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杰 乔俊峰
(1.新乡工程学院,河南 453700;2.河南师范大学,新乡 453007)
内容提要: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减轻企业税负痛感,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投资能力,减少企业避税行为。本文基于2009 年—2018 年中国上市企业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法分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避税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可以缓解企业避税行为,该结论在经过稳健性检验后仍然成立。进一步通过机制分析发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会通过降低企业内部融资约束和加强外部税收征管力度来缓解企业避税。异质性分析表明该政策对于民营企业、高固定资产企业和处于行政等级较低地区企业的避税行为具有更加显著的抑制作用。本文不仅为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破解我国企业避税难题提供新的视角,也为新发展阶段利用减税降费政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政策借鉴。
企业避税作为一种不易被发现的逐利策略被全球范围内的一些企业采用,该现象在我国更为明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历史数据,2014 年,我国反避税管理、服务、调查三项工作对税收贡献523亿元。而截止至2022年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已累计查处虚开发票等骗税企业14.35 万户,查处涉嫌骗税的出口企业1578 户,挽回税款总计42.84亿元。避税的存在不仅严重侵蚀国家财政能力,影响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给企业长远稳定发展增加潜在风险,破坏公平的营商环境。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企业避税问题高度关注。
现有文献多从金融制度环境(刘慧龙,吴联生,2014)、税收努力(Desai 等,2007)、家族与非家族企业(范子英,田彬彬,2013)、管理者激励(Chen 等,2010)、政企关系(Desai,Dharmapala,2006)和政府规模(罗党论,魏翥,2012)等方面研究企业避税的影响因素。然而遗憾的是,鲜有文献涉及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避税的影响。实际上,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减轻企业税负痛感,为企业带来更多可用流动资产,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投资能力,减少企业避税行为。2014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就是一项针对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研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企业避税关系的文献并不多见。
为厘清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与企业避税之间的关系,本文利用2009年—2018年中国上市企业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DID)研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避税的影响。研究发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降低企业内部融资约束和加强外部税收征管两个渠道缓解企业避税,进一步的稳健性、异质性检验均证明了上述结论。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可能的贡献有如下三个方面:(1)将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研究从企业投资等视角拓展到企业避税角度,不仅丰富了企业避税相关文献,同时拓宽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企业层面的作用范围。(2)以税收优惠政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背景,从企业内源融资渠道考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避税的影响,将有助于加深对该政策与企业内部融资关系的认识。(3)以往研究较少考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避税与外部税收征管三者的联系,本文从外部税收征管渠道分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避税的影响,有利于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大力推行之下地方政府调整税务筹划行为。
具体结构安排为:制度背景与理论假说、研究设计、实证结果分析、异质性检验、结论与政策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时,可根据实际发生额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扣除。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中主要发生两类成本支出,即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是企业仅为取得本期收益,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产生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因而需由本年度收益进行补偿的各项支出,可直接记入本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相应地可以直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轻企业当期的税费负担。另一类资本性支出,其受益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是企业不仅仅为了取得本期收益而自愿发生的成本支出,更是为了取得以后的各期收益。由于资本性支出超过一个营业周期,无法如同收益性支出直接在当期收入总额中实行一次性扣除制,而是需要首先计入会计科目下的资产科目中,进而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转入成本费用科目,最后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相应地扣除额为当期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与所得税率乘积,即为当期的税收优惠额。
企业进行机器设备更新或技术升级等固定资产的投资支出是企业资本性支出的典型行为。因此,按照资本性支出的扣除特点与方式,企业投资固定资产的成本支出,应当首先计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之后通过固定资产折旧转入费用科目。这说明,若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的一个营业周期内计提的折旧越多,与所得税率乘积越大,税收优惠也越大。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与折旧期限则是影响企业每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大小的重要因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主要针对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准许相应行业的企业自2014 年1 月1 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年限的60%)或重新选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法意味着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周期内,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增加,企业每年可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则随之增加。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方法则意味着企业可将固定资产折旧向前期推进,在固定资产购买前期即可计提较多折旧额,相应地增大企业投资前期的可抵扣额度,可使得企业前期应缴所得税税额少于后期,能缓解企业投资前期的资金压力,有利于减轻企业前期的费用负担,增加内部资本积累,释放投资活力。
企业未来成长性关乎企业自身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稳定发展,而投资是实现企业成长的重要因素,以投资促成长是企业实现规模扩张并抢占市场份额的关键路径。但是不论长期投资抑或是短期投资都需要资金支持,资金约束是限制企业投资进而影响未来成长的直接原因。一方面,内部现金流不足导致企业无法依靠内源融资满足发展所需资金;另一方面,由于无可靠信用担保,加之信息不对称等障碍,企业的外源融资也受到很大的限制。并且企业在借债融资的同时将会极大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更是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发展资金的难题,更多企业可能会将目光转向避税。而实际上,囿于人员、时间、精力、资金等各种因素的限制,税务部门往往较难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细节问题进行彻底的审查核实,这为企业实施避税策略提供了便利,意味着现实中在避税问题上企业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企业不仅可以利用大量的会计手段,通过操纵会计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在纳税申报过程中通过掩饰不能税前扣除的费用项目等方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通过类似避税方式实现节约企业资金,达到缓解内部融资约束的目的。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作为一项具有融资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企业在前期使用加速折旧方式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企业前期计提较多而后期计提较少折旧。在保证总体应纳税款不变的前提下,减少企业前期的所得税费用,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资金,从而增加了企业投资固定资产前期的现金流,一定程度缓解了企业的融资约束。此外,通过加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延迟了企业应纳所得税时间,并将由此节省资金的时间价值让渡于企业。综上而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将通过缓解企业内部融资约束实现减少企业避税行为的政策目的,这也与以往相关文献观点不谋而合。比如刘行等(2014)发现,当企业融资约束状况能够得到有效改善时,企业避税倾向明显降低;Richardson 等(2014)认为融资约束是企业避税的主要原因;王亮亮(2016)也发现,当公司所处的融资环境变差时,避税水平有明显的提高。
另外,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地方税务机关承担着来自上级部门的硬性税收计划压力。税务机关要将年度税收目标进行分散处理,以保证税收目标的顺利达成。税务机关如果将年度税收计划统一移至征管前期或者后期,将增加其所承担的征管压力,提高税收目标如期完成的难度。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实施之后,由于允许企业在投资固定资产前期使用加速折旧方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使得企业前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减少,这将相应地减少税务机关前期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税务部门如果不在前期增加税收征管强度、加大企业应纳税稽查力度,就会大大提高后期的征管难度和压力,进而影响年度税收计划的完成。因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可能导致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力度加强。经典的A-S 避税模型表明避税是纳税人在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之间的权衡,避税的边际成本取决于税务征管机构的税收执法力度,如查处率、处罚率等。税务机关加强对纳税人的查处概率或罚款比率都会促使纳税人减少避税行为。相反,如果税务机关有意放松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强度,处罚风险下降,具有较大避税动机和较强避税能力的企业,势必会冒险选择避税行为,以便留存更多的企业利润。汤晓建等(2021)研究发现,税收征管力度越强,企业内部避税活动越少出现;刘忠和李殷(2019)的研究也指出,由于地方税务部门所得税分成比例下降,使得地方税务机关所得税征管权和收益权分离,地方税务局会放松税收征管因而将刺激企业避税。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理论假说:
H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避税;
H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减轻企业内部融资约束缓解企业避税;
H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加强外部税收征管力度缓解企业避税。
本文使用2009 年—2018 年中国上市企业数据为研究样本。选取该样本区间的原因在于,从2008年财政部正式发布39项新会计准则之后,有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统计口径发生变动,故以2009年作为样本起始时间节点。而以2018 年作为样本截止时间节点原因在于,2019 年加速折旧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政策优惠范围变动较大。为避免政策干扰和数据失真,故本文选择2009年—2018年为样本区间。企业数据主要来源为国泰安数据库(CSMAR),其中名义税率来自万得数据库(Wind),关于税收征管指标的计算数据来自《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参考相关文献的一般做法,本文对初始数据进行了以下处理:(1)将样本中处于ST、ST*状态的公司删除。(2)由于金融行业企业的会计核算准则与一般公司不同,故而删除此类研究样本。(3)删除名义税率和主要变量为缺失值的样本。(4)删除资产负债率小于0 和大于1 的样本,并进行1%和99%的缩尾处理,以避免极端值的影响;(5)由于2015 年9 月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将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行业也纳入该政策实施范围。如果将这四个行业企业作为2014年目标行业企业的对照组,很有可能造成政策混杂结果。因此,参考刘行等(2018)的做法,将这四个行业的企业样本从初始样本中剔除,最终得到1883家上市企业,共13376个观测值。
为了检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与企业避税的关系,本文设定模型如下:
其中:i表示企业,t表示年份。jszj为政策虚拟变量,Dd_btd为被解释变量企业避税。Xi,t是一系列控制变量。α0为常数项系数,α1为政策虚拟变量系数,α2为一组控制变量系数。μi、ωt分别为个体和时间固定效应,避免某些可能随时间趋势和个体特征而发生改变的因素对结果的影响。εi,t为误差项。本文主要关心的是α1。根据上文理论假说,本文预测α1显著为负,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可缓解企业避税。
1.被解释变量
目前文献关于企业避税的衡量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税率法,包括实际税率和节税率,实际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支出与税前收入的比值。表示的含义是:当实际税率越低时,企业的避税行为越多。节税率为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差值。该值越大,说明企业没有按照名义税率规定的税收水平缴纳税款,即企业存在避税行为。第二种是会计—应税收入差异,包括未扣除应计利润的会计—应税收入差异(Btd)和扣除应计利润的会计—应税收入差异(Dd_btd)。其原理在于:账面收入对应的审核对象为企业股东,其数值更接近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而应税收入的财务状况由税务机关审查,因此,如果两者差额越大,则说明企业的避税行为越严重。本文参考Desai等(2006)衡量企业避税的方法,采取扣除应计利润的会计—应税收入差异(Dd_btd)作为企业避税的替代指标。具体计算方式为:
利用回归模型Btdi,t=αTAi,t+μi+εi,t计算Btd与TA的差值,即为企业避税。其中Btd=(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期初总资产,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名义税率;TA为企业总应计利润,TA=(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期初总资产;μi+εi,t 表示Btd中无法用总应计利润TA解释的部分,即企业避税。
2.政策解释变量
本文将政策试点行业的企业作为处理组并与时间虚拟变量构成交互项,形成政策解释变量。对处理组的挑选,本文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GB/T 4754-2017),六大行业中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仪器仪表制造业(C40)是大类级别的行业分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3、I64、I65)为门类级别的行业分类;生物药品制造业(276)为医药制造业(C27)下的中类级别的行业分类。但是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对行业的分类只分为门类和大类两级,与国家统计局对行业的分类不一致。因此,对于除生物药品制造业(276)外的其余五大行业,本文按照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进行识别,但对于生物药品制造业的企业无法通过其行业分类代码直接识别。所以,对属于生物药品制造业的企业,本文根据属于该行业下的企业名称进行手动筛选。
3.融资约束和税收征管
关于融资约束的衡量,本文使用现金—现金流敏感模型衡量。其中,现金持有量(h_cash)=(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总资产,现金流(CF)=(净利润+折旧和摊销-因支付股利和分配利润而支付的现金)/总资产。
参考曾亚敏和张俊生(2009)文献做法,本文使用税收努力指数TE来反映某一地区的税收征管强度,计算方法为实际税收负担比率与估计的税收负担比率的差值。首先建立以下回归模型以获取税收负担比率的估计值:
其中:T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收入,Y表示其国内生产总值,GDP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对数值,ind_1 和ind_2 分别代表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之后,将实际税收负担比率与模型估计出来的税收负担比率Ti,t_pre之差来表示税收征管强度,记为。
4.控制变量
在控制变量的选取上,遵循大多企业避税的相关文献,在回归模型中加入公司规模(size),采用企业总资产自然对数值衡量;资产负债率(lev),使用企业年末总负债和年末总资产比值代表;总资产周转率(TTC),用企业收入除以总资产衡量,来反映企业全部资产运营使用效率;资产收益率(ROA),代表企业盈利能力,使用当期净利润与期末总资产比值代替;流动比率(C_ratio),为流动资产与短期负债的比值,反映企业偿债能力。
根据前文理论分析,本文初步发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避税,但更为重要的是厘清影响机制。本文使用中介效应模型对该影响机制进行实证检验,设定模型如下:
参考温忠麟等(2004)提出的中介效应综合检验方法,对企业内部融资约束和外部税收征管的中介作用进行了检验。中介检验需要关注的系数分别是模型(3)和(4)中的β1和β2、模型(5)和(6)中的γ1和γ2。检验过程为:检验基本回归中主要解释变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前的系数α1,若α1不显著,则中止中介效应分析。若符合基准回归结果,则需进一步检验政策虚拟变量对中介变量融资约束和税收征管的系数,即前述β1、β2、γ1、γ2。若模型(3)、(4)中的β1、β2以及模型(5)、(6)中γ1、γ2均显著,则需检验模型(4)中的β1和模型(6)中的γ1,若二者显著性与基本回归模型(1)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系数α1相比变得不再显著,则通过了中介效应显著性检验且为完全中介效应显著。相反,若模型(3)、(4)中的β1、β2以及模型(5)、(6)中γ1、γ2均至少有一个不显著,则需要进行Sobel检验判断中介效应是否存在,如果该检验显著,则中介效应存在;若该检验不显著,则中介效应不存在。
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从分样本结果来看,处理组的企业避税平均值为0.043,而控制组的企业避税平均值为0.050,显然处理组的企业避税程度小于控制组,这初步表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可以缓解企业避税。从控制变量的统计性结果来看,控制组的企业规模size的平均值明显高于处理组。相应地,控制组的企业避税Dd_btd也高于处理组。这说明,规模较大的企业在各方面更有优势,其避税动机则更强。资产负债率lev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表1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此外,表2 给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实施前后处理组与控制组的企业避税程度。结果显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处理净效应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负,这进一步说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缓解企业避税的可能性。
表2 比较处理组和控制组在政策实施前后避税缓解的可能性
双重差分法的主要优点在于可以很好地剔除政策冲击之外其他因素对结果的干扰,但其缺点为样本选取的非随机性,可能存在样本的自我选择偏误从而导致估计结果的偏差。因此使用双重差分法须满足外生性与平行趋势两个前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实施对象是传统制造业,主要目的是改善企业投资不足,该行业是否被选定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实施对象与企业避税本质上并无理论关联,基本满足外生性条件。为检验平行趋势前提条件是否成立,本文在这里借鉴Beck 等(2010)文献做法,使用事件研究法对平行趋势进行检验。设定以下模型:
图1 平行趋势检验
利用模型(1)验证理论假说1 的内容,表3 给出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实施对企业避税影响的基本回归结果。第(1)列只加入了个体和时间固定效应,第(2)—(6)列为逐个加入控制变量的结果,第(7)列为加入全部控制变量的结果。结果表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虚拟变量结果为0.0062,且在10%的水平下显著为负,这与表2结果基本吻合,说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避税,这初步验证了假说1的猜想。
表3 基本回归结果
利用模型(3)—(6)进行中介效应检验,验证融资约束和税收征管是否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影响企业避税的作用渠道。根据表4中介效应检验结果可知,第(3)—(4)列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显著加强了税收征管从而缓解了企业避税,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避税的回归系数为-0.003,与基本回归结果相比不再显著。因此,税收征管通过了中介效应检验且为完全中介效应,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可通过提高税收征管强度进而抑制企业避税。第(1)—(2)列对融资约束的检验结果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融资约束以及融资约束对企业避税的回归系数至少有一个不显著。因此,本文参考钱雪松等(2015)以及郭晔等(2020)做法对融资约束机制进一步进行Sobel 检验,Sobel 检验结果见表4 第(2)列最后一行。根据结果可知,Sobel 检验的p值小于0.05,证实存在以融资约束为中介变量的中介效应,即融资约束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企业避税之间起到了中介作用。
表4 机制检验
1.替换企业避税指标
企业避税的衡量方式有多种,除了会税差异衡量法外还有实际税率衡量法。本文进一步使用实际税率作为企业避税的替代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检验结果见表5 第(1)列和第(2)列。回归结果表明,不论使用会计—应税收入差异还是实际税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均能显著缓解企业避税。
表5 稳健性检验结果
2.安慰剂检验
为进一步检验回归结果的真实性,本文参考陈刚(2012)等方法,通过虚构政策实施时间和虚构处理组进行安慰剂检验。本文将政策实施时间提前一年,结果如表5 的第(3)列,政策交互项系数不再显著,验证了结论的可靠性。此外,将已知的非政策试点行业重新作为控制组,通过虚构处理组再次进行安慰剂检验,若结果不显著或者显著为正,则同样能够证明结论的真实性,表5的第(4)列中在虚构处理组后交互项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抑制企业避税。
3.排除政策混杂效应
2004年,黑龙江、辽宁、吉林实施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增值税转型税收试点改革,这次改革与2014 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联系紧密,有可能对本文主要研究结果造成干扰,影响结论稳健性。鉴于此,参考刘啟仁等(2019)的做法,将以上三省从全部样本中删除后重新进行回归,表6 回归结果与表3基本一致,说明结论真实可靠。
表6 城市等级的异质性检验结果
关于所有权性质与企业避税的诸多研究表明,相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外在冲击对地方国有企业的避税影响并不显著。一方面,相较于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有政府的可靠信用作担保,同时与国有银行联系紧密,在解决企业融资问题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另一方面,地方国有企业一般受地方政府的控制较强,与地方政府具有紧密的利益关联,得益于这种特殊的政企关系,政府对其税收征管力度相对于民营企业而言较轻,税负痛感相较之下也并不明显。基于以上因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避税的影响在地方国有企业当中政策效果可能并不显著。其实证结果如表7,其中第(1)列为民营企业,第(2)列为地方国有企业,结果表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避税的影响只在民营企业中有所体现。
表7 产权性质和资产结构的异质性检验结果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主要实施对象为传统制造行业,目的是增加制造业企业内部现金流,鼓励其加快固定资产更新换代的速度,允许传统制造业企业按照加速折旧方法提取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因此,如果企业资产结构中固定资产占比越多,企业在初期提取折旧则越多,相应地也会扣除更多费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抑制企业避税的政策效果也随之明显。为此,本文使用固定资产占比为分组变量,在0—1内采用四分位数将样本等分为四组,分样本回归结果如表7。第(3)—(5)列为固定资产占比前三分位数回归结果,第(6)列表示固定资产占比四分位回归结果。结果表明,当企业固定资产在总资产结构中占绝对优势时,政策效果会更加显著。
已有研究企业避税的文献表明,不同的金融发展状况、制度和市场环境、政策偏好等对企业避税的影响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刘行和叶康涛(2014)发现金融发展可改善融资约束状况,抑制企业避税动机;范子英和田彬彬(2013)的研究发现,区域税收征管环境越差,越将激励企业采取避税获得更多额外收益;刘畅和张景华(2019)以“放、管”为视角分析制度环境对企业避税的影响。而在中国,各城市行政等级区分明显,不同级别城市在经济基础、制度环境等方面都会存在较大差异(乔俊峰和黄智琛,2020),这些由城市级别造成的差异势必会影响城市内企业的发展,从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避税的影响会在不同城市等级间有所差异。一般而言,行政等级越高的城市经济往往越发达,对市场主体包容性更强,这部分城市内的企业更易获得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源,从而无较大动力追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实施带来的政策优惠,因此本文推测这些城市内企业出现政策背离的可能性更大。为了验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效应与城市等级的关系,本文依据副省级城市、非副省级省会城市和地级市行政等级对城市进行划分,将其分为一、二、三类城市,分别对应表6 的模型第(1)—(3)列。表6 的第(1)列和第(2)列结果表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效果在行政级别较高城市的企业中均未显现,由此印证上述猜想。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从减税降费的视角拓宽企业避税的研究范围具有现实的政策意义。本文使用2009年—2018年中国上市企业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研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避税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助于减少企业的避税行为;机制分析表明,一方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可以通过改善企业内部融资约束缓解企业避税,另一方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使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力度,进而缓解企业避税;最后通过企业产权性质、资产结构和城市等级的差异性分析发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于民营企业、高固定资产企业和处于行政等级较低地区企业的避税行为具有更加显著的抑制作用。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应根据企业实际融资状况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根据本文结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进而影响避税。因此,对具有高融资约束的企业要适当提高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力度。例如可以给企业一定的额外税收优惠,实行“双优惠”加速折旧,或者提升一次性扣除标准,增加政策对该类企业的吸引力。
第二,税务机关对加速折旧政策实施企业要加大稽查力度,尤其是督促这类企业切实按照政策要求,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助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之手”以保证政策的实际落地,更好发挥政策效应。
第三,尽可能实施灵活有别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从动态分析发现,该政策的实施与企业现实经营情况并不能完全匹配,这造成政策实施效果与政策目的脱轨。鉴于此,应结合政策发挥效果的短期适应性,实施更加灵活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即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使用加速折旧方式,给予企业最大的政策使用主动权。另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实行应避免“一刀切”做法,需要根据企业特性和地区特征,进一步细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提高政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