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我国税制结构优化:机理、障碍与提升路径*

2024-03-09 07:40孙颖鹿宋卓展
经济研究参考 2024年1期
关键词:税权消费税税制

孙颖鹿 宋卓展 贺 佳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从制度层面来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财政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因此,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财政的作用不可小觑。税收作为财政职能发挥的重要政策工具,既是国家治理和政府运转的基础,也是保障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彭妙薇和陈志刚,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完善现代税收制度,通过健全直接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等促进税制结构优化。未来的税制结构改革应以税制现代化为总体要求,以税权配置和税制要素调整为主要方向,通过对税制结构的调整,协调税制内部各成分间的关系,使税收领域的顶层设计达到最佳配置状态,进而作用于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各个领域,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税制结构优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作用机理

从字面意义来看,税制结构优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路径。一是税制结构的设计应更加体现“现代”属性,以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特征。通过构建现代税制,使其更加符合公平、效率、法治等现代特征,以凸显国家治理的“现代”属性。二是税制结构的优化应是渐进式调整,通过阶段性现代税制改革推动税制结构的动态优化,逐步强化其“现代”属性,不断提升税制在公平、效率、法治等方面的效用,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从内在解构来看,国内学者关于国家治理的主流观点有四类。一是将国家治理解构为政府治理、企业治理和社会治理,通过完善的制度安排、民主化的公共治理、法治化的公共秩序、高效的行政管理以及各级政府间协调的制度安排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俞可平,2014)。二是认为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子范畴,国家治理分别同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交集联系和区别性联系(王浦劬,2014)。三是将国家治理分解为中央治理、地方治理与公民治理,通过对三者之间的权责利划分,进一步提升三者关系的规范化程度(李明等,2014)。四是将经济治理和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核心,通过二者实现公平与效率、活力与秩序(吕冰洋,2015)。在有关国家治理同税制结构关系的研究中,王春雷(2015)从税种体系出发,提出了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体系的现代税制改革路径。吕冰洋(2015)认为,征税环节下移和简明、嵌入家庭的税制结构应成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税制结构改革方向。谷成和张洪涛(2020)认为,提升税制的公平性、法治化、可观察性,完善税收确立方式、直接税制度以及地方税体系能够有效加快现代国家治理进程。姜明耀(2021)认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税制结构优化应将重点放在提高直接税比重上,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加快房地产税立法的方式实现。

基于众多学者关于国家治理的讨论,本文将国家治理划分为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认为国家治理主要通过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实现现代化,国家针对不同治理主体,即政府、企业和个人,设计相应的治理方案。在三维逻辑框架下,税制结构的设计也主要从税权配置、企业税税制结构和个人税税制结构三个方面进行调整与优化,以税为媒介作用于不同的治理主体,通过税权配置调整提升政府治理的法治化和数字化,通过企业税税制结构的优化实现税收效率提升,通过个人税税制结构改革强化税负公平,以此综合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具体作用机理如图1所示。

图1 税制结构优化推进国家治理的作用机理

(一)税权配置优化与政府治理现代化

税权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性权利(Mann,1998)。在现代税制背景下,通过税权配置厘清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财力与事权事责关系,以现代化工具科学评判税权配置效果,为国家机器良性运行提供完备的财税制度保障,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

税权配置优化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主要有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横向税权配置主要指税权在同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纵向税权配置主要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税收权力的分配。在纵向税权配置问题上,早在1851年,英国法学家史密斯在其《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一书中提出了关于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的问题,并提出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并重的“史密斯主义”。杰斐逊则认为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会造成政府低效行为,并主张将权力分散至各级地方政府(刘绍贤,1987);董再平(2008)认为,我国的纵向税权配置更加集中于中央,地方税权相对弱化。刘剑文(2009)基于此提出,政府部门之间,尤其是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权力配置,实质上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问题。陈少英(2014)认为,央地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税收又是利益关系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因此税权在中央和地方间的配置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权治理中,李明等(2014)发现,上下级政府对共同税基进行纵向税权竞争会导致均衡税率提高。刘蓉和周川力(2019)则认为各级政府间税权与事权不匹配,并从上级政府提高对下级政府的监督等方面提出税权优化对策。李蕊和李佩璇(2023)则根据数字经济时代纵向事权配置现状,从构建适应数字经济的地方税收征管规则、调整央地税收共享比例的角度提出区域数字经济税收分配偏离问题的解决措施。在横向税权配置问题上,“税权划分问题”课题组(2001)主要从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划分方面提出了我国横向税权配置问题,认为应将“合理分权”思想逐步融入横向税权配置中。李香菊(2003)将税收法治不健全、税收执法不规范和税收司法不完善作为横向税权配置中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方案。刘继虎(2016)认为,横向税收立法权配置存在“空白授权”“转授权”问题。侯卓和黄家强(2020)认为,我国税权横向配置较为分散,而对于一般税收要素的决定权应横向集中。滕祥志(2019)认为,我国税权横向配置与税收法治目标的实现还存在一定距离,税权横向配置改革应将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共同讨论。

在政府治理视域下,税权配置具有不同的表现:横向税权配置中,将税权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间协同配置,以均衡的税权配置实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税部门等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治理;纵向税权配置中,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现代税权结构,保证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及税收收益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协同配置,充分发挥两方的积极性,最终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

(二)企业税税制结构优化与市场治理现代化

市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在全部市场主体中,企业作为税制结构调整的直接作用对象,同时也是税收作用于市场治理的重要主体,对于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起到关键性影响。因此,以企业税税制结构优化作为税制结构影响市场治理的主要研究对象。

关于企业税同市场治理的关系研究,由最初聚焦经济逐步发展至经济和环境并重。Schumpeter(1942)认为,技术创新是促进市场竞争、保持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内生动力,而企业进入则是激励企业家的创业创新的重要途径。Dagenais和Mohen(1997)认为,税收优惠能够正向刺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从而提高产出,通过利润提升激发企业生产积极性,增强整个市场活力。增值税方面,梁季(2014)认为,增值税税率简并对于保持税收中性、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张楠和彭海斌(2018)认为,应通过降低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率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以提升税收的市场治理能力。张斌和蒋震(2022)认为,增值税税率简化能够稳定税负,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从而实现对市场的现代化治理。企业所得税方面,程曦和蔡秀云(2017)具体比较了不同税收政策对不同性质企业的效应,认为增值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效应显著,而企业所得税则对所有企业都具有激励效应。田时中和于盼盼(2023)通过实证分析证明了企业所得税规模的扩大有助于促进创新要素的流动,实现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助力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王玮(2017)认为过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会导致税收流失、影响税收公平、扭曲经济运行,并认为应进一步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进行管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不断显现,税收在企业污染方面的治理不断深化。环境保护税作为政府矫正外部效应的庇古税,在对企业污染治理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在企业税同环境治理的关系上,Tombe和Winter(2015)认为,环境税收对异质性企业产生非对称影响,从而对资源配置产生扭曲效应,影响全要素生产率。周欢等(2019)认为,环境保护税税率设置应以地方“边际治理成本+调整系数”为依据,并对征税对象增加进行了必要性论证。刘田原(2020)认为,环境税的征收对污染企业造成一定外部压力的同时,会激励其主动进行技术革新,降低污染排放,由高能耗高污染转型为高效、环保的现代化新型企业,而这需要相应的税收优惠予以支持。牛欢和严成樑(2021)认为,环境税收为政府的污染治理提供了资金来源,但同时增加了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生产积极性,但对于重污染行业仍应适度提高环境税率。包健和郭宝琪(2023)认为,环境保护税显著促进了重污染行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今后应继续深化环境保护税改革。

通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企业税种的税制要素设计,强化税收在市场治理中的调节作用,以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和不断提升的市场治理能力,实现绿色治理和治理效率的提升,加快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三)个人税税制结构优化与社会治理现代化

社会治理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社会的治理。社会作为相对独立于国家的一个复合系统,尽管可以自治,但仍需政府规则进行引导与规范。二是社会参与治理。“社会”作为主体,通过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配合国家治理实现现代化。税制主要通过对个人税结构的设计,达到对社会群体收入的调节作用,从而实现社会治理公平化。因此,本文主要围绕个人税来探讨税制结构对社会治理的影响。

税收宗旨与社会治理目标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作为全国税收工作的宗旨,在社会治理中要求税收制度的设计应“以人为本”。个人税作为同“人”直接关联的税种,对于强化税收的调节功效、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个人税对个人的调节主要体现为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对个人收入和个人消费的调节两个方面,通过对“人”的调节实现税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发挥。个人所得税方面,漆亮亮和赖勤学(2019)认为,新时代个人所得税应实现相关主体共享税制改革和治理的成果,包括共享减税红利和税收的公平价值。刘成龙等(2020)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可观察性、以所得为税基的固有属性同社会治理目标高度契合,对于促进纳税遵从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作用。周克清和吴近平(2023)则对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公众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得到个人所得税改革显著提升了政府治理效率的结论。

消费税方面,现行消费税对个人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和对消费行为的调控上。消费税的基本征税逻辑为:以“寓禁于征”实现对纳税人消费行为的调节,对需要抑制的消费行为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需要鼓励的消费行为实行消费税减免优惠(罗秦,2021)。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倡导绿色消费”,进一步凸显了新发展阶段消费的关键地位和国家对消费的引导方向,消费税调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通过消费税实现税收对不同收入阶层消费的调节,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万莹和徐崇波(2020)认为消费税有利于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童锦治等(2017)、李宝峰和丁超凡(2023)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小汽车和成品油消费税对收入分配具有正向调节作用。另一方面,消费税通过降低绿色消费品的消费税税负,提高高能源消耗、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税收负担降低其负外部性,增强税收对绿色消费的引导,实现国家的调控目标(张守文,2022)。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税制结构优化面临的障碍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税制结构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明确税制结构同国家治理间作用关系的基础上,从税权配置、企业税与个人税的税制结构设计角度剖析政府治理现代化、市场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入解构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税制结构障碍。

(一)税权配置有待优化

1.税收立法权划分待调整

在横向税收立法权配置上,当前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上存在行政机关授权立法的边界不明晰等问题,导致行政法规作为执法依据的现象较为普遍,尽管我国近几年陆续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多部税收实体法,但根据杨晓萌(2018)的统计,2001~2015年我国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出台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多达3887项,行政机关的横向授权远多于纵向授权(纵向授权多为新立法增设),出现税收立法权“行政化”。税收立法主体结构的不合理和税收行政法规的泛化使得当前我国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同“税收法定”还存在一定距离。

在纵向税收立法权配置上,纵观我国税制变迁历程,无论哪一个历史阶段,纵向税权配置主体总是倾向于中央。当前我国实行“税收分享”型税权配置模式,中央拥有绝对的税收立法权和中央税、共享税的税收征管权。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力偏弱导致地方财权与事权非均衡配置,进而出现地方财政困难。同时,对于税收立法解释权的过度下放使得税务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地方政府为缓解财政困难,又会采取恶性税收竞争等政府失灵行为,导致同一税种执行标准存在地区差异,从而影响政府治理效率。

2.税收征管权设置待优化

作为税权配置中最容易被纳税人感知到的权力,税收征管权的行使过程更容易影响纳税遵从度。当前,税收征管还存在征税额度与程度不对应、征管时间等程序性要素缺乏法律界定等问题;同时,在税收征管权设置上,税务机关与海关是税收征管的主体,多元征管主体之间相互独立,征管范围又存在交叉,征管过程可能会出现执法漏洞,部分纳税人利用此类漏洞偷逃税款,最终影响税收效率,一定程度上减慢政府治理现代化进程。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平台企业为代表的新业态的出现也对当前税收征管权设置构成挑战。平台经济本身具有虚拟性、跨区域商品流动等特征,这些都为税收征管权的划分带来较大难度,而传统税收征管权的划分规则之下必定出现目的地和贡献地的税收侵蚀,加大税收与税源的背离程度,最终加剧区域间税收分配格局的非均衡。

3.税收收益权配置非均衡

自分税制实施以来,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失衡问题不断显现,关于二者在“分税”与“分成”问题上的博弈与改革也一直不断。在“分税”方面,当前我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以共享税的形式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消费税、关税等体量较大税种划定为中央税;在“分成”方面,中央与省级政府间设置了明确的税收分成比例,但省级以下政府的税收分成并未从法律上明确。在税制运行中,基层地方政府很可能因财政收入不足而无法充分行使职能,从而影响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近年来,我国尽管在税收分成比例上进行了改革,如将增值税75 ∶25的央地共享比例调整至50 ∶50,但地方财政对中央财政的依赖程度依然较高,这种税收收益权配置非均衡不利于推进地方政府治理的现代化。

(二)企业税税制结构设置尚需改进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偏多

2022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6.22%,(1)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布数据整理。作为当前直接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企业所得税对整个税制调节功能的发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调节功能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纵观我国对企业创新、平台企业、小微企业等出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规模过大、优惠层次过多的税制特征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所得税现代化进程。从税收优惠规模来看,中央及地方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众多,一方面导致政府税收收入下降,财政赤字相应扩大;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本身是对特定群体、特定行业实施的优惠政策,长期的税收优惠会出现“税收洼地”,导致地区间、行业间非均衡发展,影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从税收层次来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纳税人认定标准、优惠税率、税前扣除、加计扣除等内容,近年来关于小微企业、科创企业等重点扶持企业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密集出台进一步增加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复杂性,征税成本的增加影响了征税效率;此外,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对税制的理解程度有限,也导致部分税收优惠没有真正为纳税人所享受,纳税效率受到影响。

2.增值税多档税率设置影响税收中性

(1)地层承压能力低 以架桥堵漏为堵漏原理的常规堵漏剂,发生水化和高温碳化,逐渐失去架桥堵漏作用;同时,上述常规堵漏剂以颗粒状架桥、填塞为主,有可能直接封死堵层表面,无法提高整个井筒的承压能力。

从现行增值税结构来看,我国实行6类征税对象、4档税率、2档征收率的增值税税制结构。首先,13%的一般税率和9%、6%、0的优惠税率并行,过多的税率档次设置可能影响税制公平性,且在增值税税率惰性属性的条件下,多档次的优惠税率设置也对未来税制改革形成挑战。其次,征税对象同税率的交叉组合可能出现重复征税,影响税收中性,降低税收遵从,给税收征管造成压力。最后,关于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简易计税的规定,在“营改增”完成后,其促进税制交替平稳过渡的功能消失,增加了税制复杂性,对税务部门征管来说是一种负担。

3.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不够全面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环境保护税正式开征。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的6年时间里,其对于矫正企业负外部行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税制设计上还有待完善。

从征税范围来看,作为原排污费制度“平移”的税种,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相对排污费有所缩小,譬如建筑业噪声和挥发性有机物不在其列,这两类污染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均构成不利影响,因此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全面性还有待加强。从计税方式来看,按照污染当量降序排列,应税大气污染物仅对排放当量前三项、应税水污染物仅对第一类水污染物的前五项和其他类水污染物的前三项征税,这就意味着,企业在此排序之外的污染物排量增加并不会带来税负的增加。虽然省级政府可根据需要增加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但考虑到保护地方税源,绝大部分省份并未增加污染物的项目数。这就导致部分企业以“技术手段”人为减少前者排量、增加后者排量,从而抵消环境保护税的节能减排效应。

(三)个人税税制结构设计尚需完善

1.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和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其税种属性、要素设计及征收模式决定了其在现代税制构建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在对自然人的所得调节上,个人所得税从所有税种中脱颖而出,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模式,相较于从前的分类征收模式,其公平性得到提升;同时,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设计也有利于提升税制的调节作用。但从社会治理现代化视角出发,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存在不足。

首先,综合征税模式的实行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横向公平,异质性专项附加扣除提升了纵向公平,但由于综合征收处于起步阶段,四类劳动所得的课征范围显然较窄,更多所得类型还处于分类征收阶段,相对抵消了综合征收的部分调节效应;从不同分类所得的收入阶层占比来看,中低收入阶层的劳动所得实行了综合征收,而高收入阶层占主体的资本性所得仍实行分类征收,现阶段混合征收模式对不同收入阶层的调节效应存在差异。然而,当前我国收入差距更加突出表现在高收入阶层同中低收入阶层间,因此整体上个人所得税公平性的提升还有较大空间。其次,从累进税率设置来看,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为45%,与发达国家40%的平均水平比相对较高,在国际竞争方面存在劣势;同时,7级累进的税率档次同国际税制相比较多,对税务部门征管效率及纳税人遵从度的提升都构成一定影响。

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当前消费税税制设计对高档消费品的调节力度还有待提升。首先,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先消费税对“高档”的界定标准也应随之调整。一方面,按照当前的居民收入水平,很多高档消费品已不再是少数高收入阶层才有条件购买的,如口红、金银首饰等消费品逐渐成为大众的日常消费品;另一方面,部分高档消费品界定标准也并未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例如,我国自2006年至今一直对售价1万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高档手表征收20%的消费税,对比与消费高度关联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已从2006年的7229元提高至2022年的36883元,增长率高达410.21%,(2)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布数据整理得到。高档手表的征税门槛与居民收入水平之间的匹配度存在偏差,一定程度上影响中等收入阶层的消费热情,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力度也会相对弱化。其次,高档消费品征税范围有待拓宽。从税目设置来看,随着居民收入的增加,居民逐渐从对基本商品的消费拓展至对高端商品和服务的消费。一方面,高档红木家具、私人飞机、高档服装等高档消费品还未纳入征税范围;另一方面,当前对于高端服务的消费税征收还处于空白,例如,消费者对游艇的消费行为并不局限于购买游艇本身,而是包含参加游艇俱乐部等高端服务在内,当前我国还未对这方面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制度设计还有待完善。

在调控消费行为方面,现行消费税对高能耗、高污染消费品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偏低,矫正水平有待提升。从税目来看,现行消费税仅对鞭炮烟火、成品油、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6个税目征收,且在2015年之后没有再拓宽范围;同时,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对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含磷洗涤物等具有矫正属性的税目还未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从税率来看,不利于节能环保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仅为5%,铅蓄电池、涂料(3)此处的涂料是指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不含)的涂料,下同。的消费税税率仅为4%,在所有消费税税目中税率处于较低水平,其引导绿色消费、调控消费行为的力度有限。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税制结构优化提升路径

针对当前我国税制结构在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障碍,围绕税权配置、企业税税制结构及个人税税制结构三个维度,提出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市场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优化路径。

(一)以税权配置现代化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

1.以税权配置法治化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定位及“全面依法治国”的治国理政原则。鉴于当前我国在税收立法中的薄弱环节,应进一步强化税权配置的立法价值和合规性,兼顾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收益权的集权与分权、控权与授权,推动横向和纵向税权配置法治化。

在横向税收立法权配置上,为了抑制税收行政法规泛化、税收立法权被侵蚀问题,建议横向税收立法权渐进式收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推进传统税种立法“升级”进程,以税收法治化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纵向税收立法权配置上,应在向权力部门集中的基础上,适时适度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一方面,地方根据事权合理安排财力配置,以转变地方政府“财事不匹配”现状;另一方面,对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地域性差异较大的税种,地方政府能够利用信息优势合理安排税收立法,有利于提升整体立法效率。

当然,这种横向和纵向立法权的配置应建立在权力机关与上级政府部门的监督、评估基础之上,若授权试点地区能在授权期限内通过审查且在全国范围内具备可推广价值,则不失为一种税权制度创新的尝试。

2.以税收征管数字化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

鉴于同一税种多部门参与征管形成的职能交叉与征管盲区,建议进一步明确涉税部门的税收征管权,如强化税务机关和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征管的协调性,保证税收征管效率。鉴于数字经济之下平台企业等新业态对传统税收征管规则的冲击,应在进一步明确划分平台企业在地方间的税收分配的基础上,深化数字经济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加快推进全国涉税部门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将新业态下个人和平台企业收入纳入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掌握涉税信息,实时监控税源变动情况,以强化纳税人、地区政府部门、税务机关之间的联动,促进涉税信息的共享,以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带动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

3.优化地方税税收收益权,推动地方税体系构建

“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要健全地方税体系,需要转变当前“税收分享”型的税权配置模式,逐步赋予地方更多的税收收益权,最终过渡至“税基分享”型税权配置。首先,适度提高共享税的地方共享比例,可以增值税共享比例改革为方向,将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共享比例调整至50 ∶50。其次,明确共享税在省以下政府间的共享比例。省级政府根据市县经济发展程度和财政能力,具体设置省市县政府的税收共享比例,保证基层政府税收分成上的税收收益权。最后,健全地方税体系。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是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重要途径,地方主体税种的构建则是地方税体系的核心要素。在地方主体税种的构建上,可以考虑适时变部分共享税为地方税,以现有较为完善的税制要素设计为地方税体系构建提供制度保障。

(二)以企业税税制结构优化实现市场治理现代化

1.企业所得税改革:强化间接优惠,清理直接优惠

效率是市场治理的重要目标之一,在企业所得税税制结构现代化过程中,通过优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结构,以间接税收优惠为手段,以“简税制”提升其现代化水平,以突出重点优惠对象提升其税制效率。面对当前过多税收优惠导致的资源配置扭曲,在优惠类别设置上,对于优惠税率、减免税等直接的税收优惠对企业行为的影响更多是短期的,且对税收收入的负面效应更为显著,而诸如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间接的税收优惠则会改变企业的长期行为,减少税收扭曲,同时减少税收优惠对财政的影响,提升政策的长效性。因此,应重点清理直接税收优惠,保留主要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以税前扣除作为主要优惠形式。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创新居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的定位,对企业科技创新行为的鼓励应成为税前扣除的主要对象,通过提高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企业科技类投资抵扣力度等间接优惠形式最大程度地实现政策目标。

2.增值税改革:构建统一、简税率的增值税制

针对现阶段增值税结构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简并增值税征税对象及税率。在征税对象上,应税劳务本身为应税服务的一部分,税制设计也应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大类中,未来改革应遵循此方案,将二者共同实行统一的优惠税率,既简化了税制,又统一了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税率,提高了税制的合理性。在税率设计上,纵观我国增值税改革,标准税率的降低作为改革趋势,有利于降低间接税比重,相对提高直接税比重,符合现代税制的基本要求,同时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短期内为保政策稳定性,可继续保持当前13%的税率标准,长期内建议分阶段适度降低标准税率。在税收优惠上,鉴于国家鼓励新业态和创新企业的发展,建议在保留零税率的基础上,简并9%和6%两档优惠税率为一档,税率取中为7.5%,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同国家重点扶持行业保持一致,同时减少“营改增”遗留的众多免减税项目。在征收率设置上,《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5%的征收率,统一为3%,并不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既符合简并税制的要求,又强化了增值税制的现代特征。

3.环境保护税改革:拓宽征税范围,推动构建绿色税制

针对现行环境保护税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首先应适时扩大征税范围,将建筑业噪声和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税对象,保证同环境保护税同排污费精准衔接,并视情况扩大挥发性有机物的征税范围,规范建筑业、化工业、印刷业等污染性行业污染成本的征收。其次,对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应税项目,建议取消按排放量征税的规定,将全部应税污染物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在不增加征税成本的前提下,有效矫正企业的外部性行为。通过拓宽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提升企业税的“绿化”程度,推动绿色税制的构建。

(三)以个人税税制结构优化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1.个人所得税改革:强化综合征收,优化税率设置

在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的改革趋势下,下一步应在当前综合征收所得范围的基础上,将更多分类征收所得纳入综合征收。针对当前税制在调节高收入阶层的薄弱环节,首先,应尽快将资本性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进一步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对经常性资本所得和非经常性资本所得设置差异化征收方式,长期资本所得和短期资本所得分别适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在平衡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税负的同时,有效调节高收入阶层与中低收入阶层间的差距,促进个人所得税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其次,适度降低最高边际税率至40%,与国际最高边际税率水平接轨,同时简并税率级次至5级,以“简税制”带动征税成本的降低,提高个人纳税遵从度,以促进税收收入功能的提升,同时为税制调节效应的发挥提供空间。最后,在税收优惠设置上,保留宽税基且具备长效性的优惠政策,尽量压缩高收入阶层的税收优惠项目,降低其偷逃税款空间,综合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能力。通过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为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快推进共同富裕进程提供税制保障。

2.消费税改革:对征税范围和税率实行针对性调整

在高档消费品的消费税改革上,应根据社会需要和税收调节目标,对不同类型高档消费品的消费税税制要素进行差异化调整。一是根据现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对各类高档消费品的标准进行重新评估和界定,取消对口红、金银首饰等消费品的征税,同时据实提高高档化妆品、高档手表等消费品的起征点,以更加合理的消费税设计更好地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消费需求。二是鉴于当前较窄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对高收入群体调节力度不足的问题,应适时将高档红木家具、私人飞机、高档服装等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增强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能;同时,转变消费税仅对消费品征税的理念,将征税范围拓展至消费品和高端服务,进一步提升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在高污染、高能耗消费品的消费税改革上,首先,应尽快将更多的高污染、高能耗消费品,如一次性塑料制品、含磷洗涤物等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增强税收对个人绿色消费的调控效能。其次,鉴于当前6类污染环境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偏低,应尽快提高相应税率,例如,对于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考虑其在生产过程中不仅消耗原木,同时需要加入硫磺等物质,且使用后会产生大量固体垃圾,建议将其消费税税率由5%提高至10%;铅蓄电池的生产和处理、涂料的生产和使用也会对大气、水、土壤产生严重污染,建议将其消费税税率由4%提高至10%,以降低人们对此类高污染、高能耗商品的消费倾向,倡导绿色消费。

猜你喜欢
税权消费税税制
唐朝“两税法”税制要素欠缺析论
LCO也征消费税?
房地产税开征的法治困境及其对策
近期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
减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的税制改革思考
新税制来了 今后咋淘洋货?
哪些物品需要缴纳消费税?
税权理论的反思与重塑
税权的宪政解读:概念重构抑或正本清源*
变压器油、导热油等产品可免征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