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论民主

1979-07-15 05:29
读书 1979年7期
关键词:方针民主意见

朱 松

早在一九五七年,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和《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十分强调在思想理论问题上必须以理服人,只能说服,不能压服,提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但是,这个正确的方针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一些所谓“大人物”在理论界大施淫威,动辄给不同的意见无限上纲,随便给人扣上政治帽子,组织批判(实则围剿),不许被批判者有申辩的余地,制造了大量理论冤案,使得理论界人人钳口,万马齐喑。

现在要发扬理论民主,必须解放思想,开动脑筋,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总结实践经验,敢于提出新的观点。在理论研究上不能再设置新的禁区。不然,就会出现新的“句句是真理”,窒息理论研究工作,造成新的僵化。

理论工作是为政治服务的,理论问题和政治问题当然不能截然分开,但是决不能因此混淆理论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的界限。研究一个比较现实的理论问题,发表探索性的意见,应该鼓励,而不能动辄借口政治需要予以制止。一般说来,也不能只允许向组织上写意见,而不让公开讨论。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采取慎重态度,深刻记取付出了巨大代价的历史教训。

理论上的是非,只能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民主讨论的办法来解决,而且最终只能靠实践来解决。因此,决不能由哪一个人说了算。在理论面前也应该是人人平等的。党已经做出决议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当然应该遵守执行;但在理论上也还应该允许人们进行探讨。只有这样,才能前进,才有发展。

在任何理论问题上都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我们要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探索许多新问题,如果在理论上不发生分歧和争论,那是不可能的。要解决这些分歧,一条是靠调查研究,掌握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材料,在此基础上作出科学的分析;另一条就是要在理论工作中开展正确的批评和自我批评。鉴于过去的教训,要允许被批评的人进行反批评。我们的法律已经规定被判死刑的人都有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在理论问题上,难道不应该允许被批评的人有进行申辩的权利吗?

由于我们许多同志多年来思想上受到种种束缚,发扬理论民主,也正象发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一样,是不容易的。因此,现在有必要将这个问题提出来,引起重视,大家共同努力来贯彻。

猜你喜欢
方针民主意见
中国式民主
比尔·盖茨的育儿方针
评“小创”,送好礼
旧民主和新民主如何互适共存
评“小创”,送好礼
尼日利亚 民主日
图解《意见》明晰要求
日本制定“新睡眠方针”
检查一下自己的“入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