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的中国方案

2024-01-19 14:52韩立新
法治新闻传播 2023年6期
关键词:触网服务提供者保护法

韩立新

推荐书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规制研究》,彭焕萍、彭丽萍著,法律出版社2023年6月出版。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网络应用领域不断扩展,网络技术门槛逐步降低、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未成年人网络接触更加频繁、网络使用时间不断延长、触网年龄不断下降。据《青少年蓝皮书: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2023)》显示,截至2023 年6 月,我国网民已达10.79 亿,其中未成年人网民突破1.91 亿。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趋势明显,10岁以前首次“触网”的未成年人占比达52%,较上年提高7.4%。互联网的普及为青少年的成长和生活带来数字化便利的同时,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常态化,以及触网内容的丰富化和无限化在无形中加速了未成年人社会化的步伐。在未成年人智力、心态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过早被赶入成年人世界,将面临有害信息侵袭、网络沉迷、隐私侵犯、网络欺凌等多重风险。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乎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致力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先后出台多个部门规章,切实将党中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制度。2020年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网络保护”专章,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2021年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作了专门规定。2024 年1 月1 日即将实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专门性综合立法,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步入未成年人网络法治保护的新阶段。

如何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是全球性的棘手问题,也是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新阶段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亟需聚力攻坚有害信息侵袭、隐私侵犯、网络欺凌、网络沉迷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顽疾”,积极回应移动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新需求,为完善未成年人网络合法权益提供中国方案,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规制研究》的出版可谓恰逢其时。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规制研究》一书以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生存权、发展权为着力点,就网络空间内容生态治理、网络隐私权保护、网络欺凌、网络沉迷与未成年人保护等问题进行专题性研究,回应了《条例》规定的重点方面。这是国内第一部全面系统阐述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尝试构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体系的专著,对探寻“数字世界”中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作出了在地化的贡献,对信息技术革命和儿童权利保护意识全球化的时代提供了有力的思考与注脚。

第一,结合大量翔实的法律条文和实践案例,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关键问题展开研究阐述,回应了《条例》关注的重点领域,体现出前沿性、权威性和时效性。

在媒介化社会中,媒介接触和信息生态环境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和心智发展。《条例》科学划分不同类型网络有害信息内容,明确了多方主体的义务和责任。该书认为,当前网络有害信息的分类标准尚未明确,相关义务内容较为原则和泛化影响执行。有害信息治理的关键在于,加快构建包括媒体在内多方主体参与的网络内容分级标准,设立专门性的网络内容管理机构统筹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并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细分不同主体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加强网络信息精细化管理。

针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泄露问题,该书结合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使规则展开全面阐述。区分了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区别,认为现行法律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确认,增强网络侵权的规定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人,不需要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即可;明确政府和第三方机构的职责,规避网络服务提供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行为。

随着未成年人触网人数增加、触网年龄降低以及移动终端设备的便捷化和多元化,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条例》开创性地设立“网络沉迷防治”专章,规定了学校、监护人、政府部门、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规制研究》则为防沉迷提供了具体化的建议,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作为主要责任人,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并积极主动作为,通过自主探索或联合政府发起活动,推动未成年人合理用网。2023 年8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为未成年人用户提供差异化下载服务,分年龄段打造专属内容池等。移动智能终端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用户在不同时段提供不同的使用时限管理服务,例如,要求移动智能终端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第二,根植中国语境,面向本土问题,系统梳理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规制现状,并进一步反思现有法律规制的不足,体现出理论与实践并行、批判与建言并用、解构与建构并重的鲜明特质。

该书指出,我国现有法律规范涵盖了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网络安全管理、网络空间生态治理、数据安全管理等诸方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不仅包含未成年人这一特定群体的财产、人格方面的“私益”,也涉及国家、社会的“公益”。因此,从“公法益”和“私法益”视角来讲,未成年人网络立法的规制对象应包括国家、网络服务提供者、学校等教育机构、家长、社会力量等。

该书还阐明了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的不足之处:立法层级偏低,专门性偏弱;法律之间存在不协调,如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就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信息的原则有待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存在分歧;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司法保护制度有待完善;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有待完善,如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关于网络数据、电子数据、个人信息三者的关系问题及衔接适用问题尚未解决。

第三,在资料考证和理性思辨的基础上,该书对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模式进行反思,并提出改进建议,体现出强烈的现实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比如,该书深度契合了《条例》的“社会共治”方略,认为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能仅凭单一主体的“单打独斗”,应明确国家、学校等教育机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的义务和责任,强调多方主体协同合作,合力构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格局。比如,国家应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作为未成年人网络监管的“有关主管部门”,避免政出多门却无门管理。加快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互联网内容分级与过滤制度,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基于内容分级标准提供内容过滤器,应用于其自身或第三方提供的网络信息规制,承担起内容管理责任。

再比如,该书指出,现行相关法律牵涉立法部门过多,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混杂,并且有些法律规定中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规定过于概括。即使是最近两年刚修订或出台的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也存在立法的局限性、不协调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的法益的复杂性、综合性以及特别的利益衡量原则以及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法规制对象的广泛性、义务主体的多样性,都在呼唤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条例》的出台无疑代表了我国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道路上的又一次迈进。

“法贵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社会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将《条例》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方面。围绕《条例》持续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需要激发更多批判性、原创性、创新性的思考,推进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的与时俱进,为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制度体系贡献中国实践、中国方案、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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