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天下父母都知儿女心

1982-08-28 05:46
中国青年 1982年7期
关键词:婚事子女婚姻

父母心欲碎,女儿铁石心。一桩婚事,两封来信,在广大读者中激起了强烈的共鸣和回响。

本刊第二、第四期发表“一个伤心的母亲”的来信和“女儿”的《我们为什么相爱》的信,开展“这桩婚事父母该不该管”的“大家谈”以来,收到来自全国各地青年和社会各界的来稿和信七千五百多件。读者们敞开思想,联系实际,各抒己见,议论纷纷,一些观点针锋相对,迥然不同。“女儿”的婚事牵动了千万人的心。这是为什么?因为它触及了现实婚姻生活中人们所共同关心的一些问题,主要是:

在选择配偶时,应该把什么放在首要地位?社会主义婚姻的基础应该是什么?

应该怎样看待“爱情至上”和婚姻中的“自我牺牲”?

如何对待和消除两代人在婚姻问题上的差异和隔膜?

本文想就这些问题谈一点意见:

分歧的焦点在哪里?

“母亲”和“女儿”在婚事上的分歧焦点在哪里?在于把什么放在婚姻的首要地位。“母亲”首先考虑的是年龄、身体,特别是男方患过癌症,动过三次手术,因此坚决反对女儿的婚事。而“女儿”首先考虑的是双方的感情,她十分爱慕男方的“精神面貌”和“工作热情”,坚决要求结婚。两种不同的态度,实际上反映和代表了当今人们在婚姻恋爱问题上的两种不同观点和倾向:一种,着重“实实在在的幸福”即物质的因素,如年龄、身体、外貌、工资、财产、住房以及与此有关的社会地位、其他条件等等;另一种,着重感情和精神因素,如思想、志趣、性格、爱好以及文化教养等等。

婚姻是男女间以互为配偶、建立家庭为目的的两性结合。它是一种自然的,也是社会的现象。婚姻生活是离不开物质的。两性结合,共同生活,生育子女,扶养亲属,需要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在选择配偶时,考虑到年龄、身体和一定的物质、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因素,是合乎情理的。

但婚姻毕竟不是两性间简单的物质条件的结合。在两性和家庭生活中,不止是吃饭、睡觉、生育子女,还有着政治、思想、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广泛内容。男女双方的政治思想的一致,志趣的协调,感情的共鸣,精神的和谐,在婚姻生活中有着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恩格斯说,“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的基础”。这也应该是社会主义婚姻的一个重要原则。

有人说:“没有充裕的物质条件,没有安定的环境和健康的身体,爱情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夫妻的白头到老就靠不住。”可是,有了“充裕的物质条件”,有了“安定的环境和健康的身体”,却没有爱情,这样的婚姻就“靠得住”吗?不。

“没有爱情,何谈幸福”。婚姻如果不和爱情相结合,必然是买卖、交换、依附和利用。婚姻若不以爱情为基础,必然会产生玩世不恭、同床异梦、见异思迁、喜新厌旧。这样的事情,生活中还少吗?爱情是维系婚姻的有力纽带。它给人们带来幸福,使家庭和睦,社会安定;它有利于男女双方及其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它给人以力量,去克服生活中的各种艰难困苦,为社会做出创造和贡献。在婚姻生活中,爱情是不能忘记的。忘记,就意味着痛苦和不幸。

对于这些,人们在道理上是容易理解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常常被误解和忽略。

关于“爱情至上”

有人指责“女儿”“爱一个人,不顾一切”,是“爱情至上”。这种看法对吗?

“爱情至上”一般指的是:把爱情置于集体、事业、生命和一切是非原则之上。吴三桂“冲冠一怒为红颜”,不惜损害民族的利益;于连的“我爱上了她,就要不顾一切地得到她”的人生哲学和实践;少年维特因为失恋烦恼而轻生……所有这些,在今天来说,是不足为训的。在人的一生中,有比爱情更宝贵、更重要的东西,那就是祖国、人民、真理和事业。应该是人民至上,真理至上,事业至上,而不是爱情至上。鲁迅告诫过青年,不能“只为了爱——盲目的爱”,而将别的人生要义全盘疏忽了。

为爱情“不顾一切”人生要义,这是错误的。但就婚姻本身而言,在爱情、金钱、地位、身体、外貌诸因素中,把爱情置于“高于其他一切”因素的首要地位,这就不是什么“爱情至上”,恰恰是忠于爱情、对婚姻大事持慎重态度的表现。就婚姻本身而言,难道不应该是爱情第一,而应该是金钱第一?地位第一?身体第一?容貌第一?

显然,“女儿”是摆正了爱情的位置的。她并没有把爱情摆在集体和他人利益之上;也没有因为爱情影响工作、学习和个人的事业;相反,恰恰是把爱情和共同的进步结合在一起。她在详细了解对方的病情和身体情况(“治愈的希望很大,可以工作,可以结婚”)、充分地考虑到后果和自己的责任之后,终于作出了抉择。这样的婚姻恋爱观和对婚事的严肃态度,难道是不应该肯定的吗?!

关于“自我牺牲”

“母亲”认为,女儿的婚事不过是一种“自我牺牲”,是“互相残害”。该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婚姻不是一个人的事情,它关系到两个人和社会,因此需要有道德情感,如义务感,责任感,良心感,其中包括自我牺牲。它们的统一构成婚姻的伦理基础。象电影《天云山传奇》中的冯晴岚,为了和罗群结合,忍受了贫穷、疾病,以及人们的冷眼、歧视等生活中的各种困窘和折磨。冯晴岚为爱情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在她身上的确闪烁着“自我牺牲”精神的光芒。这种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自我牺牲”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感,是爱情成熟的一种表现。

单纯的“自我牺牲”并不是爱情。同样,单纯的同情、怜悯和报恩也不是爱情。爱情不是慈善事业,它是两性在共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特殊情感。男女间互相吸引、互相倾心、互相理解、互相关切,正如恩格斯说的,这种“性爱常常达到这样强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结合和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一个大不幸”。在冯晴岚看来,罗群是值得爱的。她和罗群的结合,完全出自感情的需要,因此才心甘情愿地为他付出代价和牺牲,而且至死不悔。如果一个人认为,他之所以和另一个人结合仅仅是一种“崇高的献身”,这也许是合乎社会道德的,但这样的婚姻未必是美满的,因为它不是建立在互爱的基础上。生活中麻烦的事很多。有些事情也许今天看来不成问题,但明天却成为问题,甚至成为生活中的束缚,“献身”的情感就会淡漠以至消失。认为“自我牺牲”可以作为婚姻的基础,这是对婚姻的一种错误观念。

“女儿”并不认为和自己相爱的人结合是“自我牺牲”,为什么却有人认为它是“自我牺牲”,甚至是“互相残害”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婚姻恋爱观不一样。如前所述,在一些人看来,婚姻应着重于“实实在在的幸福”;和一个有病残或“条件差”的人结婚,“前景不堪设想”,这就不值得,是一种不应有的“自我牺牲”,是“互相残害”。可是,在另一些人看来,婚姻中最可贵的是爱情。“爱一个人意味着什么呢?”车尔尼雪夫斯基回答说:“这意味着为他的幸福而高兴,为使他能够更幸福而去做需要做的一切,并从这当中得到快乐。”疾病、贫困、丑陋和地位的卑微,都不能成为婚姻的障碍,而只会在相互爱恋中得到谅解和宽容。为爱情付出的代价,由于双方思想感情的和谐一致,彼此在事业、工作中的关心和支持而得到补偿。这样的爱情和婚姻在当事人的自我感觉上不会有“自我牺牲”的意味,而是一种自我幸福的满足。“女儿”的信中说得好:“在我们的交往中,恰恰是他给了我极大的精神支持。”“我们的生活是丰富充实的。我们从工作中找到人生的价值,从学习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我们的生活充满了阳光。”这里用得上莎士比亚的话:“忠诚的爱情充溢在我的心里,我无法估计自己享有的财富。”从“女儿”的婚事中,不是很能给人一些有益的启示吗?

时代的潮流

婚姻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受一定的文化、道德、宗教、民族习惯等因素的影响,而最终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形态所决定。什么是婚姻的基础?由谁来决定婚姻?各个社会的回答是不同的。

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人类的婚姻关系大多出自性本能的满足和繁殖后代的需要。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里,婚姻往往是由父母包办进行政治和经济交易的一种手段。那时存在的夫妻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资本主义摧毁了封建的婚姻制度、门第制度,出现了自由恋爱、男女婚姻自主的阶段,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毕竟是发展了,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所决定,这个社会婚姻的基础实质上仍然是金钱,而不是爱情。

爱情在婚姻中的比重同社会的经济和文化发展程度成正比。只有到共产主义时代,在彻底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对选择配偶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真正的、纯粹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今天,在我们社会,由于生产比较落后,还存在着个体经济,家庭仍是一个消费单位,也由于传统思想习惯势力影响,人们在婚姻动机上还不能完全排除“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在不少地区,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还相当严重,婚姻还是一些人维持和提高生活的一种手段。尽管如此,我们的社会较之旧社会毕竟有了根本的不同:我们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力有了较大的发展;人们(特别是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和文化知识水平相应地得到提高;人和人之间物质条件的差距逐渐缩小,对精神的要求日益强烈;青年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少了。在这些条件下,要求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已成为时代潮流,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它应该成为我们对青年进行社会主义婚姻教育的一个重要原则,决不是什么“‘左的思想的表现”。

当然,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并不完全排斥人们在选择配偶时除感情因素外其他经济因素的考虑,只是后者不应成为左右婚姻的决定性因素。同样,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也不否定婚姻中应有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婚姻既经建立,男女双方都有责任来维护和加深已有的感情,使之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发展。那种以“婚姻自由”为借口,随意玩弄感情,朝秦暮楚,否认社会义务和责任的人,应该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

自古以来,人们都有追求美好爱情的愿望,各个时代都出现过许多争取婚姻自由、和传统习俗偏见进行斗争的人物。尽管他们的作为并不为当时多数人所理解,真正的爱情往往被社会扼杀。但是,他们代表的却是社会前进的方向。今天,我们有了比过去好得多的社会条件,越来越多的青年要求实现真正的婚姻自主,这是社会进步的可喜现象。当然,要真正做到也不是很容易的,仍然会受到各种因素、特别是传统习俗和偏见的干扰。“女儿”可贵之处,在于她没有受周围干扰的影响,始终坚持正确的原则和信念。她的婚事符合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反映了青年的心声,理应受到广大读者的同情和支持。

两代人的责任

关心子女,这是人之常情。对子女的婚事,父母有责任给以指导和帮助。问题是怎样指导和帮助。

关心子女,首先得了解子女。要看到,老一代与下一代人之间由于所处的时代条件不同,各自经历不同,以及受到的教育程度不同等等,下一代人在对待婚姻问题上,自然会产生许多和老一代不同的看法和要求。这主要是:

第一、更重视婚姻中的感情因素。希望自己的配偶不仅是生活中朝夕相处的“伴侣”,而且是心息相通的“知音”。因此,选择对象时,除了一般的经济条件外,更注重双方思想感情、性格爱好是否一致。

第二、强烈要求婚姻完全自主,反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希望长期依附在父母身边,过“几代同堂”的生活,希望尽早过独立的“小家庭”生活。

第三、希望父母与子女之间建立起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服从”和“占有”的关系。在婚事上,希望父母作“参谋”,而不是当“法官”,裁决一切。

青年人的这些要求是合理的。做父母的应充分理解和尊重子女的这些要求和权利。

“能忍心让自己的子女在婚事上走一条不幸的道路而不管”吗?应该说,多数父母是出自一片好心。可是,首先要弄清什么是“不幸的道路”?如果是违法乱纪、伤风败俗,那是要管的。岂止管,严重的还要受法律制裁。如果这“不幸的道路”只是一般的感情上轻率、不负责任,那就应该进行教育和帮助。做父母的应该告诉子女:什么是真正的爱,应该爱什么,怎样去爱;却无权强制子女爱谁、不爱谁。强制的结果只能是:一、子女屈从,婚姻不美满,终身痛苦;二、子女不听,长期对立,家庭不和;三、强迫不成,反促使子女轻率地和不如意的人结合;四、子女对抗,走上绝路,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不幸。这样,“一片好心”也就变成了坏事。

遗憾的是,当前不论在农村还是城市,不仅在一般群众,而且在一些干部中,包办、干涉子女婚事的事仍经常发生。本刊编辑部就经常收到一些反映这类问题的来信和稿件。为什么直到今天还会出现这类现象?从父母方面来说,大多数是由于对子女在婚事上的心理特点和要求不大理解;也有些父母只从个人的喜好和狭隘的利益(如片面强调个人的“养老送终”之类)考虑问题,而很少从子女本身的合理要求和他们的长远生活着想;还有的则是由于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如认为“儿女婚事应由父母作主”、“父母之命不可违”等等。两代人在婚事上的一些矛盾和冲突是由此而来的。

愿天下父母都知儿女心。愿我们的父母都跟上时代,在对下一代的共同教育中成为良师益友,发挥更大的作用。

从青年方面来说,在对待自己的婚事上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要认真严肃。选择配偶时,应以爱情为基础,把感情放在首要地位。千万不要草率从事。“先凑合,不合再离”的思想是错误的。

相互间一定要有全面的了解。婚前不要隐瞒自己的缺点;既看到对方优点,也看到其缺点;婚后相互间多看优点。这样的婚姻容易巩固持久。

要冷静地预测未来。十全十美的婚姻是没有的。对婚姻中的不利因素和婚后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困难,婚前应多作估计,婚后则不断地巩固、更新和发展爱情。这样,即使生活中出现波折,也不会发生变故,而能经得住“生活的折磨”。

要主动地、如实地同父母交谈,征求对婚事的意见。父母长辈是有经验的人,考虑问题往往比年轻人全面、细致;应该充分理解老人的心情,尊重他们的意见,尽量照顾他们的合理要求和实际困难,特别是作为子女不应忘记自己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对父母的不同的看法,应好言解释,一起商谈,以求得到谅解和同情。对父母包办和无理干涉则不应屈从,应依靠有关组织和周围亲友帮助解决。

时代在前进,生活在变化,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更新。在恋爱婚姻上,两代人的差距和隔膜正在逐渐缩小。它是应该消除的,也是能够消除的。让我们都来为加速这一过程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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