局中不可或缺的祖茔成为农耕社会的精神重心,保障着乡村社会的稳定。村落中人与逝去的先人处在同一空间。村落就不仅是人们居住生活的空间,也是一代又一代先人所居空间,更是人们的来世所在。因而,村落是乡村中人根系所在,安土重迁意识自然厚重,这一点与诸子继承制度相呼应,促成着宗法血缘关系的强化与宗族组织的发展。走出村落的人们,无论是出仕还是经商,都无法切断与故里的关系。所以,生要荣归故里,死要归葬故茔,成为那些定居他方人们的普遍追求。正因为此,在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中,作为故土的村落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从刘邦《大风歌》“大风起兮云飞扬,威加海内兮归故乡”,到蔡邕《饮马长城窟行》“青青河边草,绵绵思远道。远道不可思,宿昔梦见之。梦见在我傍,忽觉在他乡”,再到乐府歌辞《艳歌行》“翩翩堂前燕,冬藏夏来见。兄弟两三人,流宕在他县。……石见何累累,远行不如归”,这种故土情怀和乡愁思绪一直贯穿于中国古代社会。如此,村落成为整个社会的基点,既是人们生活的起点,又是几乎所有人人生的归宿,村落呈现出很强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其三,汉代村落空间要素构成具有明显的完整性。村落除生活居住功能外,还具有生产、商业以及教育、信仰等多项功能,是综合性多功能的地域单元。它使乡村社会具有了一定程度的自给自足性,尤其是一些较大村落,在各种功能的配置上具有了城镇性质,使其成为当时最为稳定的社会单位,并且在疏解社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就生产与商业设施而言,这一时期村落生产活动主要是农业与家庭纺织业,此外,还有陶器与砖瓦烧制、铁器锻造、木工与漆器制造、石制品制造、建筑以及酿造、制药等等。以碾为例,两汉时期,碾、磨与碓是农民加工粮食的基本设施,一些小型的碾与碓多置于村中,或在家中自用,或设作坊公用。《四民月令》有“六月……可捣择小麦,?之”之语,表明田庄中设有碾;河南三杨庄汉代村落遗址中,每家都发现有石碓和石磨;和林格尔东汉壁画墓前室北耳室有一碓舂图,杵杆下面,有两个人正在杵臼旁边紧张地劳作。四川邛崃市汉墓出土的一方画像砖为舂碓入仓图,一栋二层粮仓居中,右下角有二人踏碓舂粮,一人辅助搅拌;右侧二人担粮登楼,准备入仓;还有监督者、记账者居于一旁。西汉以后,畜力拉转石磨和水力运转石磨出现,后者需建在水源便利处,且体量较大,所以多在村外适宜地点建造。再以陶窑为例,这一时期村村往往有陶窑。辽宁辽阳三道壕村落遗址中的7处陶窑均为砖窑,都位于村内;秦汉时期的店子河村落遗址共有陶窑6座;湖北秭归土地湾遗址是一处小型汉代村落遗址,也有陶窑遗址3处。

两汉时期,村落市场纷纷涌现。王符《潜夫论·浮侈》言“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虽是概言其多,亦可见村落市场之普遍。史籍所称之“乡市”“亭市”或“聚市”就是设于不同村落中的市。譬如:《西京杂记》记刘邦之父在沛县所辖之乡邑丰———邑时,“平生所好,皆屠贩少年,酤酒卖饼,斗鸡蹴鞠”,由此可知丰邑当有颇具规模之市。居延汉简中记有县廷将“明白大扁书乡市、里门、亭显见”之类的记载,即把公文告示之类的大扁书书于“乡市”等显见处,也表明乡市的普遍存在。汉《史晨飨孔庙后碑》记道:“史君念孔渎、颜母井去市道远,百姓酤买,不能得香酒美肉,于昌平亭下立会市,因彼左右,咸所愿乐。”《坑君神祠碑》也载:“堤防沮溃,漂没田畴,浸败亭市。”反映的是乡间亭市。西汉周亚夫驻军之地细柳聚,又称“柳市”,当因聚中有市而名;王褒《僮约》记村民“牵犬贩鹅,武都买茶,杨氏担荷,往市聚”,此“市聚”当指有市之聚落。这些表明乡与较大聚落中市的普遍存在。当然,这一时期多数村落之市并非固定市场,只是村落之中有一固定场所,定期设市,如后世之墟市。

就祭祀与学校设施而言,两者都是汉代村落较为重要的构成要素。村落祭祀设施主要是社,其体现形式有三,即石主、社树与社坛,有时也会三者合一,共同作为社的象征。社石即立石为社,选一石块立为社主。《周礼·春官·小宗伯》“帅有司而立军社”郑玄注云:“社之主盖用石为之。”张家山336号汉墓竹简载:

祠置状:三席,席四藊(鈊)。从者在后,亦四藊(鈊)。其一席东乡(向),牡石居中央,一席南乡(向),一席北乡(向)。先藊(鈊)石上,沃以酒。

“牡石”,整理者释为“社主”,当是。社树即以树木或丛林作为社神所在,又称“社树”“社丛”“神丛”“丛祠”等。《汉书·郊祀志》载:“及高祖祷丰竔榆社”。颜师古注曰:“以此树为社神,因立名也”。《汉书·五行志》亦云:“山阳橐茅乡社有大槐树,吏伐断之,其夜树复立其故处。”“竔榆”与“大槐树”均以树木为社。社坛即封土立坛,作为社主所在。《白虎通·社稷》曰:“人非土不立,非谷不食,土地广博,不可遍敬也。五谷众多,不可一一祭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也。”坛上或坛侧往往同时置有树、石,象征社主在焉。如现藏于山东省博物馆的东汉熹平五年(176)的《梧台里石社碑》,其碑额刻有“梧台里石社碑”六字;碑额背面刻有一图像:土丘上立一社树,树顶为兽头,左、右各栖一凤鸟;树下左侧有一人跪坐,右侧有一人向树站立。这是一幅较为确切的社主图像。村落中的社一般置于村口,为村民进出必经之地。这一格局被后世沿袭。

村落中的教育设施主要是学校,这是汉代村落中的新生要素,或单独设置,或设于宅院中。如王充《论衡·自纪》中言其“八岁出于书馆,书馆小僮百人以上。”此书馆应为独立设置者。又如《三国志·魏书·邴原传》载其“家贫,早孤。邻有书舍,原过其旁而泣。”“邻有书舍”即指其邻家有书舍,此书舍当设于宅院中。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形式的书舍,但无论那种形式,学校都是村落空间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所述只是村内空间的主要构成要素,就村内空间的具体构成而言,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村落会各有差异。比如,一些村落中陶窑是较为重要的构成要素,一些村落中水塘是重要构成要素,等等,不一而论。从各要素构成与配置看,其最大特点就是完整性。有的村落自身便可具有较为完整的功能,也有的较小村落需与其他村落共同构成较为完整的经济单元。更为重要的是,汉代乡村构成要素的完整性是内生型的,各项要素的提供者基本是乡村百姓自身,其实质是乡村社会构造的完整,这种完整性可以造就村落在经济社会以及精神生活上的相对自足,促成着其连续一体的稳定性。要之,汉代村落空间构造及其特性,造就了中国古代村落的独有功能与价值,在此后长期历史进程中,所有王朝乡村基层行政组织都是以村落为基点,作为自然聚落的村落与乡村基层行政组织高度重合。无论是王朝更迭,还是社会动荡,村落都是最为稳定的存在,是王朝统治的基点。正因为此,村落也就成为中国古代农耕文明基因递延与发展的基本载体,是中华文明连绵不绝的基础所在。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历史学院

责任编辑:黄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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