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

  • 5种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
    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她抛弃病中的丈夫,完全不管不顾,已经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特别是抛弃身患重病的配偶于不顾,张女士的行为已构成了遗弃。遗弃被继承人的,将会丧失继承权。上述案例是继承权丧失的一种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详细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5种情形: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为了尽早获得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这样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还会丧失继承权;且无论最终被继承人是否死亡,行为人是否将杀人行为实施完成,均丧失继承权。2.为

    现代妇女 2023年1期2023-07-05

  • 《民法典》继承宽宥的制度价值与法律适用
    人的遗产范围、继承人的范围和顺位、继承权丧失及例外、遗产的妥善管理、遗嘱形式及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继承宽宥制度,属于继承制度中丧失继承权的例外性规定,凸显了继承法的私法属性,体现了法律对被继承人自由意志的最大尊重和对缺格继承人的人道主义关怀,为自然人的私有财产权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保护。宽宥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在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作出过错行

    理论学刊 2022年4期2022-11-26

  • 论后位继承制度的适用价值与立法构建*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这是我国法律上首次规定转继承制度。如果我们将本条规定中最后的“但书规定”与第371条的规定联系起来理解,又可以看作是对遗嘱人在遗嘱中对继承人在遗产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该遗嘱所涉及的后位遗嘱效力的确认,或者说是对后位遗嘱效力的确认开了一个口子。上述规定,为后位继承制度的后续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在实践中,后位继承问题已经由来已久。为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1期2022-11-21

  • 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审判、执行问题探讨
    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情形下被告的列明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明确了继承人应当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就是说如果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那么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义务。如果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则对原债务人的债务可以不承担清偿责任。从实体来说,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放弃继承也只是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虽然当前法律规定在实体权利的处理上已非常清楚,但在程序方面则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在于:是否应当

    法制博览 2022年22期2022-11-21

  • 何为“代位继承”
    田A(本案的被继承人)也离开了人间,留下存款2万元及民房一处,而去世前没有留下相关遗嘱。  2021年8月,田E来到法院,将田D、田F、田G诉至法庭,主张按份继承叔叔田A的存款及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对存单、民房一处为田A的遗产,法院予以认定。田A父母先于田A去世,田A未婚无子女,即田A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应为田A的兄弟姐妹。其中田B先于田A去世,田B未婚无子女。田C先于田A去世,子女即代位继承人為田E、

    文萃报·周五版 2022年8期2022-03-02

  • Stitching together a glorious career
    ritor (继承人) of embroidery in Suzhou, Jiangsu Province, was born into a family with a long history in the art. Her grandparents and parents worked in the industry. She started to learn from her grandmother and mother when she was l

    疯狂英语·新读写 2021年12期2022-01-14

  • 父母去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自己祖父母的遗产吗
    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普法讲堂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都享

    老年博览·上半月 2021年12期2021-12-21

  • 子女虐待父母,情节严重的,还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普法講堂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天经地义,但是很多不孝子女平时对父母不管不问,不尽孝道,甚至虐待、遗弃父母,情节严重,父母去世后只想着怎么分遗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上述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老年博览·上半月 2021年11期2021-12-09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探析
    购来维护和实现继承人的利益诉求,进而推动股权继承更好实现有限责任公司与继承人的共同利益最大化、最优化。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公司章程;公司法;继承人本文索引:田金花.[J].中国商论,2021(22):-071.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11(b)--031 股权继承的概念继承具有多重含义,我国当前民法上的继承,主要是财产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財产归谁承受的法律制度,公司

    中国商论 2021年22期2021-12-09

  •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如何确定
    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普法讲堂在适用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老年博览·上半月 2021年10期2021-11-02

  •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遗产吗
    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普法讲堂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要分得遗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二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这两个条件不要求同时满足,符合其中一项即可。对于第一类人,如果不分给适当的遗产,有可能使其失去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資料;对于第二类人,其没有扶养义务,而出于道德自觉自愿扶养被继承人,应当分给适当遗产作为补偿和鼓励。

    老年博览·上半月 2021年9期2021-10-04

  • 互联网虚拟财产法定继承的现实困囿及对策建议
    继承可能侵犯被继承人的隐私权的问题,基于这些问题,需要专门机构对虚拟财产进行评估,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兼顾法定继承与被继承人的隐私保护,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定继承问题有法可依。关键词:虚拟资产;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继承人当前法律界,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条文却少之又少,以至于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定继承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鉴于这些棘手的问题困扰了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又基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普及性,所以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就显得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一、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4期2021-09-10

  • 民法典施行后,侄、甥可代位继承
    ,刘老先生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其遗产属于无主财产,应归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所有。请问,刘老先生的外甥赵某是否有权继承刘老先生的遗产?答:根据我国之前的《继承法》规定,第一順位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按照此规定,赵某不在继承人范围之内,无权继承刘老先生的遗产。但是,《民法典》施行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侄、甥都可代位继

    妇女生活 2021年3期2021-03-28

  • 民法典新规: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
    、第二合法有效继承人,那么他们的遗产给谁?对此,民法典新增了有效继承人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位列其中,都可以依法继承叔伯遗产。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侄子侄女属

    新传奇 2021年1期2021-01-25

  • 主动赡养孤寡老人,是否有权继承其遗产?
    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见,有权继承死者遗产的人都是与其具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但同时,该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一般情况下,公民都愿意将自己的财产遗留给自己的父母、子女,或者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很少有人愿意将财产赠送给这些人以外的人。法律也对这些人的继承权

    金秋 2020年3期2020-08-19

  • 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121条的规定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问:什么是推定?为什么要进行推定?什么情况下属于“没有其他继承人”?金绍达: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能够确定这些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就应当依照实际死亡顺序,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继承问题。然而,当某一事件突发时,遇难者死亡的时间先后大部分难以为他人得知。如果遇难者中有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又无法确知其死亡时间的先后,就不能准确地确定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0年7期2020-08-09

  • 浅谈被转继承人之配偶可分割所得的遗产份额 ——以一宗转继承纠纷为例
    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的制度[1]。没有放弃继承,且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被转继承人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及转继承制度,规定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中,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有合法配偶,那么被转继承人应当

    法制博览 2019年26期2019-12-15

  • 浅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债权人债权实现问题
    事案件激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逐步成为实务中的热点问题。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依托,以“民事案件+债权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为关键词,对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三年间的案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案例6208例。笔者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发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有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案件不外乎以下几类: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类型(一)无继承人型此种类型主要指:被继承人死亡,留有遗产,但是没有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2019-12-13

  • 继承权公证之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有所规定。通过《意见》第五十二、五十三条可以看出,转继承具有如下特征:①转继承发生的时间是在继承开始后,转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②只有继承人在前述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③只能由继承人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2019-12-13

  • 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完善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法意见》第9至14条和第28条进一步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程序、具体认定方法和对失权人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继承法意见》细化了《继承法》的规定,解决了一些问题,但还有些问题尚待解决。二、继承权丧失制度的不足(一)法定事由较狭窄我国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较窄。有的事由频繁出现在别国民法规定中,如以欺诈或者胁

    传播与版权 2019年7期2019-03-21

  • 存款人死亡后钱如何取出
    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皆无法更改该股金的户名。因此,2016年8月19日,陈女士作为原告到丰顺法院立案,邱先生的母亲及两个儿子作为被告,原被告商量好,一致同意此账户由原告陈女士继承。据此,法院出具了调解书,陈女士持该调解书办理了相关手续。据了解,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死者生前办的是银行卡,而继承人又知道该卡的密码,可以直接持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或转存。银行将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银行对事后发生的存款繼承争执与纠纷不负责任。如果继承人遗失了被继承人的银行卡,或

    新传奇 2018年11期2018-04-17

  • 论继承导致的物权变动* ——兼论继承法相关制度的完善
    承法而言,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留的遗产;就物权法而言,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为物权时,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就会涉及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可见,遗产继承与物权变动有着密切联系。本文试就继承导致的物权变动问题作一探讨,并就民法典继承编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一、继承导致物权变动的立法例在古今中外的继承法上,继承法所贯穿的基本规则都是使财产向继承人延续,为此,各国法律都建立了一整套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移转于继承人的具体规则。但由于各国历史传统、文化习俗

    政法论丛 2018年6期2018-02-07

  • 夫妻约定互相放弃对对方的继承权是否有效
    条规定配偶与被继承人的子女和父母同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依据该规定获得配偶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视第一顺位继承人数而定)。如果夫妻双方为了保持各自财产的绝对独立性,互相放弃对对方的继承权,该部分约定是否有效?由于我国《继承法》仅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了对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形式要求,而并没有对上述情况作出明确、完整的规定。因此,对在该协议中互相放弃继承权的约定是否有效,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该约定应为无效。该观点认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2018-01-23

  • 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的法律困境
    的特殊形式,转继承人所拥有的权利同样需要得到相应保护。但是在实际的公证实务中转继承却没有得到明确实行。所以对公证实务中转继承的法律瓶颈进行有效突破,让转继承获得到良好落实,从而对转继承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一、转继承制度转继承就是继承人在开始继承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而继承人所能够继承的遗产转由相关的合法继承人进行继承的法律制度。与一般继承制度相比,转继承制度有着其明显特点。首先,继承人是在遗产继承开始之后,并且是遗产还没有分割之前死亡;其次,被转继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2018-01-22

  • 代位继承中的归扣问题研究
    中李丙(被代位继承人)比李某先死亡,李丙的儿子李二(代位继承人)可通过代位继承来继承李某的遗产,但是李二在被继承人李某处所受的3万元是否应该负归扣的义务?二、归扣制度的概述及国外立法之考察(一)归扣制度的概述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如果被继承人在其生前还没有对其财产进行分配前就将其一部分的财产赠与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人,那么如果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依旧依照被继承人在死亡时所留下财产计算而不把之前赠与给其一人的财产算作应继承份而进行分配,则该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就因为种种原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2018-01-22

  • 试析遗产法定继承
    应明法定继承是继承人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法定继承只能是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时才能发生,所以又叫无遗嘱继承,它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是在被继承人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血缘或扶养关系的自然人之间进行,分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被继承人的遗产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参加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则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时代青年·视点 2017年12期2017-12-14

  • 养女在继承纠纷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供的证据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分忧 2017年8期2017-08-03

  • 浅析酌分遗产请求权
    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在这里,出现了一种诉权,即酌分遗产请求权。酌分遗产请求权是指继承人以外的和被继承人之间形成某种扶养关系的人的权利。一、概述酌分遗产请求权兼具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特征,《继承法》第十四条反映的是对于被继承人生前行为所进行的合理推断,即被继承人的财产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为被继承人生前所存在特定关系的当事人在其死后提供合理的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2017-07-24

  • 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及其连锁反应
    法律并没有对“继承人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单方放弃继承”的效力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将不可避免的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本文笔者将通过对国内学术界的不同观点及主流学说对此加以研究,从民法理论分析的角度去回答“继承人在未经配偶同意情况下单方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认为“继承人在未经配偶同意情况下单方放弃继承权是合法、有效的,其放弃继承权并没有侵害配偶的既有利益”。关键词:遗产的转移;继承权的放弃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

    法制博览 2017年5期2017-06-06

  • 互有继承权的人同时死亡,继承顺序要怎样确定
    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王某之子没有继承人,应推定其先死亡。王某与其妻是同辈,应推定二人同時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而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妇女 2017年5期2017-05-23

  • 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需要在遗产处理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不乏有继承人通过口头或协议的方式作出放弃将来继承遗产的承诺。我国《继承法》对该承诺在继承遗产时的效力并没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参考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相关不能简单地否认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行为,应当承认该行为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放弃继承;时间限制;法律效力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于死亡时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2017-03-16

  • 继承权公证的几点思考 
    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执行<继承法>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执行<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人曾经受理过一件继承权公证,被继承人张某于19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2017-03-13

  • 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修正与完善
    )为体现法律对继承人不法行为的制裁,“继承权丧失”应称为“继承权剥夺”。继承权剥夺事由应排除因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的情形,增加“以欺诈或胁迫方式,使被继承人违背其意志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情形。对于“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不宜要求达到“情节严重”。因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或者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违背意志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而被剥夺继承权的,若得到被继承人生前宽恕,可恢复继承权。继承权剥夺;剥夺事由;被继承人宽恕;继承权恢复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5期2017-03-07

  • 论转继承制度的缺陷与改进
    滞。法定继承中继承人顺序,契合人的自由意志。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继承人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且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就笔者所接触的遗嘱公证中,遗嘱均为将财产留给配偶或是某一个子女来继承。这一现象说明,普通民众对于遗产都会做出大体相同的处理,那就是由配偶或子女来继承。留给配偶,无非是因为对配偶的关心和对其丧偶后生存的担忧;留给子女,也是因为对子女的关爱和财产的传承。我从没有接触过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2017-01-28

  • 浅议继承法归扣制度
    制度在实现共同继承人之间遗产分配的公平上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但是其自身存在一定缺陷,并且与法律制度有冲突之处。归扣;特留份;共同继承1 罗马法上的归扣制度从各国民法规定来看,归扣又有扣除、合算、冲算、扣减等称谓。所谓归扣,一般是指被继承人对于继承人为其应继份之预付,为赠与或遗赠,于算定其现实之应继份时,应予以加算或扣除的制度。财产归扣源自古罗马继承法。在罗马法中,已解放和已出嫁的直系卑亲属,与仍处在家长权下的子女一样享有对其父系血亲尊亲属的继承权,但前者的劳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2017-01-27

  • 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问题及有效对策
    前的财产转赠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赠送遗产的个人称作被继承人,而接受遗产的个人称作继承人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继承公证,这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是合法的、真实的,相关的继承公证以《继承法》、《婚姻法》等法律为判断基准。二、继承公证审查内容第一,对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死亡地点进行调查,如果被继承人是被继承人迫害致死,应剥夺其继承权。审查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是否为合法所得,并且遗产是与其他人的共同财产中分割出的;第二,被继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2017-01-26

  • 浅析酌分遗产请求权
    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在这里,出现了一种诉权,即酌分遗产请求权。酌分遗产请求权是指继承人以外的和被继承人之间形成某种扶养关系的人的权利。一、概述酌分遗产请求权兼具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特征,《继承法》第十四条反映的是对于被继承人生前行为所进行的合理推断,即被继承人的财产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为被继承人生前所存在特定关系的当事人在其死后提供合理的份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6期2017-01-26

  • 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及其连锁反应
    法律并没有对“继承人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单方放弃继承”的效力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将不可避免的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本文笔者将通过对国内学术界的不同观点及主流学说对此加以研究,从民法理论分析的角度去回答“继承人在未经配偶同意情况下单方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认为“继承人在未经配偶同意情况下单方放弃继承权是合法、有效的,其放弃继承权并没有侵害配偶的既有利益”。遗产的转移;继承权的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2017-01-26

  • 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构建
    中的共有份额,继承人可以在继承开始后将其应继份自由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或第三人。出于维护遗产的整体性、维系继承人亲情寄托和简化共同继承关系的需要,继承人向第三人转让应继份时应赋予其他继承人优先购买权。对此,我国可通过修正一般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或创设新制度的方式对继承人优先购买权予以确认,并赋予其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此外,还需要配套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以确保继承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关 键 词:遗产;继承人;应继份;共同共有;优先购买权中图分类号:D92

    行政与法 2016年8期2016-05-14

  • 浅析我国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方式的继承人继承顺序、范围及应继承的份额。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直系血亲;转继承法定继承即无遗嘱继承,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①。在国内外立法体例中,亲等继承制与亲系继承制是确定继承人顺序的主要两种立法模式,根据亲属与被继承人关系的密切程度,将亲属划分为若干个亲等次序,与被继承人联系更为亲密的亲等优先继承,这是亲等继承制划分继承人顺序的主要模式。亲系继承制是指以血缘关系的亲疏,来划分为亲等关系,以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2016-02-03

  • 浅析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的法律困境
    发展,实现对转继承人权益的有效保护,属于公证发展中的重点内容。一、转继承内涵概述转继承主要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以及实际接受前死亡,从而使得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接受继承权的继承制度。其中本应该继承遗产但是在尚未实际继承时死亡的人,称为转继承人。转继承制度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1)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应该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之内;(2)被转继承人所拥有的继承权应该是合法的;(3)转继承人应该拥有继承权;(4)被转继承人应该没有做出放弃或者接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2016-02-01

  • 关于完善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若干思考
    法定事由会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这四种法定事由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情形,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定情形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继承权;丧失制度;完善继承权丧失这一思想,最早起源于古巴比伦时期,在古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中均有体现,继承权丧失,简单地说,就是继承人丧失了其继承的资格。作为我国继承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相关立法制定于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2016-01-31

  •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能否反悔?
    不同意。请问,继承人能够对放弃继承反悔吗?读者:曾荣曾荣: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可见,继承遗产作为一种权利,继承人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放弃。然而,有些人在放弃继承后又会后悔,甚至要求其他继承人返还其应得遗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世界 2015年4期2015-11-21

  • 大陆居民办理继承台湾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有关问题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1、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的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近者为先。3、笫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5、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申领在台遗产的程序及所需资料首先大陆继承人到公证部门办理相关的

    台声 2015年18期2015-08-15

  • 父债子偿新解
    人的遗产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分割遗产,应当首先从遗产中取出相应部分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否则,继承人未经清偿债务而径行分割遗产的,则无端将债权人理应从遗产中优先受偿的债权利益一并分割。如果继承人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清偿义务,债权人的损失则无法恢复,明显有悖公平。其次,就继承人来看,按照民间之父债子偿习惯,继承人所负担的清偿义务是被继承人生前的全部债务。如果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全部债务与其继承所得财产等额或是少于其继承所得财产,继承人的利益不受任何影响。而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3期2015-02-13

  • 浅析法规史上放弃继承的相关规定
    张艳华继承是继承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与人们的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生活息息相关,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继承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继承,既包括财产的继承,也包括身份的继承,这反映了我国传统继承制度的特点。狭义上的继承专指财产的继承,指继承人承受死者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现代法律中的继承是狭义的继承,即单纯的财产继承。由于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已

    黑龙江史志 2014年3期2014-11-24

  • 论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保护
    债权人撤销权当继承人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却又放弃继承,此时他的债权人能否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呢?即放弃继承行为能否成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的,对此有两种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抛弃继承行为属于债权人可以撤销的行为,从抛弃继承制度来看,现行各国法律基本上采当然继承主义,即继承一旦开始,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除不专属于被继承人的之外,当然的概括的转移与继承人,无需继承人之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第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2014-10-21

  • 转继承中能否存在代位继承
    力”之规定,若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基于对该继承人已因继承而取得了遗产物权的理解,应推定该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物权作为其遗产,并依法由其继承人(包括前述被继承人)继承。又因前述被继承人已先于该继承人死亡,故前述被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子女代位继承。例如:王某于1991年死亡,留有遗产。王某生前未留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王某的配偶、母亲均先于王某死亡。王某的父亲于1992年死亡(下称王父)。王某有子女一人(下称王子),有兄弟一人(简称王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2期2014-08-15

  • 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继承法为了尊重继承人的人格独立,同时也考虑到继承人不参与继承一般不会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而且还可能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故规定继承人可放弃(或称抛弃)继承权,以此作为概括、限定继承的补充,我国也不例外。但由于我国现有继承法有关条文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于是在理论界、司法界对一些规定有不同理解,形成了争议。所以有必要对继承权放弃效力进行探讨,以完善我国放弃继承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一、放弃继承的溯及效力关于放弃继承的溯及力,大多数国

    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1期2014-04-10

  • 海峡两岸继承权丧失制度比较研究
    区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与其他相关行为的界限,明确被继承人宽恕的表现形式及其效力,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其应继份额的处理规定,细化人民法院确认继承权丧失的相关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法》。两岸;继承权丧失;制度;比较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权的依法剥夺。因违法犯罪而被剥夺(丧失)继承权的问题,是一个刑法与民法交叉的问题。除构成犯罪者应追究刑事责任外,在民

    海峡法学 2014年2期2014-04-05

  • 限定继承的悖理与我国《继承法》的修正
    限定继承制度是继承人以遗产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制度。自古罗马法正式规定了限定继承制度以后,继受古罗马法的近世大陆法系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继承立法均采纳了此种继承理念,我国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第33条也同样予以采纳。然而,我国现行《继承法》所规定的限定继承制度在对继承人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却忽视了对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在借鉴近世大陆法系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继承立法所设计的财产分离、遗产管理制度、官方清算以及制作遗产清册等不同制度的基础上,继承法学界

    政法论丛 2014年5期2014-02-03

  • 我国转继承制度论析
    用范围以及被转继承人继承权的行使等问题。一、转继承的客体:继承权抑或遗产份额我国1985年《继承法》中并没有确立转继承制度,在同年的《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该条司法解释被认为是我国转继承制度存在的法律依据。在该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继承人,在理论界引起了转继承客体的争论,且与当前的法律规定相矛盾。关于转继承的客体法学界一直以来

    潍坊学院学报 2012年5期2012-08-15

  • 论我国的放弃继承制度
    们可以看到许多继承人陷入遗产纠纷,与此同时,继承人主动放弃继承权的情形也是屡见不鲜。在继承法律制度中放弃继承是一项重要内容,但我国现行《继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放弃继承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客观反映其重要性,相关法律规范的匮乏造成司法实践中多起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一、放弃继承中继承权的法律属性之再探讨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1]。对继承权的性质进行界定是探讨放弃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4期2012-08-15

  • 什么是本位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的规定,根据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定继承划分为本位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本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继承地位顺序和应当继承的份额而继承。如子女继承已故父母亲的遗产,妻子继承已故丈夫的遗产等,都是基于自己所处的应继承地位和第一继承顺序而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其已故的父亲或者母亲的继承地位和顺序而继承其父亲或母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如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替其已故的父

    老年世界 2011年2期201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